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培训内容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动火作业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质,如果不加以严格管理,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对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制定和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对于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保护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1 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条件、许可和监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动火作业。

3 职责

3.1 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

3.2 动火项目负责人

3.5.1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5.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5.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3 动火人

3.5.1 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3.5.2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5.3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5.4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5.5 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5.6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5.7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4 监火人

3.5.1 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3.5.2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5.3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5.4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5.5 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进行动火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5 当班操作负责人

3.5.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5.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5.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6 动火分析人

3.6.1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3.6.2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6.3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7 安全员

3.7.1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7.2 凡公司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8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3.8.1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为本公司安全员负责人。

3.8.2 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完善防火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3.8.3 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员复查后,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

4 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动火前的分析必须合格后,由公司安全员复查,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后进行,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进行的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必须经分析合格,由动火部门所属车间主任复查,报公司安全员终审批准后进行。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8小时。

4.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72小时。

凡公司、车间或单独公司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员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凡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5.1 动火证上应清楚表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的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动火的始至时间以及各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5.2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适用火扩大适用范围。

5.3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安全员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6.2 取样与动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至动火作业结束,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6.3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4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4.1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6.4.2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干0.2%(体积百分数)。

7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7.1 凡可能与易燃、易爆物相连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7.2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7.3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时,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7.4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作业。

7.5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lO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7.6 动火部位应备有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7.7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8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7.9 五级以上的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在装修(装璜)施工中动用明火、用电的安全管理,减少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 动用明火是指在品牌专厅及内部工程修建、物业修补等装修(装璜)施工中进行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的操作行为。

第三条 施工用电是指在品牌专厅及内部工程修建、物业修补等装修(装璜)施工中以及新增用电器具等情况时,需进行用电申请的操作行为。

第二章 规章制度

第四条 动用明火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单位的用火、动焊、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审批制度,需确定施工现场责任人、部门现场监管人,填写《装修(装璜)动火、动焊、用电审批表》,由消防工作和用电管理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批,经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动火、用电施工。

二、用火、动焊、用电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现场管理部作为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三、操作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对焊、割设备在作业前必须卸压,开启全部入孔、阀门。

五、清除作业现场附近的可燃物,作业面上无法搬迁的可燃物,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施工动焊、动火及施工用电场所必须配备灭火器,按照每10㎡需配置1支,消防主管部门负责跟踪检查,相关施工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七、所用动火动焊及重大安全用电施工管理需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状。

八、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盛装容器要清洗干净。

九、焊接工具必须完整良好,电焊机和电源线的绝缘要可靠,导线要有足够的截面,并安装符合要求的熔丝。

十、与承建本单位各种工程项目的施工队签订的合同时,要一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五条 动用明火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部门现场监管人必须全过程在位跟踪检查、监管,确保按章用火,确保现场安全灭火器材配备充足。

二、严禁在装修施工现场吸烟。

三、严禁装修装璜人员使用煤气包、电饭煲、电水壶和电热器具等危险用电用火器具烧饭、烧水。

四、严禁将香蕉水、汽油、酒精、压缩气体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施工现场,确因需要必须事先与现场管理部取得联系,经允许后方可带入使用。

五、在焊接中,如闻有焦糊味或电焊机有故障等其他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进行详细检查,以防止事态扩大。

六、施工结束后,由部门现场监管人组织清理现场并通知现场管理部消防组当值人员到现场进行查验,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他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场。

七、现场管理部夜值人员必须对动火部位,在动火过程中和动火结束后,半小时检查一次,直至次日员工进场。

八、涉及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与施工单位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九、在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品作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违反相应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公司装修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制度出发。

十、必须有现场安全负责人,楼层安全监护人,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停止动火,如发生火势蔓延,引起火情,要及时扑救;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动火动焊管理要求:“七不”、“五要”、“一清”及其他规定

一、动火动焊前“七不”:

1、动火申请没有批准不动火、不动焊。

2、周围的易燃易爆杂物等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未排除残存液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有受热膨胀、爆炸危险的气体物品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和其他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方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二、动火动焊中“五要”:

1、动火中要有现场安全负责人、楼层安全监护人、施工单位安全监护人。

2、动火中发现火势蔓延引起火灾时,要及时报警和扑救。

3、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要立即停止动火。

5、施工现场要配备相应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环境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动火动焊后“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才能离开现场。

