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用车管理制度内容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范本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执法部门所使用的车辆的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保险、调度等方面的规定。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执法用车得到合理使用,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降低车辆使用成本和风险。以下是有关于执法用车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内容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范本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1

局机关2辆(其中1辆故障待报废,停放在北高工商所院内)、执法大队1辆、12315服务台1辆、镇海工商所1辆、拱辰工商所1辆、黄石工商所1辆、新度工商所1辆、西天尾工商所1辆、北高工商所1辆。

1.主要用于保障一线执法执勤,还可用于保障综合性执法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急用车需要。

2.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等一般公务活动不得使用。

3.能否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与使用人所在股室、单位以及人员岗位并无直接关系,应与所执行公务活动是否为执法执勤有直接联系。如在开展创城活动中,组织执法人员对街面广告进行市场监管应视为执法执勤活动,可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但如果是到区委参加创城活动部署会议等,均不能视为执法执勤活动,应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一)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用车

1.结合干部出差审批管理,由用车股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一),经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公室向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申请用车。

2.中心城区内用车的需提前30分钟预约,中心城区外市内用车需提前2小时预约,跨市用车需提前半天预约。

3.其他事项按照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须知的通知》(莆市管〔2016〕51号)文件执行。

1.局机关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用车股室、部门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公室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2.工商所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工商所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用车人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所领导审批同意后,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3.执法大队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执法大队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用车人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法大队负责人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4.12315服务台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12315服务台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用车人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12315服务台负责人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5.跨辖区执法执勤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审批外,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6.外单位借用车辆一律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7.根据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区局办公室可调用全局执法执勤车辆。(派车审批程序参照上述执行)

1.办公室、各工商所、执法大队、12315服务台分别对其所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对申请使用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申请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要对执法执勤活动进行严格把关,不得将一般公务活动纳入执法执勤活动范围,严禁随意扩大执法执勤活动界限。

3.对申请使用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经书面申请、领导审批后用车期间,使用车辆股室、部门人员及负责人为车辆责任人。

1.区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全部定点停放在区工商局机关大院,各工商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全部定点停放在各工商所院内(镇海工商所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在局机关大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放。机关驾驶员下班后,应将车辆所有钥匙统一存放在局保安室车辆钥匙保管箱,待次日上班取回使用;各工商所驾驶员下班后,应将车辆钥匙交由所长(负责人)指定的保管人员处保管。

2.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入库停放的,驾驶员应提前报告办公室,填写公务车辆未入库集中停放审批单(附件三),还应有用车人证明(如:车辆在外执法未按规定时间入库的,“证明人意见”由其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车辆在维修场维修的,“证明人意见”由维修场确认并盖章)。遇紧急任务未能及时入库的,应电话报告办公室主任备案。

1.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实行ic卡统一转账充值定点加油,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圈存,按月充值。加油ic卡实行一车一卡,按车号加油,加油ic卡由驾驶员负责保管,不准把卡借于他人使用。出差途中或因特殊、应急情况等需卡外临时加油的,应提前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并由车辆随行人员证明方能报销(原则上不做临时加油)。

2.驾驶员将本车的ic加油卡转于他车加油或将油料抽出作为他用等“偷油”行为,除按规定追回相应损失外,将按“偷油”金额的十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实行公里油耗公示,驾驶人员必须在每月5日前把上月的行驶公里数和汽油使用量,送办公室登记后统一公示。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和补贴。

1.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辆,经常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报修建议。车辆维修一律在区局确定的市直机关定点的厂家进行维修。

局机关车辆报修程序: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将维修厂维修预算单报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通知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后,由驾驶员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驾驶员经手,报办公室主任、财装核准后送局主要领导审批给予报销维修费用,直接汇入维修厂指定账户。

各工商所、直属单位车辆报修程序: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将维修厂维修预算单报各工商所所长(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各工商所、直属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通知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后,由驾驶员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驾驶员经手,报各工商所、直属单位负责人、财装核准后送局主要领导审批给予报销维修费用,直接汇入维修厂指定账户。

2.车辆维修期间,除办公室统一调配行车或另行安排工作任务外,驾驶员应在修理厂跟踪车辆修理进度和维修质量。

3.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在应急情况或本市以外发生临时故障需要维修的,驾驶员必须电话报告办公室主任报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报销应由随车人员证明方可报销。

