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危废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公司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

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日益增加,其不当处置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企业危废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旨在确保危废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得到合法、安全、有效的管控。本文将提供若干不同侧重点的《企业危废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企业危废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公司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

篇一:《企业危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企业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企业危废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全程控制。
第五条 企业最高管理者是危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危废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企业设立危废管理领导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环保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生产部、技术部、安环部、采购部、仓储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危废管理规划、重要制度、重大投入及处置方案,协调解决危废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安环部是企业危废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危废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和修订本企业危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组织危废的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办理等环保手续;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危废管理台账,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五)组织对危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六)组织开展危废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考核与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危废贮存设施的规范化管理和日常维护;
(八)负责联系和评估合格的危废处置单位,组织危废的合规转移和处置;
(九)组织对危废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报告工作;
(十)定期向企业危废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危废管理情况。
第八条 各危废产生部门(车间/工段)职责:
(一)严格执行企业危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本部门危废源头分类、收集、暂存等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危废的准确识别、清晰标识和规范包装;
(三)准确记录本部门危废产生种类、数量、特性、去向等信息,并及时报送安环部;
(四)负责本部门危废暂存点(若有)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防止泄漏和污染;
(五)配合安环部进行危废的内部转运和外部转移;
(六)参与本部门涉及危废的应急演练和事故处置。
第九条 采购部职责:负责在采购原辅材料时,优先选择无毒、低毒、低害或易于回收利用的物料,从源头减少危废产生;负责对危废处置服务商的资质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条 技术部职责:负责研究和引进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推动危废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负责对新产生的废物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三章 危废的识别与申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对所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属性判定。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别机构进行鉴别。
第十二条 安环部负责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相关鉴别标准,对企业产生的各类废物进行准确识别和分类,确定危废代码和危险特性。
第十三条 安环部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如实申报危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申报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危废减量化目标和措施、贮存设施建设计划、利用处置方案等,并报送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重新报备。

第四章 危废的产生、收集与内部转运

第十五条 各产生部门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危废的产生量和危害性。
第十六条 危废产生工序应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容器应材质适宜、结构完好、密闭性强,耐腐蚀、防渗漏。
第十七条 危废应进行分类收集,禁止将危废与非危废混合,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危废混合收集。
第十八条 收集危废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废物标签,标签上应注明危废名称、代码、主要成分、危险特性、产生单位、产生日期、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十九条 危废产生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本部门危废的收集、称重、登记,并建立内部管理台账,记录危废的种类、数量、产生时间、交接人等信息。
第二十条 危废在企业内部转运时,应采取防止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的措施。转运路线应尽量避开人流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域。转运工具应专用或在转运后进行彻底清洗。

第五章 危废的贮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的专用危废贮存设施(仓库或堆场)。贮存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地面应硬化处理,并做防渗漏、防腐蚀处理;
(二)设施应能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
(三)应设置泄漏液体收集沟(渠)和应急收集池;
(四)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和工具,以及应急器材和设备(如消防器材、吸收材料等);
(五)贮存设施入口处及库内醒目位置应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识和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不同种类、不同危险特性的危废应分区、分类存放,并有明显的间隔(如通道、隔墙)。性质不相容的危废不得在同一区域贮存。
(七)液态、半固态危废应有防泄漏的包装或容器,并存放在围堰或托盘内。
第二十二条 危废贮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安环部负责危废贮存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具体包括:
(一)建立危废出入库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危废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入库日期、出库日期、去向等信息,做到账物相符;
(二)定期对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容器完好性、标签清晰度、防渗漏措施有效性、应急设备可用性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
(三)保持贮存场所的清洁卫生,严禁在贮存场所内吸烟、饮食;
(四)严格控制非相关人员进入贮存场所,进入人员需登记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贮存的危废包装物或容器发生破损、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泄漏,清理污染物,并更换包装或容器。

第六章 危废的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产生的危废原则上应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运输、利用或处置。严禁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在选择危废运输和处置单位前,安环部会同采购部等部门应对其资质、技术能力、经营范围、环境信誉等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中应包含污染防治要求、事故应急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转移危废前,安环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废的,应向危废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八条 危废在厂外运输过程中,承运单位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应有明显危废警示标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对危废处置单位的处置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危废得到安全、合规处置。处置完成后,应及时从处置单位获取处置结果证明文件,并与转移联单一同存档。