四、凡动火施工必须按消防要求落实具体时间和部位,动火施工必须动一次签一次;动火现场必须

配备灭火器材,由申请动火部门的负责人与现场管理部联系落实。

五、申请动火部门监管人员必须全过程在现场监管,确保按章动火。动火结束后,与现场管理部门值班人员共同检查,确定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去。

第七条 用电申请管理要求:

一、施工用电申请需严格按照用电管理责任部门要求、公司用电管理规范及装修须知执行,施工用电现场需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配备要求同动火动焊要求相同。

二、施工专厅用电申请需经楼层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用电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认可,经用电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部门检查验收后才准许接电施工。

三、专厅专柜电器用电申请需落实用电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用电负荷需经用电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安全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执行。申请时需注明专厅现有负荷总量以及申请负荷总量。

四、营业现场中所有用电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用电申请,并安排专人负责使用和看管,打烊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八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承担。

第九条 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第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动火装置等,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上述各条规定如有违反将参照《中央商场防火治安实施细则》给予经济处罚1000—3000元。施工期间如发生火灾而由此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禁止一切未按装修动用明火审批规定的动火施工行为,一经发现给予5000元处罚并追究部门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为公司二级管理制度,由现场管理部负责解释,并将根据有效性之原则进行适时调整修订。

第十四条 此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前期颁发的动火用电管理制度废除,其它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装修(装璜)动用明火审批表

年 月 日

用电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用电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重新修订。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亦应遵守本规定。

3 名词术语

A)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蒸气、粉尘等介质环境以及在高温、受热、摩擦、撞击、自燃等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

B) 固定动火区:

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划出的专门用于动火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我公司机修间及总配电楼南侧场地为固定动火区。

C) 禁火区:

本公司二道门以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全部属于禁火区

D) 动火作业:

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化验室使用的电炉、酒精灯、加热套等,焚烧炉开车点炉等,不作为动火作业管理。)

E) 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节假日、公休日、夜间(当日晚17时至次日晨7点30分时)等非正常工作时间段或其他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级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F)特级动火作业: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包括停车但未置换、吹扫、清洗)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以下:

a)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b)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c)在运行的可燃气体、液化烃、甲类液体罐区(包括防火堤内及附设的泵区、装卸区等)的动火作业。

d) 涉及可燃液体、气体的污水井排气管口周围15m范围内及污水池动火作业。

e) 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的罐区(包括附设的泵区、装卸区等),以及单独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库房和生产单元动火作业。

f)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

G) 一级动火作业: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H)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 ,根据其火灾、爆炸 危险性大小, 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批准 ,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L) 动火作业票时效:

特级、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8 h;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4职责与分工

4.1 安全部职责:

a) 安全部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属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b) 负责制修订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管理、动火作业器具管理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c) 负责组织对特殊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查;

d) 负责对动火作业审批人、属地负责人、动火人、监护人、施工负责人等参与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颁发企业监护人资格证;培训及考核记录应归档保存。培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有关动火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②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③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④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⑤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e) 负责对企业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f) 负责对动火人、监火人资质的审查;

g) 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实行全程录像,做到“一票一录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h) 负责固定动火区管理。

4.2 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要求:

a)审批权限:

特级动火安全作业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或临时授权审批人(分管生产、技术、安全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总监), 授权审批采用一次授权方式(受权人不得二次授权),并且授权人应指派专人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授权后的安全责任主要由授权人承担。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由企业分管生产、安全负责人审批;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由安全总监审批。

b)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c)应核查安全作业票审批级别与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 ,各项审批环节符合企业管理要求情况;

d)应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4.3 属地负责人职责:

一、属地单位(部门)是危化品企业中需要动火的作业申请单位,不应是承包商或其他实施动火作业的单位。当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可能影响到相邻单位(部门)时,应在动火安全作业票设置会签单位栏,并由受影响的相邻单位(部门)会签。若对相邻单位无影响,则不需要填写。

二、属地负责人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对属地的所有动火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三、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现场停止动火作业,撤离危险环境。

四、作业前,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本文件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

B)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箸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 15m 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C)对具有能量的设备设施、环境应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措施;

注:能量隔离是指将潜在的、可能因失控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损害、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的能量进行有效的控制、隔离和保护。包括机械隔离、工艺隔离、电气隔离、放射源隔离等。

D)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 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E) 在有可燃物构件或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如: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F)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G) 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H) 对放射源采取相应安全处置措施。

