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2024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和方法的总称。它包括招聘制度、录用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薪酬福利制度等等,旨在规范和优化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流程,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总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是为了实现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的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以下是有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2024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2

2014年4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2号国务院令,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共10章44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

《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条例》明确,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等级。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条例》明确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提出了处分工作的要求,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条例》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布,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数据显示,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近2年来,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地做法不统一;奖惩等激励保障机制不够健全;人事争议处理依据不够明确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解决。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15日对即将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等内容进行了解读。

相关负责人表示,分类设置岗位有利于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对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006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开始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2011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审批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据此,《条例》规定了岗位类别、等级和设置程序等内容。

针对事业单位如何进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表示,2005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虑到事业单位种类多、行业差别大,《条例》仅对公开招聘的范围和基本程序作了规定。

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竞聘上岗只是事业单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条例》仅对需要竞聘上岗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还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

2002年国办转发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将聘用制确定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相关负责人介绍,聘用合同签订率目前已超过90%。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3

当代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一定要切实做好宣传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是一件新的工作,要在事业单位建立起新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这是从长远利益来考虑的。而从近期来看,必然要触及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同时,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长期在旧的运行模式上生活惯了,现在要深化改革,与旧的运行机制告别,由于惯性使然难免不产生排斥心理。

1从以往其他方面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的实践表明,改革最大的阻力是观念上的落后,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文化基础上形成的传统守旧的观念,仍然束缚人们的思想,使人们容易安于现状,不自觉地影响改革、排斥改革。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加大宜传力度,从根本上帮助人们转变观念,解放思想,从而拥护改革、投身改革。因此,要把宜传工作贯穿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始终,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改革的目标、重点、政策、方法、步骤以及试点中和改革推进中的’先进典型,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从一个侧面促进改革的深化。

2坚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的实施是一个渐进的持续的过程,有起始的时间,无预定的完成日期。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需要,从事业单位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实际情况出发,先点后面、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3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牵涉到千方家户,关系到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尤其需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增强改革工作的透明度,实行办事公开制度。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直接涉及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改革的过程中,要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以政策法规服人、以规章制度管人。在改革的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通过建章立制规范改革行为,保证改革实施,巩固改革成果,促进改革深化。必须坚决做到政策法规面前人人平等,规章制度之下没有例外。

4自始至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的主要矛盾,集中表现在人事制度上,而人事制度的改革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他们的思想情绪,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认真组织学习好有关文件精神,真正把政策交给群众,实施过程中积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呼声与意见,保证广大职工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注意帮助职工解决具体困难,始终体现组织对职工的关怀。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中群众团体组织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以保证能够形成合力、促进改革。

5正确处理发展事业与深化改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是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功经验之一。要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也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事业单位承担了科教兴国的战略任务,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阵地,也是各类人才最集中的地方,其人事制度的改革非同小可。根据试点中反映的情况来看,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与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相适应,要着眼于事业单位的自身发展,着眼于承担的事业发展,决不能关起门来、把工作停下来搞改革,只有事业发展了,经济发展了,在推进科技创新上,在落实按劳分配上,在改善工作人员生活福利方面,以及解决未聘人员安置上,都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才能真正达到改革、发展、稳定的目的。否则,就会影响稳定,有碍发展,使改革难以深化。因此,在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必须把发展事业放在重中之重,改革中要在充分发掘人的潜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上下功夫。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四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奖励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人事局审核或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式样,由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财政局、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

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二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三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四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二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二十二条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一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

三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

四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3年。

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处分决定(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重庆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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