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需要注意使用公章的人员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必须确保盖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单位应当对公章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违规使用公章的行为进行处理。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可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公章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今天小编就来分享一下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1
一、公章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业务专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
1、除由上级机关发放的公章外,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制发。
刻制公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成立或更改名称的单位刻制公章,需填写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持单位介绍信、机构设置批件及印章式样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印手续,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局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刻制业务专用章时,需填写书面申请,经法制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2、局办公室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进行压印登记。
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
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3、单位更名、撤销,须及时将原公章送交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公章要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更换。
更换公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4、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写明有关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公章上缴局办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文件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局发文一律凭局领导签发、审阅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经局领导审阅同意后用印。
对不符合手续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盖章。
下属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用章登记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单位文件材料盖章的第一责任人,盖章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3、局行政章不准携带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业务专用章由相关单位负责保管,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及业务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实加强责任心,认真保管好公章。
防止他人随意盖章。
3、对保管使用不当,擅自使用或乱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2
目的:
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刻制、启用公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公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公章启用应报总经理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二、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专用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
2、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公章使用损坏;
3、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 公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三、公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
3、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4、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章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办公室备案。
2、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办公室有权拒印。
3、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主管行政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 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四、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复印件送办公室存档。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含各种质料)、专用印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条事业单位名称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冠以单位法定名称的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其他专用印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
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事业单位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第六条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
(一)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举办单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第六条程序办理。
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第八条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将原登记的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名称印章的印迹和专用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印章的印迹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刻制印章核准备案证明。
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印章方可启用。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收缴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由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无法收回的,由监督管理机构发布印章废止的公告。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的和事业单位送交的印章,应填写《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并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印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上发布印章作废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持作废或遗失声明的证明和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内,将新刻制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事业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损坏或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经声明作废后,将损坏的印章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原名称印章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承诺需要保留时限,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经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与印章一并上交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封存手续。
自批准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保留封存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封存的事业单位印章应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条封存印章的使用,仅限于原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核准之日前的未结束事项,不得在新事项上使用。
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须填写《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请表》,注明使用理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到监督管理机构当场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机构将收缴的印章送交公安机关,填写《事业单位印章送交登记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监督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公安机关,市、县(市、区)监督管理机构送交同级政府公安机关。
印章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办理注销(撤销)、变更单位名称登记后,应将刻制的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登记造册,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销毁。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
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印章。
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未经公安机关办理核准备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收缴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违反第六条规定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4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事业单位印章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全名公章(含各种质料)、专用公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公章)、内设机构公章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全名公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他专用公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全名公章有所区别。
第五条事业单位全名公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登记管理机关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定名称相一致。如事业单位同时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多个事业单位法定名称(即一个机构多块牌子),需每一名称独立刻制一枚公章;公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字体为宋体。
