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行为的重要基石。它不仅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更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该制度,对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呈现几篇不同侧重与排版风格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文,旨在为各单位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参考。

篇一:《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本单位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及其管理活动,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全体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工、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
第三条 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完善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和网络,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经费投入。
第四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并应当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或人力资源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安全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设备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审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确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四)保障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五)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督促检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人员)为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检测、评价工作;
(三)组织建立和管理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四)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和效果评估;
(五)组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型、采购、发放、使用指导和监督;
(六)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规和操作规程;
(七)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八)监督检查各部门、车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九)完成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生产部门、车间(工段)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本部门、车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管理和控制;
(三)组织本部门、车间劳动者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督促本部门、车间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及时报告本部门、车间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或疑似职业病病例;
(六)配合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八条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 获得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 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 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查阅、复印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疑似职业病病人依法诊断、鉴定,职业病病人依法获得赔偿。
(二)义务: - 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 遵守各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 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如实提供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自觉症状等情况。
第三章 前期预防与项目管理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分析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预评价报告应报请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审核。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报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合格后,职业病防护设施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报请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强度)、接触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报变更。
第四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从源头上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对于未能消除的职业病危害,应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警示与告知:
(一)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三)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本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
(一)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明确管理责任人。
(二)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因检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使用的,必须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并书面报请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三)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检测与评估。
第十七条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
(一)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二)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三)指导和督促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对需要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定期清洗、消毒、校验和维护。
第十八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高毒作业场所应按规定增加检测频次。
(二)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三)对检测、评价结果超标的岗位,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必须停止超标岗位作业。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培训:
(一)对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对在岗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使其了解职业病危害、掌握防护技能。
(三)培训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危害基本知识、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与维护、应急救援措施等。
(四)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监护:
(一)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三)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四)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五)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本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
(一)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劳动者撤离现场,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减少危害。同时,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时,本单位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其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改进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现违法行为和职业病危害隐患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鼓励劳动者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予以采纳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应定期评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成效,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技术进步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持续改进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职业卫生档案: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文件;
(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报告;
(六)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维护检修记录、效果评价资料;
(七)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报废记录;
(八)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档案;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基本信息、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至少保存三十年,对患职业病和医学观察人员的档案应保存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后或者国家规定的更长期限。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保证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生产经营成本预算,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检修;
(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
(四)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
(六)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七)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八)其他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本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前言:为了每一位劳动者的健康
