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制度 医保信用管理制度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良好的信用环境至关重要。《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信用行为,防范风险,提升社会整体诚信水平。其必要性不言而喻。结合《社区服务计划》等实践,旨在促进社会和谐。本文将提供几篇《信用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篇一:《信用管理制度》

(侧重于企业内部客户信用管理,结构严谨,条款清晰)

信用管理制度 医保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公司信用管理活动,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市场竞争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信用授予、信用评估、账款回收、风险控制等相关业务活动的部门、岗位及人员。主要涵盖对客户(包括经销商、代理商、直销客户等)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覆盖所有涉及信用的业务环节和客户。

(二)客观性原则:基于事实和数据进行信用评估与决策。

(三)审慎性原则:对信用风险保持高度警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四)动态性原则:根据客户信用状况变化,及时调整信用策略。

(五)效益性原则: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信用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信用管理目标

(一)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信息档案。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

(三)实施合理的信用额度与信用期限管理。

(四)加速应收账款周转,降低坏账损失。

(五)提升公司整体信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信用管理委员会

公司设立信用管理委员会(或指定相关决策机构),作为信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公司信用管理制度及重大信用政策。

(二)审批超出部门权限的重大信用额度或特殊信用条件。

(三)定期审阅公司整体信用风险状况报告,指导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四)协调解决跨部门的重大信用管理问题。

第六条信用管理部门(可设专职部门,也可指定财务部或销售管理部等兼任)

作为信用管理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修订与解释。

(二)组织建立和维护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

(三)执行客户信用调查与评估,出具信用评估报告。

(四)提出客户信用额度、信用期限的建议方案。

(五)监控客户信用状况及应收账款动态,进行风险预警。

(六)组织或参与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

(七)定期编制信用管理报告,向信用管理委员会汇报。

(八)开展信用管理相关的培训与宣传工作。

第七条销售部门

(一)负责收集客户基础信息及业务往来信息,提供给信用管理部门。

(二)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公司信用政策,签订销售合同。

(三)协助信用管理部门进行客户信用调查和信息核实。

(四)负责日常应收账款的对账与初步催收工作。

(五)及时反馈客户异常经营状况或潜在信用风险。

第八条财务部门

(一)负责应收账款的核算与管理,提供准确的账龄分析报告。

(二)根据信用政策,处理客户付款与核销事宜。

(三)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为信用评估提供财务数据支持。

(四)负责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坏账核销的账务处理。

(五)监控公司整体资金流,评估信用销售对现金流的影响。

第九条其他相关部门(如法务部、物流部等)

根据职责分工,在客户背景调查、合同审核、货物控制、法律追索等方面予以配合。

第三章 客户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条信息收集

信用管理部门应通过多种合法、有效的途径收集客户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信息:客户基本资料、历史交易记录、付款记录、合同履行情况等。

(二)外部公开信息:工商注册信息、司法诉讼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财务报告、行业评价、媒体报道等。

(三)第三方信息:征信机构信用报告、银行资信证明、供应商或同业评价等。

(四)实地调查信息:通过拜访、访谈等方式了解客户实际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市场信誉等。

第十一条信息整理与建档

对收集到的客户信用信息进行系统整理、归类、核实,建立全面、准确、动态更新的客户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客户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性质、注册资本、法人代表、主营业务等)。

(二)客户财务状况(主要财务报表或关键财务指标)。

(三)客户经营状况(经营规模、市场地位、主要供应商与客户、发展前景等)。

(四)客户历史交易记录(合作时间、交易额、付款及时性、退货/纠纷记录等)。

(五)客户公共信用记录(诉讼、担保、抵押、行政处罚等)。

(六)信用评级与授信记录(历次评级结果、授信额度、期限及调整情况)。

第十二条信息保密

客户信用信息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不得用于与信用管理无关的目的。信息查阅权限应根据岗位职责进行设定和控制。

第四章 信用评估与评级

第十三条评估模型

公司应建立或选用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信用评估模型。评估模型可综合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考虑因素可包括:

(一)客户基本素质:企业性质、经营历史、股权结构、管理层素质等。

(二)经营能力:行业地位、市场竞争力、产品/服务质量、业务稳定性、发展潜力等。

(三)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等。

(四)履约记录:历史付款及时性、合同履行情况、有无不良合作记录等。

(五)公共信用记录:有无重大负面信息,如诉讼、失信被执行记录等。

(六)担保与抵押:如有,评估其有效性与充分性。

第十四条信用评级

根据信用评估结果,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例如:AAA、AA、A、B、C、D等,或优秀、良好、一般、关注、次级、损失等)。不同信用等级对应不同的信用政策和管理策略。信用评级应定期进行复评(例如:每年一次或根据风险状况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评估流程

(一)新客户准入时,必须进行初始信用评估和评级。

(二)老客户应定期进行信用复评。

(三)当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变化、财务恶化、逾期付款等情况时,应启动临时信用评估。

(四)信用评估报告应由信用管理部门出具,并按权限报批。

第五章 授信管理

第十六条授信原则

客户授信应基于其信用评级、经营需求、合作历史、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授信包括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两个方面。

第十七条信用额度

信用额度是指公司允许客户在特定时间内赊购产品或服务的最高欠款余额。信用额度的确定与调整需遵循公司审批权限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设定差异化的基准信用额度范围。

第十八条信用期限

信用期限是指客户从购货到付款的最长允许时间。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行业惯例、产品特性等因素确定合理的信用期限。

第十九条授信审批

(一)销售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授信申请。

(二)信用管理部门进行信用评估,提出授信建议。

(三)按照公司设定的审批权限(例如:信用管理部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信用管理委员会等)进行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将授信结果录入系统,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条授信监控与调整

信用管理部门应持续监控客户的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和信用期限执行情况。当客户信用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或授信条件不再适用时,应及时启动信用额度或期限的调整程序。

第六章 应收账款管理与风险处置

第二十一条账款监控

财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应密切监控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结构,定期出具账龄分析报告。对超期应收账款进行重点关注。

第二十二条催收管理

(一)日常催收:销售部门负责在账款到期前及到期后一定期限内进行友好提示和催收。

(二)重点催收:对逾期时间较长或金额较大的账款,由信用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主导,制定催收计划,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

(三)第三方催收:对于内部催收无效的疑难账款,经审批后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催收。

(四)法律追索:对于催收无望且具备法律追索条件的,由法务部门介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风险预警

建立应收账款风险预警机制。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发出预警信号,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客户频繁或大额逾期。

(二)客户财务状况显著恶化。

(三)客户出现重大负面信息(如被起诉、经营场所关闭等)。

(四)应收账款账龄结构恶化,超期账款占比过高。

第二十四条坏账处理

对于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符合坏账核销条件的,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核销。已核销的坏账,仍应保留追索权,若后续收回,应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五条奖励

对于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效防范风险、加速资金回笼、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产生良好效果的部门或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惩罚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越权操作导致公司产生信用损失或重大风险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制度修订

本制度由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修订,修订案需报信用管理委员会(或公司最高决策层)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信用管理委员会(或指定部门)。

第二十九条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篇二:《信用管理制度》

(侧重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宏观指导性,融入社区服务元素)

第一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建设诚信社会为目标,以健全信用法规和标准体系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为核心,构建覆盖全社会成员的信用体系。旨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法规制定、信息整合、监管处罚中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形成信用建设合力。

(二)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完善信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应用、修复等各环节的行为规范,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信息共享,有效应用:打破信息壁垒,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与共享。强化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市场交易、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应用,发挥信用激励和约束作用。

(四)保护权益,确保安全: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规范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权限。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

(五)奖惩并举,修复并重: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同时,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如社区服务计划)等方式修复信用。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记录与归集

第三条信息主体

本制度所指信用信息主体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信息分类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禁止采集信息。

(一)基础信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如姓名/名称、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良好信息:反映信息主体正面信用的信息,如获得表彰奖励、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参与志愿服务或社区贡献等。

(三)不良信息:反映信息主体失信行为的信息,主要包括:

1. 在经济活动中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如严重拖欠款项、逃废债务等。

2.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信息(已过公示期或影响期的除外)。

3. 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4. 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等欺诈行为。

5. 其他经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四)禁止采集信息:涉及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个人敏感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信息来源

信用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一)公共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二)市场信用信息: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生产经营、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以及征信机构等依法采集加工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信息归集与共享

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归集各部门、各领域的信用信息。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实现信用信息的有序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应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或依申请查询,市场信用信息可在授权或约定的范围内共享。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应用