五、作业前,属地负责人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接受交底人是指参与实施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包括动火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辅助作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C)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六、作业前,属地负责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算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 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f) 设置符合 GB2894的安全警示标志;

g) 按照 GB 30077要求配备应急设施;

h)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就近(30m 内)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七、作业前,指定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八、作业前,属地负责人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九、作业完毕,应及时组织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算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使用功能,恢复临时封闭的沟渠或地井,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原状。

十、作业结束,应及时进行完工验收确认。

4.4 监护人职责

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熟知周围环境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管控措施并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如要求动火实施单位增派监护人,该监护人应经经我公司培训考核合格。监护人履行下列职责:

a) 作业前:

①监护前接受安全交底,并在“接受交底人”一栏签字。

②检查安全作业票。安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③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④ 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b) 作业中:

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具体如下:

①对作业人员的行为进行检查与监督,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并及时报告属地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

②对作业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应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通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及时相关单位及人员。

③涉及特殊、一级动火作业时,监护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全程监测,涉及有毒场所应同时携带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

④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终止作业。

C) 作业后:

① 动火作业中途停止或完成后监护人应检查用电设备电源是否切断,监督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和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

② 动火作业彻底结束,监护人会同属地负责人进行完工验收。

4.5 作业负责人及其职责

A)作业负责人是指负责实施动火作业单位的作业现场负责人,本公司内部人员实施动火作业亦应指定作业负责人。

B)作业负责人应事先会同属地负责人勘察作业现场,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接受属地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交底,参与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管控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如有必要提出补充措施,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C)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D)负责检查动火作业使用的工器具,确保完好;

E)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

E)电焊机应放置在干燥地方。电焊机回路线应就近搭接在焊接件本体上,不得搭接在工艺管道、设备、电气和仪表设施等其它金属物体上形成回路。电焊机应用不燃材料遮盖,满足防水要求。

F)在涉及超过一层的厂房或一层厂房内在设备上方动火,应采取有效的平面封堵措施,确保动火时产生的火花或高温物件不会飞溅掉落到下层厂房或下方设备上。

G)在高大设备、管廊等高处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封堵、遮盖等措施,防止火花溅或高温物体掉落至动火点下方及周围的设备、管道、下水道、窨井、地沟、水封等。

H)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界定为 GBZ/T 260 中规定的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并将资格证号填写于电子作业票上。不涉及特种作业时,不需填写特种作业证号。

L) 按照动火作业要求组织落实相关安全控制措施,确认无误后签署同意作业意见,方可作业。

M)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指令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

N) 对现场作业人员三违现象负责。

K)动火作业中途停止或作业结束后组织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6 动火人职责

A)动火人是指负责具体实施动火作业的人员。涉及电焊、热切割等特种作业时,应持证上岗。

B)参与动火作业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C)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满足GB 39800.1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

D)应接受安全交底并签字,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与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负责。

E)确认动火作业内容、动火方式、动火部位、地点和时间;确认相关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F)遵守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无未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G)发现不具备安全动火作业条件时或在作业过程中条件发生变化,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并及时报告监护人;

H)动火作业中途停止或完成后,应清理作业现场,关闭乙炔气瓶、氧气瓶,切断电焊机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和火灾危险。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7 取样检测人员职责

A)公司规定燃爆气体采样分析人员为化验室人员或安全员。

B) 填写气体分析结果时,应同时填写气体采样部位。若在管道、设备、塔器等设备本体上动火,应填写动火点10m 范围内环境气体分析结果及动火设备、管道、塔器内可燃气体分析结果。

若在设备及管道外部环境动火,应填写动火点10m 范围内可燃气体分析结果。

若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 并在气体采样部位注明。如果电焊机等非防爆电气设备距离动火点超过10m, 则应将电焊机等非防爆电气设备视为另外一个动火点,需要对电焊机等非防爆电气设备10m范围内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并记录动火点及电焊机等非防爆电气设备周边的可燃气体分析结果。

若动火点不涉及可燃、有毒气体,代表性气体填写为不涉及可燃或有毒气体。涉及在氧气设备及富氧环境动火作业时,代表性气体填写氧气,应填写氧气检测分析结果。

C)应检查作业时使用的移动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氧气检测仪应符合 GB l5322·3 和 GB/T 50493_ 20l9 中 5·2的要求。

D)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

①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

②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

③ 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60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

