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管理制度的内容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律所管理制度的内容》是规范律师事务所运营、提升服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的基石。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于律所的稳健发展、品牌塑造及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其必要性在于明确权责、优化流程、统一标准,从而保障律所高效有序运转。其目的在于构建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的管理体系,激发团队活力,确保客户利益最大化。本文将呈现若干不同侧重点的《律所管理制度的内容》范文,以供参考。

律所管理制度的内容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篇一:《律所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组织、运营和管理,保障本所及全体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防范执业风险,促进本所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派驻律师、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政辅助人员等(以下统称“本所人员”)。本所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所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一切管理活动均应在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允许的框架内进行。
(二)民主集中原则:重大事项由合伙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日常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本所人员的管理一视同仁,奖惩分明。
(四)客户至上原则:始终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最高宗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五)持续改进原则: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及本所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完善管理制度。

第四条【制度体系】
本所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本总章程性质的管理制度,以及据此制定的各项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档案管理、风险控制、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建设等专项制度。各专项制度不得与本总章程性质的管理制度相抵触。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本所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本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
(六)修改本所章程及核心管理制度;
(七)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八)决定本所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听取和审议执行合伙人或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所章程规定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
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合伙人),作为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机构,对合伙人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主持本所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等;
(四)制定和完善本所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负责人事任免、考核、奖惩等事项;
(六)负责本所的品牌建设、市场推广和业务拓展;
(七)处理本所的突发事件和危机公关;
(八)定期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九)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部门设置】
本所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业务部门和行政支持部门。
(一)业务部门:如诉讼仲裁部、公司业务部、知识产权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等,负责承办相应领域的法律事务,由部门负责人领导。
(二)行政支持部门:如行政部、财务部、人事部、市场部、信息技术部等,负责为本所运营提供支持和服务,由部门负责人领导。
各部门负责人对其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并接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八条【律师及其他人员职责】
(一)律师(包括合伙人律师、派驻律师、专职律师)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实习律师应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法律服务工作,学习执业技能,遵守实习管理规定。
(三)律师助理应协助律师处理辅助性法律事务及相关行政工作。
(四)行政辅助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做好本所的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九条【招聘与录用】
(一)本所根据发展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人员招聘。
(二)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笔试、面试、背景调查、体检、决定录用等环节。
(三)新录用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并接受入职培训。

第十条【培训与发展】
(一)本所重视人员的培养和发展,建立多层次、系统化的培训体系,包括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专业知识培训、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培训等。
(二)鼓励本所人员参加外部培训、学术研讨、业务交流等活动,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三)建立律师晋升通道和职业发展规划,为优秀人才提供发展空间。

第十一条【考勤与休假】
(一)本所人员应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严格执行考勤管理规定。
(二)本所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病假等假期,具体按本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
(一)本所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对本所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进行定期考核。
(二)考核结果作为人员晋升、薪酬调整、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三)绩效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允许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薪酬福利】
(一)本所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业绩、行业水平和本所效益等因素,确定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律师薪酬可采取固定薪酬、提成制、固定薪酬加提成等多种方式。
(二)本所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如节日福利、年度体检、团队建设活动等。

第十四条【劳动纪律与奖惩】
(一)本所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于模范遵守本所制度、工作业绩突出、为本所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本所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对于违反本所制度、失职渎职、损害本所利益或声誉的人员,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离职管理】
(一)本所人员离职,应按照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约定及本所规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工作交接、档案移交、财务结算等离职手续。
(二)离职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如有约定)等规定。

