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度 实验室管理制度完整版

学校实验室是科学教育与研究的重要基地,其安全高效运行直接关系师生福祉与教学质量。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保障实验安全、规范操作流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培养学生严谨科学态度的必然要求。同时,结合《社区服务计划》的推行,旨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本文将呈现几篇详尽的《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篇一:《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度》(侧重安全规范与应急处理)

第一章 总则

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度 实验室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实验室管理,保障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及国家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高效的实验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类型的实验室,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计算机实验室、工程实训中心等。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全体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包括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及外来协作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规划、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或系部)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教育与检查。组长由学院(系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各实验室设立安全责任人(通常为实验室负责人或指定教师),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制定与执行、危险源辨识与控制、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是实验项目(或课题)期间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参与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操作指导,并监督其实验过程。

第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定,化学品及危险品的规范管理,协助进行安全检查和应急处置。

第十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学生,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并通过考核,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具备基本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

第三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保持整洁、安静、有序。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饮食、喧哗、追逐打闹及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进入实验室人员须穿着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短裤(裙)等。进行特定实验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PPE),如实验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口罩等。长发必须束起。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安全出口、消防器材、应急喷淋、洗眼器等安全设施附近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第十四条 爱护实验室内一切设施和仪器设备。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挪动、拆卸仪器设备。熟悉所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第十五条 实验结束后,必须按规定整理实验台面,清洁仪器设备,妥善处理废弃物,关闭水源、电源、气源(如使用),锁好门窗,并填写实验室使用记录。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负责全面检查。

第十六条 节假日或夜间进行实验,须事先向实验室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至少有两人在场,并有应急联络措施。

第十七条 严禁将与实验无关的个人物品(如书包、衣物等)随意堆放在实验台或仪器设备上。

第十八条 发现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实验,并及时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指导教师报告,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药品柜或药品库内,分类存放,标识清晰。剧毒品、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实行“五双”管理(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第二十一条 领用化学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使用前必须了解其理化性质、毒性和防护措施。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并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化学品带出实验室。严禁使用容器盛装饮食或饮水。严禁口尝、鼻嗅或直接用手接触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实验产生的废液、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在指定的容器内,标识清晰,并按规定交由专业机构处理,严禁随意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

第五章 生物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必须在符合相应生物安全等级要求的实验室进行,严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操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实验所用的生物样本、菌(毒)种、细胞株等必须来源清晰,管理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操作必须在生物安全三级(BSL-3)或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二十六条 进行生物实验时,必须采取严格的无菌操作和消毒灭菌措施。实验过程中产生的生物性废物必须经高压蒸汽灭菌等有效方法处理后,按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涉及实验动物的,必须遵守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原则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水、电、气及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用水、用电、用气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水管、电路、气路,发现老化、破损、泄漏等情况应及时报修。

第二十九条 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电器设备应有良好接地。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切断非必要的电源。

第三十条 使用高压气瓶时,必须使用减压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气瓶应固定放置,远离热源、火源,避免暴晒和撞击。不同性质的气体气瓶不得混放。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大型、精密、特殊仪器设备应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七章 消防安全与应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合格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栓、灭火毯等),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用的位置。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火灾报警方式、疏散路线和应急处置程序。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内严禁明火。确需使用明火的,必须事先申请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触电、中毒、生物危害等突发安全事故时,应保持镇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一) 自救互救: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步救助(如冲洗、包扎等)。

(二) 报警:立即向学校保卫部门、实验室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拨打119(火警)、120(急救)、110(匪警)等求助电话。报告时需说明事故地点、类型、严重程度、有无人员伤亡等信息。

(三) 疏散:根据现场情况,有序疏散实验室内及周边人员至安全区域。

(四) 初期处置:在专业救援人员到达前,根据事故类型和自身能力,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如切断电源、气源,使用灭火器灭火,用吸附材料处理泄漏物等)。

第八章 安全教育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危险源辨识、防护技能、应急处置等。新生、新进教师及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准入教育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包括日常自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涵盖安全制度落实、设施设备状况、危险品管理、卫生环境、安全记录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期限,并跟踪落实。

第九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第四十条 学校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评估损失,认定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制定更为具体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二:《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度》(侧重仪器设备管理与资源共享)

第一部分:总论

1.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依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使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购置或接受捐赠的,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3. 管理原则

仪器设备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4. 管理体系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仪器设备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校性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监督检查等。

