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屋建筑日益增多,房屋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建立健全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社区服务计划》旨在提升社区治理水平,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本文将汇集多篇不同侧重点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为社区管理者和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助力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篇一:《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内所有房屋的安全管理活动。本制度所称房屋,是指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以及其他用途的房屋。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本社区房屋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社区居委会设立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管办”),具体负责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第二章 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的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建立健全本社区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房屋安全意识;
(四) 建立房屋安全信息档案,动态掌握房屋安全状况;
(五) 组织房屋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房屋安全隐患;
(六)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评估;
(七) 组织实施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处理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八) 调解处理房屋安全纠纷;
(九) 接受居民的房屋安全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
(十) 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房管办的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一) 负责本社区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房屋安全巡查、隐患排查、信息收集、档案管理等;
(二) 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 建立健全房屋安全信息档案,动态掌握房屋安全状况;
(四) 及时处理居民的房屋安全投诉和举报;
(五)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评估;
(六) 参与制定和实施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七) 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房屋安全情况;
(八) 完成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一) 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自觉维护房屋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
(三) 定期检查房屋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房屋安全隐患;
(四) 配合社区居委会和有关部门进行房屋安全检查、鉴定和评估;
(五) 及时报告房屋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房屋安全应急处理;
(六) 承担因房屋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第三章 房屋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 建立房屋安全信息档案。房管办应当对本社区内所有房屋建立安全信息档案,包括房屋基本情况、房屋结构情况、房屋使用情况、房屋安全检查记录、房屋安全隐患处理情况等。房屋安全信息档案应当动态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条 开展房屋安全巡查。房管办应当定期组织房屋安全巡查,重点检查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燃气安全等情况。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和评估。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评估。根据鉴定和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加固、修缮、拆除等。
第十二条 加强房屋安全宣传教育。社区居委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房屋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内容包括房屋结构安全知识、消防安全知识、用电安全知识、燃气安全知识等。
第十三条 建立房屋安全应急预案。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条 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包括房屋安全巡查制度、房屋安全隐患报告制度、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制度、房屋安全应急处理制度等。
第四章 房屋安全隐患处理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较小,容易修复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较大,可能导致房屋倒塌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
第十六条 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房管办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隐患等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对于一般隐患,房管办应当督促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房管办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隐患,房管办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拒不整改房屋安全隐患的责任人,社区居委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 处以罚款;
(三) 强制拆除;
(四) 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房屋安全问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侧重房屋装修安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内房屋装修行为,消除装修安全隐患,维护社区居民的公共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所有房屋的装修活动。本制度所称装修,是指对房屋内部进行装饰、装修、拆改等施工活动。
第三条 房屋装修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本社区房屋装修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社区居委会设立装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装修办”),具体负责房屋装修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是房屋装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承担装修安全责任。
第二章 装修管理职责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的装修管理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房屋装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建立健全本社区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开展房屋装修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装修安全意识;
(四) 审核装修申请,监督装修过程,处理装修纠纷;
(五) 建立装修管理档案,动态掌握装修情况;
(六)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装修安全检查;
(七) 组织实施装修安全应急预案,处理装修安全突发事件;
(八) 接受居民的装修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
(九) 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装修管理工作。
第七条 装修办的装修管理职责:
(一) 负责本社区房屋装修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装修申请审核、装修过程监督、装修安全检查、装修纠纷处理等;
(二) 组织开展房屋装修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 建立装修管理档案,动态掌握装修情况;
(四) 及时处理居民的装修投诉和举报;
(五)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装修安全检查;
(六) 参与制定和实施装修安全应急预案;
(七) 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装修安全情况;
(八) 完成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其他装修管理工作。
第八条 装修人的装修管理职责:
(一) 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房屋装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装修前必须向装修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 委托具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
(四) 按照批准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
(五)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装修安全;
(六) 文明施工,避免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七) 及时清理装修垃圾,保持社区环境卫生;
(八) 承担因装修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第三章 装修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装修人进行装修前,应当向装修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二) 装修方案(包括装修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材料清单等);
(三) 装修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 装修公司与装修人签订的装修合同复印件;
(五) 装修保证金缴纳凭证。
第十条 装修办收到装修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 装修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
(二) 装修方案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三) 装修方案是否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 装修公司是否具有资质。
第十一条 装修办审核通过后,应当向装修人发放《装修许可证》。装修人凭《装修许可证》方可进行装修。
第十二条 装修申请未获批准的,装修办应当书面告知装修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装修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
第十四条 装修公司应当按照批准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五条 装修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装修安全。
第十六条 装修公司应当文明施工,避免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 装修公司应当及时清理装修垃圾,保持社区环境卫生。