第四章 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收案管理】
(一)统一收案:本所承办的所有法律事务,均须由本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严禁律师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二)收案审批:律师拟接受委托前,应填写《案件受理审批表》,详细说明案件情况、委托人信息、拟采取的代理方案、收费标准等,报主管合伙人或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利益冲突审查:收案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利益冲突审查。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不得接受委托,或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取得相关方豁免后方可接受委托。利益冲突审查应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
(四)风险评估:对拟承办案件进行法律风险、执行风险、收费风险等评估,对于风险过高或不符合本所专业方向的案件,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
(一)委托代理合同:必须使用本所统一制定的标准格式合同文本。特殊情况下需要修改或另行拟定合同的,须经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合同内容应明确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方式和金额、争议解决方式等。
(三)合同签订后,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本所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收费管理】
(一)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物价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规定的收费标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复杂程度、标的额大小、工作量、律师资历等)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
(二)收费方式:可采用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等方式。
(三)收费程序:律师费应统一交至本所指定的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开具合法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直接收取现金或将律师费存入个人账户。
(四)办案费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可预收或实报实销,需提供相应凭证。

第十九条【案件办理规范】
(一)主办律师负责制:每个案件均应明确一名主办律师,全面负责案件的办理。可根据需要组建办案团队,明确团队成员职责。
(二)办案计划: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制定详细的办案计划,明确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和预期目标。
(三)请示报告制度: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疑难问题、策略调整等,主办律师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合伙人请示报告。
(四)集体讨论制度: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应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制定最佳解决方案。
(五)文档规范: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工作记录等,应规范、完整、及时整理,并按要求录入本所案件管理系统。
(六)出庭规范:律师出庭应着装规范,遵守法庭纪律,充分准备,专业表达,维护本所良好形象。
(七)保密义务:严格遵守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

第二十条【服务质量监控】
(一)建立案件办理流程跟踪和节点控制机制,确保案件按计划推进。
(二)实行案件质量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对法律文书质量、办案程序合规性等进行监督。
(三)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听取客户对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四)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投诉认真调查核实,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
(一)一案一档:每个案件均应建立独立的卷宗档案。
(二)归档范围: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证据材料、法律文书、谈话笔录、工作底稿、收费凭证、结案报告等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归档时限:案件办结后,主办律师应在规定期限内整理案卷,履行归档手续。
(四)档案保管:档案由本所指定部门或人员统一保管,建立档案目录,严格借阅、查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完整。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及行业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会计核算】
(一)本所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设置会计账簿,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

第二十三条【资金管理】
(一)本所所有收入均应纳入统一账户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
(二)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规范资金收付流程。大额资金支付须经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合伙人审批。
(三)定期进行银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预算管理】
(一)本所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各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预算草案,由财务部门汇总平衡后报管理委员会审议,最终由合伙人会议批准。
(二)严格控制预算执行,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对超预算支出进行严格审批。

第二十五条【成本费用控制】
(一)加强成本意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二)规范办公用品采购、差旅费报销、业务招待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
(三)建立成本费用分析制度,定期评估成本效益。

第二十六条【票据管理】
(一)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规范发票的购买、开具、保管和核销。
(二)收入确认后及时开具发票,不得虚开、代开、转让发票。

第二十七条【审计与监督】
(一)本所财务活动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二)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有权对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定期向合伙人会议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

第二十八条【执业风险识别与防范】
(一)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培训,提高全员风险防范意识。
(二)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案件受理审批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三)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和签发流程,避免出现低级错误或重大疏漏。
(四)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防止出现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机制】
(一)设立专门渠道接收和处理客户投诉及内部举报。
(二)对于投诉和举报,应及时调查核实,公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方。
(三)对于因本所或律师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所统一购买执业责任保险,以分散执业风险。

第三十条【保密制度】
(一)本所人员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泄露的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委托关系的结束而终止。
(二)加强对涉密文件、资料、信息的管理,规范计算机及网络使用,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三)对外宣传、发表文章、案例研讨等,不得泄露案件具体信息或委托人秘密,确需引用的,应进行匿名化处理或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一条【信息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所计算机网络系统、案件管理系统、财务系统等安全稳定运行。
(二)加强数据备份与恢复机制建设,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三)规范员工对信息系统的使用权限,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三十二条【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
(一)严格遵守反洗钱和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不为任何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二)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尽职调查,对可疑交易保持警惕并按规定报告。
(三)严禁本所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七章 知识管理与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知识积累与共享】
(一)鼓励律师总结办案经验、撰写专业文章、开发标准文书模板。
(二)建立本所知识库,收集整理法律法规、司法判例、研究成果、业务指引、合同范本等,实现内部共享。
(三)定期组织业务学习、案例研讨、经验交流会,促进知识传播和能力提升。

