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后勤管理是幼儿园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它关系到幼儿的健康成长、教师的安心工作和幼儿园的整体发展。《幼儿园后勤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规范后勤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安全卫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效的后勤管理也是实施高质量社区服务计划的基础。本文将呈现几篇不同侧重点的《幼儿园后勤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借鉴,旨在帮助幼儿园构建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后勤管理体系,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幼儿和社区。
篇一:《幼儿园后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后勤管理工作,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幼儿健康成长和教职工安心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全体后勤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炊事员、保育员、卫生保健员、维修人员、保安等。
第三条 后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服务至上,保障有力;
(三)精打细算,节约开支;
(四)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五)定期检查,及时整改。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幼儿园设立后勤管理领导小组,由园长担任组长,分管后勤的副园长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后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后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后勤工作,协调解决后勤问题。
第五条 后勤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幼儿园后勤工作计划;
(二)负责幼儿园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三)负责幼儿园物资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四)负责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秩序;
(五)负责幼儿园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工作;
(六)负责幼儿园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
(七)负责幼儿园食堂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八)负责幼儿保健工作,预防疾病发生;
(九)负责教职工的后勤服务工作;
(十)完成园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岗位后勤人员的职责:
(一)炊事员:负责食堂饭菜的烹饪制作,保证饭菜的质量和卫生,做好餐具消毒工作,节约粮食,降低成本。
(二)保育员:负责幼儿生活护理,包括喂饭、喂药、换衣、如厕等,保持幼儿个人卫生,做好幼儿活动场所的卫生清洁工作。
(三)卫生保健员:负责幼儿健康检查,建立幼儿健康档案,宣传卫生保健知识,预防传染病发生,处理幼儿突发疾病。
(四)维修人员:负责幼儿园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
(五)保安:负责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秩序,防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保护幼儿园财产安全。
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幼儿园财务管理实行园长负责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档案。
第八条 幼儿园经费收入包括:政府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幼儿园财务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幼儿园经费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办公经费、教学设备购置、维修费、水电费等。所有支出必须经过园长审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条 幼儿园财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向教职工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四章 物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幼儿园物资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选择质量好、价格优的供应商。
第十三条 幼儿园物资采购必须经过园长审批,采购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批金额和品种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幼儿园物资入库时,保管员应当认真核对数量和质量,填写物资入库单。
第十五条 幼儿园物资发放应当实行领用登记制度,领用人应当填写领用单,经园长审批后方可领取。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对物资进行清点盘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对物资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和浪费。
第五章 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八条 幼儿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巡逻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门卫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所有进入幼儿园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安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 卫生保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幼儿身体健康。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对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幼儿健康档案。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对食堂的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幼儿的预防接种工作,预防传染病发生。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幼儿的卫生习惯培养,教育幼儿勤洗手、不乱扔垃圾。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对环境进行消毒,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第七章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设施设备维修登记制度,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防止损坏和浪费。
第八章 食堂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范围经营。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安全卫生。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食堂应当做好餐具消毒工作,确保餐具卫生。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食堂应当建立食品留样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食堂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幼儿园后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幼儿园后勤管理制度》(侧重食品安全与卫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食堂的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烹饪、供应、留样、餐具消毒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
(二)全程控制,责任到人;
(三)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四)社会共治,公众参与。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幼儿园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园长担任组长,分管后勤的副园长担任副组长,食堂负责人、保健医生、教师代表、家长代表为成员。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第五条 食堂负责人的职责:
(一)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负责食堂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烹饪、供应、留样、餐具消毒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四)负责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和培训;
(五)负责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完成园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炊事员的职责:
(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食品加工、烹饪;
(二)保证饭菜的质量和卫生,做到色香味俱全;
(三)做好餐具消毒工作,确保餐具卫生;
(四)节约粮食,降低成本;
(五)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报告。
第七条 保健医生的职责:
(一)负责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二)对幼儿进行健康教育,提高幼儿的健康意识;
(三)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意见;
(四)处理幼儿突发疾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食品采购与验收制度