我们深知,劳动者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全体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本制度旨在构建一个系统化、规范化、人性化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让每一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员工都能享有健康的工作环境,远离职业病的困扰。
第一部分:我们的承诺与责任
- 最高管理层承诺:
本单位最高管理者郑重承诺,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置于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全面领导和推动本制度的有效实施。我们将:- 确保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得到严格遵守。
- 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资金、技术、人员支持,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 营造全员参与职业病防治的文化氛围。
- 持续改进职业健康绩效,追求“零职业病”目标。
- 职业病防治目标:
- 短期目标:杜绝急性职业中毒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逐年提高;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覆盖率达到百分之百;职业卫生培训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
- 长期目标:建立完善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应急、诊疗和康复体系,使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切实保障员工长期健康。
- 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
-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
- 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专(兼)职人员:作为主要执行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具体落实、日常监督、协调和技术支持。
-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是本部门/车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区域内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和员工的管理。
- 班组长:直接负责本班组员工的职业健康保护,监督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执行。
- 每一位员工: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遵守规章制度,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健康。
第二部分: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估与控制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 系统梳理本单位所有生产工艺、作业流程、原辅材料、设备设施,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如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等)。
-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 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
- 对已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组织内部专业力量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危害程度、接触水平、影响范围和潜在后果。
- 评估结果作为制定控制措施、分配资源和确定管理优先顺序的依据。
- 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
遵循“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个体防护”的优先顺序原则。- 源头控制与替代:尽可能采用无毒、低毒、低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替代有毒、高毒、高害的。
- 工程防护设施:
-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有效的通风排毒、隔离、屏蔽、降噪、防尘、防辐射等防护设施。
- 确保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 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效果评价,确保其正常有效运行。
- 管理措施:
- 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 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对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实行轮换作业制度。
- 加强作业现场巡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 个体防护用品:
- 根据不同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员工配备合格、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护服、护目镜、耳塞等)。
- 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指导、维护、更换和报废制度。
- 严禁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上岗作业。
-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 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备、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安全会议等多种形式,向员工如实告知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健康影响和应急处置方法。
第三部分:员工健康监护与职业卫生培训
- 职业健康检查:
- 上岗前检查:对新入职和转岗到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确认其健康状况适合从事该岗位工作。
- 在岗期间检查: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 离岗时检查:对即将离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 应急检查: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 检查结果应书面告知员工本人,并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对检查异常者,按规定进行复查、诊断或调离。
- 职业卫生培训:
- 岗前培训:新员工和转岗员工必须接受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制度、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与技能、应急处置等,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 在岗定期培训: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
- 专项培训:针对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新的防护技术或发生的事故案例,开展专项培训。
- 培训应有记录,包括培训内容、时间、人员、考核结果等。
第四部分:职业病事件的应对与保障
- 应急预案与演练:
- 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中毒、化学灼伤、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详细的应急救援预案。
- 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药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 事故报告与处理:
- 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疏散人员,控制事态。
- 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
- 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并落实整改。
- 职业病诊断与待遇保障:
- 积极协助疑似职业病员工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保障其获得医疗救治、康复、经济补偿等各项待遇。
- 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妥善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第五部分:档案管理与持续改进
- 职业卫生档案:
建立并妥善保管以下档案: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防护设施档案、个人防护用品档案、职业卫生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事故档案等。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为每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包括职业史、危害接触史、历次体检结果、诊疗资料等,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 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员工的监督。
- 定期评估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 持续改进:
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技术的发展、评估的结果以及员工的反馈,不断修订和完善本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持续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努力为员工创造一个更加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附则:
本制度由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全体员工均应遵照执行。
篇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重点关注化学品危害防护)
第一章:总则与适用范围
第一节: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本单位化学品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化学性职业病危害,保障接触化学品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本单位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特点,特制定本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节: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涉及化学品(包括原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废弃物等)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生产、处置等作业活动,以及所有可能接触化学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以下简称“作业人员”)。
第三节: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优先采用无毒、低毒化学品替代高毒、剧毒化学品;优化工艺流程,减少化学品逸散。
(二)综合治理,系统防护:结合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个体防护,全面控制化学品危害。
(三)全员参与,责任明确: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化学品危害风险,不断完善防护措施。
第二章:化学品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
第四节:化学品危害信息获取
(一)所有购入的化学品必须索取其安全技术说明书(SDS/MSDS)和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至少包含化学品标识、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与储存、接触控制和个体防护等十六项内容。
(二)对本单位自行生产的化学品,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五节:化学品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
(一)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机构,对所有使用的化学品进行职业病危害特性辨识,明确其主要理化特性、毒性(急性毒性、慢性毒性、致癌性、致畸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等)、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皮肤吸收)、健康影响等。
(二)重点关注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的化学物质。