④特级动火作业期间由监护人连续进行监测。

E)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标为: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分数)。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

4.8 作业审核人职责

a) 动火作业审核人为安全部经理

b) 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核工作;

c) 审核人负责审查风险辨识、作业安全分析、防范措施是否全面可行,是否落实,如否提出补充意见。

d) 检查作业现场环境、作业工器具及劳保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e) 检查作业级别、票证办理是否规范。如均无异常签署“同意作业”意见。

4.9 当班班长职责

A) 动火前,当班班长必须进行验票,确认作业地点、作业内容等相关信息无误后签署同意作业意见,方可进行作业。

B) 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异常或紧急情况,应立即通知现场停止动火作业或直接撤出危险环境。

5其他要求

5.1 特级动火作业特别要求:

a)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

b)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或管道内应保持微正压;

c) 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设备设施上不应进行动火作业;

d)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时,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e)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f) 涉及特殊动火作业的,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必须到现场监督动火作业,检查作业风险分析情况、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和处置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准备情况,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其他防火防爆要求

涉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动火作业应满足GB 15577要求。

5.3 交叉作业管控要求:

同一作业区域应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由安全部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要组织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保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作业安全。

5.4 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要求:

a)作业现场应设置满足作业要求的照明装备;

b)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 36V,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 业电压不应超过 l2 V;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 ,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d)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5作业票管理

A)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 ,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 ,应重新进行作业危害分析 ,核对风险管控措施 ,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B) 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地点)、一证(安全作业证)一人(监火人),不能用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进行多处动火。

C) 所有审批的时间均应在受限空间分析合格结果出来之后,不得在分析时间前进行签票和审批。

5.6 固定动火区管理

5.6.1、设置条件

A) 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B) 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箸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m(部分动火点安全距离受实际情况限制不符合的,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以满足安全动火作业要求)。

C)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畅通。

D)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F) 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

5.6.2管理要求

A)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并配备足够、适用的灭火器材。检维修必须使用的煤油、机油、氧气瓶、乙炔气瓶等应与动火区域有效隔离。

B) 固定动火区入口处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包含“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固定动火区的范围及管理责任人及有效期限等。

C) 从生产区域拆下的设备、管道等进入固定动火区必须经清洗、检测合格,并确认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未经清洗、检测合格的设备、管道等严禁进入固定动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D) 固定动火区由安全管理部每年开展一次固定动火区风险辨识评估,每半年对固定动火区设置条件的符合性进行一次复审。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辨识、重新划定。

5.6.3、固定动火区的审批

企业要对需划定为固定动火区的区域进行评估,符合固定动火区设置条件的,由安全管理部门确认,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6编制依据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用火的种类及级别,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给出了安全用火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各级用火的期限,并对审批人、安全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区、仓库区内的一切生产施工用火(不含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热炉、电加热器);生活区民用瓦斯管线抢修施工用火;生产区外油品及系统管道的抢修、施工用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本企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

3 用火种类

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用火手续。未取得合格《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用火:

3.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 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4 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3.5 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3.6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4 用火分级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一点: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点。

4.1 特殊用火为:

a)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b)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第二天早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c)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处理。

4.2 一级用火: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a)运行生产装置的防爆区域内;

b)运行生产装置通过非防爆区域油品、油气管线上;

c)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办公楼除外);

d)洗槽站、油台、油码头、油囤船等区域;

e)污水处理场、循环水场、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f)木工房、喷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g)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4.3 二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属二级用火:

a)停工吹扫处理完、经化验采样分析合格并通过公司(分厂)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的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及其系统;

b)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c)从易燃易爆装置及系统处理后拆下来,且运到安全地点的生产设备和管道;

d)系统管网区非在用管线上的动火;

e)可燃物仓库、车库;

f)生产区内一级动火规定以外的区域。

4.4 固定用火:

a)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

b)生产车间的维修间;

c)生产区内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5 用火申请与审批

5.1 工程施工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前与区域所属单位接洽,由区域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动火级别。一级用火由单位领导提前半天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5.2 审批权限

5.2.1 直属车间特殊动火由公司安环处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公司安环处批准;二级单位特殊动火由二级厂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二级厂安环科批准。

5.2.2 二级用火由所在车间有《动火审批证》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5.2.3 一、二级用火审批人员由各厂安全科提出名单,经厂主管安全厂长(经理)审查签名,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提名,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发《动火审批证》,审批人持证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