第三十四条【信息化建设】
(一)积极推进律所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建设和完善案件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协同办公系统等。
(三)加强对本所人员信息化技能的培训,提高信息系统的使用效率。

第八章 行政事务与后勤保障

第三十五条【办公环境管理】
(一)保持办公场所整洁、有序、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规范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采购、领用、保管和维护。
(三)加强消防安全、治安防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印章管理】
(一)本所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伙人名章等印章由专人保管,严格用印审批登记制度。
(二)严禁滥用印章或将印章外借。

第三十七条【会议管理】
(一)规范各类会议(如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议、部门例会、案件研讨会等)的召集、议事规则、记录和决议执行。
(二)提高会议效率,确保会议效果。

第三十八条【对外宣传与品牌建设】
(一)统一本所对外形象标识(LOGO、标准字、标准色等)。
(二)规范本所网站、宣传册、公众号等对外宣传材料的内容和发布。
(三)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树立本所良好社会形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本所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制度修订】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变化及本所发展需要,可适时进行修订。修订程序参照本制度第五条合伙人会议职权执行。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二:《律所管理制度的内容》

律所运营与客户服务管理规范

前言:以客户为中心,驱动卓越服务

本规范旨在确立一套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运营效率为支撑的管理体系。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其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在于赢得客户的信任与满意。因此,本规范将重点阐述与客户接触的全流程管理、服务质量的保障机制以及支撑高效服务的内部运营要素,力求通过精细化管理,提升客户体验,塑造律所专业品牌。

第一部分:客户关系管理(CRM)与市场拓展

第一节:客户信息管理与分级

  1. 客户信息数据库建立
    • 应建立统一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全面记录潜在客户、现有客户及过往客户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方式、背景资料、咨询历史、服务记录、偏好需求、关联方信息等。
    • 客户信息的录入、更新、查询权限应进行合理分配与严格控制,确保信息安全与准确。
  2. 客户分级与分类
    • 根据客户的贡献度、合作潜力、行业特点、法律需求类型等因素,对客户进行分级(如VIP客户、重点客户、普通客户)和分类(如企业客户、个人客户;按行业划分等)。
    • 针对不同级别和类别的客户,制定差异化的服务策略、沟通频率和资源投入方案。
  3. 客户信息动态维护
    • 定期对客户信息进行核实与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 记录客户的反馈、投诉及满意度评价,作为改进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市场拓展与品牌建设

  1. 市场定位与策略
    • 明确律所的核心业务领域、目标客户群体及区域市场。
    • 制定年度市场拓展计划,包括目标设定、策略措施、预算安排和责任分工。
  2. 品牌形象建设
    • 统一律所视觉识别系统(VIS),包括LOGO、名片、宣传册、网站、办公环境等。
    • 通过专业研讨会、法律讲座、发表专业文章、参与公益活动等方式,提升律所专业形象和社会美誉度。
  3. 营销渠道管理
    • 有效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行业媒体、合作伙伴推荐、客户口碑传播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推广。
    • 规范对外宣传内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符合律师执业规范,避免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
  4. 潜在客户开发与转化
    • 建立潜在客户信息收集与跟踪机制。
    • 对于咨询客户,应及时响应,提供初步的专业解答和指引,展现专业能力,争取转化为正式委托。