第七条信用评价

基于归集的信用信息,运用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模型方法,对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结果可以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形式呈现。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评价服务。

第八条守信激励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项目申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予以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降低门槛等便利。

(二)在金融服务中,享受更优惠的利率、更高的授信额度、更便捷的审批流程。

(三)在公共服务领域,享受优先、便利服务。

(四)在评优评先、人才引进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在社会宣传中,予以褒扬和推介。

第九条失信惩戒

对存在失信行为,特别是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行政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限制或禁止参与相关活动(如招投标、政府采购)。

(二)在市场准入、行业准入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三)在金融服务中,提高贷款利率、降低授信额度,甚至拒绝提供金融服务。

(四)限制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

(五)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主要针对失信被执行人)。

(六)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依法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十条信用结果应用清单

建立并动态更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明确各项措施的实施主体、依据、范围和程序,确保应用的合法性、关联性和适度性。

第四章 信用修复与权益保护

第十一条异议处理

信息主体认为其信用信息记录存在错误、遗漏,或对其失信行为认定、信用评价结果等有异议的,有权向信息提供单位或信用信息平台提出异议申请。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处理并答复。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二条信用修复

为鼓励失信主体改过自新,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信用修复。

(一)修复条件:一般失信行为在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后可申请修复;严重失信行为需满足更严格的条件和观察期。涉及特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的,可能不予修复或设定较长修复时限。

(二)修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如完成指定时长的社区服务计划)等。

(三)修复效果:信用修复完成后,相关失信信息将不再作为联合惩戒的依据,或在信用报告中进行特殊标注,减轻或消除其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权益保护

(一)知情权:保障信息主体查询自身信用报告的权利。

(二)同意权:除法律法规规定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征得本人同意,查询和使用他人信用信息应获得合法授权。

(三)更正权:保障信息主体对错误、遗漏信息申请更正的权利。

(四)救济权:信息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在信用管理活动中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信息安全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信息泄露、丢失、篡改。对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或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组织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明确各相关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法规标准建设

加快推进信用领域立法进程,完善信用信息标准体系,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和技术支撑。

第十七条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弘扬诚信文化,普及信用知识,提高全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和守信自觉性,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建立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机制,对各地区、各部门信用建设进展和成效进行评估,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区域与行业信用建设

鼓励各地区、各行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或行业信用规范。

第二十条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框架性文件由国家(或地方)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机构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本制度根据社会发展和实践需要适时修订。

篇三:《信用管理制度》

(侧重于供应链金融中的信用管理,流程化,风险导向)

第一部分:总纲

1.1 宗旨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涉及的信用评估、授信、监控及风险管理活动,识别、评估、缓释和控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信用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促进供应链金融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开展的所有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融资(保理)、预付款融资、存货(仓单)融资等,涉及的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下游经销商等所有参与方。

1.3 核心理念

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不仅关注单一融资主体的信用状况,更要基于对整个供应链的交易结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理解和控制,强调“交易信用”与“主体信用”相结合,利用核心企业的信用优势或对物流、信息流的控制来缓释风险。

第二部分:准入与评估

2.1 合作方准入

(一)核心企业选择:优先选择行业地位稳固、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信用记录优良、对供应链有较强控制力和协调能力、愿意配合提供信息和承担相应责任(如付款确认、回购担保等)的大型或中型企业作为核心企业。需对其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和信用评估。

(二)上下游企业筛选

1. 必须与核心企业有真实、稳定、合法的贸易关系。

2. 融资申请企业(供应商或经销商)自身应具备基本的履约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3. 对其进行主体信用评估,同时重点核查其与核心企业之间交易的真实性、历史记录和应收/应付账款质量。

2.2 信用评估体系

建立针对供应链金融特点的信用评估体系,除传统企业信用评估要素外,重点关注:

(一)供应链稳定性评估

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历史交易量及趋势。

核心企业在供应链中的议价能力和影响力。

整个供应链的抗风险能力(如行业周期性、政策影响等)。

(二)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

严格审核订单、合同、发票、运输单据、入库单/验收单等交易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一致性。

