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是农业产业联合体的组织准则,规定了联合体的性质、宗旨、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它确立了联合体的基本框架和运行规则,确保联合体的正常运作。以下是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通用范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建设运作制度合集,可供参考。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1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农户跟进,科研、生产、加工、服务、金融等主体共同参与,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农业全产业链经营联盟,是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载体。为贯彻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金融支持,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聚焦重点产业,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资源要素集聚、利益联结紧密、购销服务协同、信息渠道共享等优势,构建涵盖上中下游主体全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拓宽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创新三农金融产品,缓解三农客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支撑。
(二)任务目标。建设一支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水平高、带动农户发展能力强的国家、省、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联合体梯队,探索出一套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有效模式和路径,推出一系列针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金融服务方案和新型信贷产品。到2025年底,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主体的贷款余额增长至500亿元。
二、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三)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队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聚焦粮棉油糖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以及具有本地比较优势的特色农产品,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以及农业研发、储运销售、技术培训、生产服务等主体进一步紧密合作,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开发优势特色资源,优化配置创新要素,形成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通过项目支持、试点示范、典型推介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开展技术共享、信息共享、品牌共享、渠道共享、资金共享,提高资源要素的利用和产出效率,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国家、省、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联合体。
(四)提升农业全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为载体,围绕全产业链协同发展,以加工流通延链、科技研发补链、园区聚集壮链、融合发展优链,推进精细化综合加工,搭建体系化物流网络,开展品牌化市场营销,推广绿色化发展理念,不断融合创新链、优化供应链,推动向价值链中高端、产业链中上游跃升,提高乡村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五)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制度建设,推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树牢“民主管理、合作共赢”理念,制定并完善共同章程,明确权利、责任、义务。建立规范运行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制度,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运行管理架构。完善决策制度建设,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商议生产计划、农资采购、资金安排等涉及发展和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保障各成员的话语权和知情权。
(六)提升数字化水平。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链主”企业开发或采购应用上中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对农业生产、企业经营和产业链运营全过程进行数字化改造,建设联合体成员共同参与、内部畅通循环的产业互联网。推动业务信息系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系统对接,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信用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实现采购、交易、结算等业务流程在线办理,资金流、产品流与信息流同步运转,供应链、资金链与数据链相互支撑。
三、拓宽多元农业信贷担保渠道
(七)支持“链主”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信用记录好、经济实力强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在农业全产业链中的“链主”作用,利用自身在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业务来往较多、信用情况较好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农资供应商、服务商等上下游客户,提供贷款担保,增加授信额度,解决小规模经营主体有效抵押物不足的问题。
(八)加大信贷担保力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担保机构,将担保规模、期限、项目类型等风控因素融入产品设计,针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结构和业务特征,总结开发符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产品模式,避免担保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经营周期、灾害周期等错配及应急转贷不畅衍生的担保风险。要探索风险评价、保后服务等方面的有效措施,不断优化担保操作流程与方式,切实提高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担保覆盖面。
(九)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各级农业银行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经营特点,创新担保方式,加快探索推动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抵押以及动物活体抵押等贷款业务有效落地。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价、评估机制,探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利用无形资产抵押质押融资。
四、强化信贷支持力度
(十)优先对重点联合体提供信贷支持。各级农业银行要把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作为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将全国农业全产业链重点链和典型县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及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培育的农业产业化重点联合体纳入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象,实施“名单制”管理方式,开辟绿色通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要及时了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加强跟踪指导与服务。
(十一)探索扩大联合体信用贷款规模。各级农业银行要在符合信用等级要求、有效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要基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成员间的交易记录、资金往来等信息数据,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和技术,深度挖掘数据价值,综合评判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主要成员的信用情况、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积极探索以信用方式支持联合体发展,努力扩大联合体成员的贷款规模。
(十二)不断探索有效金融服务模式。各级农业银行要加强与风险补偿基金、农业担保机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担保方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各类担保贷款全流程服务,加强风险防范,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快探索针对全产业链的一体化金融服务模式,实现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相互补充,不断丰富产业链金融服务的新路径。
五、建立“政银担”协同机制