第三节:客户接待与初次咨询规范

  1. 接待环境与礼仪
    • 确保接待区域整洁、舒适、专业,配备必要的设施。
    • 接待人员应着装得体,言行专业礼貌,热情周到。
  2. 初次咨询流程
    • 详细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法律需求、期望目标。
    • 进行初步的法律分析和风险提示,说明可能的解决方案路径。
    • 清晰介绍律所的专业能力、相关经验、服务团队以及收费政策。
    • 严格执行首次咨询的利益冲突排查。
  3. 咨询记录与跟进
    • 对初次咨询的内容、客户反馈及初步判断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客户信息系统。
    • 对于有合作意向的客户,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访跟进。

第二部分:案件受理与服务过程管理

第四节:案件受理标准与流程

  1. 统一受理原则
    • 所有法律服务委托必须由律所统一受理,签订正式的书面委托合同,并由律所统一收取费用。禁止律师私自接案、私自收费。
  2. 利益冲突审查
    • 受理任何案件前,必须通过律所的利益冲突检索系统进行全面审查。检索范围应包括本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及其主要关联方。
    • 如发现存在利益冲突,原则上不得受理。特殊情况下,需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履行告知和豁免程序,并报管理层审批。利益冲突审查应持续进行至案件办结。
  3. 案件评估与审批
    • 承办律师需对拟受理案件进行可行性分析、法律风险评估、预期结果判断、以及所需资源和时间的预估。
    • 填写《案件受理审批单》,详细列明案件信息、委托人情况、主要诉求、代理思路、收费方案等,经部门负责人及律所管理层审批后方可正式受理。
    • 对于不符合律所专业方向、风险过高或不具备胜诉(或达成目标)基本条件的案件,应审慎决定是否受理,并向客户作出合理解释。
  4. 委托合同签订
    • 使用律所标准格式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服务范围、代理权限、双方权利义务、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办案费用承担、保密条款、争议解决等核心内容。
    • 合同签订前,应向客户充分解释合同条款,确保客户理解并自愿签署。

第五节:服务团队组建与职责分工

  1. 主办律师负责制
    • 每个案件指定一名主办律师,对案件的整体办理质量和进度负总责。
  2. 团队协作
    •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专业领域要求和工作量,可组建由合伙人、主办律师、协办律师、律师助理等组成的服务团队。
    • 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分工、工作节点和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团队高效协作。
    • 鼓励跨部门、跨专业领域的合作,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

第六节:案件办理过程控制

  1. 办案计划制定
    • 主办律师在正式接受委托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制定详细的《办案计划书》,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分析、证据收集策略、法律适用研究、主要工作步骤、时间进度安排、预期难点及应对方案等,并与客户进行沟通确认。
  2. 内部讨论与指导
    •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具有创新性的案件,应启动内部集体讨论程序,邀请资深律师或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参与,共同研讨,提供指导意见。
    • 主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指导合伙人请示。
  3. 客户沟通与报告
    • 建立与客户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定期(如每周/每月)或在案件取得阶段性进展时,主动向客户通报案件情况、已完成工作、下一步计划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
    • 客户提出的疑问和合理要求,应及时予以回应和处理。所有重要沟通均应有书面记录。
  4. 法律文书质量控制
    • 所有对外提交的法律文书(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法律意见书等)均须使用律所统一模板,并经至少一名非本案承办律师(或部门负责人/合伙人)复核审查,确保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逻辑严密、无文字和格式错误。
    • 重大法律文书需经管理层审批后方可发出。
  5. 时限管理
    • 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约定办理时限。建立时限提醒与监控系统,避免因延误时限造成客户损失或律所声誉受损。
  6. 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廉洁自律,不得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尊重司法人员,遵守法庭纪律,维护律师行业和本所的良好形象。