各二级单位(学院/系/所/中心)是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验收入库、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效益评价、报废处置等。

实验室是仪器设备存放和使用的基本单元,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室仪器设备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部分: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

5. 购置计划与论证

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单价或批量价值达到规定限额的仪器设备,需进行购置论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配套条件、经费预算、预期效益、共享方案等内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论证需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

6. 采购与合同

仪器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签订规范的采购合同,明确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配置、价格、交货期、验收标准、售后服务、知识产权等条款。

7. 验 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合同和技术协议进行严格验收。

(1)开箱验收:核对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外观、包装、随机文件、附件备件等是否齐全、完好。

(2)技术验收:安装调试后,按照技术指标进行性能测试,确认达到合同要求。大型、精密、复杂仪器设备需进行一段时间的试运行。

(3)资料验收:检查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合格证、保修单、装箱单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办理入库及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部分: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8. 建账与建卡

所有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准确地录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建立设备总账和明细账。每台(件)设备建立设备卡片(电子或纸质),详细记录设备信息、技术参数、存放地点、保管人、使用状况等。做到账、卡、物相符。

9. 分类与编号

按照国家标准和学校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科学分类和统一编号,并粘贴条形码或标签,便于识别和管理。

10. 使用与操作

(1)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张贴在设备旁显眼位置。

(2)仪器设备操作人员须经过培训合格,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大型、精密、特殊仪器设备实行持证上岗或授权使用制度。

(3)建立仪器设备使用预约登记制度和使用记录制度。详细记录使用人、使用时间、实验项目、运行状况、故障及处理等信息。使用记录是评价设备使用效益、进行维护保养的重要依据。

(4)保持仪器设备及其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11. 维护与保养

(1)建立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落实责任人。日常保养由使用人或管理人员负责,定期保养和检修由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厂家进行。

(2)制定周期性维护保养计划,特别是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定期进行精度校验、性能测试和功能维护。

(3)建立仪器设备维修档案,记录维修时间、故障现象、维修内容、更换部件、费用等信息。

(4)保障仪器设备运行环境条件(温度、湿度、洁净度、防震、防磁、供电等)符合要求。

12. 低值品与耗材管理

对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标准但需纳入管理的低值仪器设备、工具、零部件及常用实验耗材,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或系统,规范领用、消耗、报废等程序。

第四部分:仪器设备的效益评价与资源共享

13. 使用效益评价

建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体系,定期对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机时)、共享率、服务收入(对外服务)、成果产出(论文、专利、项目支撑)等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设备绩效考核、资源配置、更新改造的重要依据。

14. 资源共享机制

(1)鼓励和推动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精密、通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对校内外开放共享。

(2)建立校级或院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发布设备信息、功能用途、预约方式、收费标准(若有)等。

(3)制定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明确共享流程、用户资格、操作培训、责任划分、收费与结算、服务评价等。

(4)将仪器设备共享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共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部分:仪器设备的处置

15. 调拨与调剂

对于闲置或利用率低的仪器设备,可在校内进行调剂使用,优化资源配置。跨单位调拨需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16. 报废与报损

(1)达到使用年限且无法修复、性能无法满足要求,或因技术淘汰、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2)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毁,无法修复使用的,可申请报损。

(3)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须履行严格的鉴定和审批程序。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

(4)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须及时进行资产核销,并按环保要求进行残值处理或销毁。涉及有毒有害部件的,按规定交由专业机构处理。

17. 账务处理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报损等处置,必须及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部分:责任与奖惩

18. 岗位责任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国资处、二级单位、实验室、设备管理员、使用人)在仪器设备管理各个环节的职责。

19. 检查与监督

学校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包括账物管理、使用记录、维护保养、安全状况、共享效益等。

20. 奖惩措施

对在仪器设备管理、维护、共享、效益提升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等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重大事故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损失或给予处分。

第七部分:附则

21. 制度衔接

本制度与学校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实验室管理等相关制度衔接执行。

22. 解释权

本制度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3.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度》(侧重教学实验与学生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与目标

为规范教学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保障教学实验的顺利开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科学素养,营造良好的实验教学环境,特制定本制度。旨在明确教学实验流程,规范师生行为,确保实验教学效果与安全。

第二条 适用对象与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实验任务的所有实验室及其管理人员、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参与实验的学生。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教学实验管理遵循“以生为本、教学优先、规范有序、安全第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教学实验的组织与安排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