(十三)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银行要建立顺畅的沟通协作渠道,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相互通报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联合体名单、监管服务措施、政策支持情况等信息。加强联合指导,因地制宜联合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推广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规范发展。要加强与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对接,加大政策性担保支持力度,开展联合调研,及时发现并解决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四)建立“投融结合”引导机制。要发挥财政项目和金融服务各自优势,推动财政支农政策与金融支持服务相结合,合力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各级农业银行要将实施财政项目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加大金融支持和服务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规定整合相关财政支农资金,探索设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专项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强化业务推介和风险源头管控,与农业银行和各类担保机构建立并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各级农业银行要发挥好风险补偿基金的乘数效应,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提供贷款服务。
(十五)建立“试点探索”推进机制。选择部分影响力大、条件成熟的产业,依托农业银行线上信贷产品,打造专属服务平台和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掌握的数据和信息,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发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探索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农业全产业链建设的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农业农村部门、农业银行共同开展政策试点,制定试点方案和实施细则,探索创新路径,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人钱货”直通车服务。及时总结试点做法成效和典型经验,积极推广宣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业产业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由农民、农业企业、农业组织等农业相关主体组成,依法进行合作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联合体的目标是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村产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联合体设立理事会,包括联合体成员代表、农业专家等组成。理事会是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对联合体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六条联合体设立执行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协调联合体的运营。
第七条联合体设立秘书处,由专职人员组成,负责联合体日常工作的运营管理。
第八条联合体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等,以便更好地开展业务,发挥专业优势。
第三章联合体成员
第九条联合体成员包括农民、农业企业、农业组织等农业相关主体,拥有平等地位。
第十条联合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责任,共同为联合体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联合体成员享有参与联合体经营管理的权力,并有权按照合作协议分享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联合体成员应当积极参与联合体的活动,并共同承担联合体的风险。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联合体的经营管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市场化原则,采取科学决策、集约经营的方式。
第十四条联合体应当制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责利益,并按照协议执行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联合体应当充分发挥成员的经验和优势,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六条联合体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推进农业技术进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第十七条联合体应当加强宣传推广,提高农业品牌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联合体的资金由成员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出资,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的大小分配收益。
第十九条联合体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财务报告和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联合体应当注重资金的合理使用,合理投资农业科技研发、生产设备等,增加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联合体应当按照有关税收政策缴纳税款,按时完成税务申报和缴纳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联合体成员如违反章程和合作协议,损害联合体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联合体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联合体如违反诚信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谴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联合体理事会制定,经全体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于本章程未尽事宜,原则上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为联合体的基本规范。如需进行修订,应当经联合体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3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以下简称省级示范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省级示范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联合体的引导与支持,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农业农村厅等七厅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
第三条省级示范联合体是指按照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农业农村厅等七厅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认定的联合体。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认定和监测,建立和发布示范联合体名录。省级示范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对省级示范联合体的评定和监测,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联合体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省级示范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章程要包含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成员名册、成员的职责分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办法、纠纷调处机制、成员加入和退出机制、联合体解散程序及办法等内容。
(二)联合体有清晰、稳定、合理的联结机制。联合体内各成员坚持民主决策、合作共赢,并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对接、要素联结和利益联接机制。
(三)联合体成立1年以上,且由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一般应有至少1家上下游农业企业,10家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牵头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牵头龙头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成员采购的农产品原料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50%以上。
(四)联合体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重点围绕杂粮、畜牧、蔬菜、干果、水果、中药材、酿造业七大特色优势产业,特别是农产品精深加工十大产业集群(酿品、饮品、乳品、主食糕品、肉制品、果品、功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中医药品)来组建。
(五)联合体应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内部各经营主体总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带动农户总数超过3000户,带动农户收入要高于本县(市、区)同业农户10%以上。
第六条省级示范联合体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联合体牵头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申报表;
2.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3.联合体各成员工商营业执照(家庭农场认定书)复印件;
4.龙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合作社、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5.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带动农户数及收入证明;
6.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7.联合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情况。
(二)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联合体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市农业农村局对联合体申请资料审核的同时要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后,向省农业农村厅行文申报。
(三)评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初步审核意见分别征求省农业产业化领导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后,形成审核意见。