第七节:案件档案管理与保密

  1. “一案一档”原则
    • 每项委托事务均需建立独立的、完整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2. 档案内容规范
    • 案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客户主体资料、案件受理审批材料、办案计划、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清单)、工作底稿、谈话记录、往来函件、内部讨论记录、法律文书(各阶段稿及最终稿)、出庭记录、收费凭证、客户反馈、结案报告等。
    • 所有材料应按规定顺序整理、编目、装订。
  3. 档案的移交与归档
    • 案件办结或委托事项完成后,主办律师应在规定期限内(如30日内)整理案卷,填写《归档清单》,办理归档手续。
    •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归档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检查。
  4. 档案的保管与查阅
    • 档案由律所指定部门集中统一保管,建立档案管理台账和电子检索系统。
    • 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复制审批制度,非经授权不得随意查阅或泄露档案内容。
  5. 保密义务
    • 全体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客户不愿公开的个人隐私以及其他敏感信息。
    • 保密义务不因委托关系终止或人员离职而解除。
    • 涉及敏感信息的电子数据应加密存储,纸质文件应妥善保管。对外交流、宣传时,涉及案例需做匿名化处理或征得客户同意。

第三部分:服务质量保障与持续改进

第八节:客户满意度管理

  1. 客户回访制度
    • 在案件办理关键节点及案件办结后,由专人(可为非承办律师或行政人员)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对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律师专业水平、沟通效率等方面的满意度。
    • 回访形式可包括电话、邮件、问卷调查、面谈等。
  2. 投诉处理机制
    • 设立畅通的客户投诉渠道(如专用电话、邮箱、管理合伙人直线等),并向客户公示。
    • 收到投诉后,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核实,在规定期限内向客户反馈处理意见和结果。
    • 对于查证属实的因律所或律师过错导致的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客户真诚道歉;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进行赔偿。
  3. 满意度分析与改进
    • 定期汇总分析客户满意度数据和投诉情况,找出服务中的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
    • 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持续优化服务流程和质量标准。

第九节:内部质量监督与考核

  1. 案件质量抽查与评审
    •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在办案件和已归档案件进行抽查评审,重点检查办案程序的合规性、法律文书的规范性、服务记录的完整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等。
    • 评审结果作为律师绩效考核、业务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
  2. 绩效考核与激励
    • 将客户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案件办理效率、风险控制情况、团队协作精神等纳入律师及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
    • 对于在客户服务和案件质量方面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培训与提升
    • 定期组织关于客户服务技巧、沟通能力、专业知识、职业道德、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
    • 分享优秀服务案例和经验,推广最佳实践。

第十节:风险管理与责任承担

  1. 执业风险预警与防范
    • 加强对律师执业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预警,特别是利益冲突风险、泄密风险、错案风险、收费风险等。
    • 通过制度规范、业务培训、技术手段等多种方式,降低执业风险。
  2. 执业责任保险
    • 律所统一购买足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为可能发生的执业过错赔偿提供保障。
  3. 责任追究
    • 对于因违反执业纪律、工作严重失误或不负责任给客户或律所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级、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劳动/聘用关系。

结语:追求卓越,永无止境

本规范是律所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水平的基本指引。全体人员应深刻理解并严格遵守本规范的各项要求,将“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融入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不断追求卓越,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共同推动律所的持续健康发展。本规范将根据实践情况和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完善。

篇三:《律所管理制度的内容》

律师事务所综合行政与财务管理细则

导言

为保障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日常运营的规范、高效与顺畅,提升行政支持能力与财务管理水平,确保本所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章程,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涵盖行政事务管理、人力资源基础管理、财务核算与控制、资产与采购管理等核心内容,是本所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本所全体员工。

第一编 行政事务管理

第一章 办公环境与秩序管理
第一条【办公场所】
(一)本所提供安全、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全体人员应共同维护办公区域的清洁卫生,不在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保持个人工位整洁。
(二)办公区域内禁止吸烟(指定吸烟区除外)、大声喧哗、嬉戏打闹及其他影响他人工作的行为。
(三)严格遵守本所关于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空间的使用规定,使用后及时清理并恢复原状。
(四)注意节约用电、用水、用纸,杜绝浪费。下班前或长时间离开办公室,应关闭个人电脑、照明、空调等设备电源。

