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管理制度》是建筑企业规范运营、提升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关键基石。完善的管理制度不仅能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营成本,还能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制定并有效实施《社区服务计划》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品牌形象的重要途径。本文将精选数篇优秀的《建筑企业管理制度》范文,从不同角度深入剖析管理制度的构建与实施,为建筑企业提供实用参考。
篇一:《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主任,负责研究、部署、检查和考核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 组织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 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 组织制定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实施方案;
(三) 组织开展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 负责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
(五) 负责本项目部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九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 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二) 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 参与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五) 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 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 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二) 配备和更新劳动防护用品;
(三) 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五) 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六) 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报企业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不足,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鼓励和支持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新入职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章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工作,确定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识别企业存在的各种危险源;
(二) 评估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和后果;
(三) 确定危险源的风险等级;
(四) 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七条 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确定隐患排查的范围和重点;
(二) 组织开展隐患排查;
(三) 评估隐患的风险等级;
(四) 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五) 组织实施隐患治理;
(六) 验收隐患治理结果;
(七)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保存事故报告、调查报告、处理决定等资料。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不足。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建筑企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升企业竞争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承建的全部工程项目,涵盖工程项目策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
第三条 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 企业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符合GB/T 19001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
第六条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三) 文件控制程序;
(四) 合同管理程序;
(五) 设计控制程序;
(六) 采购控制程序;
(七) 施工过程控制程序;
(八) 检验与试验控制程序;
(九)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 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十一) 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十二) 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第七条 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及时进行改进。
第三章 项目质量管理
第八条 项目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质量职责,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条 项目部应编制项目质量计划,明确项目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明确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并对其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质量记录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工程质量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设计质量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十四条 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并与其签订设计合同,明确设计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要求。
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设计质量。
第五章 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材料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材料供应商,并与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材料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应对采购的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对材料的储存、保管、运输进行管理,防止材料损坏或变质。
第六章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技术措施、质量控制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确保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章 检验与试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检验与试验管理制度,确保检验与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检验与试验设备,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与试验机构进行检验与试验,并对其检验与试验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对检验与试验报告进行管理,确保检验与试验报告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八章 不合格品控制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识别、隔离、处置。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对不合格品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纠正措施,防止不合格品再次发生。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过程进行记录,确保不合格品的处置结果符合要求。
第九章 工程质量验收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工程质量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人员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收集整理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档案。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企业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等。
第三条 合同管理应坚持“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实现合同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企业设立合同管理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企业设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二) 组织合同法律知识培训;
(三) 审查合同草案;
(四) 监督合同履行;
(五) 处理合同纠纷;
(六) 建立合同档案。
第七条 各部门和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配合合同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 法务部门负责提供合同法律咨询,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审查。
第三章 合同签订管理
第九条 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内容符合企业利益。
第十条 合同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合同草案应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重大合同应经法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完整、准确、清晰。
第十三条 合同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归档。
第四章 合同履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 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及时与对方协商,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八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合同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风险管理体系,对合同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防范。
第二十条 合同风险主要包括:
(一) 法律风险: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
(二) 履约风险:对方违约或无力履行合同;
(三) 财务风险:合同价格不合理或支付方式不当;
(四) 技术风险:合同技术条款不明确或不成熟;
(五) 市场风险:市场变化导致合同价值下降。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针对不同的合同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应首先与对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
第二十四条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处理合同纠纷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归档。
第二十七条 合同档案应包括:
(一) 合同文本;
(二) 合同附件;
(三) 变更协议;
(四) 履约记录;
(五) 结算资料;
(六) 纠纷处理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合同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企业对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企业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筹集、资金运用、成本核算、利润分配、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 财务管理应坚持“合法合规、精打细算、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实现财务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企业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企业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二) 组织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
(三) 管理资金,控制成本费用;
(四) 进行财务分析,提供决策支持;
(五) 监督检查财务活动;
(六) 建立财务档案。
第七条 各部门和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工作,配合财务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 企业应制定资金预算,合理安排资金收支。
第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控制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收支制度,防止现金流失。
第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及时催收账款,减少坏账损失。
第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对外投资管理,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安全和收益。
第四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加强成本费用控制,降低运营成本。
第十六条 企业应制定成本费用预算,合理确定成本费用目标。
第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材料成本管理,严格控制材料采购、储存、使用环节的成本。
第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合理确定工资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加强间接费用管理,严格控制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支出。
第二十条 企业应加强项目成本管理,实行项目成本责任制,降低项目成本。
第五章 利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利润管理制度,提高盈利能力,实现利润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收入管理,拓展收入来源,提高收入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成本费用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利润空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税务筹划,合理避税,降低税负。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合理分配利润,用于企业发展和股东回报。
第六章 财务报告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包括: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利润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五) 财务报表附注。
第二十八条 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七章 财务分析与决策
第三十条 企业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 财务分析主要包括:
(一) 偿债能力分析;
(二) 盈利能力分析;
(三) 运营能力分析;
(四) 发展能力分析。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财务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经营策略和财务决策。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
(一) 会计监督;
(二) 内部审计;
(三) 社会审计;
(四) 财政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企业对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企业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健全人才队伍,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企业竞争力,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激励约束、人尽其才”的原则,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第四条 企业设立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企业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二) 组织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
(三) 管理员工档案,处理劳动关系;
(四) 进行人力资源规划,提供决策支持;
(五) 维护员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七条 各部门和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章 招聘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制定招聘计划。
第九条 企业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招聘,如校园招聘、社会招聘、网络招聘等。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招聘程序进行招聘,包括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组织面试、背景调查等。
第十一条 企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用人才。
第十二条 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技能。
第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岗位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 企业应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如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等。
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培训效果的评估,不断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
第五章 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岗位特点,制定明确的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应与薪酬、晋升、奖惩挂钩。
第二十条 企业应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及时反馈考核结果,帮助员工改进工作。
第六章 薪酬福利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薪酬福利体系,吸引和留住人才。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岗位价值、工作能力和贡献,确定合理的薪酬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实行多种薪酬形式,如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提供完善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节日福利等。
第七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劳动纠纷。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和员工成长。
第八章 晋升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晋升机制,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机会。
第三十条 企业应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和发展潜力,进行晋升。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坚持内部晋升为主的原则,优先考虑内部员工的晋升机会。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为晋升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其胜任新的工作。
第九章 员工离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离职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离职程序。
第三十四条 员工离职前,应办理离职手续,如交接工作、退还物品、结算工资等。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离职原因,改进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妥善保管离职员工的档案,防止泄露个人信息。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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