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管理制度是现代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石。它不仅规范了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服务、激励等各个环节,保障了志愿者的权益,也提升了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一个完善的志愿者管理制度对于激发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志愿者管理制度》的建立,为社区服务计划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规范志愿者的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使社区服务能够更有效地满足居民的需求,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本文将呈现多篇不同侧重点的《志愿者管理制度》范文,旨在为相关机构提供参考,助力其建立健全高效的志愿者管理体系。
篇一:《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组织注册登记并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
第三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组织设立志愿者管理部门,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服务记录和服务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招募
第五条 本组织根据服务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
第六条 志愿者招募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年龄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热爱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备与所提供志愿服务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相关规定;
(五)愿意接受本组织的管理和培训。
第七条 志愿者招募程序:
(一)发布招募公告:通过本组织网站、微信公众号、社区宣传栏等渠道发布招募信息,明确招募岗位、服务内容、报名方式等。
(二)报名:申请者填写《志愿者报名表》,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
(三)资格审查:志愿者管理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其身份信息和相关资质。
(四)面试: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者进行面试,了解其服务意愿、服务能力和服务经历。
(五)体检:根据服务岗位的特殊要求,组织报名者进行体检。(此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
(六)背景调查:根据服务岗位的特殊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背景调查。(此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
(七)岗前培训:对通过面试和体检(或背景调查)的报名者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志愿服务理念、服务技能、安全知识、组织规章制度等。
(八)注册登记:对完成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报名者进行注册登记,颁发志愿者证书。
第三章 志愿者培训
第八条 本组织根据志愿服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志愿者培训。
第九条 培训内容包括:
(一)志愿服务理念和职业道德;
(二)志愿服务法律法规;
(三)服务对象的需求特点;
(四)服务技能和沟通技巧;
(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
(六)组织规章制度。
第十条 培训形式包括:
(一)集中授课;
(二)案例分析;
(三)经验交流;
(四)实地演练;
(五)线上学习。
第十一条 本组织建立志愿者培训档案,记录志愿者的培训情况。
第四章 志愿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本组织根据服务需求,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安排应充分考虑志愿者的意愿、时间和能力。
第十四条 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遵守本组织的相关规定;
(三)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和权利;
(四)认真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五)注意自身安全;
(六)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利用志愿服务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 志愿者管理部门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包括:
(一)提供必要的服务工具和物资;
(二)提供安全保障;
(三)提供必要的食宿和交通补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购买志愿服务保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
第十六条 志愿者管理部门应建立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评价等。
第十七条 志愿者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五章 志愿者激励
第十八条 本组织建立志愿者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激励形式包括:
(一)口头表扬;
(二)颁发荣誉证书;
(三)公开表彰;
(四)提供学习培训机会;
(五)优先推荐就业或升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本组织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质量、服务贡献等因素,评定志愿者的星级,并给予相应的激励。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将志愿者的服务记录纳入个人信用体系,作为社会评价的重要参考。(此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
第六章 志愿者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本组织保障志愿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有权了解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有权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策划和管理,有权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尊重志愿者的个人意愿,志愿者有权拒绝参与不符合自身意愿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组织方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本组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因自身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本组织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七章 志愿者退出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志愿服务。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退出时,应向志愿者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本组织声誉或服务对象利益的志愿者,有权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本组织志愿者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志愿者管理制度》(侧重于应急志愿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组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组织应急志愿服务的志愿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应急志愿服务,是指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志愿者为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而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四条 本组织设立应急志愿服务队,由志愿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