第二条【办公设备与用品】
(一)本所统一配置的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为本所财产,应爱护使用,定期维护。非经许可,不得擅自拆卸、改装或移作他用。设备故障应及时报行政部门维修。
(二)办公用品(如文具、纸张等)由行政部门统一采购和管理,按需申领,节约使用。

第三条【安全保卫】
(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熟悉消防设施位置和使用方法,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二)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下班或离开办公室时,锁好门窗,确保办公区域安全。
(三)非工作时间进入办公区域,应遵守本所相关登记或报备制度。外来访客须经接待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指定区域。
(四)发现安全隐患或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行政部门或管理层。

第二章 印章与文件管理
第四条【印章管理】
(一)本所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各部门印章等,由指定人员(印章管理员)专人专柜保管,确保安全。
(二)用印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申请用印人需填写《用印申请单》,注明用印事由、文件名称、份数等,经具有相应权限的负责人(如部门主管、管理合伙人)审批后,方可由印章管理员加盖印章,并详细登记用印记录。
(三)严禁未经审批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文件上加盖印章,严禁将印章带出办公场所(特殊情况需经最高管理层批准并有专人陪同)。
(四)印章的刻制、启用、变更、停用和销毁,须经合伙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按规定到公安机关等部门办理备案或注销手续。

第五条【文件收发与流转】
(一)外来文件(信函、传真、快递等)由行政部门统一签收、登记、分类,并及时分送至相关部门或个人。重要文件应记录签收时间。
(二)本所对外发出的文件,须经相应权限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按规定格式打印、封装。重要文件发件应留存底单或记录。
(三)内部文件的流转应建立清晰的传阅、审批、会签程序,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涉密文件按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条【档案基础管理(非案件档案)】
(一)本所行政类、人事类、财务类、合同类(非业务委托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应分类整理、立卷归档,由行政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保管。
(二)档案的借阅、复制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三)档案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会议与差旅管理
第七条【会议管理】
(一)本所各类会议(如合伙人会议、管委会会议、部门例会、专题研讨会等)应提前确定议题、议程、参会人员和时间地点,并通知相关人员。
(二)会议组织者负责会场布置、设备调试、资料准备等工作。
(三)重要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明确执行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跟踪落实。
(四)提倡高效开会,控制会议时间和频率,确保会议效果。

第八条【差旅管理】
(一)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随行人员、交通工具、住宿标准及费用预算,按审批权限报批。
(二)出差人员应选择经济、合理的交通工具和住宿安排。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等标准参照本所《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出差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汇报工作进展。
(四)出差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如5个工作日)整理报销凭证,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履行报销手续。

第二编 人力资源基础管理

第四章 员工入职与离职
第九条【入职管理】
(一)新员工录用,由人事部门(或行政兼人事部门)通知其在指定日期报到,并提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执业证(如适用)、离职证明、体检报告等必要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事部门负责核验材料,指导新员工填写入职登记表,签订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聘用协议等),办理社保、公积金等相关手续。
(三)进行入职引导,介绍本所基本情况、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办公环境、同事等,并发放员工手册、办公用品等。
(四)安排入职培训,内容包括本所文化、核心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流程、信息系统使用等。

第十条【劳动合同管理】
(一)本所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均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定执行,并办理书面手续。

第十一条【离职管理】
(一)员工辞职,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提前书面通知本所(通常为30日,试用期内3日)。
(二)员工离职前,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及《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交接、文件资料移交、案卷移交(如适用)、固定资产归还、财务账款结清、借阅物品归还等手续。
(三)人事部门在确认所有交接手续完成后,为其办理离职证明、社保及公积金转移等事宜,并结清薪资。
(四)员工离职后仍需遵守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如有)的约定。

