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认为该裁决存在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的情形,从而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书面请求。那废话不多说,我们马上来看看今天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撤销仲裁申请书案例范文分享。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撤销仲裁申请书案例范文](https://wimg.puchedu.cn/uploads/2023/01/image-204.png)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1
申请人:xx
地址:xx
电话: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被申请人:xx
住所:xx
电话:xx
请求事项:撤销北京市xx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京x劳仲字[xxx]第CCC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事实是:x年x月x日,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期限为Y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于xx年xx月xx日到期。合同期满前,申请人提出维持原来的待遇,按原合同履行,被申请人不同意,并申请合同期满后辞职。xxx年xx月xx日,双方结清工资,办理交接手续后终止了劳动关系。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并经过质证的证据予以佐证,同时被申请人当庭也表明合同到期后无续约意向。但北京市xx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直接以申请人主张的事实“BBB不予认可,AAA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为由对上述事实予以否定,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二、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x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上严重错误。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外条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无须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北京市x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导致错误裁决,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该裁决书。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2
申请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年
申请撤销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支付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已经由_________市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以下简称_____委)审理并作出_________劳仲案字第____决,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_____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不当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载明的合同期限为20_________年月日至20_________年月18日,_____委裁决时的适用的法律条款为:“当事人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适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过了试用期”。而事实是该合同约定的固定期限已经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而不是_____委认定的不超过一个月,因此_____委就当事人双方试用期限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二、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人_________有限公司于20_________年月_________日收到_____委的应诉通知书,上面约定_____委给予申请人不低于10日的答辩期,因此申请人的答辩期最迟可以到5月30日。但是在_____委出具的通知书上却要求申请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去开庭,不到庭视为放弃按缺席处理,申请人没有口头或书面承诺放弃答辩期,但是_____委却只给了申请人4天的答辩期,申请人(即原审被申请人)享有当然的答辩权利,这是不容置疑的,有权利就要有实现权利的必要条件,答辩期限是条件之一,必须给予保障,_____委这样明显显失公平,没有保证申请人的答辩权,同时_____委在举证通知书中给申请人的举证期限也只给了4天,给申请人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的时间限制。
三、_____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支持
本案在_____过程中,本案被申请人(原审申请人)_________年入职并做出纳工作这一主张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一时间和岗位,其同时向_____庭提交关于工作时间的证据只提供了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本案申请人(即原审被申请人)_________有限公司向_____庭对被申请人(原审案件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的工作时间证据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提出异议,但是_____委对我方提出的异议未与理睬,并用结论来证明结论(见裁决书第2页第5段前三行)并采用了推定的时间作为本案起始时间,直接影响了本案的裁决结果,对申请人很不公平。
申请人:_________有限公司
20_________年7月8日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仲裁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人证:
一、被申请方人证:_________________
1、王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2、刘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请方人证:
1、_________________路南侧的_______________五期第十二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房业主。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南侧的_______________五期第十二栋________单元的________号房业主。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物证: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4
申请人:(姓名)___
性别:___ 民族:___ 出生:___ 原籍:___
现住址:___
联系电话:___
通讯地址:___
邮政编码: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
性别:___ 民族:___ 出生:___ 原籍:___
工作单位:___ 职务:___
现住址:___
联系电话:___
被申请人: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 职务: ___
住所:___
仲裁请求:
___未按国家和___的有关法律法规缴纳___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侵犯了___的社会保险权益。现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___补缴___在20__年9月1日至20__年8月31日聘用期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___缴纳因未办理___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产生的___和___应缴的滞纳金,罚款等一切费用。
3、___在___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聘用工资,课时费,奖金。要求___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正确计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应包括聘用工资、课时费、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聘用有关的其他所得。
事实和理由:
___与___20__年9月签订了___事业单位聘用合同,20__年8月___申请解除聘用合同,自20__年9月1日起解聘。___从20__年9月1日至20__年8月31日聘用期间___未履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___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六条规定 甲乙双方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规定的交费比例给乙方缴
纳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同时,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乙方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1、___
2、___
3、___
4、___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5
申请人:_____ ,男, _____年_____ 月 _____日生,汉族,住广东省_____
委托代理人:
住址:
被申请人:广州 _____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广州_____有限公司
地址:白云区_____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 8_00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_600 元,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 _60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400元,护理费 10000 元; 住院伙食费 2400 元;返还押金 5000 元,合计人民币 _84000 元。
2、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20_年 5 月 9 日,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司机兼送货员 的工作,工资加提成约 2200 元/月。20_年 5 月 10日 _ 时左右申请人驾驶粤 A55246 号货车从广州至高州路段经阳春市,往电白县沙琅镇方向行驶时发生交 通事故。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 20_ 年 4月 6 日认定为工伤,20_ 年 4 月 3 日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