利用系统对接、函证、实地访谈等方式交叉验证交易信息。

(三)融资主体信用评估

基本资质、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历史信用记录(含公共信用、金融信用)。

与核心企业往来账款的账龄、坏账情况。

(四)核心企业信用评估/确认

核心企业的信用评级、付款能力和意愿。

核心企业对相关交易提供的确认、承诺或担保的有效性。

(五)抵质押品评估(如适用)

对于存货、仓单、应收账款等抵质押品,评估其价值稳定性、流动性、权属清晰度及监管有效性。

2.3 评估流程

(一)资料收集:收集核心企业、融资主体及相关交易的全套资料。

(二)尽职调查:进行现场或非现场尽职调查,核实信息。

(三)评估打分:运用评估模型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得出信用评分或等级。

(四)报告撰写:形成详细的信用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及缓释措施建议。

第三部分:授信决策与实施

3.1 授信原则

(一)基于交易:授信额度与期限应与真实的交易规模和账期相匹配。

(二)风险匹配:授信条件(额度、利率、期限、担保要求等)应与评估的风险水平相适应。

(三)闭环操作:尽可能实现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的闭环管理,确保融资款项用于指定交易,回款直接用于归还融资。

3.2 授信额度核定

(一)单一主体额度:根据融资主体的信用状况、交易量、抵质押品价值等确定其单笔或累计融资额度上限。

(二)核心企业关联额度:可能需要设定对某一核心企业相关供应链业务的总体风险敞口上限。

(三)动态调整:根据交易进展、回款情况、市场变化及各方信用状况变化,动态调整授信额度。

3.3 授信审批

设立明确的授信审批流程和权限层级。重大或高风险业务需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或更高层级审批。审批意见需明确授信条件、风险控制要求。

3.4 合同签署与放款

(一)合同标准化:使用标准化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操作流程、违约责任等。

(二)放款前提:确保所有前提条件(如交易单据齐全有效、抵质押手续完善、核心企业确认函/担保函到位等)落实后方可放款。

(三)资金支付:根据业务模式,可能将款项直接支付给融资主体的上游供应商(预付款融资),或支付给融资主体(应收账款融资),但需监控资金用途。

第四部分:贷后管理与风险监控

4.1 交易状态监控

(一)信息系统支持:利用供应链金融平台或信息系统,实时或定期追踪订单执行、发货、验收、回款等交易全过程状态。

(二)定期报告:要求融资主体和/或核心企业定期提供经营、财务、库存、应收账款等信息。

(三)预警信号监测:设定关键风险指标(KRIs),如:

核心企业付款延迟或拒绝付款。

融资主体销售额急剧下降或库存积压。

抵质押品价值大幅下跌或灭失。

交易数据异常或不一致。

相关方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法律诉讼。

4.2 抵质押品管理(如适用)

(一)价值重估:定期对抵质押品进行价值评估,特别是价格波动较大的存货。

(二)权属维持:确保证权登记持续有效,防止被重复抵押或无权处分。

(三)实物监管:对存货等动产,需与合格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合作,进行有效监管,定期盘点核对。

4.3 回款管理

(一)账户监管:设立回款监管账户,要求核心企业或下游付款方将相关款项直接支付至该账户。

(二)及时核销:收到回款后,及时核对并用于归还融资本息。

(三)逾期处理:一旦发生逾期,立即启动催收程序。

4.4 风险处置

(一)应急预案:针对不同风险场景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二)催收措施:采取包括协商、发催收函、上门催收等方式。

(三)担保追偿:若有核心企业担保或回购承诺,及时要求其履行责任。

(四)抵质押品处置:依法合规地处置抵质押品以弥补损失。

(五)法律手段: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护权益。

(六)信息共享与报送:将严重违约信息按规定报送征信系统或相关信息平台。

第五部分:制度保障

5.1 组织架构

明确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前、中、后台职责分工,确保业务拓展、风险评估、审批、贷后管理、合规法务等环节的独立性与协作性。

5.2 信息系统建设

投入资源建设或完善供应链金融信息系统,支持线上申请、信息核验、流程管理、风险监控、数据分析等功能,提高效率,降低操作风险。

5.3 内部培训

定期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供应链金融知识、风险识别、操作规范、制度要求的培训。

5.4 合规与审计

确保所有业务操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供应链金融业务进行审计,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和风险管理有效性。

5.5 制度更新

根据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风险实践,定期评估和修订本信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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