第八条 幼儿园应当选择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向供应商索取食品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采购人员应当认真验收食品,检查食品的保质期、生产日期、外观、气味等,确保食品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 严禁采购以下食品:
(一)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腐败、霉变的食品;
(三)来源不明、标签不全的食品;
(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采购应当做好记录,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等信息。
第四章 食品储存制度
第十三条 食品应当分类储存,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 食品储存场所应当保持通风、干燥、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五条 食品应当离墙离地存放,防止受潮、发霉。
第十六条 食品储存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食品过期。
第十七条 严禁将有毒有害物品与食品混放。
第十八条 食品储存应当做好记录,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入库日期、出库日期等信息。
第五章 食品加工与烹饪制度
第十九条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第二十条 食品加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子,勤洗手。
第二十一条 食品加工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生熟食品分开处理,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二条 食品应当充分加热煮透,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严禁使用过期、变质、腐败、霉变的食品进行加工。
第二十四条 食品加工应当做好记录,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加工时间、加工方法等信息。
第六章 食品供应与留样制度
第二十五条 食品供应应当保证饭菜的温度,防止细菌滋生。
第二十六条 食品供应应当做好餐具消毒工作,确保餐具卫生。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必须留样,留样量不得少于125克,留样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第二十八条 食品留样应当做好记录,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信息。
第七章 餐具消毒制度
第二十九条 餐具应当使用专门的洗涤消毒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第三十条 餐具应当经过清洗、消毒、保洁三个环节。
第三十一条 餐具清洗应当先将餐具上的食物残渣清除干净,然后用洗涤剂清洗,再用清水冲洗干净。
第三十二条 餐具消毒应当使用煮沸消毒、蒸汽消毒或者化学消毒等方法。
第三十三条 餐具消毒后应当存放在专门的保洁柜内,防止二次污染。
第三十四条 餐具消毒应当做好记录,详细记录餐具的名称、消毒时间、消毒方法等信息。
第八章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 凡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九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第四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供餐,封存可疑食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幼儿园后勤管理制度》(侧重安全保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幼儿园的安全稳定,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及所有进入幼儿园的人员。
第三条 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谁主管,谁负责;
(三)群防群治,齐抓共管;
(四)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幼儿园设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由园长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园长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保安、教师代表、家长代表为成员。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监督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协调解决安全保卫问题。
第五条 保安的职责:
(一)负责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秩序;
(二)严格执行门卫制度,防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
(三)加强巡逻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四)保护幼儿园财产安全,防止盗窃和破坏;
(五)协助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
(六)完成园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教师的职责:
(一)负责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加强对幼儿的看护,防止幼儿发生意外事故;
(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配合幼儿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门卫制度
第七条 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人员进出幼儿园必须经过门卫。
第八条 外来人员进入幼儿园必须进行登记,说明来访事由,经过园长或者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幼儿园。
第十条 上学和放学时,家长应当在幼儿园门口接送幼儿,不得进入幼儿园。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在门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家长和幼儿注意安全。
第四章 巡逻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保安应当每天对幼儿园进行巡逻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围墙、门窗等部位。
第十三条 巡逻检查应当做好记录,详细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章 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安全、防拐骗安全、防性侵安全、防暴力伤害安全等。
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的形式包括:课堂教学、游戏活动、情景模拟、安全演练等。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幼儿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 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对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教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能力。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教职工和幼儿的逃生自救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幼儿园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七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包括:火灾、地震、洪水、雷击、食物中毒、暴力袭击、传染病爆发等。
第二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和疏散。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第八章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包括:建筑物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活动安全等。
第三十一条 安全隐患排查应当做好记录,详细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九章 接送制度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实行幼儿接送制度,确保幼儿安全。
第三十四条 家长应当按时接送幼儿,不得迟到或者早退。
第三十五条 幼儿必须由家长或者监护人接送,不得委托他人接送。特殊情况下,必须提前告知幼儿园,并提供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核实接送人员的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将幼儿交给接送人员。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接送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接送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接送时间等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幼儿园后勤管理制度》(侧重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幼儿园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延长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率,为幼儿提供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所有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教学设备、生活设备、安全设备、办公设备等。
第三条 幼儿园设施设备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二)定期检查,及时维护;
(三)规范使用,安全操作;
(四)节约资源,降低成本。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幼儿园设立设施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由园长担任组长,分管后勤的副园长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维修人员、教师代表为成员。设施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设施设备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设施设备管理问题。
