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精药品作为临床治疗中不可或缺的特殊药品,其具有依赖性和潜在滥用风险的双重属性。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公众健康,防止麻精药品从医疗渠道流失和滥用,《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严格执行显得尤为重要。该制度旨在规范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处方、调配、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确保其安全、有效、合理使用,防范风险。本文将呈现若干篇不同侧重点的《麻精药品管理制度》范文,以供相关机构参考与应用。

篇一:《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综合管理与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的管理,保证麻精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所有涉及麻精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处方、调配、使用、报告、销毁、以及人员培训等各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机构麻精药品的管理遵循“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簿、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项检查”的原则。
第四条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麻精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设立麻精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医务部门、药剂部门、护理部门、保卫部门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机构麻精药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麻精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麻精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和修订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审批麻精药品的采购计划,决定麻精药品的报废和销毁。
(五)协调处理麻精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六)组织开展麻精药品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六条 药剂部门职责:
(一)是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的主要执行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麻精药品管理员。
(二)负责麻精药品的计划申报、采购、验收、储存、保管、调配、统计、报告及过期、破损麻精药品的回收和集中销毁工作。
(三)建立麻精药品专用账目,做到账物相符。定期对库存麻精药品进行盘点和核对。
(四)对临床科室麻精药品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负责收集和上报麻精药品不良反应。
第七条 医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医师开具麻精药品处方的资格进行认定和授权管理。
(二)组织医师学习麻精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合理用药知识。
(三)监督检查医师开具麻精药品处方的规范性、适宜性。
(四)负责组织对涉及麻精药品的医疗差错、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护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病区(科室)麻精药品的请领、保管、使用、交接、空安瓿(或废贴)回收等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医嘱,准确执行麻精药品的给药操作,并做好用药记录和观察。
(三)对患者进行麻精药品使用相关的健康教育。
(四)负责病区(科室)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的落实和自查。
第九条 临床科室医师职责:
(一)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相关诊疗规范,合理使用麻精药品。
(二)取得麻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并严格遵守处方管理规定。
(三)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麻精药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潜在风险。
(四)密切观察患者用药后的反应,发现不良反应及时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条 保卫部门职责:
(一)负责麻精药品储存、保管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相关部门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措施。
(二)配合进行麻精药品销毁时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协助调查处理麻精药品被盗、丢失等安全事件。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
第十一条 麻精药品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由药剂部门根据临床需求,参考上一周期消耗量及库存情况,制定采购计划,经麻精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麻精药品经营企业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麻精药品时,必须向供应单位索取并核对《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药品检验报告书等资质证明文件,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 麻精药品到货后,由药剂部门至少两名药学技术人员(其中一名为麻精药品管理员)共同进行开箱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药品名称、生产厂商、规格、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数量、包装、外观质量等。
(二)核对随货同行单(或发票)与实物是否相符。
(三)检查药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污染。
第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在入库单上签字,建立麻精药品专用入库记录,详细记录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进日期、验收人员等信息。入库记录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二年。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规定或存在质量问题的麻精药品,应拒收,并按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六条 麻精药品必须储存于药剂部门专设的保险柜(或防盗设施完善的专库)中,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钥匙由麻精药品管理员和药剂部门负责人分别掌管,不得交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七条 储存麻精药品的保险柜(或专库)应符合安全要求,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避光等条件。周围环境应清洁卫生,并根据药品特性控制温湿度。
