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通过实名制,可有效解决工资拖欠、工伤纠纷等问题,提升行业监管效率。为配合实名制管理,社区服务计划旨在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等,助力农民工融入城市。本文将呈现多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范文,从不同角度深入解读,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篇一:《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直接或间接雇佣的农民工。
第三条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采集和核实农民工的真实身份信息,记录其从业经历、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职业技能培训等情况,实现对农民工用工过程的全方位、动态化管理。
第四条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项目实施、政府监管、社会协同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实名制信息采集与管理
第五条 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项目部应采集其以下基本信息:
1.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2. 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3. 从业经历、工作岗位、工种、进场时间等从业信息;
4.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标准、支付方式等劳动合同信息;
5. 工资支付银行卡信息、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支付信息;
6.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等社会保险信息;
7.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职业技能培训记录等培训信息。
第六条 项目部应为每位农民工建立实名制管理档案,一人一档,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七条 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确保信息采集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项目部应将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要求进行数据上传和维护。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用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 农民工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0.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将劳动合同报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或其他形式支付。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应建立工资支付台账,详细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五条 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接受农民工监督。
第五章 社会保险管理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七条 农民工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第六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九条 农民工有权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民工有权举报用工单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篇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项目部实施细则)
一、总则
1. 为落实公司《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规范本项目部农民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本项目部所有直接或间接雇佣的农民工。
3. 项目部实行实名制管理专人负责制,由项目经理担任第一责任人,劳资员具体负责实施。
二、实名制信息采集
1.信息采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的个人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社会保险信息、培训信息等。
2.信息采集时间:农民工进场前必须完成信息采集。
3.信息采集方式:
查验身份证原件,核对身份信息。
填写《农民工实名制信息登记表》。
扫描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采集农民工本人照片(正面免冠照)。
4.信息更新:农民工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信息。
三、实名制档案管理
1.档案建立:为每位农民工建立独立的实名制管理档案,一人一档。
2.档案内容:包括《农民工实名制信息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培训记录等。
3.档案管理: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档案保存期限至农民工离场后至少两年。
4.档案移交:项目竣工后,所有农民工实名制档案应移交公司存档。
四、劳动合同管理
1.合同签订:必须与所有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包含公司制度规定的必要条款。
3.合同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资支付管理
1.工资支付方式: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现金或其他形式支付。
2.工资支付时间: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3.工资支付凭证:保留银行转账凭证,并建立工资支付台账。
4.工资公示: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六、社会保险管理
1.参保缴费: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
2.参保凭证:保留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七、培训管理
1.安全教育培训:对所有农民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2.技能培训:根据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3.培训记录:建立培训记录,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训人员等信息。
八、监督检查
1. 项目部定期自查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情况。
2. 配合公司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附则
1.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所属项目农民工的管理,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
第三条 公司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分公司、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1. 制定公司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 建立公司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3. 对各分公司、项目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4. 组织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培训;
5. 处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负责:
1. 贯彻执行公司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 具体实施本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3. 建立本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档案;
4. 按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关信息;
5. 配合公司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实名制信息管理
第七条 公司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民工信息实行集中管理。
第八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应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农民工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禁使用童工和强迫劳动。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鼓励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与农民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第五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五条 公司鼓励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通过银行代发工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章 社会保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公司鼓励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为农民工购买商业保险。
第七章 教育培训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组织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对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篇四:《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强化权益保障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农民工。
第三条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基础性工作,本单位将以实名制管理为抓手,全面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第二章 实名制信息与权益保障
第四条 本单位将全面采集农民工个人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社会保险信息、培训信息等,建立完善的实名制信息档案。
第五条 通过实名制信息,准确掌握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确保每位农民工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通过实名制信息,实时监控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条 通过实名制信息,核查农民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确保每位农民工都依法享有社会保险。
第八条 通过实名制信息,跟踪农民工培训情况,确保每位农民工都享有平等的培训机会。
第三章 劳动合同权益保障
第九条 本单位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农民工的知情权、选择权。
第十条 劳动合同中将明确约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保障农民工的各项劳动权益。
第十一条 本单位将定期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工资支付权益保障
第十二条 本单位将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第十三条 本单位将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工资支付资金充足。
第十四条 本单位将通过银行代发工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手中。
第十五条 本单位将建立工资支付台账,详细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六条 本单位将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接受农民工监督。
第五章 社会保险权益保障
第十七条 本单位将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农民工享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本单位将为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协助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本单位将定期向农民工公布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接受农民工监督。
第六章 培训与发展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本单位将为农民工提供安全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就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将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培训机会,鼓励农民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提升自身素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将为农民工的职业发展提供支持,帮助农民工实现个人价值。
第七章 其他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将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超时加班。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将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将保障农民工的人格尊严,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侮辱。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将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处理农民工的合理诉求。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将定期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和农民工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本单位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篇五:《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政府监管服务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行业农民工的监管与服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及其用工单位和农民工。
第三条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行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建筑行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等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核验农民工身份信息,协助查处涉及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信息平台建设
第九条 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互通。
第十条 信息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
1. 农民工信息采集、录入、查询、统计分析;
2. 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监控、社会保险缴费核查;
3. 安全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管理;
4. 预警提示、投诉举报、纠纷调解;
5. 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对接。
第十一条 信息平台应确保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
第四章 信息采集与应用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用工单位应在农民工进场前,通过信息平台采集其基本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社会保险信息、培训信息等。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平台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信息平台对建筑行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平台查询农民工相关信息,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服务、法律援助等。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管
第十六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人工费用拨付至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用工单位应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卡。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平台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 社会保险监管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信息平台对建筑行业用工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平台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培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争议调解机制,及时处理工资支付纠纷。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农民工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农民工维权途径。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建筑行业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内容由xiaoli收集整理,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enku.puchedu.cn/2977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