第十八条 装修办应当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装修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装修人应当配合装修办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 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确需拆改房屋结构的,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装修材料。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严禁违章用电。装修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严禁乱倒装修垃圾。装修垃圾必须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
第二十四条 严禁噪声扰民。装修施工时间应当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装修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装修人应当立即报告装修办和有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六章 装修验收与保证金退还
第二十六条 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向装修办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装修办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 装修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装修方案;
(二) 装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 装修垃圾是否清理干净;
(四) 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装修办应当出具《装修验收合格证明》。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凭《装修验收合格证明》,可以向装修办申请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拒不整改的,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于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侧重出租房屋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范围内所有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本制度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房屋。
第三条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应当坚持“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出租人、承租人、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本社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社区居委会设立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出租办”),具体负责出租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人是出租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承担出租房屋安全责任。
第二章 出租管理职责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的出租管理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出租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建立健全本社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开展出租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意识;
(四) 建立出租房屋信息档案,动态掌握出租房屋情况;
(五) 组织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六)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出租房屋安全鉴定和评估;
(七) 组织实施出租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处理出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八) 调解处理出租房屋安全纠纷;
(九) 接受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
(十) 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出租办的出租管理职责:
(一) 负责本社区出租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出租房屋信息登记、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档案管理等;
(二) 组织开展出租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 建立健全出租房屋信息档案,动态掌握出租房屋情况;
(四) 及时处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投诉和举报;
(五)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出租房屋安全鉴定和评估;
(六) 参与制定和实施出租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七) 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出租房屋安全情况;
(八) 完成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其他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第八条 出租人的出租管理职责:
(一) 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出租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出租房屋前,应当如实向出租办申报登记;
(三) 确保出租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包括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燃气安全等;
(四) 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五) 向承租人宣传安全知识,督促承租人遵守安全规定;
(六) 配合社区居委会和有关部门进行出租房屋安全检查、鉴定和评估;
(七) 及时报告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出租房屋安全应急处理;
(八) 承担因出租房屋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第九条 承租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 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出租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爱护出租房屋,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
(三) 安全使用出租房屋,不得违章用电、违章用气;
(四) 注意消防安全,不得乱扔烟头、乱拉电线;
(五) 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出租人和社区居委会报告;
(六) 配合出租人和社区居委会进行出租房屋安全检查;
(七) 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
第三章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建立出租房屋信息档案。出租办应当对本社区内所有出租房屋建立安全信息档案,包括房屋基本情况、出租人信息、承租人信息、房屋安全检查记录、房屋安全隐患处理情况等。出租房屋信息档案应当动态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实行出租房屋登记制度。出租人出租房屋前,应当如实向出租办申报登记,填写《出租房屋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出租办应当定期组织出租房屋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燃气安全等情况。对于发现的出租房屋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出租人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加强出租房屋安全宣传教育。社区居委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出租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内容包括房屋结构安全知识、消防安全知识、用电安全知识、燃气安全知识等。
第十四条 建立出租房屋安全应急预案。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出租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
第四章 出租房屋安全隐患处理
第十五条 出租房屋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较小,容易修复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较大,可能导致房屋倒塌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
第十六条 对于发现的出租房屋安全隐患,出租办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隐患等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对于一般隐患,出租办应当督促出租人及时进行整改。出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出租办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隐患,出租办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拒不整改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的出租人,社区居委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 处以罚款;
(三) 强制拆除;
(四) 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出租房屋安全问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侧重老旧房屋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内所有老旧房屋的安全管理。本制度所称老旧房屋,是指建造时间较长,结构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具体范围由社区居委会确定。
第三条 老旧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重点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本社区老旧房屋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社区居委会设立老旧房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老房办”),具体负责老旧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是老旧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第二章 老旧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的老旧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建立健全本社区老旧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开展老旧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房屋安全意识;
(四) 建立老旧房屋安全信息档案,动态掌握房屋安全状况;
(五) 组织老旧房屋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房屋安全隐患;
(六)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老旧房屋安全鉴定和评估;
(七) 组织实施老旧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处理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八) 调解处理老旧房屋安全纠纷;
(九) 接受居民的房屋安全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