1.由局领导、办公室、人教股、财装、机关党委等人员组成公务车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查组,通过车辆定位gps、查询车辆充值加油明细、查询车辆入库登记、查询财务等,对车辆使用报批情况、充值加油情况、入库集中停放情况、定点维修情况、公里油耗情况、值班情况、驾驶员请销假情况等进行不定期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备用钥匙应留在办公室备案,以便公里油耗情况和安全情况督查,以及紧急情况应急处理。

1.驾驶员出差补助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印发莆田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2.为避免重复报销,驾驶员出差补助应由驾驶员根据派车单按月累计报销,用车股室、部门不再将其作为出差人员同单报销。局领导未带分管股室、部门人员出差的,其出差补贴由驾驶员一并造册报销。

3.驾驶员出差补助应有办公室车辆管理人证明方可报销。

1.车辆使用不按规定实行审批手续或车辆不按规定实行集中入库停放的,视为擅自出车。擅自出车的驾驶员被局内部督查发现的当年度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罚款800元;累计两次给予罚款2000元;累计三次劳动派遣人员直接给予辞退,并取消当年度各项奖金。正式职工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给予严肃处理。被市纪委等部门发现并通报的,不论次数,劳动派遣人员一律给予辞退解聘,正式职工按规定给予处理。对擅自动用车辆造成车辆事故的,其车辆损坏的修理费用和事故责任一律由本人承担;造成车辆丢失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2.车辆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行驶审批路线开展执法执勤活动。对用车人在用车途中擅自更改行驶路线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前往。对擅自改变行驶审批路线被市纪委等部门发现并通报的,劳动派遣人员一律给予辞退解聘,正式职工按规定给予处理,同时对车辆使用人(包括车辆使用申请股室、部门负责人和同行人员)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3.驾驶员违反规定不履行车辆报修程序或擅自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其维修费用自理,财务不予报销。

4.驾驶员应当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切实维护和保养好车辆,严禁酒后驾车或开“英雄车”、“特权车”和“霸王车”,对违章驾驶、违章停放被处罚的一律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因执法等特殊公务酌情给予处理);对用车人要求在违停地点停靠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停车;对不爱护车辆,主观上造成车辆损坏的(经修理厂认定),视车辆损坏情况,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其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驾驶员不得擅自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一经发现,劳动派遣人员一律给予辞退解聘,正式职工按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失的,其维修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局干部职工未经批准擅自驾驶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除按规定给予处分外,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失的,其维修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6.上述涉及罚款或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一律在当事人工资、各类奖金或财务报销款项中直接扣除。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执行,原有通知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今后政策另有调整的,将另行通知执行。

1.荔城区工商局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用车申请表

3.荔城区工商局执法执勤用车未入库集中停放审批单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严格用车纪律,提高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效率,根据《义乌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义乌市市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执法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各单位需配备、调整和更新公务用车的,须书面报告我局,经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应当统一纳入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不得违规或超量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由单位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实行统一派车和登记制度,车辆钥匙由专人进行保管。要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的动态监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执法执勤用车适时安装gps定位系统。

三、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实行“四统一”管理办法,即“统一标识、统一停放、统一加油、统一维修”。

(一)统一标志。所有交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要按行业有关规定格式喷涂执法车辆标志图案。

(二)统一停放。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回单位停放。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过夜的,须提前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并确保泊车安全。法定节假日期间,除计划安排的值班用车外,其余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应封存在指定的停放地点,无故不得动用封存车辆,如确需动用封存车辆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的同意。

(三)统一加油。实行持卡定点加油。特殊情况需在外加油的,报销时须有用车人员签字说明理由,否则不予报销。

(四)统一保养和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由各单位的办公室或指定的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各单位要按规定明确车辆保养或车辆修理点,原则上不得在指定地点外的其他地点保养或维修。驾驶员应根据车况提出维护保养或车辆修理要求,由单位统一开出维修(保养)委托单,安排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维护保养或修理。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要严格按委托单上的项目执行,不得随意进行变更。

四、车辆费用的报销和结算。

执法执勤用车发生的过路费、停车费、车辆维护保养费、保险费等车辆费用实行按月报销。车辆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由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或指定人员统一进行结算,驾驶员不得经办车辆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的结算手续。

五、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确保执法执勤公务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

(二)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车辆;

(四)用于上下班、一般性公务活动及其他私用行为;

(五)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六)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执法执勤用车行驶安全。严禁将车辆交给或借给他人使用;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及其他违法驾车行为,如因违章违法而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自负。

七、执法执勤用车正常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先作应急处理,迅速与单位联系,事后要提交事故报告。因驾驶员主观过错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事故的性质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者,除由司法机关查处外,予以开除公职、辞退或解聘处理。因应急公务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可给予适当补助。