第七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机制、应急响应程序、应急监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保障等内容。应急预案应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一条 发生危废泄漏、火灾、爆炸等环境污染事故或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控制事态,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二)疏散无关人员,设立警戒区域;
(三)根据事故性质,采取相应的收集、消(中)和、吸附、覆盖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员的伤害;
(四)及时向企业领导、上级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第三十二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妥善处置事故产生的废物。同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八章 记录、报告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危废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应包括危废的种类、数量、来源、产生环节和时间、收集方式、贮存地点和时间、内部转移情况、委托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转移时间、利用处置方式和结果等。台账记录应清晰、完整、准确,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四条 安环部应定期汇总分析危废管理数据,编制危废管理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危废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环境监测结果,应急演练情况等,并按规定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所有与危废管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如申报登记材料、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处置合同、监测报告、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事故调查报告等,均应由安环部指定专人统一归档管理。

第九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安环部应制定年度危废管理培训计划,组织对所有接触危废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运输人员等)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
第三十七条 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及地方危废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本企业危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危废的识别、分类、特性和危害;
(四)危废的正确收集、包装、标签、搬运、贮存方法;
(五)个人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六)危废泄漏、火灾等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和自救互救知识。
第三十八条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培训和考核记录应存档。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将危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对在危废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制度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按企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本制度与之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企业危废管理制度》(侧重风险防控与应急响应)

引言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本企业在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全生命周期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环境风险和安全事故,最大限度降低其对人员健康、环境安全及企业财产的危害,特制定本专项管理制度。本制度强调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和应急响应,是《企业危废管理总制度》的补充和细化。

第一部分:危废风险识别与评估

1.1 风险识别范围
本企业危废风险识别覆盖以下关键环节和方面:
1.1.1 产生环节:工艺波动导致危废性质或数量异常;设备故障导致非计划性排放;操作失误产生混合废物或污染。
1.1.2 收集与包装环节:错误分类导致不相容废物混合;包装物选用不当或破损;标签信息错误或缺失。
1.1.3 内部转运环节:转运工具不当或故障;转运过程发生泄漏、遗撒;人员操作不规范。
1.1.4 贮存环节:贮存设施不符合规范(如防渗、防雨、通风不良);超期贮存;不相容危废混存;堆放不当导致容器倾倒、破损;火灾、爆炸、泄漏风险;非法侵入或盗窃。
1.1.5 外部转移与运输环节:承运方资质不符或运输工具不合规;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泄漏;联单管理疏漏。
1.1.6 委托处置环节:处置方超范围经营或处置能力不足;处置过程二次污染;处置结果不合规。
1.1.7 管理环节: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人员培训不足;记录不全或不实;应急预案缺失或不适用。

1.2 风险评估方法
企业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或在工艺、物料、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相关部门(安环、生产、技术、设备等)采用“事件树分析法(ETA)”、“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或“工作危害分析(JHA)”等方法,结合专家经验,对已识别的风险点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2.1 发生可能性(L):根据历史数据、行业经验、设备状况、人员技能、管理水平等因素,评估风险发生的概率等级(如:极低、低、中、高、极高)。
1.2.2 后果严重性(S):从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程度、财产损失、法律责任、企业声誉等方面,评估风险一旦发生可能造成的后果等级(如:轻微、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
1.2.3 风险等级(R):根据可能性(L)和严重性(S)的乘积或矩阵对应关系,确定风险等级(如:可接受风险、低度风险、中度风险、高度风险、不可接受风险)。

1.3 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后应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评估范围、方法、过程、结果(风险清单及其等级)、现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价、建议采取的进一步控制措施等。报告需经企业危废管理领导小组审阅。

第二部分:危废风险控制措施

2.1 源头控制
2.1.1 优先选用低毒、无害或少害的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从源头减少危废产生量和危害性。
2.1.2 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优化操作参数,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危废异常产生。
2.1.3 对产生的危废尽可能进行内部回收利用,减少外排量。

2.2 过程控制
2.2.1 分类与标识:严格执行危废分类标准,确保不同种类危废分开收集、存放。所有危废包装容器必须粘贴规范、清晰、耐久的危险废物标签。
2.2.2 包装与容器:根据危废特性选择合适的、完好无损的包装容器,确保密封性,防止泄漏。定期检查包装物状况。
2.2.3 贮存管理
a. 危废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具备防渗、防雨、防火、防爆、防盗、通风等功能,并设置泄漏收集系统和应急池。
b. 严格执行入库检查和登记制度,不相容危废分区隔离贮存。
c. 定期巡检贮存设施及危废存放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d. 控制贮存量和贮存期限,避免超量、超期贮存。
2.2.4 内部转运:使用专用或固定工具进行内部转运,规划安全路线,操作人员需经培训并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PPE)。
2.2.5 外部转移:严格审查承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资质,签订详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2.3 工程技术控制
2.3.1 在关键风险点安装泄漏检测报警仪、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视频监控等。
2.3.2 为贮存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洗眼器、喷淋装置、吸收材料、应急堵漏工具等。
2.3.3 对产生扬尘或挥发性有机物的操作点,设置局部通风或密闭收集系统。