第一次医疗终结时间至 20_ 年 2 月 10 日止,第二次医疗期从 20_ 年 4 月 4 日 起至 20_ 年 5 月 4日止,所有的医疗费都是由被申请人支付了,但从 20_ 年 5 月直至现在 20_ 年 5 月 30 日没有给申请人支付工资, 每次找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时,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写借条借钱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现要求被申请 人支付申请人工资 8_00 元(20_ 年 5 月至 20_ 年 5 月 30日)。由于被申请 人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被申请人还要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_600 元(2200 元/月×8个月);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 _600 元 (2200 元/月×8 个月) 3、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400 元 (2200 元/月×2个月);申请人住院、治疗 10 个月都是由申请人老婆进行护理,应该 支付护理费 10000 元(1000 元/月×10 个月);申请人住院共计 80 天应该支付住院伙食费 2400 元(80 天×30 元/天),被申请人还应该返还押金 5000 元;合 计人民币 _84000 元。
现具申请,请求你委依法仲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6
申请人:X,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
工作单位: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矿
住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电话:
被申请人: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
地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业务人员: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35元*2/人*80天);2、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2710/30*80);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3840元(45*80天);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2710元*2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12月);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7、鉴定费:300元;8、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9、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65040元(271元*12月*2);
事实及理由:
年8月15日,申请人X在煤矿井下砌碹时被矸石砸伤左脚,被送往宣威市中医院医治,经医院初步诊断为:1、右足背挫裂伤;2、左第五指骨开放性骨折;3、左足背异物残留;4、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2月26日会议讨论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曲人工认字第30440号)。年月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曲人鉴委字〔〕第号)。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致
宣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xx年月日
附件:
1、《工伤认定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曲靖市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通知书》一份;
3、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发票复印件一份;
4、《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两份。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7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人证:_________________
一、被申请方人证:_________________
1、王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2、刘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请方人证: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路南侧的_______________五期第十二栋单元的号房业主。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南侧的_______________五期第十二栋单元的号房业主。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物证: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8
撤销_____申请书范文
撤销_____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年 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
被申请人:沈阳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 街 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申请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沈阳_____委员会于 _________年12月27日作出的(_________)沈_____字第 号_____裁决。
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与其签订的《网吧游戏数据更新还原系统技术开发合同》于 _________年5月5日向沈阳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请求裁定李某某与申请人履行合同,并给付剩余开发费12.1万元;由张X与申请人赔偿其违约金3.9万元;由张X与申请人对以上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张X与申请人承担_____费用。沈阳_____委员会在_____此案过程中,存在诸多违反法定程序情况,具体表现如下:
1.未尽审查义务,依据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即准卢某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特别授权)参与_____;
2.未在_____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_____申请书副本和_____规则、_____员名册送达申请人(_____被申请人);
员的选定违反_____规则,剥夺申请人有关_____中选任_____员的权利;
庭组成后,_____委员会未按_____法规定将_____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未按规定通知申请人开庭,未告知申请人相关_____权利,剥夺申请人在_____中的提出反请求、举证、辩论等权利。
申请人认为沈阳_____委员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_________)沈_____字第 号_____裁决,根据我国_____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应当依法撤销,请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
1.本申请书副本1份;
2.沈阳_____委员会(_________)沈_____字第 号_____裁决书;
3.书证1份(授权委托书)。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9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嘉劳人仲(20xx)办字第1914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陆)在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署过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31日自行填写离职申请单,申请离职。在仲裁庭审时,申请人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了被申请人的填写的离职申请单,被申请人对此也是予以明确确认的。从以上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是自行申请离职,不与申请人重新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20xx年1、2月份未发放的1000元为克扣工资错误。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500元为效益工资,该部分工资是按照申请人的经济效益以及被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而给予是否发放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招商工作进行了将近一年之久,却一直毫无进展,为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调岗,并且被申请人对此是接受的,因此,申请人不发放该部分的工资是有依据的,是合理、合法的。
20xx年1月,被申请人陆立坚出勤天数为12.69天其应发工资为1668.03元,但当月陆立坚领取工资为xx元。
2、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20xx年3月份全勤工作错误。被申请人20xx年3月份在申请人处工作天数为11.38天,此项有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双方确认的”刷卡汇总表”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请假单等证据证实,所以申请人三月份得工资为1226.7元。而不是裁决书上的2566.43元。
3、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
三、经核实20xx年工资发放情况,被申请人陆明知自己没有全勤工作,却多领取工资却故意隐瞒,不予退回公司。
其中20xx年1、3、4、5、6、9、10、11、12月均未过到全勤工作,却以全勤领取工资,20xx年共计多领取工资4514.35元。20xx年1月份工作12.69天,多领工资841.34元。上述款项,5355.69元,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退回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认为,嘉劳人仲(20xx)办字第19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七月二十三日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10
申请人:谭××,男,××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申请人诉史××侵占一案的刑事自诉状。
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诉被告人史××侵占财物一案,贵院刑庭立案后已调查审理,但尚未终结。此间,被告人多次到申请人家中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因侵占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鉴于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应该给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此,被告人本着互相谅解、息事宁人之精神,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撤回自诉,请予批准。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谭××【】
