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鉴定报告是**对新产品的技术水平、工艺水平、适用范围、经济效益等进行科学评价的书面报告。以下是有关于新产品鉴定报告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新产品鉴定报告 新产品鉴定程序及资料准备提纲 (4篇)](http://wimg.puchedu.cn/uploads/2024/03/20240314090033623.jpg)
新产品鉴定报告1
新产品鉴定报告
一、调研鉴定背景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新的家化用品层出不穷,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近几年来,沐浴露市场的发展尤其引人注目。从对厦门大型百货商场如第一百货利景商场、友谊商场、华联商厦,大型平价超市如万客福、厦客隆,到化妆品专卖店如弘叶等的调查,厦门市场上主要的沐浴露品牌有碧柔(BIORE)、强生婴儿、六神、力士、樱雪、澎澎、棕揽等共30余种。在闽西市场上—还有诸如小博士、蒲公英等品牌。
二、目前沐浴露市场的基本情况
目前沐浴露市场犹如春秋战国时期,群雄竞存,并不存在一枝独秀,也没有任一品牌能占据明显的龙头地位。
沐浴露,是洗澡时使用的一种液体清洗剂。根据配料不同分碱性沐浴露和酸性沐浴露。我国沐浴露行业运行目前发展形势良好,随着我国沐浴露行业运行需求市场的不断扩大,我国沐浴露行业运行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
一边大肆逼退香皂市场占有率,一边挣脱“配角”名分跻身“主角”行列,夏季,沐浴露赫然成为洗涤市场上耀眼的亮点。华中、华东区域的超市洗涤产品货架上,沐浴露甚至占据“半壁江山”,促销海报煞是惹眼。而在流通渠道,沐浴露畅销让经销商收获颇丰。
从零售终端和批发环节反馈的信息来看,今年沐浴露市场呈现几何增长,市场需求进入急剧上攻阶段,不仅让经销商感觉十分意外,就连厂家的销售人员也始料未及。
(一)产地
随着近几年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国门的进一步打开,中国的巨大潜在市场,吸引外国公司纷纷“抢滩登陆”,现在进入中国沐浴露市场的外商主要有日本的花王株式会社、狮王
株式会社;美国的宝洁公司、高露洁-棕揽公司、强生公司、AVON、安利和英国的力士与A&FPEAIZSLTD.,呈三国鼎立之势。
从制造厂商厂址分布来看,无论是纯粹中资制造商还是中外合资、合作制造商,大多数选址在中国南方,产地以广东、上海两地最为集中,另外还有重庆、天津。这或许与南方地区天气炎热、消费者洗澡频率高,沐浴露的需求大,市场容量大,而北方的市场相对狭窄有关。
(二)营销沟通和促销组合
在若干通用的促销工具,如广告、销售促进、公共宣传和人员推销中,广告主要是指由一个特定的主办人,以付款方式进行的构思商品和服务的非人员展示和促销活动;销售促进是指鼓励购买或对销售商品和劳务的短期刺激,如赠券折扣等;公共宣传是在出版媒体上安排商品方面的重要新闻,或在电台电视或舞台节目中获得有利的展示如慈善捐赠;人员推销是在与一个或更多个可能的买主交谈中以口头陈述促成交易,如推销展示演说、销售人员提供样品等。
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在经常接触到的各个制造商的营销沟通和促销组合中比较突出的工具有如下几种:
(l)舒肤佳是由销售人员在居民区挨家挨户分发样品,属于人员推销;
(2)樱雪采用的是张贴和传单的广告促销手段;
(3)六神使用的是以打折来刺激购买欲,这是销售促进;
(4)如LUX、丽盈多采用各具体商场服务生向顾客推荐的方法,这种方法也颇行之有效。因为对于比较喜欢更换品牌或对尚未有品牌忠诚度的消费者来说,面对商品货架上琳琅满目的沐浴露,确实不知该如何抉择。
更多的制造商在广告媒介如电视、报刊、杂志中更多地是采用品牌扩张策略,即依赖于其先前所生产的相关或不相关商品知名品牌来带动沐浴露产品的销售。举例来讲,舒肤佳、力士就是利用其与沐浴露相同功能的香皂的广泛宣传而带来的知名度进行连动推销;六神则利用其六神花露水引入市场。
(三)定价
目前,沐浴露市场由三类产品把持。
首先,玉兰油、舒肤佳、舒蕾、力士等跨国品牌延伸产品,以其强大的陈列优势,牢牢守住大型零售终端。
其次,六神、澳雪、滋采等沐浴露品牌,消费者对其专业性认知越来越深刻。再次,国内品牌延伸产品,如兰亭、隆力奇、馥佩等,以量大、价低的特点,在沐浴露市场中低端占据一席之地,800毫升至1000毫升零售价大约为9.9元—15元,即使毫升大瓶装,零售价也仅为20元—25元左右。而跨国品牌1000毫升沐浴露,零售价卖到30元—43元左右。
从市场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总体而盲,沐浴露的价格水平呈正态分布,低、高档沐浴露的品牌数量较少。大多数的厂家把自己的产品价格定在中档水平,即每100毫升价格为人民币6.5元到9.5元之间。我国国产的沐浴露基本上都属于中低档产品,无一涉足于高档领域。
在我国沐浴露制造商中,除了外商独资、合资、合作形式外,大都走中低价路线。这是因为:
1.基于生存的考虑。相对而言,沐浴露可以说是舶来品,这些制造商进入沐浴露市场起步较晚,时间上让竞争对手占了先机,其他各个方面与对手相比也无明显优势,所以以低价求生存。
2.基于市场份额的考虑。任何经济组织的目标都几乎无一例外地想取得利润。在获得生存、立足市场的基础上,以低价与竞争对手争夺市场,尽可能得以提高市场占有率,甚或取得控制市场份额的地位,以便在赢得最大的市场份额后可享有最低的成本和最后的长期利润、即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他们就会制定尽可能低的价格来追求市场份额。上海家化公司的六神,采取低价政策,把自己的产品塑造成低价实惠,使之成为大众化的商品,这也比较适应于目前我国国民所得偏低,消费水平较低的国情。
3.追随市场先行者。一个公司受资源限制无法走低价路线,又无高质保证走高价路线,再考虑到沐浴露不是价格敏感型产品,价格弹性低,消费者不会因为价格的低廉而增加洗澡的频率。同时公司又无深入分析自己产品的成本,干脆随大流,走中价路线,能获得多少的`当期利润最为重要。
三、有待启动的沐浴露市场
沐浴露作为日常生活用品,其普及程度并不能与香皂同日而语,相互共存。很多制造商都在生产香皂的基础上制造沐浴露。
(一)巨大的市场
1.目前沐浴露制造商基于沐浴露属于日常生活用品、价值低的特点,把产品诉诸对象(也即目标顾客群)均定为家庭妇女或年轻女性,很少把男性包括在内。这是尚待开发的领域。
2.沐浴露在农村的基础非常薄弱,这也是有待开发的市场。外国机构称“中国最后一个商业机会在农民手里”,农村是一个待开挖的金矿。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外移,城市化进程加快,传统消费观念会有较大的变化,同时,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相应地消费能力、有效需求也会急剧地增加。1978年,农民的消费水平仅为138元,到1995年,已上升到1429元。按可比价格计算,1995年为1978年的3.38倍。初步预测,如接1990年价格计算,农民在的消费水平将达到6000元。再考虑到占中国人口72%、8.5亿左右的农村消费人口,这的的确确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市场。
(二)公司如何赢得市场
巨大的市场孕育着无限的商机,吸引着企业。但是,从前文基本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沐浴露制造商林立,竞争程度从制造商的数目来讲已经是非常激烈,然而,从营销角度理解的话,与制造商把香皂推向市场的积极性相比,沐浴露产品是“藏在深闺待人识”。对后进入市场的企业来说,相对于已先进入沐浴露市场的企业,时间上已失去了先机,在产品质量好、价格定得合理的基础上,如何借助于市场营销的工具获胜,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本文试着分析现有制造商的产品定位和品牌策略,以给后进入者提供一点启示。
一)产品定位策略