2.4 管理措施
2.4.1 建立健全危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有效执行。
2.4.2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操作技能。
2.4.3 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和档案,确保信息可追溯。
2.4.4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持续改进危废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部分:危废环境应急预案与响应

3.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企业成立危废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医务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保障组、通讯联络组、善后处理组等。各组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2 应急资源准备
3.2.1 应急物资: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防护装备(防化服、防毒面具、防护手套、安全鞋等)、堵漏材料(如堵漏毯、堵漏楔)、吸附材料(如吸油毡、活性炭)、收集容器、消防器材、洗消设备、通讯工具、照明设备、警戒标识等。物资定点存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3.2.2 应急队伍:组建企业内部应急救援队伍,并进行专业培训。与外部专业救援机构(如消防队、专业危化品救援队)建立联动机制。
3.2.3 应急场所:确定紧急疏散集合点、临时医疗救护点、应急指挥中心等。

3.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3.1 建立危废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当监测到异常情况(如泄漏、超标排放)或接到事故苗头报告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3.3.2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确定预警级别(如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
3.3.3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向企业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类型、发生地点、时间、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初步情况。应急指挥部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4 应急响应程序
3.4.1 启动预案:总指挥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3.4.2 先期处置:事发部门或最先到达现场的人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关闭阀门、切断污染源、控制火势、围堵泄漏物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4.3 应急救援
a. 人员疏散与救护:迅速将受威胁区域内的人员疏散至安全地带。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并及时送往医院。
b. 污染控制:抢险救援组穿戴适当防护装备进入事故现场,根据危废特性采取围堵、拦截、吸附、覆盖、稀释、中和等措施,控制污染物扩散。防止污染物进入雨水管网、地表水体或土壤。
c. 火灾爆炸处置:按消防应急预案执行,使用合适的灭火剂和方法灭火,注意防止次生环境污染。
3.4.4 应急监测:环境监测组迅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水体、土壤进行应急监测,评估污染程度和范围,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4.5 信息发布与警戒:根据需要设立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适时向企业内部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发布预警信息和避险提示。

3.5 应急终止与后期处置
3.5.1 应急终止条件: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不再扩散;受事故影响的各项环境指标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由总指挥宣布应急终止。
3.5.2 现场清理与恢复:组织专业力量对事故现场进行彻底清理,收集的泄漏物、受污染的土壤、水体、消防废水等均按危废处理。评估环境损害情况,制定并实施生态恢复方案。
3.5.3 事故调查与评估:对应急响应过程和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改进措施。
3.5.4 预案修订:根据事故教训和应急演练经验,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3.6 应急培训与演练
3.6.1 定期组织全员及专项应急培训,使其熟悉应急预案内容、各自职责、应急程序和防护技能。
3.6.2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项危废环境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队伍的协同作战能力。演练后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不足。

第四部分:制度保障与持续改进

4.1 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岗位在危废风险防控与应急响应中的具体责任,并纳入绩效考核。
4.2 资金保障:企业应保障危废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建设所需的资金投入,用于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物资储备、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等。
4.3 监督检查:安环部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4 持续改进:根据法律法规变化、企业实际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事故教训及应急演练经验,定期评审和修订本制度,确保其持续有效。

篇三:《企业危废管理制度》(以合规管理与台账记录为核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企业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管理活动全面符合国家及地方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危废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记录与台账管理,实现危废信息的可追溯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建立一套完整、准确、规范的危废合规管理体系和台账记录系统,为企业环境守法、风险防范和持续改进提供坚实基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涉及危废产生、识别、申报、收集、包装、标识、贮存、内部转移、委托运输、委托利用处置以及相关记录和报告的活动。

第二章 合规性要求总览

第四条 法律法规遵守: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识别标准通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地方性环保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五条 管理计划备案:按规定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应包括危废减量化措施、产生情况预测、贮存设施、利用处置方案等,并报送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计划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备案。
第六条 申报登记: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申报。
第七条 标识制度:危废收集容器、包装物以及专用贮存设施、场所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标识内容应清晰、完整、规范。
第八条 转移联单:转移危废(包括厂内不同独立法人单位间的转移及委托外单位运输、利用、处置)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联单填写应真实、完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经营许可:委托外单位利用或处置危废时,必须选择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与所委托危废类别相符的单位。严禁将危废委托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贮存规范:危废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要求,防止污染环境。贮存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第十一条 应急准备:制定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备案。
第十二条 人员培训:对从事危废管理、操作、运输等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防护知识教育,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危废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如适用)。