第六节:化学品职业接触风险评估
(一)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或在工艺、物料、设备发生变更时,对作业场所化学品职业接触风险进行评估。
(二)评估内容应包括:化学品固有危害性、逸散可能性、作业人员接触方式、接触时间、接触频率、接触浓度(强度)、现有控制措施有效性等。
(三)评估结果应记录存档,并作为制定和调整控制措施的依据。
第三章:化学品危害工程控制与管理措施
第七节:源头控制与替代
(一)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选用无毒、低毒、低挥发性的化学品替代高毒、剧毒、高挥发性的化学品。
(二)改进生产工艺,采用密闭化、自动化、管道化生产装置,减少化学品的暴露和泄漏。
第八节:工程防护设施
(一)对产生或可能逸散化学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备,必须安装有效的通风、排毒、净化、吸收、隔离等工程防护设施。
(二)通风设施应包括全面通风和局部排风。局部排风系统应尽可能靠近化学品逸散源,确保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等不扩散到作业环境。
(三)对于剧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符合特殊防护要求。
(四)定期对工程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防护效果,并记录。
第九节:作业现场管理
(一)化学品储存:
1. 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储罐或指定区域,远离火源、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2. 不同性质(如易燃与助燃、氧化剂与还原剂、酸与碱等)的化学品应分类、分库存放,严禁混存混放。
3. 储存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泄漏、防渗漏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冲淋、洗眼设备。
4. 剧毒化学品应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把锁”制度,严格出入库登记。
(二)化学品使用与操作:
1. 制定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2. 控制化学品使用量,减少作业现场存放量。
3. 操作时应佩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4. 禁止在化学品作业场所饮食、吸烟。
(三)废弃化学品处置:
1. 废弃化学品应按照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标识、存放,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2. 严禁随意倾倒、丢弃废弃化学品。
第十节:职业接触限值管理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如PC-TWA、PC-STEL、MAC)。
(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化学有害因素浓度进行检测。高毒作业场所按规定增加检测频次。
(三)检测结果应向作业人员公布,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对超标岗位,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至达标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个体防护与健康监护
第十一节:个人防护用品(PPE)
(一)根据化学品的种类、危害特性、物理形态及作业方式,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毒口罩/面具(选择合适的滤毒盒/罐)、防护眼镜/面罩、防化服、防化手套、防护靴等。
(二)建立PPE管理制度,包括选型、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培训、检查、维护、更换和报废等环节。
(三)督促和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PPE,并定期检查其使用情况。
第十二节:职业健康检查
(一)组织接触化学品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应根据接触化学品的种类确定。
(二)对检查发现职业禁忌证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应的化学品作业。
(三)对健康状况异常或出现疑似职业中毒症状者,及时安排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
第十三节:职业卫生培训与告知
(一)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化学品安全与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包括:
1. 化学品危害知识(毒性、理化特性、接触途径、健康影响等)。
2. 安全技术说明书(SDS)的理解和应用。
3. 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纪律。
4. 工程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
5. 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知识。
6.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员工权利义务。
(二)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化学品危害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应急联系方式。
(三)通过劳动合同、安全交底等方式,如实告知作业人员所接触化学品的危害和防护措施。
第五章:应急准备与响应
第十四节:应急预案
(一)针对可能发生的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急性中毒等事故,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二)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报警与通讯联络、危险性评估、应急处置程序、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现场恢复、应急物资保障等。
第十五节:应急设施与物资
(一)在化学品作业、储存区域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如事故风机、泄漏物收集容器、中和剂、消防器材、通讯设备等。
(二)配备充足的应急个体防护用品(如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重型防化服等)和急救药品(如特定解毒剂、冲洗液等)。
(三)定期检查、维护应急设施和物资,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六节:应急演练与响应
(一)定期组织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发生化学品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援,控制事故蔓延,防止次生灾害。优先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和救治。
(三)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六章:制度的监督、评估与改进
第十七节:监督检查
(一)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应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包括:化学品管理、工程防护设施运行、个体防护用品佩戴、操作规程遵守、应急准备等。
(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
第十八节:评估与改进
(一)每年至少对本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一次评审。
(二)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技术进步、风险评估结果、事故教训以及内外审核意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节:责任追究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在化学品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制度,导致化学品职业病危害事故或不良后果的,按单位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节:解释权
本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节: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简洁实用版)
1. 总则
1.1. 目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单位所有作业场所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
1.3. 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1.4.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对其管辖范围负责。员工有自我保护和参与管理的义务。
2. 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决策、资源保障、监督。
2.2. 管理部门(如安全科/办公室指定人员):
* 组织制定/修订制度、规程。
* 组织危害申报、检测、评价。
* 管理职业卫生档案、健康监护档案。
* 管理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
* 组织培训、应急演练。
* 日常监督检查。
2.3. 车间/班组:落实本区域防治措施,督促员工防护,报告隐患。
2.4. 员工:遵守规定,正确使用防护品,参加培训体检,报告异常。
3. 职业病危害预防
3.1. 项目“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用。履行预评价、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程序。
3.2. 危害申报: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
3.3. 源头控制:优先采用无害、低害技术、工艺、材料。
3.4. 工程防护:
* 设置有效的通风、排毒、隔离、降噪等防护设施。
* 定期维护,确保有效,不得擅自停用。
3.5. 警示告知:
* 在危害岗位设警示标识和说明。
* 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 岗位变更涉及新危害时,重新告知。
4. 劳动过程防护
4.1. 个人防护用品:
* 按标准为员工配备合格的防护用品(口罩、手套、耳塞等)。
* 建立采购、发放、使用、维护、报废管理台账。
* 培训员工正确使用,并监督。
4.2. 作业场所监测:
* 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委托有资质机构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 结果公布,并存入档案。
* 超标岗位立即整改,整改无效则停产。
4.3. 职业卫生培训:
* 新员工、转岗员工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
* 在岗员工定期培训。
* 培训内容:法规、危害知识、防护技能、应急措施。
* 建立培训档案。
5. 职业健康监护
5.1. 健康检查:
* 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健康检查。
* 费用由单位承担。
* 结果书面告知员工,存入健康档案。
5.2. 档案管理: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至少保存30年。员工离职可索取复印件。
5.3. 后续处理:
* 不得安排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作业。
* 对健康受损员工,调离原岗,妥善安置。
* 疑似职业病者,安排诊断;职业病患者,按规定保障其治疗、康复和待遇。
6. 应急管理
6.1. 应急预案:制定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6.2. 应急物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药品。
6.3.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演练。
6.4. 事故处置:发生事故,立即启动预案,救人、控险、报告。
7. 监督与改进
7.1. 内部检查: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2. 工会监督: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7.3. 员工监督: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
7.4.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有效性,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变化进行修订。
8. 经费保障
8.1. 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8.2. 用于:危害检测评价、防护设施、防护用品、培训、体检、应急等。
9. 附则
9.1. 奖惩:对防治工作优秀者表彰奖励;对违规者按规定处理。
9.2. 解释:本制度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9.3. 施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问答式/FAQ风格)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员工健康守护指南
引言:我们关心您的健康!
