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餐厅管理制度 学校餐厅管理细则内容

《学校餐厅管理制度》作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规范餐厅运营的重要规章,其有效实施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校园和谐稳定。一个完善的餐厅管理制度,不仅能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还能提升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用餐环境。因此,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校餐厅管理制度》至关重要。《社区服务计划》则旨在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培养社会责任感。本文将呈现几篇不同侧重点的《学校餐厅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希望能为学校餐厅管理提供借鉴,助力打造安全、卫生、高效的餐饮服务体系。

篇一:《学校餐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学校餐厅管理制度 学校餐厅管理细则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餐厅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与健康,提高餐饮服务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餐厅,包括食堂、小卖部、饮品店等所有餐饮服务场所。

第三条 学校成立餐厅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对餐厅进行监督管理,由分管校领导、总务处负责人、工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餐厅经营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原则,严格成本核算,合理定价,确保师生员工得到优质、实惠的餐饮服务。

第二章 餐厅经营资质管理

第五条 餐厅经营者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 学校对餐厅经营者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管理规范的餐饮企业或个人。

第七条 学校与餐厅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中应包含食品安全、服务质量、价格控制、卫生标准、消防安全等条款。

第八条 经营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学校可根据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续签或重新招标。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九条 餐厅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餐厅必须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食品原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来源可追溯。

第十一条 餐厅必须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 餐厅必须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对每餐供应的食品进行留样,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第十三条 餐厅必须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 餐厅必须保持厨房环境卫生清洁,定期进行消毒灭菌,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第十五条 餐厅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餐厅必须对食品进行分类存放,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七条 餐厅必须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和厨具,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八条 餐厅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四章 餐厅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餐厅必须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地面、墙面、天花板应无污垢、无积水、无杂物。

第二十条 餐厅必须定期进行清扫保洁,做到“四无”:无垃圾、无杂物、无污水、无油污。

第二十一条 餐厅必须配备足够的垃圾桶和分类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垃圾。

第二十二条 餐厅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二十三条 餐厅必须定期进行灭鼠、灭蝇、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防止病媒生物传播疾病。

第二十四条 餐厅从业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

第二十五条 餐厅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第五章 餐厅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餐厅必须提供优质、快捷、周到的餐饮服务,满足师生员工的饮食需求。

第二十七条 餐厅必须明码标价,价格合理,不得乱收费。

第二十八条 餐厅必须提供多样化的餐饮品种,满足不同口味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 餐厅必须保证饭菜质量,做到色香味俱全,营养均衡。

第三十条 餐厅必须按时供应饭菜,保证师生员工按时用餐。

第三十一条 餐厅必须设置意见箱或投诉电话,接受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

第三十二条 餐厅从业人员必须文明礼貌,热情服务,耐心解答师生员工的疑问。

第六章 餐厅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定期对餐厅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安全、卫生状况、服务质量、价格等方面。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接受师生员工对餐厅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总务处负责对餐厅进行日常管理,督促餐厅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卫生部门定期对餐厅进行卫生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餐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解除合同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餐厅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学校餐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餐厅(以下简称餐厅)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师生饮食安全卫生,提高服务质量,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餐厅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餐厅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餐厅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后勤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总务处、学生处、工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第五条 餐厅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餐厅管理制度;

(二)审定餐厅经营方案;

(三)监督检查餐厅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协调解决餐厅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总务处是餐厅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餐厅经营者的招标、选择和合同签订;

(二)负责餐厅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办理和年检;

(三)负责餐厅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处理师生对餐厅的投诉和建议;

(五)负责组织餐厅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餐厅经营者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八条 餐厅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经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 餐厅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具消毒制度等。

第十条 餐厅应加强食品原材料的采购管理,建立稳定的供货渠道,确保食品原材料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 餐厅应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程,保证食品加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餐厅应加强餐具的清洗消毒,确保餐具清洁卫生。餐具必须经过清洗、消毒、保洁三个环节,并有记录可查。

第十三条 餐厅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定期进行清扫消毒,防止病媒生物孳生。

第十四条 餐厅应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

第十五条 餐厅应提供多样化的餐饮品种,满足不同口味的需求。

第十六条 餐厅应按时供应饭菜,保证师生按时用餐。

第十七条 餐厅应设置意见箱或投诉电话,接受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餐厅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餐厅必须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食品原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来源可追溯。

