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规章制度精选范文最新 商会章程准则明细通用模板

商会规章制度是指商会在日常运作和行为规范方面所制定的规则和准则。它规定了商会成员的行为、权利和义务,以及商会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财务规定、会议制度等,以确保商会的高效、有序和公正运作。以下是有关于商会规章制度精选范文最新和商会章程准则明细通用模板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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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规章制度1

为规范商会管理工作程序,确保商会健康稳步发展,经商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管理规章制度:

为保证商会工作健康、高效、有序地开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商会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会员,解除其会员身份,同时解除其在商会各级组织中的一切职务: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的;

2、参加非法组织,拒不悔改的;

3、因企业信誉差、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败坏东北籍人声誉的;

4、拉山头、结帮派,对商会团结造成严重影响的;

5、用造谣、污蔑等手段败坏商会声誉的;

6、侵占、挪用商会财产资金的;

7、其它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二、商会各级组织成员,要热忱参与商会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商会的章程、规章、制度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各级组成人员,解除其一切商会职务:

1、常务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的;

2、拒不执行商会各级组织决定的;

3、不接受商会工作任务的;

4、在商会各级组织会议后,散布与会议精神相对立的言论,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它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三、商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要热爱商会,严格遵守商会的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专职工作人员予以解聘:

1、不胜任本职工作要求的;

2、因失职给商会造成较大政治、经济损失的;

3、因不遵守纪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给商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4、贪污、挪用商会资金或侵占商会财务的;

5、不服从领导指挥的;

6、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7、泄露商会机密的;

8、以商会名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

9、对商会团结起消极作用的;

10、其它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四、商会实行会长值班制度,每月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轮流值班。其职责是,指导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商会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每月5日交班会长和接班会长到商会办公室进行交接班。

商会规章制度2

一、关于财务工作责权关系的简要说明

1、会长是商会法人代表,有权利和责任根据商会的财务制度“一支笔”批示请款单和报销单,其他人非经会长授权都没有批示权。如会长违财务制度,监理会可要求会长做出检查并酌情在经济上予以赔偿。

2、在常务会长办公会及会长的领导下,秘书处财务部制定预算、决算报告和商会财务状况报告,检查监督财务人员遵守财务制度情况,并重点防止出现污、挪用商会资金和侵占商会财产的情况发生。如果工作监督不力,发现问题不及时,秘书长和财务部领导要负相应责任。

3、理财小组对会长、秘书长、财务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实施全面监督,并审查财务的预算、决算报告和商会财务状况报告。

4、财务人员在工作业务上要接受财务部的监督、检查和工作部署。但是,因为商会的财务人员需要兼职,所以对他们的日常管理及兼职工作的分配,由办公室主任负责。

二、理财制度

1、商会成立理财小组。监事会的全体成员均为理财小组成员,监事长兼任理财小组组长;

2、理财小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展开工作。理财小组的职权是:

(1)审核认定财务部对商会组织重活动所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2)依据商会的财务制度,对商会各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审议商会财务部向理事会提交的商会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招待费、捐资费、礼品费使用制度

1、上述费用使用额度在5万以下(含5万元)由会长决定,5万以上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2、商会宴请各级领导有如下原则:

(1)不得用商会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宴请客人;

(2)不得用商会的.资金为个人办事宴请他人;

(3)宴请标准:省市四班子领导人均500元,市级办局领导人均300元,其他客人人均200元;

(4)宴请客人最少有两位副会长以上负责人作陪,原则上陪客人数不得超过客人数;

(5)对东北来的各区市县客人原则上由商会相关负责人个人接待。

四、商会会务活动费使用制度

商会专项活动费在5万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活动预算经费经相关会议批准后,由秘书处负责管理使用,并开展工作。

五、差旅费使用制度

1、下列情况下,差旅费的使用由会长决定:按上级要求或根据商会工作需要到外地参加相关会议;根据商会工作需要到外地处理相关事宜;邀请外地人员来连助商会工作等。出差如果超过2人需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2、下列情况下,差旅费的使用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到外地参加商贸洽谈、庆典、联谊、探等非上级部门要求必须参加的活动。

3、出差过程中如需宴请他人或向他人赠送礼品按相关制度执行。

4、不经会长批准不得报销交通、住宿以外的费用。

六、办公室日常办公费使用制度

1、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的管理由秘书长负责,但购买办公设备需经常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2、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要有预算。如决算额超过预算百分之十,秘书长要向常务会长办公会和理财小组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3、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年度预算经理财小组审核并经常务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要将其列为专项资金,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以保证商会正常运转。

七、财务工作程序

1、财务工作报告程序

财务工作报告(草案)有秘书处财务部撰写,在征求监事会同意后,交秘书长、会长审阅,由秘书长提交常务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2、财务工作检查程序

监事会定期对商会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在监事会检查前,财务部要提前做好应检的准备工作。

对监事会所提问题的处理程序:如属于财务人员工作不规范的问题,由财务部指导纠正;如属于财务人员严重违财务制度的,由财务部提出处理意见,交秘书长请示会长处理;如属于秘书长违财务制度问题,由监事会通报会长处理;如属于会长违财务制度问题,由监事会和会长沟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监事长可在常务会长办公会或会长办公会上提出动议,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3、商会经费使用程序

(1)商会经费支取和报销的通用三原则:会长最后签字;手续齐全;白条子原则上不入账(在下列情况下白条子可入账,在每笔金额在100元以下,销售方不能提供发票,事先经秘书长同意,事后有2人以上签字,且每月不超过两笔)。

