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安全管理制度 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高校安全管理制度》是维护校园稳定、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石。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高校面临的安全挑战日益复杂多样,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于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至关重要。《高校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能提升学校的整体安全水平,也有助于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社区服务计划作为高校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也需要安全制度的保障才能顺利开展。本文将展示几篇不同侧重点的《高校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旨在为高校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篇一:《高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高校安全管理制度 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以及所有在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全面领导学校安全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三)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和完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

(六)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七)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安全工作;

(八)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安全工作办公室,作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安全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

(四)负责各类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和演练;

(五)负责安全事故的接报、登记、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负责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学校安全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七)负责安全档案的管理;

(八)完成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配合学校安全工作办公室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完成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安全工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章 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实验人员要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三)实验室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

(四)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要严格管理,妥善存放,并建立使用登记制度;

(六)废弃的化学品、实验材料等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条 食堂安全管理:

(一)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二)食堂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食堂要加强餐具的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四)食堂要加强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和销售管理,防止食品变质;

(五)食堂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宿舍安全管理:

(一)宿舍要加强防火、防盗安全管理;

(二)学生要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三)学生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防止被盗;

(四)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五)宿舍管理人员要加强巡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图书馆安全管理:

(一)图书馆要加强防火、防盗安全管理;

(二)读者要自觉遵守图书馆管理规定,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图书馆;

(三)图书馆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四)图书馆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一)学校要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二)机动车辆要按照规定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

(三)行人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四)学校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章 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当事人或发现人要立即向学校安全工作办公室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高校安全管理制度》(侧重消防安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区域,包括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体育场馆等。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制定和完善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六)负责消防器材的配备、维护和管理;

(七)负责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八)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九)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办公室,作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消防安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

(四)负责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和演练;

(五)负责消防器材的配备、维护和管理;

(六)负责火灾事故的接报、登记、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七)负责消防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八)负责消防档案的管理;

(九)完成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包括: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负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五)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消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配合学校消防安全办公室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

(一)实验室: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定期检查通风、排气设施,确保安全;

(二)学生宿舍:禁止使用违章电器,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定期检查消防设施;

(三)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定,定期检查燃气、电器设备,确保安全;

(四)图书馆:严禁吸烟,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定期检查消防设施;

(五)配电室:定期检查电器设备,保持通风良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六)锅炉房:严格执行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锅炉及附属设备,确保安全。

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对消防通道的管理,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用火、用电的管理,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章用火、用电。

第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严禁非法储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要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六条 消防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消防安全知识;

(三)火灾预防常识;

(四)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五)火灾逃生自救知识;

(六)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消防宣传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举办消防知识讲座;

(二)播放消防宣传片;

(三)张贴消防宣传画;

(四)开展消防演练;

(五)利用校园网、广播等媒体进行消防宣传。

第五章 火灾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当事人或发现人要立即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向学校消防安全办公室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火势,防止火灾蔓延。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办公室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查明火灾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高校安全管理制度》(侧重学生安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教育先行”的方针,实行“学校主导,部门协同,学生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学生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全面领导学校学生安全工作。

第二章 学生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学生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制定学校学生安全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三)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四)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预警机制;

(五)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学生安全工作;

(六)负责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七)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学生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处(或相关部门),作为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或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三)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预警机制;

(四)负责学生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学校学生安全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五)负责学生安全事故的接报、登记、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协调各学院、各班级开展学生安全工作;

(七)负责学生安全档案的管理;

(八)完成学校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学生安全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是本学院学生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

(二)组织开展本学院的学生安全教育活动;

(三)建立健全本学院的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四)及时掌握本学院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安全状况,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五)配合学校学生工作处(或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完成学校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工作处(或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学生安全工作。

第九条 各班级是本班级学生安全工作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本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本班级的学生安全教育活动;

(二)及时了解本班级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安全状况,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三)配合学校学生工作处(或相关部门)和学院做好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及时向学校和学院报告学生安全方面的重要情况。

第三章 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要将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的教育教学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三)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

