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发职工创造活力、增强企业凝聚力的关键。它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企业民主管理行为,明确民主管理的内容、形式与程序,推动企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本文将呈现几篇不同侧重与风格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范文,为企业实践提供参考。

篇一:《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监督企业各项事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畅通民主管理渠道,丰富民主管理形式,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企业民主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企业整体利益与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带头执行本制度,支持和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 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依照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行使其职权。
第七条 厂务公开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职工公开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一)公开内容:
- 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
- 企业重大改革改制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 企业财务预决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大额资金使用、工程招标、大宗物资采购等情况;
-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如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奖惩办法、集体合同签订与履行等;
- 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 法律法规规定及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形式:
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厂务公开栏、企业内部网站、内部刊物、座谈会、通报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三)公开程序与时限:
根据公开内容的不同性质和要求,确定相应的公开程序和时限,确保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应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代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九条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应当依法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应保障集体协商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信息。
第十条 职工合理化建议制度。鼓励职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创新、管理改进、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企业应建立健全合理化建议的征集、评审、采纳、实施和奖励机制,对优秀建议和实施后产生显著效益的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企业管理人员制度。企业应定期组织职工对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在履行职责、廉洁从业、联系群众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应作为对管理人员考核、奖惩和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与职权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程序应符合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占适当比例,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职代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提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集体合同草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职工奖惩办法、职工培训计划、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选举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和罢免参与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代会开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涉及重大事项的表决,应获得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职代会可以设立主席团,负责会议的各项组织工作和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与会代表在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根据需要,职代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负责处理相关专项工作,如提案审查、民主评议、生活福利等。
第十六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由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受理职工代表的提案和申诉,组织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四章 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职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被选举为职工代表;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通过职工代表或直接向企业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申诉;
(四)参与审议企业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八条 职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
(四)维护企业和职工的整体利益,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五)完成本职工作,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九条 企业应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其职权。职工代表参加职代会及经企业同意的与民主管理有关的活动,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企业不得因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或变相处罚。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党组织应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保证民主管理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二十一条 企业行政应尊重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为职工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机制。对在民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推行民主管理制度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侧重职工代表大会运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代会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企业科学决策和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本细则旨在明确职代会的组织架构、代表产生、职权范围、议事规则、工作程序及保障措施,确保职代会高效、有序运行。
第三条 职代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并与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密切协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及职代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五条 职工代表的资格与条件:
(一)本企业在册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义务;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
(三)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能够代表职工利益,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服务,在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五)具备履行代表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工作经验。
第六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由各分工会(或车间、部门、班组)为单位,按照分配名额,由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代表名额的分配应考虑各单位职工人数,并适当照顾生产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女职工、青年职工及少数民族职工的比例。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三)职工代表的资格由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确认。
第七条 职工代表的任期:
职工代表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职工代表调离本企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按原选举单位的规定补选。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企业各项工作有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民主管理活动;
(四)因参加职代会及相关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代会决议;
(二)密切联系选举单位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模范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四)向原选举单位职工报告履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五)保守在履行代表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培训与激励:
企业工会应定期组织职工代表进行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对认真履行职责、表现优秀的职工代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职代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议建议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决策方案;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三)听取和审议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四)听取和审议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方案;
(五)听取和审议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报告;
对以上事项,职代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科学决策。
第十二条 审查通过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及其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审议通过企业工资调整机制、分配方案、奖金分配方案;
(三)审议通过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提取和使用方案;
(四)审议通过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办法及名单;
(五)审议通过企业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六)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职代会审查通过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未经职代会审查通过,企业不得单方面实施。
第十三条 审查决定权:
(一)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的使用方案;
(二)审议决定职工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如职工食堂管理、职工宿舍分配等;
(三)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企业授权由职代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的决定,对企业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评议监督权:
(一)民主评议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履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并将评议结果报送企业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作为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二)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执行职代会决议的情况;
(三)听取企业行政关于厂务公开、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并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选举权:
(一)按照法定程序选举、罢免和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二)选举、罢免和补选参与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三)选举、罢免和补选职代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第四章 职代会的组织制度与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职代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行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职代会主席团:
职代会设主席团,作为会议期间的领导机构。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组)协商提名,经职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技术人员应占适当比例。企业党政工主要领导可作为主席团成员的建议人选。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组织讨论和审议各项议案,处理会议期间的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小组):
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民主评议监督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常设或临时性专门委员会(小组),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处理相关日常工作,对职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组成人员由主席团提名,职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议筹备:
职代会会议由企业工会负责筹备。主要筹备工作包括:起草会议议程草案和工作报告;征集职工代表提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准备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条 会议议程:
职代会的议程由企业工会根据企业实际和职工要求,与企业行政协商后提出,提交职代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议召开:
职代会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 议案的提出与审议:
(一)列入职代会议程的议案,应在会前印发给职工代表,充分征求意见。
(二)职工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议案,交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
(三)职代会审议议案时,提案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作出说明,回答代表质询。
第二十三条 表决与决议: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实行民主表决。表决方式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电子表决等。
(一)一般议案,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选举职工董事监事等重要议案,须经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一)企业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落实。
(二)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活动。
(三)职工代表团(组)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代表开展学习、调研、视察等活动。
(四)对于紧急需要处理的重要问题,可由职代会授权主席团联席会议或工会委员会与企业行政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组织保障:
企业党组织应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领导。企业行政应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确保职代会活动正常开展。企业工会负责职代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费保障:
职代会活动所需经费,如图书资料费、代表培训费、会议费等,从企业工会经费或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决议执行与反馈:
企业行政应认真执行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并将执行情况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对未能执行或未能完全执行的,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
企业工会和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有权对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行政提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企业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篇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侧重厂务公开与职工参与)
第一部分:总纲——构建透明公开、广泛参与的民主管理新格局
一、指导思想与核心理念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本企业致力于构建一个以厂务公开为基础、以职工广泛参与为核心的民主管理体系。我们坚信,透明公开是信任的基石,广泛参与是活力的源泉。通过有效的厂务公开和畅通的职工参与渠道,能够凝聚职工智慧,激发工作热情,形成企业与职工同呼吸、共命运、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 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保厂务公开和职工参与的各项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 真实准确原则: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准确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 及时有效原则:根据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及时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确保职工在决策前、执行中有充分的知情和参与机会。
- 突出重点原则: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确定公开和参与的重点内容。
- 形式多样原则:根据公开内容和参与事项的不同,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载体,增强公开的覆盖面和参与的便捷性。
- 注重实效原则:厂务公开和职工参与要注重实际效果,切实解决问题,促进工作,避免形式主义。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分支机构及全体职工。
第二部分:厂务公开——打造阳光企业,保障职工知情权
一、厂务公开的领导与责任机制
- 企业成立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由企业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可设在工会或党群工作部),负责厂务公开的日常事务,包括信息收集、审核、发布、反馈整理等。
-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厂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确保本单位应公开事项按规定公开。
二、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公开:
1. 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执行情况。
2. 企业重大投资、融资、资产重组、改制分流、破产等方案。
3. 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草案及最终文本。
4. 新技术、新工艺、新项目的引进与开发计划。
(二)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公开:
1.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简本或主要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2. 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3. 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状况及相关措施。
4. 成本控制、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公开:
1.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情况。
2. 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案、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情况。
3. 职工福利费提取使用、社会保险费缴纳、企业年金方案及运作情况。
4. 职工招聘、录用、考核、奖惩、晋升、培训、轮岗、裁员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具体办法和结果。
5.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职业健康体检安排。
6. 职工住房分配、补贴方案及执行情况。
7.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与廉洁从业事项公开:
1. 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民主评议、年度考核结果。
2. 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及执行情况。
3. 业务招待费使用标准、预算及年度使用总额(按规定范围和权限公开)。
4. 职工举报、投诉渠道及处理结果(对事不对人公开)。
(五)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三、厂务公开的形式与载体
- 固定载体:
- 厂务公开栏(电子屏):设置在办公区、生产区等职工集中的场所。
- 企业内部网站/OA系统:设立厂务公开专栏。
- 企业内部报刊、广播、电视台。
- 会议形式:
-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其联席会议。
- 厂情发布会、恳谈会、民主议事会。
- 部门/车间/班组例会。
- 书面形式:
- 文件、通告、通知。
- 厂务公开手册、明白卡。
- 其他形式:
- 设立意见箱、热线电话、电子邮箱。
- 领导接待日。
四、厂务公开的程序与时限
- 事前公开:对于重大决策、规章制度制定等事项,在决策前或提交职代会审议前,应将草案或初步方案向职工公开,广泛征求意见。
- 事中公开:对于正在进行的重要工作、项目进展等,应适时公开进展情况。
- 事后公开:对于已决定的事项、已完成的工作,应及时公开结果和落实情况。
- 公开时限:常规性内容定期公开(如每月、每季、每年),重大事项即时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在实施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开。
第三部分:职工参与——汇聚集体智慧,激发企业活力
一、职工参与的主要渠道与方式
-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作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查通过、审查决定、评议监督、民主选举等职权。
-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参与企业高层决策和监督。
-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共同维护职工权益。
- 合理化建议与技术革新活动:
- 建立健全职工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采纳、实施、反馈和奖励机制。
- 鼓励职工围绕提质增效、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创新等开展技术攻关和创新活动。
- 民主恳谈会/议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企业领导与职工代表、一线职工就特定议题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面对面沟通、协商。
- 网上议事平台:利用企业内部网络平台,开辟职工论坛、网上提案、意见征集等栏目,方便职工随时随地发表意见和建议。
- 班组民主管理:将民主管理延伸到班组,实行班务公开,班组成员参与班组生产计划、任务分配、考核奖惩等事务的管理。
- 专项工作听证会/论证会: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改革方案或政策出台前,可邀请职工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利益相关方等进行听证或论证。
二、职工参与的保障机制
- 组织保障:企业工会具体负责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各项活动,协调各方关系,维护职工参与权利。
- 制度保障:完善各项职工参与制度,明确参与的范围、程序、权利和责任,确保职工参与有章可循。
- 信息保障:通过厂务公开,为职工参与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支持,使职工“明明白白”参与。
- 激励保障:对在民主参与活动中提出有价值意见建议、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或班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 权益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职工进行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四部分:监督、考核与持续改进
一、监督检查机制
- 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对全企业厂务公开和职工参与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 企业工会和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对厂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效以及职工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 设立职工监督员队伍,或畅通职工举报投诉渠道,接受职工对厂务公开和民主参与工作的监督。
二、考核评价
- 将厂务公开和职工参与工作纳入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经营业绩考核和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 定期对厂务公开和职工参与的效果进行评估,听取职工满意度反馈。
三、责任追究与持续改进
- 对在厂务公开和职工参与工作中弄虚作假、侵犯职工民主权利、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 根据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结果,以及职工的意见建议,不断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持续改进厂务公开和职工参与工作的方式方法,提升民主管理水平。
第五部分:附则
本制度由企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或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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