本指南旨在帮助您了解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定和措施,以及您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职业健康是我们的共同责任。
一、 关于职业病防治,单位是怎么做的?
问1:单位如何确保我知道工作中的职业病风险?
答:
- 入职告知:在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会明确告知您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潜在的健康影响、单位提供的防护措施以及您应享受的待遇。
- 岗位警示: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区域,我们会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如图形、颜色)和中文警示说明,提醒您注意防范。
- 岗前培训:上岗前,我们会对您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让您充分了解本岗位的风险和防护方法。
问2:单位会提供哪些防护设施和用品来保护我?
答:
- 工程防护:我们会优先从源头上改进工艺和设备,减少危害产生。对于无法完全消除的危害,我们会安装和维护有效的通风、除尘、降噪、防辐射等防护设施,确保它们正常运行。
- 个人防护用品:我们会根据您的岗位风险,免费为您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护手套、护目镜、耳塞/耳罩、防护服等。我们会教您如何正确使用和维护它们,并确保及时更换。绝不会用钱或物品代替发放。
问3:单位会定期检查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吗?
答:是的。
- 我们会定期(通常每年至少一次,高风险岗位会更频繁)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来检测工作场所的粉尘浓度、化学物质浓度、噪声强度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 检测结果会在单位内公布,让您了解情况。如果发现超标,我们会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到达标为止。
问4. 我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吗?
答:是的,这是您的权利,也是单位的责任。
- 上岗前:在您开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前,我们会安排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在岗期间:我们会根据您接触的危害因素,定期安排您进行健康检查。
- 离岗时:如果您将要离开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我们会为您安排离岗健康检查。
- 应急检查:如果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您出现相关症状,我们会及时安排您检查。
所有检查费用均由单位承担。检查结果我们会书面告知您,并为您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妥善保存。
问5:单位会对我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吗?
答:是的。
- 新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必须参加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 在岗员工:我们会定期组织培训,更新您的职业健康知识和防护技能。
-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危害知识、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等。
二、 作为员工,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问6: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我有哪些权利?
答:您享有:
-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 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后果及防护措施的权利。
- 获得符合标准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权利。
- 对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的权利。
-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 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查阅、复印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
- 疑似职业病时获得诊断、鉴定,确诊后获得相应赔偿和待遇的权利。
问7:我应履行哪些职业病防治义务?
答:您应当:
- 学习和掌握职业卫生知识。
- 严格遵守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正确佩戴、使用和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及时向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报告。
- 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如实提供个人健康状况和职业史。
三、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或疑似职业病,我该怎么办?
问8:如果发生化学品泄漏、火灾等职业病危害事故怎么办?
答:
- 保持冷静,立即撤离到安全区域。
- 按照单位的应急预案和现场指挥行动。
- 如有受伤或不适,立即报告并寻求医疗救助。
- 单位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请您务必认真参加。
问9:如果我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应该怎么做?
答:
- 立即向您的主管或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报告您的症状和怀疑。
- 单位会安排您到法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检查和诊断。
- 您有权要求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职业史、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 如果确诊为职业病,单位会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您的治疗、康复和相关待遇。
四、 职业病防治,谁来负责?
问10:单位里谁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答:
- 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总经理/厂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整个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 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人员(如安全科、HSE部或指定专员)负责具体制度的落实、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技术支持。
-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
- 您自己也是职业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学习、积极防护。
五、 其他重要事项
问11: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制度会变吗?
答:会的。我们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技术的发展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和修订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以确保持续有效。
问12:如果我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建议或意见,可以向谁反映?
答:我们非常欢迎您的建议!您可以向您的直接主管、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或工会组织反映。对于合理的建议,我们会积极采纳。
您的健康是我们的牵挂。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远离职业病的侵害!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咨询您的主管或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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