产品定位是指为了适应消费者心目中的某一特定需要而设计公司的产品和营销组合的行为,绘自己的产品赋予个性,也就是我们平常所了解的“卖点、消费诉求点”。这一般是针对有进行市场细分工作的公司而言。市场上的沐浴露产品按其定位明确与否,简单可分为两大类:
(1)有明确定位——值得后进入者学习的。定位明确的公司都清楚自己的目标市场是什么,从而相应采取差异营销策略或集中策略。我认为目前有几个品牌的沐浴露产品定位非常明确。它们都以各自的某种内在特征和功能来恰当地选择“卖点”,有充足的理由让顾客购买本品牌的沐浴露。
(A)强生公司的强生婴儿沐浴露,推出了无泪配方,强调其包含独有的“无泪配方”,纯净温和如水,绝不刺激宝宝还未发育完善的眼睛和泪腺,主题非常明确,解决了妈妈们在给孩子洗澡时的难题;
(B)宝洁公司的舒肤佳健康沐浴露,突出其主要功能是去除和抑制可能引起皮肤感染和汗臭细菌,含有“迪保肤”抑菌成份,有助于皮肤健康,适合人们在生活水平提高后对健康的需求;
(C)上海家化公司的六神则强调其含麝香等名贵中草药,能有效祛痱止痒,香味清新,能有效去除汗味,塑造在炎热的夏天给人带来清清凉凉的感觉。
(2)定位追随大流——值得后进入者警惕的。产品定位不明确,无自己鲜明的特色,只是参照市场现行者,无创新精神。大部分的沐浴露厂家侧重于说明自己的沐浴露产品有洁肤、美肤、润肤的功能。在这里一个值得注重的现象:上海家化公司六神的定位“祛痱止痒”、含麝香等名贵中草药这一模式为几家制造商模仿。这就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消费者只知道要用沐浴露,但是要用什么样的沐浴露则需要厂家们通过宣传来引导、吸引消费者。大部分没有明确战略的公司无法主动地吸引消费者来购买自己的产品,只能守株待兔,随机地等待顾客偶然地购买,给销售带来很大的不稳定性。作为后进入者,一定要去发现沐浴露的空缺市场从而相应生产高附加值的产品以获得高利润。
开发不同受众的沐浴露产品:
1、男士——除菌去汗味——中药香水味的沐浴露——清爽型的沐浴露
2、女士——光洁滋润皮肤——柔肤沐浴露——美白沐浴露——深层清洁沐浴露
3、婴儿——驱蚊去痒柔滑、纯天然植物配方、无毒副作用——婴儿沐浴露
4、孕妇——安全无毒无残留——孕期专用沐浴露
二)品牌策略
目前沐浴露制造商采用的品牌战略,主要有两种:
(l)家族品牌决策。
A.对所有的产品使用共同的家族品牌名称,如广州丽斯达公司的“小护士”,既是美容霜、护手商的商标,同时又是其沐浴露的商标。
B.对所有产品使用不同类别的家族品牌名称,如上海家化把其“六神”做花露水与沐浴露的品牌,“美加净”做为护肤霜、洗发精、洗洁精的品牌。采用家族品牌对公司来讲,引进一个新产品的费用较少,因为不需要为建立新的品牌名称认知和偏好而化费大量的广告费,消费者自然而然接受该产品,自然而然把该种新产品的质量与已接受的产品联系起来,同时,如果制造商的声誉良好,产品的销路就会非常好。如六神沐浴露的引进。
(2)多品牌决策。指对同类商品使用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品牌。如万源堂集团推出的丽盈草本沐浴露、洁雅营养沐浴露、安舒宝婴儿沐浴露,花王株式会社的花王与碧柔沐浴露。采用这一策略,制造商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A.绝大部分消费者对特定品牌的忠诚度是有限的,往往不同程度地受到其它品牌的影响。
B.新品牌的产生能给制造商内部组织机构带来刺激和效率,品牌负责部门彼此竞争,以求进步。
C.多品牌战略定位于不同的利益和要求,因此,每一品牌可以吸引不同的追随者。
D.区分同一制造商生产的不同档次、不同质量或不同类型的产品,以吸引不同的消费层次。如花王株式会社的碧柔与花工,分别面向中高档消费层;万源堂集团的丽盈草本沐浴露是从以百合为主的植物中提取原料,洁雅营养沐浴露则富含“DX”原液、安舒宝婴儿沐浴露则面向婴儿目标市场。
在新产品推出的同时,打造新的品牌:
1、高端品牌:以上海家化特有的中草药个人护理用品为切入化妆品高端市场,目标消费群体定位为20-35岁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女士。产品主要涵盖护肤、香水系列。
2、中高端品牌:
1)以都市时尚年轻女性为主要受众,她们年轻、独立、紧跟潮流,中等收入。产品主要涵盖彩妆、洗化系列。
2)以都市男士为主要受众,打造全方位覆盖都市男性的基础品牌,价格适中。
3、大众普通品牌:
目标定位为大众普通人群,从基础护肤产品入手,加入洗护发系列产品,价格适中,强调使用的实用和舒适感。
四、定位评估
市场的选择的评估标准有:市场的购买能力;市场的收益高低;市场的竞争状况;企业分销渠道;企业自身的实力。基于以上几点我们对我们的企业和产品做了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目标市场的顾客对企业提供的产品应该具备足够的潜在的购买力,所以我们对市场的选择是应该侧重于经济相对比较好的城市。
2.对于企业来说要想提高收益就必须降低成本,所以在生产成本一定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尽量的降低其他成本,运费是影响成本的一大因素,所以我们应该尽量的降低运费成本,这就决定了我们所选择的市场应该交通便利,并且靠近我们的工厂。
基于企业的实力较强,我们相对有能力于其他同类产品竞争,所以对于目标市场的选择中的市场竞争因素影响不大,但是业不可以掉以轻心,所以我们应该积极开发研制新产品迎合消费者的口味。
综上分析我们把目标市场定位在上海、嘉兴、苏州、无锡、南通。
五、结论与建议
由调查来看,价格、效果、促销是影响女性消费者购买各种沐浴露品牌的主要因素,品牌的知名度很重要。而宣传力度是影响卡玫尔、安利、力士等品牌沐浴露销售量
1.品牌知名度不够
(1)加大广告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力,让更多的人知道强生
(2)多做一些活动,如打折、促销等。
(3)可以进行附赠包装,如买别的洗涤用品可以赠送一小瓶强生沐浴露,让没有使用过的人进行使用。
(4)与在销售渠道上做好工作,与各大超市协调好,在商品陈列、导购推荐上占据有利地位。
2.品牌的价格定位
(1)提供数量折扣
(2)做活动促销
(3)突出我们产品与其他产品相比较的附加值
3.香味单一,不耐闻。
提高技术,增加多种香型。
新产品鉴定报告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第五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六条、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按照本办法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为准。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仲裁检验
第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质检机构不受理下列仲裁检验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
(三)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仲裁检验应当与质检机构签订仲裁检验委托书,明确仲裁检验的委托事项,并提供仲裁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仲裁检验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
(四)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
(五)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
(六)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申请人和质检机构代表签章和时间;
(九)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十一条、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由质检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