第十八条 麻精药品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不同品种、规格的麻精药品应分类、分批号存放,标识清晰,避免混淆。
第十九条 建立麻精药品专用账簿,详细记录每一批号药品的购进、发出、结存情况。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每月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时需有双人进行,并在盘点表上签字。如发现差异,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报告。
第二十条 临床科室(病区)根据需要可设基数药品柜,用于存放少量急救或常用麻精药品。基数药品柜也必须加锁,由专人负责管理,并严格执行请领、使用、交接、登记制度。
第五章 处方与调配
第二十一条 医师必须取得本机构授予的麻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其执业范围内开具麻精药品处方。麻精药品处方权由医务部门考核认定,并报药剂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使用专用处方笺。
(二)处方内容应清晰、完整、规范,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开具日期等。
(三)麻醉药品处方颜色为淡红色,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颜色为淡黄色。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十五日用量。
(五)为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以外的处方,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用量。
(六)对需要长期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医师应根据病情需要,严格控制剂量和疗程。
第二十三条 药剂部门调配麻精药品处方时,必须由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麻精药品管理知识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
(一)严格审核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并告知处方医师。
(二)调配时应准确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实行双人复核制度。
(三)调配后,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登记专用账册,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等。
(四)麻精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病区/临床科室)
第二十四条 临床科室凭医师开具的正式医嘱或处方,由专职护士到药剂部门领取麻精药品。领取时需双人核对,并在领取登记本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病区领取的麻精药品应存放于加锁的专用药品柜内,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登记。每日交接班时,必须当面清点麻精药品的数量、批号、有效期,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护士在执行麻精药品医嘱时,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注射剂使用前,应再次核对。使用时需有另一名医护人员在场核对,共同在医嘱执行单或相应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麻精药品使用后,其空安瓿、废贴等应由使用科室负责收集,并详细记录。药剂部门定期回收,并在双方监督下进行清点、登记、销毁预处理(如毁形)。
第二十八条 对于患者未使用完的麻精药品(如出院、死亡、停药等情况),应及时退回药剂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患者私自存留或带离医院。
第二十九条 临床科室应建立麻精药品消耗登记本,详细记录每支(片)药品的去向,包括患者姓名、床号、用药时间、剂量、执行护士签名等,做到账物相符。
第七章 销毁管理
第三十条 过期、失效、破损、污秽以及回收的患者未使用完的麻精药品,由药剂部门集中登记、封存、保管。
第三十一条 麻精药品的销毁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销毁前应制定详细的销毁方案,包括拟销毁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数量、销毁方法、地点、时间及参与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 销毁时,必须有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药剂部门、医务部门、保卫部门等至少两人以上在场监督,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
第三十三条 销毁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包括销毁前核对、销毁过程、销毁后结果等,并由参与销毁和监督的人员共同签字。销毁记录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四条 销毁方法应选择环保、安全的方式,确保药品彻底销毁,无法再次使用,并防止污染环境。
第八章 监督、报告与培训
第三十五条 麻精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对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检查内容包括账物是否相符、处方是否规范、储存保管是否安全、使用是否合理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六条 建立麻精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发现麻精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报送药剂部门和医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发生麻精药品被盗、丢失、骗取或流入非法渠道等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涉及麻精药品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合理用药知识、不良反应识别与处理、安全防范措施等。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培训应有记录。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对在麻精药品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制度、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麻精药品管理混乱、发生差错事故或导致麻精药品流弊事件的科室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病区护理单元专项管理细则)
一、总则
1.1 为规范本病区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的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防止药品流弊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及医院相关制度,结合本病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本病区所有涉及麻精药品请领、保管、发放、使用、记录、回收及交接等环节。