第二章 应急志愿者招募与培训
第五条 应急志愿者招募条件:
(一)符合本组织志愿者招募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三)具备一定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应急救援的特殊环境;
(五)服从指挥,听从调动。
第六条 应急志愿者招募程序:
(一)在常规志愿者招募的基础上,增加应急救援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考核;
(二)对通过考核的志愿者进行专门的应急志愿服务培训;
(三)与应急志愿者签订《应急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应急志愿者培训内容:
(一)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包括急救、自救互救、消防、疏散等;
(二)应急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应急志愿服务行为规范;
(四)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
(五)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应急志愿者培训形式:
(一)集中授课;
(二)实地演练;
(三)模拟演练;
(四)线上学习;
(五)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联合演练。
第九条 本组织建立应急志愿者培训档案,记录应急志愿者的培训情况。
第三章 应急志愿服务管理
第十条 应急志愿服务响应机制:
(一)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志愿者管理部门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令,启动应急志愿服务响应;
(二)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应急志愿者;
(三)应急志愿者根据通知要求,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集合;
(四)志愿者管理部门对应急志愿者进行任务分配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应急志愿服务内容:
(一)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物资搬运、秩序维护等工作;
(二)为受灾群众提供心理疏导、生活保障、信息咨询等服务;
(三)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四)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教育。
第十二条 应急志愿服务保障:
(一)为应急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服、手套、口罩等;
(二)为应急志愿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为应急志愿者提供必要的食宿和交通保障;
(四)为应急志愿者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
第十三条 应急志愿服务纪律:
(一)服从指挥,听从调动;
(二)严格遵守应急救援操作规程;
(三)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发生意外;
(四)不得擅自行动,不得散布谣言;
(五)尊重受灾群众,不得歧视和伤害他们。
第十四条 应急志愿服务评估:
(一)在应急志愿服务结束后,志愿者管理部门对应急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二)评估内容包括:应急响应速度、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组织协调等;
(三)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第四章 应急志愿者激励与保障
第十五条 本组织对在应急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激励形式包括:
(一)通报表扬;
(二)颁发荣誉证书;
(三)给予物质奖励;
(四)推荐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
(五)在志愿者服务记录中予以加分。
第十七条 本组织为因参与应急志愿服务而受伤或致残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
第十八条 本组织为因参与应急志愿服务而牺牲的志愿者家属提供慰问和帮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组织志愿者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志愿者管理制度》(侧重于社区志愿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提升社区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社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社区注册登记并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在本社区范围内,为社区居民提供的无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环境卫生、社区治安巡逻、社区文化活动、社区助老助残、社区教育辅导等。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设立志愿者工作站,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服务记录和服务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社区志愿者招募
第五条 社区志愿者招募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身心健康,具有志愿服务意愿的社区居民或在本社区工作、学习的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龄限制)
(二)热爱社区,热心公益,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备与所提供志愿服务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
(五)愿意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培训。
第六条 社区志愿者招募程序:
(一)发布招募公告:通过社区宣传栏、微信群、社区网站等渠道发布招募信息,明确招募岗位、服务内容、报名方式等。
(二)报名:申请者填写《社区志愿者报名表》,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
(三)资格审查:志愿者工作站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其身份信息和相关资质。
(四)面试: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者进行面试,了解其服务意愿、服务能力和服务经历。
(五)岗前培训:对通过面试的报名者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志愿服务理念、社区情况、服务技能、安全知识、社区规章制度等。
(六)注册登记:对完成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报名者进行注册登记,颁发社区志愿者证书。
第三章 社区志愿者培训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根据社区服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志愿者培训。
第八条 培训内容包括:
(一)志愿服务理念和职业道德;
(二)社区情况和居民需求;
(三)服务技能和沟通技巧;
(四)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
(五)社区规章制度。
第九条 培训形式包括:
(一)集中授课;
(二)案例分析;
(三)经验交流;
(四)实地演练;
(五)线上学习;
(六)社区骨干志愿者传帮带。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建立志愿者培训档案,记录志愿者的培训情况。
第四章 社区志愿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根据社区服务需求,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活动安排应充分考虑志愿者的意愿、时间和能力。
第十三条 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遵守社区规章制度;
(三)尊重社区居民的人格和权利;
(四)认真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五)注意自身安全;
(六)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利用志愿服务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包括:
(一)提供必要的服务工具和物资;
(二)提供安全保障;