第十三条、产品抽样、封样由质检机构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样、封样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仲裁检验的检验方法: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
(三)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质检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仲裁检验报告。
质检机构负责对批量产品抽样的,仲裁检验报告对该批产品有效。
第十六条、质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除损耗品外,样品应当在仲裁检验终结后返还或者按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第三章、质量鉴定
第十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三)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五)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供质量鉴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四)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五)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八)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
(二)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勘察现场;
(四)发表质量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专家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正确、及时地作出质量鉴定报告;
(二)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
(三)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守秘密;
(四)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专家组负责制订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
第二十八条、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终止质量鉴定。
第二十九条、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
第三十条、专家组负责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质量鉴定报告包括以下有关事项和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受理质量鉴定的日期;
(二)质量鉴定的目的、要求;
(三)鉴定产品情况的必要描述;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五)质量鉴定检验、试验报告;
(六)分析说明;
(七)质量鉴定结论;
(八)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表;
(九)鉴定报告日期。
第三十一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第三十二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质检机构在其有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内,应当积极承担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组织工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三十六条、质检机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仲裁检验报告、质量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关人员在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八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终结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
新产品鉴定报告3
索取号:010183322/-00056生成日期:11月29日发布机构:科技厅
办理依据:国家科委等8部门《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503号)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新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应控股50%以上。
(2)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外贸出口创汇新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3)原则上不支持: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化妆品、服装、家具、小家电等日用产品;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率低于60%的产品;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传统手工艺品;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动、植物品种资源;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向自治区科技厅递交申报材料;
(2)自治区科技厅按照《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及评审;
(4)依据专家评审意见,自治区科技厅形成项目鉴定意见;
(5)对通过自治区新产品鉴定的项目,科技厅颁发《自治区重点新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择优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在自治区科技计划中给予一定数额的新产品研发补助经费。
需要提交的材料:
(1)自治区新产品鉴定项目申报表
(2)项目产业化前景分析报告
(3)附件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③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技术转让或合作协议
④涉及废水、废气、废物排放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⑤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需提供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⑥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最近2年内查新报告等技术证明(说明)文件