(十) 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老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老房办的老旧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一) 负责本社区老旧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房屋安全巡查、隐患排查、信息收集、档案管理等;
(二) 组织开展老旧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 建立健全老旧房屋安全信息档案,动态掌握房屋安全状况;
(四) 及时处理居民的房屋安全投诉和举报;
(五)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老旧房屋安全鉴定和评估;
(六) 参与制定和实施老旧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七) 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老旧房屋安全情况;
(八) 完成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其他老旧房屋管理工作。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老旧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一) 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自觉维护房屋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
(三) 定期检查房屋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房屋安全隐患;
(四) 配合社区居委会和有关部门进行房屋安全检查、鉴定和评估;
(五) 及时报告房屋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房屋安全应急处理;
(六) 承担因房屋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第三章 老旧房屋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 建立老旧房屋安全信息档案。老房办应当对本社区内所有老旧房屋建立安全信息档案,包括房屋基本情况、房屋结构情况、房屋使用情况、房屋安全检查记录、房屋安全隐患处理情况、房屋安全鉴定评估报告等。房屋安全信息档案应当动态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条 开展老旧房屋安全巡查。老房办应当增加老旧房屋安全巡查的频率,重点检查房屋结构安全、屋顶漏水情况、墙体开裂情况、地基沉降情况、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燃气安全等情况。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实施老旧房屋安全鉴定和评估。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评估。根据鉴定和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加固、修缮、拆除等。对于鉴定为危房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加强老旧房屋安全宣传教育。社区居委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老旧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房屋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内容包括房屋结构安全知识、消防安全知识、用电安全知识、燃气安全知识、以及老旧房屋的特殊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建立老旧房屋安全应急预案。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老旧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条 争取政府支持,加大老旧房屋改造力度。社区居委会应当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老旧房屋改造力度,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房屋的安全性。
第四章 老旧房屋安全隐患处理
第十五条 老旧房屋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较小,容易修复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较大,可能导致房屋倒塌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
第十六条 对于发现的老旧房屋安全隐患,老房办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隐患等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对于一般隐患,老房办应当督促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老房办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隐患,老房办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拒不整改老旧房屋安全隐患的责任人,社区居委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 处以罚款;
(三) 强制拆除;
(四) 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房屋安全问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侧重应急处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房屋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等引发的各类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三条 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本社区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社区居委会设立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社区居民、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积极参与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服从统一指挥,配合应急行动。
第二章 应急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一) 指挥长: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担任。
(二) 副指挥长:由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担任。
(三) 成员:由社区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社区民警、社区医生等组成。
第七条 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制定和完善本社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 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应急信息报告制度;
(四) 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五) 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
(六) 协调各方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七) 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情况;
(八) 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管理工作。
第八条 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具体负责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一) 综合协调组: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以及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二) 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搜救被困人员,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三) 医疗救护组: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运;
(四) 安全保卫组: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群众,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五) 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应急物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保障;
(六) 宣传报道组:负责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舆论,稳定社会情绪。
第三章 应急预案与准备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二) 风险评估与预防措施;
(三)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四) 应急处置程序与措施;
(五) 应急资源保障;
(六)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七) 善后处置与总结评估。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组织房屋安全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物资充足、完好、可用。应急物资包括:
(一) 抢险救援器材:如铁锹、镐头、绳索、手电筒等;
(二) 医疗救护用品:如急救箱、绷带、纱布、消毒液等;
(三) 生活保障物资:如饮用水、食品、毛毯、帐篷等;
(四) 通讯设备:如对讲机、移动电话等。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训练有素、反应迅速的应急队伍。应急队伍成员应当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技能,能够胜任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 应急响应与处置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社区居委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一) 立即组织抢险救援,搜救被困人员,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二) 及时向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护;
(三) 迅速控制事态,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四)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
(五) 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群众,安抚群众情绪;
(六) 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舆论,稳定社会情绪。
第十五条 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效进行。
第十六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善后处置工作,包括:
(一) 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基本生活;
(二) 修复受损房屋,恢复正常秩序;
(三) 对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四)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信息报告与发布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应急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
(二) 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
(三) 事件发展趋势;
(四) 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五) 需要请求的支援。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
(一) 事件的基本情况;
(二) 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三) 需要公众配合的事项;
(四) 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房屋安全问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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