5.2.4 固定用火审批人员由消防支队长指定防火部人员担任,报安环处备案。

5.3 审批程序

5.3.1 特殊动火的申请和审批

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安环处或总调度室提出申请,公司生产、机动、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安环处审查措施落实情况,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级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二级厂安全部门或调度室提出申请,二级厂生产、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二级厂安全部门审查措施落实情况,由二级厂由二级厂级主管领导审查批。

5.3.2 一级用火的申请和审批

用火单位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经车间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后在许可证的申请用火栏签字;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在相关单位领导会签栏签字;由用火审批人到现场通过全面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签字批准。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单位制定出书面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环处审查批准,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审批动火。

5.3.3 二级用火的审批

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技术人员),制订安全措施,填写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

5.3.4 固定用火的审批

由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向消防支队防火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消防支队防火部到现场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签字批准,并报公司安环处备案。消防支队要将固定用火点列入巡检内容。

5.3.5 外来施工单位在生产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区域所在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管辖权不明确的区域向工程主管单位的安全部门或安环处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6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6.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6.2 在正常生产的区域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动火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律禁止。对“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中的用火,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6.3 一张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动火。

6.4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6.5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离。

6.6 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标准》;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油库等生产区域按照《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执行。

6.7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

1目的

为防止由于动火作业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动火作业管理。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也必须遵守本规定。

凡在禁火区内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

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3 动火作业分级

3.1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3.1.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1.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1.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1.4 凡公司、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1.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职责

4.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 30 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

4.3 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4 被动火车间班组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安全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6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7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须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第 3 条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1 本公司对动火作业实施严格的审批和管理。

5.2 动火作业需要临时用电、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或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均应办理相应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3 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进入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动火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对《动火作业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5.4 凡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均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5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5.5.1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第 5.6 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况,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8 审批人职责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用火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后方可签字批准。

9 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9.1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9.2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9.3 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的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10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0.1 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0.2 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0.3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二、三联后,应认真看清用火作业许可证全文,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注意检查准备动火的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用火部位是否一致,经复查无误后将第三联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监火时佩带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10.4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1 用火作业许可证

11.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1.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员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员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3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调查动火现场,确定用火级别,落实安全措施,联系化验分析(化验分析:氧含量在20~22%内,爆炸试验不爆为合格)。

11.4 每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仅限一个动火点,安全措施应详细具体,书写要清楚,用词要准确。

11.5 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按审批人意见进一步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经复查无误,方可将火票二、三联交给安全监护人,一联交给审批人保存,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6 用火作业许可证档: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审批的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

11.7 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12 化验分析

12.1 爆炸试验是指易燃气体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用电火花接触,看是否产生爆炸的模拟性试验。

12.2 注意事项:

12.2.1 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爆炸试验分析结果,必须由分析单位提出确切的书面报告,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要将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12.2.2 含氧量分析及爆炸试验合格,并不保证动火绝对安全,还取决于采样后条件(如隔离措施及环境等)是否变化,因此,申请及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人务必综合分析。

12.2.3 生产期间独立系统(已清扫隔离的容器)分析结果2h内有效,作业中间隔两小时以上未动火或分析后超过两小时未动火作业则必须重新采样分析。

12.2.4 停工检修的化验分析分两次进行,先做氧含量分析,待容器清扫工作完成后再做爆炸分析。与系统完全隔离且经过清扫后的容器设备分析结果检修期间内有效。

12.2.5 气体分析样品必须保留24h,以备复查。

13 采样

13.1 委托采样单位的领导(或安全员)要带领化验员到现场,介绍现场情况(原工艺介质、置换吹扫介质、隔离盲板个数、位置、编号等),在采样过程中要始终陪同。

13.2 采样点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3.2.1 塔:采上、中、下三点,每点采样不少于一个。

13.2.2 油罐:罐底人孔的对面及左右至少三个样。

13.2.3 大瓦斯线:采动火点附近有代表性的样,选点不少于两个,每点采样一个以上。

13.3 采样注意的事项:

13.3.1 未经吹扫置换干净且未加盲板与系统隔离,不得采样。

13.3.2 采样必须有两个化验员到现场,其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从事爆炸分析的经验。

14 用火界限的划分

14.1 凡运行装置、罐区、系统管带等易燃易爆区的抢修、检修动火,一律由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