(三)提供必要的食宿和交通补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购买志愿服务保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评价等。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定期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五章 社区志愿者激励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建立志愿者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激励形式包括:
(一)口头表扬;
(二)颁发荣誉证书;
(三)公开表彰;
(四)提供学习培训机会;
(五)社区活动优先参与权;
(六)优先推荐参评社区先进个人。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建立志愿者积分制度,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质量、服务贡献等因素,给予志愿者相应的积分,并用积分兑换礼品或服务。
第六章 社区志愿者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保障志愿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有权了解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有权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策划和管理,有权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尊重志愿者的个人意愿,志愿者有权拒绝参与不符合自身意愿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社区居委会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社区居委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因自身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社区居委会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七章 社区志愿者退出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退出时,应向志愿者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社区声誉或居民利益的志愿者,有权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社区居委会志愿者工作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志愿者管理制度》(侧重于大型活动志愿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提升志愿服务质量,保障大型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大型活动志愿服务的志愿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大型活动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为大型体育赛事、文化节庆、会议展览等活动提供的无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引导咨询、语言翻译、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媒体服务等。
第四条 本组织设立大型活动志愿服务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服务记录和服务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大型活动志愿者招募
第五条 大型活动志愿者招募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根据活动性质调整年龄)
(二)热爱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备与所提供志愿服务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
(四)能够保证参与活动所需的志愿服务时间;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活动组委会的相关规定;
(六)愿意接受本组织和活动组委会的管理和培训。
第六条 大型活动志愿者招募程序:
(一)发布招募公告:通过本组织网站、活动官方网站、合作媒体等渠道发布招募信息,明确招募岗位、服务内容、报名方式、截止时间等。
(二)报名:申请者在线填写《大型活动志愿者报名表》,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相关资质证明、外语水平证明等材料。
(三)资格审查:项目组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其身份信息和相关资质,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志愿者。
(四)面试:项目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者进行面试,了解其服务意愿、服务能力、外语水平、沟通能力等,进一步筛选志愿者。
(五)技能测试:根据服务岗位的特殊要求,对报名者进行相应的技能测试,如语言翻译测试、电脑操作测试等。(此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
(六)背景调查:根据活动的安全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背景调查。(此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
(七)岗前培训:对通过面试和技能测试(或背景调查)的报名者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志愿服务理念、活动介绍、服务技能、安全知识、行为规范、突发事件处理等。
(八)岗位分配:根据志愿者的意愿、特长和培训情况,将志愿者分配到不同的服务岗位。
(九)注册登记:对完成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报名者进行注册登记,颁发大型活动志愿者证书和工作证件。
第三章 大型活动志愿者培训
第七条 项目组根据大型活动的需求,组织志愿者进行分层分类培训。
第八条 培训内容包括:
(一)通用培训:志愿服务理念、职业道德、活动背景知识、安全知识、行为规范、沟通技巧等。
(二)岗位培训:针对不同服务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如引导咨询技巧、语言翻译技巧、秩序维护技巧、媒体服务技巧等。
(三)礼仪培训:志愿者仪容仪表、言谈举止、服务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四)应急培训:突发事件处理、急救知识、消防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条 培训形式包括:
(一)集中授课;
(二)案例分析;
(三)情景模拟;
(四)实地演练;
(五)线上学习;
(六)邀请专家讲座。
第十条 项目组建立志愿者培训档案,记录志愿者的培训情况。
第四章 大型活动志愿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组制定详细的志愿服务工作计划,明确各岗位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组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包括:
(一)提供统一的志愿者服装和工作证件;
(二)提供必要的服务工具和物资;
(三)提供安全保障;
(四)提供食宿和交通补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购买志愿服务保险;
(六)提供医疗保障;
(七)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
第十三条 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活动组委会的各项规定;
(二)遵守志愿者行为规范;
(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四)尊重服务对象,热情周到地提供服务;
(五)注意自身安全,及时报告突发情况;
(六)保守活动机密,不得泄露未经公开的信息;
(七)维护活动形象,展示志愿者风采。
第十四条 项目组建立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评价等。
第十五条 项目组定期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巡查和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组设立志愿者服务热线,解答志愿者的疑问,处理志愿者的投诉。
第五章 大型活动志愿者激励
第十七条 项目组建立志愿者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激励形式包括:
(一)口头表扬;
(二)颁发荣誉证书;
(三)赠送活动纪念品;
(四)提供免费参观活动的机会;
(五)优先推荐参加本组织的其他活动;
(六)在志愿者服务记录中予以加分。
第十九条 项目组将志愿者的服务记录纳入个人信用体系,作为社会评价的重要参考。(此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