第五章 考勤与休假
第十二条【工作时间与考勤】
(一)本所实行标准工时制或根据岗位特性经审批的其他工时制度。具体工作时间以本所公布为准。
(二)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实行考勤打卡制度(或签到制度),考勤记录作为核发薪资和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因公外出、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按本所《考勤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休假管理】
(一)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工龄等因素确定。
(二)员工可按规定申请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等。各类假期的申请条件、天数、待遇及审批程序,详见本所《假期管理办法》。
(三)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经相应权限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紧急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应先口头请示,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六章 员工行为规范与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基本行为准则】
(一)遵纪守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适用于律师及相关法律从业人员)。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维护本所利益和声誉。
(三)团结协作,互相尊重,营造积极和谐的工作氛围。
(四)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客户或关联方的不当馈赠。
(五)着装得体,言行专业,保持良好职业形象。

第十五条【保密义务】
(一)严格保守在工作中获悉的本所商业秘密(包括财务数据、客户信息、管理策略、未公开的制度和计划等)、技术秘密。
(二)严格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约定保密的信息。
(三)具体要求参照本所《保密制度》执行。

第三编 财务核算与控制

第七章 会计核算基础
第十六条【会计制度与准则】
本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视律所组织形式和规模适用)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会计科目与账簿】
(一)根据本所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合理设置会计科目。
(二)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应真实、完整、规范,并按期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与人员】
(一)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或岗位,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
(二)明确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如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章 收入与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收入管理】
(一)本所所有业务收入(律师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等)均须统一纳入本所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二)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设“小金库”,严禁律师私自收费或将款项存入个人账户。
(三)财务部门应根据委托合同、收费通知、到款凭证等及时准确确认收入,并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二十条【成本费用管理】
(一)本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如人员薪酬、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房租水电、折旧摊销等)应按规定进行核算。
(二)建立成本费用预算和控制机制。各项费用支出须符合本所规定标准,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加强成本效益分析,努力降低不合理开支,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报销管理】
(一)各项费用报销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等)。
(二)报销人应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事由、金额、附件张数等,经手人、证明人(如有)、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人、审批人签字齐全后,方可到出纳处办理报销。
(三)报销时限、票据要求、审批权限等具体规定见本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九章 资金与税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规范银行预留印鉴的使用和保管。
(二)现金管理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控制库存现金限额,大额支付通过银行转账。
(三)出纳人员应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四)资金的调度和使用须经授权审批。

第二十三条【税务管理】
(一)本所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二)财务部门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务筹划(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等涉税事宜。
(三)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税收政策。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财务报告】
(一)财务部门应定期(至少每月、每季度、每年)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支情况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二)财务报表应真实反映本所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并按规定报送相关管理层及合伙人。

第二十五条【财务分析】
(一)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本所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等,找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二)财务分析报告应作为管理层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四编 资产与采购管理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
(一)对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资产(如房产、车辆、电脑、服务器、高档办公家具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规格、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责任人、折旧情况等。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转移、维修、盘点、报废、处置等环节均应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四)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低值易耗品】
对单位价值较低或易于损耗的办公用品、工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采用适当方法(如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进行核算。行政部门负责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保管、领用登记。

第十二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八条【采购原则】
本所物资、服务采购应遵循“按需、经济、高效、透明”的原则,确保采购物品的质量和性价比。

第二十九条【采购流程】
(一)需求申请: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采购申请,填写《采购申请单》,注明品名、规格、数量、用途、预算等。
(二)审批:采购申请按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级审批。
(三)询价与比价:对于达到一定金额的采购项目,应进行询价、比价或招标,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四)合同签订与执行: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验收与付款:货物或服务交付后,由使用部门和行政/财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办理付款。

第五编 附则

第三十条【解释与修订】
本细则由本所管理委员会(或行政财务负责人)负责解释。根据本所发展和管理需要,可对本细则进行修订,修订案需经相应管理层级批准。

第三十一条【生效】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所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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