第六条事业单位刻制全名公章须到天津市范围内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审批的承制公章单位(刻字店),刻字店在接到要求刻制公章的业务后,须将底样及委托刻制单位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呈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委托刻制单位应向承制公章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我市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刻制公章的介绍信;
(二)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公章样模(手画,标注样式、尺寸、内容等一式两份);
(四)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公章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上述程序办理。
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公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第七条事业单位刻制印章应履行如下备案手续:
(一)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各类印章的印迹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应将原登记的单位全名公章和专用公章送交登记管理机关,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全名公章的印迹和专用公章的印迹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公章的`印迹时,应当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审批的公章刻制企业出具的委托刻章证明。
事业单位全部公章的印迹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公章方可启用;
(四)事业单位全名公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上发布全名公章作废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全名公章或遗失声明送交登记管理机关。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公章凭证》,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刻制后20个工作日内,将新刻制全名公章的印迹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公章损坏或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经声明作废后,将损坏的公章送交所在地公安机关查验属实后,由事业单位自行销毁,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重新刻制。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章收缴及封存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事业单位全名公章和专用公章。无法收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章废止的公告;
(二)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的事业单位公章,应填写《收缴事业单位公章凭证》,并登记造册;
(三)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原全名公章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公章封存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承诺需要保留时限,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经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与公章一并上交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封存手续。自批准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保留封存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封存的事业单位公章应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公章。
封存公章的使用,仅限于原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核准之日前的未结束事项,不得在新事项上使用。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封存公章,须填写《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公章申请表》,注明使用理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当场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封存公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五)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对收缴的公章进行管理。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将收缴的公章进行造册后送交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并填写《事业单位公章送交登记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将收缴后的公章,按季度定期送交市委保密机关定点机构进行销毁。
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将刻制的冠以原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公章登记造册,送交市级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有下列违反印章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买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各类印章的;
(二)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刻制事业单位各类印章的;
(三)私自承制事业单位各类印章的;
(四)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5
为了进一步规范镇政府公章的管理与使用,既方便群众办事,顺利开展工作,又体现镇政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确保公章正常使用与安全保管,特作如下规定:
1、以镇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
2、对外联系工作需镇政府开具的工作介绍信。
3、向、县政府及上级部门的工作报告、请示、报表、情况反映等。
4、以镇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协议,颁发奖状、荣誉证书等。
5、需开具证明的其它事项。
1、实行登记制度。除常规报表外,按时间、用印部门、内容、经办人、批准人等项目登记后方可用印。
2、政府公章由党政办主任保管、使用,并对公章使用情况做好登记。
3、公章管理实行登记与审批相结合制度。 凡是以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协议,颁发奖状、荣誉证书等重要事项用印必须请示镇党委书记、镇长批准同意后方能用印;一般事项(如户口迁移、有关证明、民政救济、计生文书、报表;各种上行报告、各村、部门单位向上呈报的请示报告等)用印,经各线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党政办主任审核同意,方可用印。
4、严禁开具空白信件。
5、公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用印制度,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有权拒绝用印。
6、政府公章原则上不准带离办公室。如确因工作需要外借使用的,党政班子成员在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填写《公章外借使用登记表》,经党政办主任审核方可带走。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6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由单位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方案、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各类合同、工程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局长签批。
3、局属单位及局属各科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单位及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我局的各类合同、工程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那么,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
字后,方可盖章。
5、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单位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6、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前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当一切责任。
7、对一些行文不标准〔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8、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9、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公章启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章启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前方可盖章。
10、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11、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那么,出现事故,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己承当。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7
一、公司公章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须经总经理批准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二、一般性介绍信及身份证明,须经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或公章主管人员审核后,方可盖章,以备查。
三、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四、公章禁止带出院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六、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没有总经理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不得随意盖章。
七、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八、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公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印章使用流程与管理制度
1.公司印章指公司行政章、合同章及财务章。
2.使用流程:
1)合同章使用流程:办公室登记编号后,由部门相关人员自行保管,并对合同章的使用负责。使用时部门经理批准,并在使用登记台帐上作好使用记录。
2)公司公章使用流程:
A申请人所在部门经理或主管上级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B印章保管人员审阅、了解用印内容
C印章保管人员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核准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由印章保管人盖戳。
3)财务章使用流程:同公章使用流程。
3.管理制度:
1)公司公章由办公室主任保存,财务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专柜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
2)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的’使用及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印章使用必须登记,未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严禁盖空白章或给外单位盖章。
3)对于超出使用权限的文件,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对未经审批而使用公章,要追究当事人和保管人的责任,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4)如因业务需要需在空白纸上章盖,需经总经理审批,由保管员对所盖章的空白纸编号登记后盖章。申请人对空白纸的使用负责。