14.2 系统管线的检修、抢修、维修、更新等动火,按相关文件之规定,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管线经过装置、罐区及系统管带时,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到辖区单位会签,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双方各派一名安全监护人。

14.3 新铺设管线,若经过装置,罐区系统管带时,由辖区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经过未明确的炼油化工生产防火区内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

14.4 在生产防火区以外的区域新建装置、油罐的工程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派出安全监护人;并由工程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督,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14.5 新建装置、油罐及系统管线的动火,由老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火票,派出安全监护人。

14.6 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用火的种类及级别, 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 给出了安全用火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各级用火的期限,并对审批人、安全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区、仓库区内的一切生产施工用火(不含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热炉、电加热器);生活区民用瓦斯管线抢修施工用火;生产区外油品及系统管道的抢修、施工用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本企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

3 用火种类

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用火手续。未取得合格《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用火:

3.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 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4 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3.5 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3.6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4 用火分级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一点: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点。

4.1 特殊用火为:

a) 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b) 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第二天早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c) 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处理。

4.2 一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a) 运行生产装置的防爆区域内;

b) 运行生产装置通过非防爆区域油品、油气管线上;

c) 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办公楼除外);

d) 洗槽站、油台、油码头、油囤船等区域;

e) 污水处理场、循环水场、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f) 木工房、喷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g) 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4.3 二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属二级用火:

a) 停工吹扫处理完、经化验采样分析合格并通过公司(分厂)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的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及其系统;

b) 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c) 从易燃易爆装置及系统处理后拆下来,且运到安全地点的生产设备和管道;

d) 系统管网区非在用管线上的动火;

e) 可燃物仓库、车库;

f) 生产区内一级动火规定以外的区域。

4.4 固定用火:

a) 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

b) 生产车间的维修间;

c) 生产区内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5 用火申请与审批

5.1 工程施工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前与区域所属单位接洽,由区域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动火级别。一级用火由单位领导提前半天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5.2 审批权限

5.2.1 直属车间特殊动火由公司安环处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公司安环处批准;二级单位特殊动火由二级厂主管领导批准, 一级用火由二级厂安环科批准。

5.2.2 二级用火由所在车间有《动火审批证》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5.2.3 一、二级用火审批人员由各厂安全科提出名单,经厂主管安全厂长(经理)审查签名,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提名,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发《动火审批证》,审批人持证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

5.2.4 固定用火审批人员由消防支队长指定防火咳嗽钡H危ò不反Ρ赴浮

5.3 审批程序

5.3.1 特殊动火的申请和审批

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安环处或总调度室提出申请,公司生产、机动、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安环处审查措施落实情况,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级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二级厂安全部门或调度室提出申请,二级厂生产、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 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二级厂安全部门审查措施落实情况, 由二级厂由二级厂级主管领导审查批。

5.3.2 一级用火的申请和审批

用火单位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经车间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后在许可证的申请用火栏签字;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在相关单位领导会签栏签字;由用火审批人到现场通过全面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签字批准。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单位制定出书面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环处审查批准,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审批动火。

5.3.3 二级用火的审批

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技术人员) ,制订安全措施,填写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审批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

5.3.4 固定用火的审批

由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向消防支队防火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消防支队防火部到现场检查, 确认符合要求后签字批准,并报公司安环处备案。消防支队要将固定用火点列入巡检内容。

5.3.5 外来施工单位在生产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区域所在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管辖权不明确的区域向工程主管单位的安全部门或安环处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6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6.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6.2 在正常生产的区域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动火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律禁止。对“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中的用火,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6.3 一张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动火。

6.4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6.5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离。

6.6 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标准》;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油库等生产区域按照《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执行。

6.7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7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况,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8 审批人职责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用火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后方可签字批准。

9 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9.1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9.2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9.3 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的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10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0.1 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0.2 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0.3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二、三联后,应认真看清用火作业许可证全文,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注意检查准备动火的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用火部位是否一致,经复查无误后将第三联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监火时佩带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10.4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1 用火作业许可证

11.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1.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员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员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3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调查动火现场,确定用火级别,落实安全措施,联系化验分析(化验分析:氧含量在20~22%内,爆炸试验不爆为合格)。

11.4 每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仅限一个动火点, 安全措施应详细具体,书写要清楚,用词要准确。

11.5 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按审批人意见进一步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经复查无误, 方可将火票二、三联交给安全监护人, 一联交给审批人保存,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6 用火作业许可证档: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审批的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