第三章 危险废物台账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台账建立原则
(一)全面性:覆盖危废从产生源头到最终处置的每一个环节。
(二)准确性:所有数据和信息必须真实、可靠,计量准确。
(三)及时性:记录应随活动的发生即时填写,不得拖延、补记。
(四)规范性:使用统一的表格样式(电子或纸质),字迹清晰,填写规范。
(五)可追溯性:确保每一批次危废的来龙去脉均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 台账类型与内容
(一)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管理台账(由各产生车间/部门填写、安环部汇总):
1. 记录单元:按生产线、工序或设备记录。
2. 记录内容:产生日期、废物名称、废物代码、危险特性、物理性状、产生量(重量/体积)、产生原因(正常/异常)、内部暂存地点、收集人、复核人。
3. 关联记录:与生产日报、物料消耗记录相关联。
(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入库/出库管理台账(由安环部或仓库管理员填写):
1. 入库台账:入库日期、废物名称、代码、来源部门/单位、数量、包装状况、标签核对情况、贮存库位、经办人、验收人。
2. 出库台账:出库日期、废物名称、代码、计划去向(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转移联单编号、数量、运输单位及车辆信息、经办人、交接人。
3. 库存动态台账:每日或定期更新各类别危废的当前库存量,与实际盘点核对。
(三)危险废物内部转移记录
1. 记录内容:转移日期、移出部门、移入部门/贮存设施、废物名称、代码、数量、转运方式、转运人、接收人。
(四)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管理台账(由安环部填写):
1. 记录内容:委托日期、合同编号、利用/处置单位全称、经营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废物名称、代码、拟转移数量、实际转移数量、转移联单编号、运输单位及车辆信息、运输起始日期、接收日期、处置方法、处置完成日期、处置结果证明文件编号。
2. 关联文件:处置合同、资质证明复印件、转移联单、运输协议、处置单位的处置报告或证明。
(五)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运行台账(如企业有自行处置设施):
1. 记录内容:运行日期、处理危废名称、代码、处理量、主要工艺参数(温度、压力、停留时间等)、辅料消耗量、能源消耗量、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操作人。
(六)危险废物管理综合汇总台账(由安环部定期编制):
1. 按月度、季度、年度汇总各类危废的产生总量、贮存总量、自行利用/处置总量、委托利用/处置总量、年底库存量。
2. 与申报数据、管理计划数据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 台账记录要求
(一)记录应使用不易褪色的墨水笔填写(纸质)或通过经验证的电子系统记录。
(二)记录内容不得随意涂改。如需修改,应采用划线方式,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见,并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注明修改日期。电子记录的修改应有留痕。
(三)计量单位应统一、明确。称重设备应定期校准。
(四)相关负责人应对台账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台账的保存与查阅
(一)所有危废管理台账及相关原始凭证(如称重单、化验单、转移联单、合同等)应分类整理,妥善保管。
(二)纸质台账应存放在干燥、防火、防盗的档案室或专用文件柜中。电子台账应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三)台账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为五年,法律法规有更长要求的从其规定。对于具有长期环境影响的危废,其处置记录建议永久保存。
(四)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及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程序查阅台账。环保等监管部门依法检查时,应积极配合提供。

第四章 报告与文档管理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安环部负责根据台账数据,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危废管理年度报告、季度或月度数据报表(如要求)、转移联单执行情况报告等。
第十九条 应急报告:发生危废泄漏、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文档管理范围
(一)危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二)企业危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
(三)危废申报登记材料、管理计划及备案回执。
(四)危废鉴别报告、特性分析报告。
(五)危废管理台账(各类)。
(六)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全部联次)。
(七)委托利用/处置合同、运输协议及相关方资质证明。
(八)危废贮存设施巡检记录、维护记录。
(九)人员培训记录、考核记录。
(十)环境监测报告(涉及危废的)。
(十一)应急演练记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十二)内外部审核报告及整改记录。
第二十一条 文档归档:所有上述文档应由安环部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编号、登记、归档。建立清晰的档案目录,便于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持续改进

第二十二条 内部监督:安环部定期对各部门危废台账记录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落实。
第二十三条 管理评审:企业管理层定期对危废合规管理与台账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提出改进方向。
第二十四条 合规性评价: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对企业危废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的合规性评价,识别不符合项,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 制度修订: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企业运营的变化以及监督检查、管理评审和合规性评价的结果,及时修订本制度及相关文件,确保持续符合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企业安环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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