1.3 病区全体医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护士长为本病区麻精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人员资质与培训
2.1 从事麻精药品管理的护士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熟悉麻精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院、本科室管理制度。
2.2 护士长应定期组织本科室护士进行麻精药品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与考核,包括药品特性、用法用量、不良反应观察、急救措施、安全保管、规范记录等内容。培训及考核结果应有记录。
2.3 新入职护士、轮转护士必须经过麻精药品管理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麻精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三、麻精药品的请领与接收
3.1 病区麻精药品由护士长或其指定的责任护士负责请领。
3.2 请领药品时,需凭医师开具的、经审核无误的麻精药品处方或医嘱领药单(需注明患者姓名、床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医师签名等),前往药房领取。
3.3 从药房领取麻精药品时,领药护士必须与药房发药人员共同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及外观质量。核对无误后,双方在领药凭证上签字确认。
3.4 领回的麻精药品应立即存入病区专用的麻精药品柜,并做好入柜登记。
四、麻精药品的储存与保管
4.1 病区设立固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麻精药品专用柜,该柜必须结构坚固,具备双锁装置。
4.2 麻精药品柜钥匙由护士长和一名责任主班护士分别保管,不得由同一人同时持有两把钥匙。钥匙的交接必须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
4.3 麻精药品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不同品种、规格的麻精药品应分类别、按批号有序存放,标签清晰醒目,防止混淆。
4.4 保持药品柜内清洁、干燥,定期检查药品有无变质、过期、破损等情况。对过期或不合格药品应隔离存放,并及时报告护士长处理。
4.5 麻精药品柜在非取用药品时应始终保持上锁状态。
五、麻精药品的使用与核对
5.1 护士必须严格遵医嘱给予患者麻精药品。执行医嘱前,必须认真核对医嘱的合法性、合理性,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5.2 执行麻精药品给药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5.3 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注射剂,在配药和注射时,必须由两名护士(其中一名应具备护师及以上职称)共同进行,相互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双方在医嘱执行单或相应治疗单上共同签名。
5.4 给药后,应密切观察患者的反应,特别是生命体征、意识状态、疼痛缓解程度以及有无不良反应。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医师并协助处理,同时做好详细记录。
5.5 口服麻精药品应确保患者当面服下,防止患者藏匿或带出。对特殊患者(如意识不清、吞咽困难等),应遵医嘱选择合适的给药途径和方法。
六、麻精药品的记录与账目管理
6.1 病区设立麻精药品专用账册(或电子台账),详细记录每一种麻精药品的收入、发出、结存情况。
6.2 药品入柜时,应记录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来源(药房)、入柜日期及经手人签名。
6.3 患者使用麻精药品后,应立即在专用账册上逐条登记,内容包括:用药日期和时间、患者姓名、床号、药品名称、规格、用量、给药护士签名、核对护士签名(若有)。
6.4 每日交接班时,白班、夜班护士必须共同清点麻精药品的种类、数量及空安瓿(或废贴)数量,核对账物是否相符。清点无误后,双方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确认。如发现账物不符,应立即报告护士长,并共同查找原因,直至查清。
6.5 护士长应定期(如每周)对病区麻精药品的账目和实物进行核查,确保账物相符。
七、麻精药品空安瓿(废贴)及剩余药品的管理
7.1 麻精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废弃贴剂等包装物,必须由当班护士负责收集,并妥善保管在指定容器内,防止丢失。
7.2 收集的空安瓿(废贴)数量应与消耗药品数量一致,并在交接班时进行核对。
7.3 定期(如每日或隔日)将收集的空安瓿(废贴)连同登记记录一并送交药房回收处理。交接时双方清点数量,并在回收登记本上签字。
7.4 若患者出院、转科、死亡或遵医嘱停用麻精药品,其剩余的麻精药品(包括未开启和已开启但未用完的单剂量包装),必须由护士及时回收,并在专用账册上登记。
7.5 回收的剩余麻精药品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标识清楚,并尽快退回药房,办理退药手续。严禁病区私自处理或挪作他用,严禁患者或家属带离医院。
八、安全与应急管理
8.1 严格执行麻精药品柜钥匙管理制度,钥匙不得随意转借或交给非指定人员。如钥匙遗失,必须立即报告护士长和保卫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8.2 如发生麻精药品被盗、丢失、骗取等事件,或发现可疑情况,当班人员应立即保护现场,并第一时间报告护士长、科主任及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如药剂科、保卫科、医务科),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8.3 发生麻精药品相关的用药错误或严重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停止用药,积极抢救患者,并按医院不良事件报告程序上报。
九、监督与检查
9.1 护士长负责对本病区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9.2 积极配合医院药剂科、医务科等职能部门对本科室麻精药品管理的检查和指导。
9.3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十、责任追究
10.1 对严格遵守本细则,在麻精药品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扬。
10.2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麻精药品管理混乱、发生差错或不良事件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及医院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暂停处方权(医师)或调离岗位等处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附则
11.1 本细则由病区负责解释。
11.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篇三:《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安全防范与风险控制专项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在采购、储存、运输、调配、使用、销毁等全流程中的安全,严防被盗、丢失、滥用、骗取及流入非法渠道等风险事件的发生,保障医疗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总体制度,特制定本安全防范与风险控制专项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所有接触、管理和使用麻精药品的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 麻精药品的安全防范与风险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立体安全防范体系。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责任体系