第二十条 餐厅必须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餐厅必须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对每餐供应的食品进行留样,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第二十二条 餐厅必须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三条 餐厅必须保持厨房环境卫生清洁,定期进行消毒灭菌,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第二十四条 餐厅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五条 餐厅必须对食品进行分类存放,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六条 餐厅必须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和厨具,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 餐厅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五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餐厅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餐厅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三十条 餐厅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一条 餐厅从业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

第三十二条 餐厅从业人员必须文明礼貌,热情服务,耐心解答师生的疑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餐厅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餐厅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安全、卫生状况、服务质量、价格等方面。

第三十四条 总务处负责对餐厅进行日常管理,督促餐厅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卫生部门定期对餐厅进行卫生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餐厅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餐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解除合同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学校餐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餐厅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饮食健康和安全,提高餐饮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餐厅,包括食堂、小卖部等。

第三条 餐厅管理应坚持“安全、卫生、营养、实惠”的原则,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餐厅管理委员会,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总务处、学生处、工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 餐厅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 制定和完善餐厅管理制度;

(二) 审批餐厅经营方案;

(三) 监督检查餐厅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 协调解决餐厅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 听取师生员工对餐厅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总务处是餐厅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餐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务处的职责:

(一) 负责餐厅经营者的选择和合同签订;

(二) 负责餐厅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 负责处理师生员工对餐厅的投诉和建议;

(四) 负责组织餐厅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五) 负责餐厅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餐厅经营者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餐厅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经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餐厅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具消毒制度等。

第十一条 餐厅经营者必须加强食品原材料的采购管理,建立稳定的供货渠道,确保食品原材料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餐厅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程,保证食品加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餐厅经营者必须加强餐具的清洗消毒,确保餐具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 餐厅经营者必须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定期进行清扫消毒,防止病媒生物孳生。

第十五条 餐厅经营者必须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

第十六条 餐厅经营者必须提供多样化的餐饮品种,满足不同口味的需求。

第十七条 餐厅经营者必须按时供应饭菜,保证师生员工按时用餐。

第十八条 餐厅经营者必须设置意见箱或投诉电话,接受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餐厅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餐厅必须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食品原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来源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餐厅必须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餐厅必须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对每餐供应的食品进行留样,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第二十三条 餐厅必须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四条 餐厅必须保持厨房环境卫生清洁,定期进行消毒灭菌,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第二十五条 餐厅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六条 餐厅必须对食品进行分类存放,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七条 餐厅必须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和厨具,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八条 餐厅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餐厅必须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地面、墙面、天花板应无污垢、无积水、无杂物。

第三十条 餐厅必须定期进行清扫保洁,做到“四无”:无垃圾、无杂物、无污水、无油污。

第三十一条 餐厅必须配备足够的垃圾桶和分类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垃圾。

第三十二条 餐厅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三十三条 餐厅必须定期进行灭鼠、灭蝇、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防止病媒生物传播疾病。

第三十四条 餐厅从业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

第三十五条 餐厅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第六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餐厅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七条 餐厅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三十八条 餐厅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九条 餐厅从业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

第四十条 餐厅从业人员必须文明礼貌,热情服务,耐心解答师生员工的疑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餐厅管理委员会定期对餐厅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安全、卫生状况、服务质量、价格等方面。

第四十二条 总务处负责对餐厅进行日常管理,督促餐厅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卫生部门定期对餐厅进行卫生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餐厅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餐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解除合同等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学校餐厅管理制度》——侧重应急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餐厅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预防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餐厅,包括食堂、小卖部、饮品店等。

第三条 学校成立餐厅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总务处、学生处、保卫处、校医室、工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第四条 餐厅经营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章 应急管理体系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餐厅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总务处负责制定和完善餐厅各类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指导和督促餐厅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维护餐厅的治安秩序,协助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八条 校医室负责餐厅的卫生监督检查,指导餐厅做好食品卫生工作,处理因食品安全引起的师生员工身体不适等情况。

第九条 餐厅经营者是餐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餐厅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三章 应急预案

第十条 学校应制定以下餐厅安全应急预案:

(一)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 停水停电应急预案;

(三) 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 治安事件应急预案;

(五)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各类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餐厅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 立即停止销售和食用可疑食品;

(二) 封存可疑食品及原材料,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三) 组织人员对就餐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情况,并做好登记;

(四) 及时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五) 协助医务人员对身体不适人员进行诊治;

(六)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第五章 停水停电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餐厅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照明设备,确保在停电情况下能够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一旦发生停水停电,餐厅应立即启动停水停电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 立即向总务处报告,并了解停水停电原因和预计恢复时间;