5)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印章出差的,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在使用时请示总经理或部门经理,承担依法使用的责任、用后及时归还。
6)各种印章由相应的保管者负责,如有遗失及时汇报,造成责任由管理人全权负责。
7)印章每一年核查一次人员调整后需办理交接手续。
8)附:《印章使用登记表》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8
公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公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做如下公司公章使用与管理条例:
公司公章主要指: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财务章等各职能部门章。
公章的管理涉及范畴:刻印、使用、废止、更换。
3.1 刻印:
3.1.1新公司成立,基本公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公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后交由人事行政部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3.1.2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各职能部门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填写《公章制发申请表》经总经理核准后送交人事行政部门刻制。
3.2使用:
3.2.1任何部门在启用公章前,均需与公司(人事行政部)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签定《公章签收手续》并备案。(已经开始使用的需自通知当日补办理领取手续)
3.2.2公章:公章由公司经理或各分公司经理保管。各部门有需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先到人事行政部处领取并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经由分公司经理核准盖章并在《公章使用申请表》中签批,盖章后经手人需将签批申请表交由人事行政部,并在《公章使用登记薄》签字。人事行政部需将《公章使用申请表》与《公章使用登记薄》同期留档。
3.2.3合同章:合同章由财务部保管。主要用于公司签订各类合同使用专用章,盖章前须先到人事行政部处领取并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经由公司或分公司经理审批,财务经理审核后盖章并在《公章使用申请表》中签批,经手人需将签批后申请表交由人事行政部并在《公章使用登记薄》签字。人事行政部需将《公章使用申请表》与《公章使用登记薄》同期留档。
3.2.4 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分公司出纳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3.2.5财务章:由财务部经理(或负责人)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
3.2.6其他职能部门章: 其他职能部门章,主要适用于各部门内部使用,已经刻制的职能部门章,需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格该章的使用办法。
3.3废止、更换:
3.3.1废止或缴销的公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分公司经理核准后交由分公司人事行政部交由总部人事行政负责人统一废止或缴销。
3.3.2遗失公章时应由公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分公司经理核准后,签批遗失处理及处罚办法后,交由人事行政部按批示处理,如是遗失公司基本公章时必需登报申明。
3.3.3更换公章时应由公章保管人员依公司文件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分公司经理核准后,交由人事行政部按批示处理。如有需要须填写《公章制发申请表》申请新的公章。
对于公司主要公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人事行政部主要职责是对公章的使用进行合理性管理,而公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监督、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具体划分如下:
4.1职能部门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同时负全部使用责任。
4.2公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的保管人对公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而对未经由负责人或保管人(分公司经理)签批的公章使用经手人负主要责任,保管人负部分责任。
4.3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财务章的保管人对财务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而对未经由保管人(财务负责人)签批的公章使用经手负主要责任,保管人负部分责任。
4.4 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纳,即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需依据财务部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4.5公司严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公司使用,因此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合同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如遇要办理工商等年检等事务,需将表格带回公司盖章。
4.7 公司高、中层领导,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公司公章出差的,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并及时归还。
4.8 如遇个人需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但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4.9 所有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公章使用章程,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公司公章只适用于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之行为。
4.10公章使用申请人及管理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使用公章,如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9
为了加强和规范局行政公章的使用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预防利用印章实施职务犯罪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促进全局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章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公章,县环委会办公室公章,局党支部印章,局机关各股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业务专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
1、除由上级机关发放的公章外,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制发。刻制公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成立或更改名称的单位刻制公章,需填写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持单位介绍信、机构设置批件及印章式样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印手续,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局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刻制业务专用章时,需填写书面申请,经法制股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2、局办公室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股室刻制的公章要进行压印登记。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3、单位更名、撤销,须及时将原公章送交局办公室封存或销
毁。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公章要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更换。更换公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4、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写明有关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公章上缴局办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
1、各类公章都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使用,严格管理第一文库网,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和管理范围用印。
2、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凡需加盖公章的,首先要登记所办事项,再按用印审批权限规定,填写公章使用呈批卡,由相关领导签批后,方可盖章。
3、局统一印制“文件函件呈批卡”、“公章使用呈批卡”和“公章使用登记表”。
凡以局名义形成的红头类文件、函件,一律填写“文件函件呈批卡”,由办公室统一编排发文字号,拟稿人、股室负责人、分管局长逐级签注意见后,经局长签字同意后到办公室用印。
凡以局名义发出的行政公函、报表、材料、证明、介绍信以及局内职工个人需要用印的,一律填写“公章使用呈批卡”,由经办人、股室负责人、分管局长逐级签注意见后,经局长签字同意后到办公室用印。
凡经局领导签批后同意用印的,由公章管理人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部门、用印内容、用印类别、用印份数、经办人、局领导签批意见),对用印文件进行审核,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后,按规定用印。
“文件函件呈批卡”、“公章使用呈批卡”和“公章使用登记
表”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专管员留存,年末经整理后由局办公室归档。
4、使用印章的审批权限:
使用局行政印章:局发红头类文件、函件,对上请示和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对外协议、合同等重要文件和事项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一般内部性文件和事项由主管副局长批准。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正常业务等(如人事调资表、年度考核表、职称报名表、养老、医疗扣缴表等),由主管副局长确定专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须凭主管副局长签注意见,到办公室登记并盖章。
使用局党支部印章:一律须经局党支部书记批准。
使用局财务专用印章:一律须经局长批准方可用印。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的无须经上述用印审批程序。
使用机关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印章:须经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重要、重大事项须经由局长批准方可用印。
局领导因特殊情况无法当场签字而又急需办理的,由分管局长或局办公室主任电话请示局长同意后,预先加盖局行政印章,并将盖章后的文书材料复印一份备存,事后再补办手续。
5、公章保管人是本单位行政公章的直接责任人,盖章时必须履行程序,严格审核,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对不符合手续和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盖章。
6、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
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公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业务专用章由相关单位负责保管,局机关各股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及业务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实加强责任心,认真保管好公章,防止他人随意盖章。
3、局行政公章不准携带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长同意。
4、对保管使用不当,擅自使用或乱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五、其它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局全体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印章。凡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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