第五条 维修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幼儿园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二)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设备,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建立设施设备维修档案,详细记录维修情况;
(五)负责新购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
(六)完成园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教师的职责:
(一)负责本班级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二)爱护设施设备,正确使用,防止损坏;
(三)发现设施设备故障及时报修;
(四)配合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工作;
(五)对幼儿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
第三章 设施设备采购制度
第七条 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选择质量好、价格优的供应商。
第八条 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必须经过园长审批,采购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批金额和品种进行采购。
第九条 采购人员应当认真验收设施设备,检查设施设备的质量、规格、型号等,确保符合幼儿园的要求。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设施设备采购档案,详细记录采购的时间、地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供应商等信息。
第四章 设施设备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台账,详细记录设施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存放地点等信息。
第十二条 设施设备应当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标识清晰。
第十三条 设施设备保管员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清点盘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和浪费。
第五章 设施设备使用制度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设施设备使用规范,明确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教师应当按照使用规范正确使用设施设备,防止损坏和浪费。
第十七条 特殊设施设备应当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操作,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对幼儿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提高幼儿的爱护意识。
第六章 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维护保养的内容包括:清洁、润滑、紧固、调整、更换等。
第二十一条 维护保养应当做好记录,详细记录维护保养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施设备故障应当及时报修,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章 设施设备维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设施设备维修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报修的时间、地点、故障现象、维修人员、维修时间、维修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维修人员应当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设备,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 维修应当做好记录,详细记录维修的时间、地点、故障原因、维修方法、更换部件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维修费用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报销。
第八章 设施设备报废制度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设施设备报废标准,明确设施设备的报废条件。
第二十八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设施设备报废应当经过园长审批,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设施设备报废档案,详细记录报废的时间、地点、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报废原因等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幼儿园设施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幼儿园后勤管理制度》(侧重环境卫生与绿化美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幼儿园环境,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的室内外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垃圾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 幼儿园环境卫生与绿化美化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员参与,人人有责;
(二)定期清洁,及时维护;
(三)绿化美化,净化空气;
(四)创建特色,陶冶情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幼儿园设立环境卫生与绿化美化领导小组,由园长担任组长,分管后勤的副园长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保洁人员、教师代表为成员。环境卫生与绿化美化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环境卫生与绿化美化工作制度,监督检查环境卫生与绿化美化工作,协调解决环境卫生与绿化美化问题。
第五条 保洁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幼儿园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工作;
(二)定期对教室、走廊、楼梯、厕所等场所进行清洁消毒;
(三)及时清理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四)负责绿化植物的浇水、施肥、修剪等日常维护;
(五)完成园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教师的职责:
(一)负责本班级环境卫生清洁工作,教育幼儿保持环境卫生;
(二)组织幼儿参与环境卫生与绿化美化活动;
(三)爱护绿化植物,防止破坏;
(四)配合保洁人员做好环境卫生与绿化美化工作。
第三章 室内环境卫生制度
第七条 教室应当每天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新。
第八条 教室应当每天进行清扫,保持地面干净整洁。
第九条 教室应当定期进行消毒,预防传染病发生。
第十条 玩具、图书等物品应当摆放整齐,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 幼儿应当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不乱扔垃圾。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禁止在室内吸烟。
第四章 室外环境卫生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地面干净整洁。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清理排水沟,保持排水畅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清理杂草,防止蚊蝇滋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对室外活动场地进行消毒,预防传染病发生。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对室外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使用。
第五章 绿化美化制度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绿化美化工作,种植花草树木,增加绿化面积。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选择适合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进行种植。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对绿化植物进行日常维护,包括浇水、施肥、修剪、除草等。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组织幼儿参与绿化美化活动,培养幼儿的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绿化宣传牌,提高师幼的绿化意识。
第六章 垃圾处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进行垃圾分类收集。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对可回收垃圾进行回收利用,减少垃圾排放。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对有害垃圾进行安全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清理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与专业的垃圾处理公司签订协议,定期对垃圾进行清运处理。
第七章 卫生检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室内外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垃圾处理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卫生检查应当做好记录,详细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条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幼儿园环境卫生整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幼儿园环境卫生与绿化美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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