(四)应急避险教育,提高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六)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七)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

(八)防诈骗教育,提高学生的防诈骗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一)学生请销假制度;

(二)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三)学生外出活动管理制度;

(四)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五)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制度;

(六)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创造安全、整洁、舒适的宿舍环境。

第十四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进行赌博、酗酒等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外出活动的管理,建立外出活动审批制度,确保学生外出活动安全。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外出活动要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外出活动期间要注意安全,遵守纪律,按时返回。

第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实习实训的管理,确保实习实训安全。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实习实训要遵守实习实训安全规程,听从指导教师的安排,注意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建立心理咨询室,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学生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遇到心理问题要及时向老师或心理咨询师寻求帮助。

第四章 学生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后,当事人或发现人要立即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或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或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学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学生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取消相关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高校安全管理制度》(侧重网络安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网络安全管理,维护学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连接到校园网的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移动终端以及其他信息系统。

第三条 学校网络安全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校成立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全面领导学校网络安全工作。

第二章 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网络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制定学校网络安全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三)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预警机制;

(五)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网络安全工作;

(六)负责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七)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网络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信息中心(或相关部门),作为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网络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信息中心(或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预警机制;

(四)负责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

(五)负责网络安全设备的采购、配置和维护;

(六)负责网络安全监控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网络安全事件;

(七)负责网络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学校网络安全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八)负责网络安全档案的管理;

(九)完成学校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网络安全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学校网络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网络安全教育活动;

(三)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移动终端以及其他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

(四)及时向学校信息中心(或相关部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

(五)配合学校信息中心(或相关部门)做好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完成学校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中心(或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网络安全工作。

第三章 网络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 用户身份认证管理:

(一)所有用户必须进行身份认证才能访问校园网;

(二)用户账号和密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他人;

(三)用户密码必须定期更换,并符合安全强度要求;

(四)对长期不使用的用户账号要及时注销。

第十条 访问控制管理:

(一)对校园网的访问要进行严格的访问控制,限制非法访问;

(二)对重要服务器和信息系统要进行重点保护,设置访问权限;

(三)禁止未经授权访问他人计算机和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设备管理:

(一)学校要配备必要的网络安全设备,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病毒查杀软件等;

(二)网络安全设备要定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网络安全设备的配置要符合安全要求,防止出现安全漏洞。

第十二条 病毒防护管理:

(一)所有连接到校园网的计算机和服务器必须安装病毒查杀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库;

(二)定期进行病毒扫描,及时发现和清除病毒;

(三)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和程序,防止病毒感染。

第十三条 数据备份与恢复管理:

(一)对重要数据要进行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二)建立完善的数据恢复机制,确保在发生数据丢失或损坏时能够及时恢复数据。

第十四条 安全漏洞管理:

(一)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及时发现和修复安全漏洞;

(二)关注最新的安全漏洞信息,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三)禁止利用安全漏洞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 日志审计管理:

(一)对网络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志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二)对用户访问行为进行日志审计,防止非法访问;

(三)日志信息要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四章 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当事人或发现人要立即向学校信息中心(或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第十七条 学校信息中心(或相关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查明事件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对发生网络安全事件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在网络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网络安全事件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高校安全管理制度》(侧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学校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洪水、台风等;

(二)事故灾难:如建筑物倒塌、交通安全事故、实验室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如暴力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等。

第三条 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配合、预防为主、处置与恢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全面领导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五)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六)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指挥;

(七)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善后工作;

(八)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负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完善;

(四)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五)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

(六)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七)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

(八)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档案管理;

(九)完成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规定;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三)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五)及时向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六)配合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七)完成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突发事件预防与预警

第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如实验室、食堂、宿舍、图书馆、配电室等,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师生员工做好防范准备。

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当事人或发现人要立即向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第十四条 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核实情况,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优先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

第十六条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应急处理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善后处理,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章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及时、准确、客观,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

(二)事件的简要经过;

(三)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

(四)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五)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突发事件扩大或延误应急处理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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