第六章 大型活动志愿者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项目组保障志愿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有权了解大型活动的相关信息,有权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策划和管理,有权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尊重志愿者的个人意愿,志愿者有权拒绝参与不符合自身意愿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项目组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项目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因自身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项目组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七章 大型活动志愿者退出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退出时,应向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活动声誉或服务对象利益的志愿者,有权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组织大型活动志愿服务项目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志愿者管理制度》(侧重于青少年志愿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少年志愿服务工作,培养青少年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组织开展的青少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年龄范围为14-18周岁。(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龄限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青少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少年利用课余时间,在自愿的基础上,为社会和他人提供的无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环境保护、助老助残、公益宣传等。
第四条 本组织设立青少年志愿服务部,由专职人员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服务记录和服务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青少年志愿者招募
第五条 青少年志愿者招募条件:
(一)年满十四周岁,十八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具有志愿服务意愿的在校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龄限制)
(二)热爱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学习成绩良好,不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
(五)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六)愿意接受本组织的管理和培训。
第六条 青少年志愿者招募程序:
(一)发布招募公告:通过学校、社区、网络等渠道发布招募信息,明确招募岗位、服务内容、报名方式、截止时间等。
(二)报名:申请者填写《青少年志愿者报名表》,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学生证)、监护人同意书等材料。
(三)资格审查:青少年志愿服务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其身份信息和相关资料,并与学校或监护人联系,确认其真实情况。
(四)面试:青少年志愿服务部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者进行面试,了解其服务意愿、服务动机、时间安排等,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志愿服务。
(五)岗前培训:对通过面试的报名者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志愿服务理念、安全知识、行为规范、服务技能、团队合作等。
(六)注册登记:对完成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报名者进行注册登记,颁发青少年志愿者证书。
第三章 青少年志愿者培训
第七条 青少年志愿服务部根据青少年志愿者的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活动。
第八条 培训内容包括:
(一)志愿服务理念和职业道德;
(二)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三)沟通技巧和团队合作;
(四)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
(五)服务技能和专业知识,如急救知识、环保知识、助老知识等。
第九条 培训形式包括:
(一)集中授课;
(二)小组讨论;
(三)角色扮演;
(四)实地考察;
(五)经验分享;
(六)线上学习。
第十条 青少年志愿服务部建立志愿者培训档案,记录志愿者的培训情况。
第四章 青少年志愿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青少年志愿服务部根据社区和社会的需求,设计和组织适合青少年参与的志愿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应充分考虑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安全保障,避免安排高风险或超出青少年能力范围的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 志愿者服务部应为青少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包括:
(一)提供安全保障;
(二)提供必要的服务工具和物资;
(三)购买志愿服务保险;
(四)提供交通补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提供指导老师;
(六)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 青少年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遵守本组织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和权利;
(四)认真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五)注意自身安全,听从指导老师的安排;
(六)不得利用志愿服务进行营利性活动;
(七)及时向指导老师报告服务情况。
第十五条 青少年志愿服务部建立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评价等,并定期向学校和监护人反馈。
第十六条 青少年志愿服务部定期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五章 青少年志愿者激励
第十七条 本组织建立青少年志愿者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激励形式包括:
(一)口头表扬;
(二)颁发荣誉证书;
(三)公开表彰;
(四)提供学习培训机会;
(五)在学校综合素质评价中予以加分;
(六)优先推荐参加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本组织与学校合作,将志愿服务纳入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章 青少年志愿者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青少年志愿服务部保障志愿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有权了解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有权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策划和管理,有权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青少年志愿服务部尊重志愿者的个人意愿,志愿者有权拒绝参与不符合自身意愿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本组织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本组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因自身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本组织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七章 青少年志愿者退出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退出时,应向青少年志愿服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说明退出原因。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本组织声誉或服务对象利益的志愿者,有权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组织青少年志愿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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