各门实验课程须制定详细的实验教学大纲,明确实验目的、要求、内容、学时、仪器设备、耗材、考核方式等。大纲应体现培养目标要求,注重基础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结合。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

每学期开学前,各开课单位根据教学计划和学生人数,编制详细的实验教学进度表,合理安排实验项目、时间、地点、指导教师、实验班级等,并报送教务部门和实验室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实验教学准备

(1)指导教师须在实验课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实验内容、原理、步骤、仪器操作和安全注意事项,预做实验(必要时),准备好教学资料(讲义、PPT、指导书等)。

(2)实验技术人员(或指导教师)负责提前准备好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器材、药品、试剂、模型等,确保其数量充足、性能完好、摆放有序。需特殊准备的,应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3)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确保实验室环境整洁,水、电、气、网络等设施正常,安全防护用品齐全有效。

第三章:学生实验守则

第七条 实验课前准备

学生必须按要求预习实验内容,了解实验目的、原理、方法和步骤,明确实验中的重点、难点和安全注意事项。部分课程可要求提交预习报告或完成预习测试。未做预习或预习不合格者,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其本次实验资格。

第八条 实验课出勤与纪律

(1)学生应按时进入实验室,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实验,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按规定补做实验。

(2)进入实验室须着装整齐,按规定穿戴实验服等防护用品。保持安静,听从指导教师安排,不得随意走动、喧哗、嬉闹。

(3)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饮食。不得将食物、饮料带入实验室。手机等通讯工具应调至静音或关闭状态。

(4)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如玩游戏、看视频等。

第九条 实验操作规范

(1)认真听取指导教师讲解,仔细阅读实验指导书和仪器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仪器设备、药品试剂。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注意观察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不得凭空臆造、篡改数据。

(3)规范使用仪器设备,爱护实验器材。如遇仪器故障或损坏,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拆卸、修理。

(4)节约用水、用电、用气及实验耗材。药品取用要适量,遵循“节约、安全”原则。

(5)注意实验安全,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了解常用化学品、生物样本的危险性及防护措施。熟悉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应急喷淋、洗眼器等)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条 实验过程记录与报告

(1)实验过程中须认真、及时、准确、清晰地记录原始数据和现象于实验报告本(或指定记录表格)上。记录须用不易褪色的笔书写,保持整洁。

(2)实验结束后,按要求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应包括实验目的、原理、仪器药品、步骤、数据处理、结果分析、讨论、思考题解答等内容。报告要求规范、严谨、真实。

(3)按时提交实验报告。指导教师应及时批改、反馈,并登记成绩。

第十一条 实验结束工作

(1)实验结束后,学生负责整理实验台面,清洗、归位所用仪器、器皿。

(2)按规定处理实验废弃物(废液、废渣、生物垃圾等),分类倒入指定收集容器,不得随意丢弃或倒入下水道。

(3)检查并关闭水源、电源、气源(若使用)。

(4)经指导教师检查确认、签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值日生负责打扫实验室卫生,关好门窗。

第四章:实验室开放与自主实验

第十二条 开放实验室管理

为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学校鼓励实验室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开放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包括开放时间、预约方式、准入条件、安全责任、指导教师安排等。

第十三条 自主设计实验

鼓励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开展自主设计性、研究性实验或参与科研项目。此类实验须提交实验方案,经指导教师和实验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学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实验安全。

第五章:实验教学考核与评价

第十四条 实验成绩评定

实验课程成绩一般由预习情况、操作技能、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出勤纪律等多方面综合评定。具体考核方式和评分标准由各课程组确定,并在实验教学大纲中明确。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质量评价

建立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通过学生评教、教师自评、同行听课、督导检查、实验报告抽查、实验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对实验教学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用于改进实验教学、提升教学质量。

第六章:实验室管理人员与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负责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耗材的申购与管理,环境卫生与安全保障,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实验准备工作,管理实验室开放等。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职责

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与实施,讲解实验原理与操作,指导学生实验过程,批改实验报告,评定实验成绩,进行安全教育与监督,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参与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

第七章:安全与责任

第十八条 安全教育

指导教师在每次实验前必须强调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接受安全准入教育。

第十九条 违规处理

对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学生,指导教师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可暂停其实验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因违规操作造成仪器损坏或安全事故者,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细则制定

各教学实验室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更具体的学生实验守则或操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制度由教务部门会同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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