11.7 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12 化验分析

12.1 爆炸试验是指易燃气体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用电火花接触,看是否产生爆炸的模拟性试验。

12.2 注意事项:

12.2.1 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爆炸试验分析结果,必须由分析单位提出确切的书面报告,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要将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12.2.2 含氧量分析及爆炸试验合格,并不保证动火绝对安全,还取决于采样后条件(如隔离措施及环境等)是否变化,因此,申请及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人务必综合分析。

12.2.3 生产期间独立系统(已清扫隔离的容器)分析结果2h内有效, 作业中间隔两小时以上未动火或分析后超过两小时未动火作业则必须重新采样分析。

12.2.4 停工检修的化验分析分两次进行, 先做氧含量分析,待容器清扫工作完成后再做爆炸分析。与系统完全隔离且经过清扫后的容器设备分析结果检修期间内有效。

12.2.5 气体分析样品必须保留24h, 以备复查。

13 采样

13.1 委托采样单位的领导(或安全员)要带领化验员到现场, 介绍现场情况(原工艺介质、置换吹扫介质、隔离盲板个数、位置、编号等),在采样过程中要始终陪同。

13.2 采样点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3.2.1 塔: 采上、中、下三点,每点采样不少于一个。

13.2.2 油罐: 罐底人孔的对面及左右至少三个样。

13.2.3 大瓦斯线: 采动火点附近有代表性的样, 选点不少于两个, 每点采样一个以上。

13.3 采样注意的事项:

13.3.1 未经吹扫置换干净且未加盲板与系统隔离, 不得采样。

13.3.2 采样必须有两个化验员到现场,其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从事爆炸分析的经验。

14 用火界限的划分

14.1 凡运行装置、罐区、系统管带等易燃易爆区的抢修、检修动火,一律由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

14.2 系统管线的检修、抢修、维修、更新等动火,按相关文件之规定,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管线经过装置、 罐区及系统管带时,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到辖区单位会签,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双方各派一名安全监护人。

14.3 新铺设管线,若经过装置,罐区系统管带时,由辖区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经过未明确的炼油化工生产防火区内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

14.4 在生产防火区以外的区域新建装置、油罐的工程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派出安全监护人;并由工程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督,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14.5 新建装置、油罐及系统管线的动火,由老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火票,派出安全监护人。

14.6 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8

一、为加强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用火、用电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单位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三、单位、部门、班组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四、动火、电气作业执行人需经消防培训和其它专业培训合格,作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

五、任何部门及个人在单位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工作票)后方可作业。

六、动火作业应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并向动火执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七、电气防火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电气线路的.敷设、导线直径及连接绝缘程序是否符合电气技术规范,是否有乱拉临时线路的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局《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九、每半年应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9

1、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用火、用电设备的采购、登记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电工、电气焊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执行当地用火、用电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3、用火、用电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禁止非职业人员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用火、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

5、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⑴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

1至2处;

⑵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⑶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⑷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⑸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⑹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6、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⑵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⑶ 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⑷ 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⑸ 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⑹ 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⑺ 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⑻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

1、用火管理制度

凡经批准动用明火的重要岗位,动火前要做到“七不准”,动火中要做到“四必须”,动火后要做到“一清理”。

(一)、动火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准动用明火;

2、现场的易燃、易爆杂物未清除不准动用明火;

3、不可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准动用明火;

4、装过油类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净或未排除残存的油渍,不准动用明火;

5、凡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院所不准动用明火;

6、在高空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中,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准动用明火;

7、未配备灭火器材的不准动用明火;

(二)动火中

1、必须有指定的现场安全防火负责人;

2、用火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现场安全负责人和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用火;

4、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扑救;

(三)动火后

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

方能离开。

2、用电管理制度

1、酒店内安装电器设备,必须经过工程部和保安部的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

2、安装电器设备时,应按有关用电规定和操作规程,由工程部正式电工安装。

3、工程部应定期对酒店的各项机电设备、电器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4、酒店的餐饮、客房、娱乐场所等所设的用电器,应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营业结束时及时关闭用电器,拔掉电源。

5、安全用电规定:

(1) 严禁乱拉电线,乱安电器设备;

(2) 严禁私自安装电炉和使用过大负荷的用电器;

(3) 严禁外来人员和非电工安装电气设备;

因此,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同时,也需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共同维护企业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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