八、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报废处置须按严格规定程序执行,并及时办妥有关报废、资产注销手续。

九、车辆费用的公开。各相关单位每月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单位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车辆费用,接受群众监督。车辆费用要按单车进行核算和公开,公开情况要细化到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项目,并同时公开项目的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以及车辆行驶里程、百公里行车油耗等车辆运行数据。

十、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公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市院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工作,提高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央及省、市关于公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市院执法执勤用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装备处是全院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拟定、检查并执行市院车辆管理规定,负责车辆日常管理、派遣和维修保养,制定车辆更新、采购和大修计划,组织车辆年检和驾驶证年审,负责驾驶员教育、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院所有公务车辆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管理系统和行车记录仪,利用互联网为车辆定位导航和备查,并对车辆实行分别实时在线监管。利用市院内网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行驶公里、油耗、费用等数据进行统计和监管,每半年公布一次统计数据,确保车辆使用情况公开、透明。

第四条市院车辆实行集中管理。行政装备处车队在确保办案和机要用车的前提下,根据用车性质、路途远近等情况,按照保证重点、优先急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用车。

第五条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准驾制度。凡驾驶本院车辆的人员,除须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须持有《江苏检察机关公务车准驾证》。行政装备处负责组织公务车准驾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

第六条市院监察处是市院车辆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督察及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同时也欢迎广大干警参与监督。

第七条执法执勤车辆的申请使用制式《连云港市检察院执法执勤车辆派车单》,共四联。第一联存根,由用车部门存留备查;第二联交车队留存备查;第三联驾驶员出车时交门卫存留备查;第四联驾驶员随车存带,任务结束后作为报销出车补助凭证。

第八条申请用车程序:

(一)工作时间用车

在本市区内执行办案和机要需要使用车辆的,由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行装处车队审批派遣。

(二)非工作时间用车(不含节假日)

2、节假日申请用车部门必须报检察长批准。

(三)长途用车

2省外需要申请用车的部门,必须报检察长批准。

(四)特殊情况应急用车

特殊情况应急用车一律由院分管行装的院领导审批。

(五)遇紧急情况须立即出车的,根据市内或长途情况,由有权批准的领导口头或电话通知车队或行装处先行派车,事后由用车人补办用车手续。

(六)用车审批手续办理后,应按照申请用车时间和行车路线出车用车,因故改变出车时间和出车地点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用车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增加或改变用车时间、路线的,用车人应事先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行装处,回单位后即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七)执行任务完毕的车辆应及时回院,驾车人员及时向车队报告。

(八)收发机要文件和派驻看守所、监狱检察室值班等专项用车由车队直接安排。

主要是指侦防(含指挥办)、侦监、公诉、刑事执行、民行、控申、警务、案管、技术以及其它部门参与、协助办案执法工作,向上级检察院、地方党委、人大报告检察及司法工作,向政府、政协及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通报检察和司法工作。纪检案件执纪督查、管理处执法监督、人民监督员案件督察、行装车辆纠察等相关用车。

第十条应急用车范围(限海州区、连云区范围);

1、执行重大抢先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参加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3、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4、上级安排或单位职能需要由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5、送、取数量较多的公务用品;

6、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7、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10、经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

第十一条机要用车

主要是指取、送涉密的机要信件、重要档案材料等,不包括取、送日常普通信件资料。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用车

第十三条不具备派车条件的几类情形

1、非紧急会议和一般培训

2、部门条线组织的一般会议、学习、检查、考核等非办案用车(注:三县、赣榆区公交费用实报实销)。

3、干警个人因私用车

4、不得为外单位申请用车;

所有乘坐执法执勤车辆一律不准到各类居住小区、饭店、商场等场所停靠接送,原则上在单位院内上下车。

第十五条本院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定点单位按市政府有关采购程序选定。

第十六条行装处车队设车辆安全技术员,专门负责车辆维修等工作。车辆行驶时发生故障,维修单位难以及时到达且需紧急修理的,经向车队负责人报告后,可就近应急处理。修理费估价在3000元以上的,由行装处报请分管行装的院领导同意后修理。

第十七条所有车辆均须到定点单位加油;长途出车须在外地加油的,由行装处车队对加油发票进行审核,驾驶人员发票必须经用车人签署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驾驶人员是指取得法定驾驶执照和市院机关公务车准驾证并承担执法执勤驾驶任务的人员。