(2)商会活动经费的使用程序:先由秘书长或活动筹备小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常务会长办公会或会长办公会的决议精神,制定预算,交财务部审核,经秘书长请示会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3)商会活动经费的报销程序:出纳员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严格审核报销凭证,并要求经办人(2人以上)签字后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再由秘书长签字,最后经会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4)招待费、捐资费和礼品费使用程序:在会长权限额度内支出,由会长签字即可领取和报销;在商会活动经费中支出,按商会活动经费使用程序办理。

(5)差旅费使用程序:在经办人、财务部长、秘书长签字后由会长签字方可领取和报销。

(6)工作餐经费使用程序:在发票上注明原因和就餐人数,经办人(2人以上)签字后,由秘书长签字即可报销。

(7)办公室日常办公费用使用程序:办公室房租费、物业费,专职人员工资、节日补贴费、市内办公交通费,日常办公消耗品费及办公室设备维修费等在经办人签字后,由秘书长签字即可报销;办公设备购置费、专职工作人员奖金费,在经办人签字后,必须由秘书长和会长共同签字方可报销(凡购买物品需2人以上签字)。

八、财务人员工作制度

1、财务基本制度

(1)严格遵守财政制度和财经制度;

(2)认真执行严守商会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财务情况;

(3)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资金,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

(4)维护商会信誉,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商会工作顺利开展;

(5)保管好财务方面的一切有关档案资料;

(6)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

(7)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账、报账。

2、收款业务制度

(1)审查支票、现金有无疑问,开户名称、日期、单位名称及印鉴是否清楚,小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是否清楚有无涂改;

(2)所收账款金额应与开具收据相符,并按顺序填写凭证、编号、登记银行、现金日记账;

(3)收到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半途用于购物支出或调换掺混;

(4)收到款项清点审核无误,应当及时开具收款收据。

3、付款业务制度

(1)付款前首先复核原始凭证;

①是否有正规发票

②票内容是否属实并填写清楚

③有无领导人及经办人签字

(2)付款报销后,经办人需在凭证上签字;

(3)收入款项不存入银行,不得对外支出;支付时,需要到银行取款再行支付;

(4)对外开具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5)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4、复核对账制度

(1)核对账款,只准钱碰帐,不准帐碰钱;

(2)加强与银行核对业务,发生未达账项应立即与银行调账,保证银行与商会往来账款相符;

(3)银行对账单要加盖银行公章;

(4)会计、出纳经常对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商会主管领导汇报。

5、库存管理制度

(1)出纳现金库是保管现金的专用金库,必须严格管理;

(2)出纳现金必须做到账款、账实、账账相符。

6、财务公开制度

(1)定期向商会领导报告财务管理工作情况;

(2)如实向商会及理事提供财务有关收、支情况;定期接受商会主管领导及理财组的监督检查。

商会规章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xx省石行业商会”,简称“商会”,英文名“”,简称“”。

第二条本会性质:为从事石产业链条中资源开采与管理、产品检测与研发、市场开拓与培养、产品交易与经营、文化研究与传播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及石界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服务会员,规范行业,提升价值,发展产业。是在xx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团结xx省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相关企业及石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充分发挥团队优势,互帮互助;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与自律,树立良好行业形象;做精产品、做好商会、做强产业,提升石价值;努力实现竹山石全球话语权、定价权的目标,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服从业务主管单位xx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xx省竹山县城关镇(国际石城)。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石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团结一切从事石勘探、开采、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收藏、教育、科技、信息和金融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工作者;对国内外石的供需形势、资源利用、产品开发以及进出口政策、价格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工作者提供服务;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前期论证;

(三)做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设计创新,实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全省石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五)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石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严格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开展行价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并团结和监督全行业积极贯彻实施,使我省石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

(七)开展石科学技术研究及鉴定评估;推动产品款式设计和花色品种创新、鉴定仪器研制、加工设备革新等技术活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对具有行业专长的带头人,给予技术权威认证资格认定;

(八)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实施行业争议仲裁;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开展与石行业有关的社会活动;

(九)组织开展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业水平,为全行业提供各类专业人才;

(十)组织并开展国内外有关石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多方位加强同国内外相关行业商会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国内外石展销会、展览会,引进并推广国内外有关发展石行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一)组织建立石信息系统(数据库),为国内外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通过国际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推介和交流活动与国际接轨,使我省石行业走向世界,扩大影响;

(十二)收集、整理、统计、研究国内外石的经济技术信息,编辑出版石方面的图书、杂志、报刊,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石行业的政策。协助政府办好相关节会活动;

(十三)协助石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促进石行业的探、采、工、贸(即资源勘探、矿山开采、石制品加工、产品贸易)等联合活动;促进石行业与其他行业交流与合作,以提高本行业的影响力,达到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十四)协调本行业与其它有关行业的联系,相互支持与合作;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石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六)搞好本会的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强化服务意识,为会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努力开拓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十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入会条件:

凡在从事石相关行业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石勘探、开采、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信息和金融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商会服务优先权,比如持会员证参加竹山石资源拍卖、原石购买、新产品开发利用、质量检验检测、地理标志应用、注册商标使用等活动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按优惠条件,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商会章程和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聘请有关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亦可由理事会决定临时召开,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会长工作会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七)负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召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内设财务处、秘书处、会员处。

财务处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和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的发放。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设立党支部,隶属竹山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

会员处负责会员的审查、登记、管理和会员活动的组织。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商会办企业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专门账户,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后,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xx省石行业商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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