⑦权威机构检测报告
⑧用户意见报告
⑨其他材料:如高企证书、获奖证书、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等
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承办处室:自治区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办公电话:0991-3850038。
新产品鉴定报告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水”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水利先进适用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有效推广应用,规范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鉴定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性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鉴定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投产条件、批量生产能力以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五条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受水利部委托,在部科技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的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部有关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以及行业外企业、事业单位开发的使用于水利系统的新产品,开发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的鉴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产品鉴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新产品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与评审优秀新产品、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对提供鉴定的新产品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
统一性做出评价;
(二)对新产品的结构、技术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用
户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
(三)对新产品生产设备、工艺、工装的完善程度、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能否满足投产的需要以及安全、环保、可靠性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评价;
(四)对新产品市场前景预测及社会、经济效益作出评价。
第十条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新产品的特点等情况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对一般性新产品以及用检测性能指标的方式能够达到鉴定目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评价报告。
(二)会议鉴定:重大成套设备、有出口潜力的、材料和器件有突破性创新或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新产品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同行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进进行现场考察、测试,经过讨论答辩后进行评价,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鉴定:为个别用户研制或为主机厂配套生产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和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供需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进行测试、评价,并经考察供方生产、检测等条件后,作出结论。
第四章鉴定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新产品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
备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
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
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四)技术文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具备新产品鉴定条件,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须填写《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并提供完整、正确的文件、资料,报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申请新产品鉴定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鉴定工作大纲:包括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依据、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的组织单位以及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二)产品技术、设计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
(三)新产品研制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1、新产品的研制目的、性能、用途、市场现状及趋势;
2、新产品研制的技术方案、关键技术和创新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或老产品的分析比较、工艺路线、检测手段、生产设施、产品检验和试验结果、用户试用结果以及研制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和解决办法及结论,尚存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四)产品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五)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由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