1999年8月10日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11
申请人张三,女,1986年7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电话。
被申诉人安徽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合肥江中路x幢x室。
法定代表人:李四,电话。
就原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现申请人依法提出如下请求:
请求事项:
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并受理后(案号:(2011)蜀劳仲案字第236号),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过友好协商已自行和解。故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12
申请人:汉族,生于,身份证编号
被申请人: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仲裁决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申请人(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2004年至2012年日止。按合同约定:“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一个月前通知承租人。”且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需要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强制缔约请求权,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并且承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而被申请人并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进行房屋买卖,侵害了申请人陈晓华的优先购买权。贸易公司擅自将房屋出卖给被申请人的买卖行为程序违法,故该买卖行为无效。因该行为不属于本案的调整范畴,申请人决定另行主张其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该诉未进行审理,未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之前,申请人陈晓华交纳房租的相对人仍为贸易公司。申请人陈晓华与被申请人富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只有在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
效力后,仲裁判定才有基础。仲裁委基于错误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房屋租赁合同》,裁定申请人富乐公司具有原仲裁决定书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
二、仲裁所认定的事实不正确。
根据《租赁合同》申请人陈晓华于2004年5月1日与原房屋所有权人(贸易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2004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租金为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7万元、第四年8万元、第五年8.5万元、第六年9万元、第七年和第八年每年10 万元。房屋租金交付方式为每半年交一次,承租人到期不交纳房租拖欠15日以上的,终止合同,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
根据合同半年交一次房租的约定,陈晓华应分别在2011年2月、2011年8月分别对2011年的房租进行交纳。然而2011年6月,申请人陈晓华歇业,即之后并未再对涪城路64外贸大楼二楼进行使用。同时,根据合同申请人陈晓华延期15日未交纳房租,终止合同的约定,则申请人不应再交纳2011年6月以后的房租。而被申请人富乐公司只要求申请人陈晓华支付2011年租赁费10万元,也就表明2011年之前的租赁费用已交纳,同时证实因解约2012年的租赁费用也不再给付。因此,即使被申请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贸易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申请人陈晓华对2011年的租赁
费,也只应承担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合同止于此时)期间的租赁费33332元【(100000/12)*4=33332元】。因此,仲裁委员裁定申请人陈晓华向被申请人公司支付2011年的房租10万元,是不正确的。
三、证据不足且存在明显的瑕疵
被申请人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只能证明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不能证明其具有仲裁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提供的加盖《笔录》未注明询问人,存在重大瑕疵。
四、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严重违反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决书没有仲裁员的手书签名,却只有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员的名字是直接打印上去的。本着对法律严谨的态度,这里的签名我们不能做扩大解释为打印签名。是由于,手书签字与签章所具有的特定法律功能,签名应是能辨认签字人身份的重要证据来源。传统的手书签名能直接表明,签名者对所签文件正确性的确认。而打印签名本身具有可伪造性、可分性和不可连接性,难以确认签名人和所签文件间的关联性和确定性。为了消除当事人对打印方式签名真实性的质疑,同时为了规范法律文书,让其在形式上具有法律效力,应在仲裁决定书上使用手书签名。打印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是
无效行为。因此,打印签名的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仲裁委在该案的仲裁过程中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陈晓华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13
法定代表人:高岩绪。申请人: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南市人民东路
被申请人:周兴海,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学坝街48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12)第615号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理由:
一、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半个月经济补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1、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本案时,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第一:被申请人劳动合同期间处于试用期,根据申请人向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周兴海的《绩效考核表》、公司对作出的《关于周兴海同志的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关于周兴海处罚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等证据相互佐证,可以证实申请人处于合同试用期,被申请人工作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申请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但成华区劳动人事 1
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见裁决书第7页第14行—20行)认为申请人举证的2012年8月份对周兴海的绩效考核表中没有周兴海的签字,以此推断申请人提供的此证据依据不充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为什么8月份对周兴海绩效考核没有周兴海的签字,那是因为周兴海工作不服从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侧面证明了周兴海违反了公司绩效考核的规定,按照公司绩效考核规定,任何员工必须进行绩效考核,周兴海入职后4月、5月、6月、7月的绩效考核都签字,为什么8月份绩效考核不签字呢,只能证明其8月份不服从公司管理,由于自己的行为导致绩效考核无劳动者签字,故,应认定申请人提供的8月份绩效考核是真实的,能证明周兴海8月份绩效考核不合格,不服从公司管理。
第二:由于被申请人不服从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开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申请人就是依据被申请人处于试用期,又经考核不合格,不服从公司管理,所以申请人有权利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以《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第1款裁决,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第三:《劳动合同法》4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按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真实意思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要想使用第38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申请人处于试用期间,其擅自离职,未向申请人提出离职申请,所以应属于擅自离职,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6条、38条规定情形,不应享受经济补偿。
二、仲裁程序违法。
在仲裁开庭前,申请人向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交了《关于周兴海同志的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关于周兴海处罚规定》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应让双方进行质证,然而,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仲裁庭仲裁裁决中无此证据的举证质证,裁决书中亦无此证据的质证意见,严重违反法律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
综上所述,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仲裁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2日
有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撤销仲裁申请书案例范文的内容分享,到这里就要跟大家说再见了,希望这些内容可以满足大家的需求,帮助大家解决问题。
本内容由tianqi收集整理,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enku.puchedu.cn/99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