(二) 停止使用用水用电设备,防止发生意外;

(三) 启用备用电源,保障重要设备和照明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 合理安排餐饮服务,尽量减少停水停电对师生员工用餐的影响;

(五) 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停水停电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章 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餐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一旦发生火灾,餐厅应立即启动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 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

(二) 组织人员疏散就餐人员,引导人员安全撤离;

(三) 切断电源、气源,防止火势蔓延;

(四) 利用消防器材进行初期火灾扑救;

(五) 配合消防人员进行灭火救援工作。

第七章 治安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餐厅应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安装监控设备,维护治安秩序。

第二十条 一旦发生治安事件,餐厅应立即启动治安事件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 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报警;

(二) 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

(三) 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四) 安抚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 及时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 自然灾害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一旦发生自然灾害,餐厅应立即启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 立即停止餐饮服务,组织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

(二) 关闭门窗,防止雨水、风沙等进入餐厅;

(三) 切断电源、气源,防止发生意外;

(四) 及时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五) 做好灾后恢复工作,确保餐厅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学校餐厅管理制度》——侧重营养与膳食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餐厅管理,提高餐饮服务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侧重于营养膳食管理,旨在为学生提供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保障学生的营养需求,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餐厅(食堂)。

第三条 餐厅管理应坚持“营养、卫生、安全、可口”的原则,确保学生膳食的营养均衡,满足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生长发育需求。

第二章 膳食营养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膳食营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分管校长任主任,成员包括总务处、体育卫生处、校医室、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第五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膳食营养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审议和批准餐厅的膳食食谱;

(三)监督和评估餐厅的营养配餐情况;

(四)组织开展营养健康教育活动;

(五)听取和处理师生、家长对膳食营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营养配餐原则

第六条 餐厅应根据《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和学生的年龄特点、生长发育需求,科学制定膳食食谱。

第七条 膳食食谱应包含谷薯类、蔬菜水果类、鱼禽肉蛋类、奶豆类等多种食物,保证营养素的全面摄入。

第八条 餐厅应注重食物的多样性,每周更换食谱,避免学生偏食、挑食。

第九条 餐厅应控制高油、高盐、高糖食物的供应,减少学生摄入过多的能量和不利健康的成分。

第十条 餐厅应增加粗粮、杂粮的供应,提高膳食纤维的摄入量。

第十一条 餐厅应根据季节变化,调整食谱,保证学生摄入足够的维生素和矿物质。

第十二条 餐厅应根据学生的特殊营养需求(如过敏、疾病等),提供个性化的膳食服务。

第四章 膳食食谱制定

第十三条 餐厅应聘请专业营养师或委托有资质的餐饮企业,负责膳食食谱的制定。

第十四条 膳食食谱应经过委员会的审议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膳食食谱应公示在餐厅醒目位置,方便师生和家长了解。

第十六条 餐厅应定期对膳食食谱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五章 营养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营养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营养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定期开展营养知识讲座、宣传活动等,向学生普及营养知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利用宣传栏、校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营养健康信息。

第二十条 餐厅应在餐桌上摆放营养宣传卡片,引导学生合理膳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鼓励家长参与学生的膳食营养管理,共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六章 食材采购与储存

第二十二条 餐厅应建立严格的食材采购制度,确保食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餐厅应选择信誉良好、资质齐全的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第二十四条 餐厅应建立食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食材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餐厅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对食材进行分类储存,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六条 餐厅应定期检查食材的储存情况,及时清理变质、过期的食材。

第七章 烹饪与加工

第二十七条 餐厅应采用科学的烹饪方法,减少营养素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餐厅应控制烹饪时间和温度,避免过度烹饪。

第二十九条 餐厅应减少油炸、煎炸等高油烹饪方式的使用。

第三十条 餐厅应使用健康的食用油,并定期更换。

第三十一条 餐厅应注重菜肴的色香味,提高学生的食欲。

第八章 供餐管理

第三十二条 餐厅应保证供餐时间,确保学生按时用餐。

第三十三条 餐厅应提供清洁卫生的就餐环境,保持餐桌、餐椅的整洁。

第三十四条 餐厅应提供充足的餐具和饮用水。

第三十五条 餐厅应安排专人负责供餐秩序的维护,确保就餐秩序良好。

第三十六条 餐厅应收集学生的就餐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服务。

第九章 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定期对餐厅的膳食营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餐厅的膳食营养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对餐厅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学校将膳食营养管理工作纳入餐厅的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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