(六)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新产品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贯彻的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
(七)用户使用意见;
(八)全套生产图纸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九)生产工艺文件:包括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十一)涉及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等问题的产品,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报告或证明;
(十二)评价为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新产品需
提供国家认定的有检索资格的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十三)具有知识产权的新产品须提供知识产权证明;
(十四)重要新产品,必须出具可靠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新产品鉴定的组织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报告及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五章鉴定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审查新产品开发单位提交的鉴定申请报告,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组成鉴定委员会;
(三)调处鉴定的争议与申诉;
(四)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五)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六)对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核发《新产品鉴定证书》。
第十六条新产品鉴定的主持工作一般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必
要时也可以委托流域机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水利厅(局)进行,接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在鉴定组织单位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和监督,在完成委托鉴定任务后要将有关情况报告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一)鉴定委员会由7-15名技术、经济专家及主要用户代表组成,原则上为单数,设主任一名,视产品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也可设副主任1-2名;
(二)鉴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同行业和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对被鉴定新产品所属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三)对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有经验的业务骨干也可酌情聘入鉴定委员会,但人数不多于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五)直接参与被鉴定产品开发研制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
会,新产品开发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以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组织对新产品的质疑、答辩、验证试验和评价;
(三)提出鉴定意见,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证书中说明;
(四)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责,每个鉴定委员会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会议鉴定的一般议程:
(一)鉴定主持单位宣读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
(二)鉴定主持单位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及主任或副主任名单;
(三)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具体的鉴定议程:
1、由新产品开发单位宣读有关鉴定技术文件、资料;
2、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考察、观看演示或监督检测;
3、鉴定委员会成员及新产品开发单位质疑,答辩;
4、鉴定委员会成员评议、起草鉴定意见,与新产品开发单位有关的人员原则上应回避;
5、鉴定委员会主任宣读鉴定意见;
6、经评议,如被鉴定产品未通过审查的,鉴定委员会应书面
说明未通过的理由;
7、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鉴定意见上签字,全体鉴定委
员会成员在鉴定证书签字栏签字;
(四)鉴定主持单位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鉴定证书的核发:
(一)鉴定结束后,新产品开发单位应在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
式(见附件二),印制A4纸鉴定证书一式10份及原件1份,报鉴定组织单位签署意见、盖章,正式颁发鉴定证书。如系委托主持鉴定,还须事先经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审查盖章;
(二)鉴定组织单位及新产品开发单位对鉴定申请报告、鉴定证书及鉴定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如鉴定报告有重大缺陷,鉴定组织单位可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或另行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部科技主管部门对新产品鉴定进行监督,发现确有错误的,可责成组织鉴定单位及时纠正、复核和查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个人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经查实,鉴定组织单位可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鉴定组织和主持单位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泄露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由xiaojie收集整理,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enku.puchedu.cn/2023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