本院驾驶员采用聘用制的模式,聘用驾驶员按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驾驶人员职责

1、服从管理和车辆调度,执行本院的车辆管理制度。

2、承担车辆保障任务,做到安全、准点、热情、文明。

3、爱惜车辆,保持良好的车况、车容车貌,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不带隐患上路,不开故障车。

4、学习掌握车辆与驾驶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能;学习掌握道路交通安全行车知识与规范,提高防范车辆事故的能力。

5、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检察纪律,遵守院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驾驶人员交通行为规范

1、严禁酒后驾车。

2、有强烈的职业道德观,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3、保持优良的驾驶作风,不开赌气车、霸道车,自觉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4、有强烈的安全行车意识,认真遵守安全行车规范,妥善处置影响安全行车的各种情况。

5、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努力增强服务能力与技巧,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6、遵守车辆停放规定。任务完成,车辆及时回场停放或到指定地点停放;不在不宜停放的社会公共场所停放。

7、随身携带驾驶证和公务车准驾证,不驾驶与准驾车种不符的车辆,不将车辆交给无公务车准驾证人员和非驾驶员驾驶。

8、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保护现场,及时报警,迅速抢救伤者,及时如实向所属部门领导和行装处报告情况,听从事故处置。

第二十一条聘用制驾驶员年终由干部处和行装处统一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等级,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驾驶人员均享受车公里补贴,按每公里补贴0.02元,节假日驾驶员本市内出勤补贴为每日50元(享受加班补助或出差补助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私自出车、酒后驾驶或执行公务驾驶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予以解聘;私自出车或酒后驾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伤害的,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违规行驶被电子曝光或被交警处罚的,由驾驶人处理,罚款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保障执法办案用车中,严守办案纪律和秘密,违反规定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行政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从2016年元月1日起执行。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xx]2号)、《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xx]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xx]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用于审判、执行调查取证、送达等执法办案业务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用于审判、执行、调解、调查取证、送达业务的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审判业务的车辆,包括:囚车、执行死刑用车、直行车、巡回审判车等。

第四条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法院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章编制管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机构包括以下两类:

(一)审判、执行等一线业务部门;

(二)各级法警部门。

第七条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依据下列因素核定:

(一)机构设置及执法执勤人员编制;

(二)当地的交通、地理、气候等客观条件;

(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

(四)案件数等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第八条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

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应坚持倾斜一线、服务审判、统筹考虑、严格控制的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编制按照《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规定的1辆/5人的配备标准核定。中级人民法院编制参照基层人民法院配备标准核定,高级以上人民法院编制按照低于基层人民法院配备标准核定。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核定应当坚持保障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和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考虑执法执勤任务特殊需要及交通、地理、气候、地方财力等因素。

第九条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核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核定。

(二)各地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有关编制管理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条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单位或内设机构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一条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第三章配备更新标准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备使用国产汽车,执行以下标准: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4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用于重大案件审判、执行和因地理环境或工作性特殊,确需超过上述配备标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专项报财政部审批。地方人民法院应当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保证车辆使用性能的基础上,严格控制车辆的排量和价格。各级人民法院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从严控制,并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上述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专业技术设备、改装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第十三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更新:

(一)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执法执勤用车可以更新,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上述使用年限,但已无法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确需更新的执法执勤用车,需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执法执勤用车更新应当由人民法院使用部门按年度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法院车辆管理部门依照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有关更新标准审核同意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配备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实际配备数量和编制内实有人员等情况,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对各级人民法院编制的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予以审批,并统筹安排购置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沿用现行标志图案。相关车辆需要喷涂标志图案的,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统一办理,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除执行任务的特殊需要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

(二)根据各类执法执勤用车的特点实行一车一档,并建立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

(三)实行执法执勤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用车费用的核算和奖惩制度。

(四)人民法院警车的使用,参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确因警力有限,由法警以外人员驾驶的,驾驶员应随身携带驾驶证,法院工作证。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配备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

(二)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三)公车私用,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四)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五)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六)非执法执勤任务和人员使用执法执勤车。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并按照编制内执法执勤用车实有数量核定其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年度决算中反映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报经同级财务装备部门汇总后,保送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法院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的车辆申请、采购、配备、使用、管理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最高人民法院将不定期对各级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编制配备的执法执勤用车,同级财政不予安排运行经费,并暂停对其执法执勤用车更新预算审批。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并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超编制、超标准、摊派款项配车以及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收缴,可以调剂使用的,应当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同级国库。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应当立即换回、退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专门法院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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