第四条 机构成立麻精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药事、医疗、护理、保卫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药剂科、医务科、护理部、保卫科、信息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麻精药品安全风险的研判、防范措施的制定与落实、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责任追究。
第五条 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麻精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和日常管理。具体岗位人员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麻精药品安全负责。
第六条 建立麻精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善、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等导致麻精药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物理安全防范
第七条 麻精药品储存场所(专用药库、药房专柜、病区治疗室专柜)的建设与改造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药品储存和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
(一)专用药库应为独立或相对隔离的区域,墙体、门窗应坚固,具备防盗、防火、防破坏能力。
(二)药房及病区麻精药品专用柜应为保险柜或具有同等安全防护能力的金属柜,固定牢靠,不易搬动。
(三)储存场所应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并与机构安保监控中心联网,确保24小时有效监控。
(四)关键区域(如药库门口、柜前、调配窗口)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90天。
(五)严格控制进入麻精药品储存区域的人员范围,实行出入登记制度。非相关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第八条 麻精药品在机构内部转运(如药库至药房、药房至病区)时,应使用专用、密闭、加锁的运送工具,并由双人护送,确保途中的安全。
第九条 钥匙管理:
(一)麻精药品专用库、柜的钥匙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严禁一人同时持有两把钥匙。
(二)钥匙保管人应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将钥匙转借他人或复制。
(三)钥匙的交接应有严格的书面记录。如发生钥匙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更换锁具。
第四章 技术安全防范
第十条 逐步推进麻精药品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麻精药品采购、入库、出库、调配、使用等环节的追踪与监控。
(一)建立麻精药品电子账目,实现动态库存管理和自动预警(如库存过低、近效期药品)。
(二)处方和医嘱系统应能对麻精药品开具权限、剂量、疗程等进行逻辑校验和限制。
(三)在调配、使用环节,可采用条码扫描等技术进行核对,减少人为差错。
第十一条 涉及麻精药品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应有严格的权限设置和操作日志记录,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数据篡改。系统数据应定期备份。
第五章 人员安全管理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从事麻精药品管理和使用的人员必须经过背景审查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
(一)对有药物滥用史、精神障碍史或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麻精药品的管理工作。
(二)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麻精药品法律法规、安全制度、应急预案等内容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麻精药品操作规程:
(一)麻精药品的验收、入库、盘点、调配、销毁等关键操作,必须由双人进行,相互监督,并签字确认。
(二)严格执行处方审核制度,对不规范、不合理的处方坚决不予调配。
(三)病区使用麻精药品注射剂时,需双人核对后执行。口服制剂应监督患者当面服下。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麻精药品账物管理制度,确保账物相符。
(一)每日、每周、每月对麻精药品进行盘点核对,发现差异立即查明原因并报告。
(二)医师开具处方、药师调配药品、护士领用和使用药品均需详细登记,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十五条 废弃麻精药品及包装物的管理:
(一)使用后的空安瓿、废贴等必须按规定收集、清点、登记,并交由药剂科集中处理,防止流失。
(二)过期、失效、破损及患者退回的麻精药品,应专门登记封存,按规定程序集中销毁,严禁挪作他用或随意丢弃。
第六章 风险识别与预警
第十六条 定期组织对麻精药品管理各环节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如储存设施老化、管理制度不完善、人员操作不规范、信息系统漏洞等。
第十七条 建立麻精药品异常使用监测机制。通过对处方、用药数据的分析,监测是否存在超量开药、频繁开药、无指征用药等异常情况,及时发现并干预潜在的滥用或流弊风险。
第十八条 密切关注员工行为,如发现员工有情绪异常、行为诡秘、经济状况突然改变等情况,应提高警惕,必要时进行调查,防止内部人员作案。
第七章 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九条 制定麻精药品被盗、丢失、抢劫、骗取及其他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包括:
(一)事件报告程序:明确向谁报告、报告时限、报告内容。
(二)现场控制措施:保护现场、疏散无关人员、防止事态扩大。
(三)紧急联络机制:与公安、药品监管、卫生行政等部门的联络方式。
(四)内部协调查动: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职责和任务。
(五)善后处理:事件调查、损失评估、责任追究、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 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协同处置水平。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 麻精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保卫科应定期对全院麻精药品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物理防盗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二)监控报警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落实。
(四)账物是否相符,记录是否规范完整。
(五)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追踪整改效果。
第二十三条 建立麻精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和分析制度。对于发生的各类安全事件(包括未遂事件),均应详细记录,深入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并据此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实现持续改进。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机构麻精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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