(四)认定。对拟认定的省级示范联合体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无异,提交省农业农村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以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省级示范联合体的监测程序与认定程序一致。
第七条通过认定的省级示范联合体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级联合体扶持政策。联合体成员优先享受各级出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相应的扶持政策。
监测不合格者的,取消其省级示范联合体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和监测一次。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各地可参照制定本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山西省农业产业化领导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农产办发[20-]2号)同时废止。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4
一、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在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过程中,准确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
2.坚持农民自愿。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多种组织带动模式,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不同区域、不同产业有多种表现形式,具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是否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选择哪种合作模式,都要尊重农民意愿,不搞拉郎配、一刀切。
3.坚持民主合作。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内部平等对话、沟通协商机制,兼顾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方利益诉求,共商合作、共议发展、共创事业。
4.坚持兴农富农。把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作为基本宗旨,打造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挖掘农业增值潜力,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增值收益。
(二)发展目标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以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分工、各展所长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具有独立经营、联合发展,龙头带动、合理分工,要素融通、稳定合作,产业增值、农民受益等基本特征。
二、重点工作
(一)增强新型经营主体自身实力
1.增强龙头企业的带动能力。坚持政策扶持、机制创新、资源整合、多元投入的方法,促进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增强实力。鼓励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建设物流体系,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主动适应和引领产业链转型升级。培育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具有地方特色和区位优势的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建立稳定的原料基地。引导龙头企业强化供应链管理,制定农产品生产、服务和加工标准,示范引领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从事标准化生产。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发挥产业组织优势,以“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家庭农场”等形式,联手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产业体系,促进产加销一体化经营。
2.提升农民合作社服务能力。规范农民合作社的运行,提升农民合作社的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带动作用。鼓励普通农户、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法律和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成员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围绕产前、产中、产后环节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引导农民合作社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开展专业合作、信用合作和社企合作等,实现从产品合作走向产业合作、要素合作和生产全过程合作,使合作社成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粘合剂”和“润滑剂”。
3.强化家庭农场基础支撑力。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培育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鼓励家庭农场实施标准化生产,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健全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完善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建立健全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鼓励家庭农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推进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联合与合作,鼓励以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为基本成员组建以农技农机融合作业服务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社。引导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产品对接、要素联结和服务衔接,实现节本增效。
(二)促进新型经营主体紧密联接
1.健全制定内部组织制度。坚持民主决策、合作共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引导各成员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制定共同章程,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提高运行管理效率。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探索治理机制,制发成员统一标识,增强成员归属感和责任感。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依托现有条件建立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多种形式沟通协商涉及经营的重大事项,共同制定生产计划,保障各成员的话语权和知情权,确保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高效有序运行。
2.探索多样化的联合模式。推进专业化分工协作,探索多样化的联合模式,在提高各经营主体专业化生产水平的同时,理清思路,明确定位,协同发展,在联合发展中实现利益最大化。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龙头企业要积极承担产品研发、加工、销售和市场开拓等引领任务,农民合作社要主动开展各类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要积极推进标准化种养。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农业信息共享、人才技术交流、科学规划、资金流动等方式实现要素联接。支持经营主体建立以服务和产权为纽带的联合,积极探索合同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经营组织形式,发挥各类领军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探索发展适合我区实际各具特色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模式。
3.完善联合体利益共享机制。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订单、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形成紧密型利益关系。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之间以土地、资本、技术、设施、品牌为纽带,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互助合作等方式,组建命运共同体。强化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间的诚信合作机制,确保各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统一,真正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推进联合体融通共赢发展
1.着力优化产业布局。根据各乡(镇)的区位特点和产业基础,着力调整优化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路,逐步减少不具备资源优势、缺乏竞争力的农产品生产,淘汰面源污染、技术落后、土地利用率低的农业产业,为优势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和规模发展腾出空间。重点发展优质稻米、稻田渔业和休闲农业旅游等主导产业。加大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与推广,围绕优势特色产品、名牌产品的发展,努力培育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示范效应显著、带动面大的农业产业化基地。
2.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农户将承包经营土地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向联合体内经营主体流转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林权、设施设备等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代收代烘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生产。
3.引导资金有效流动。支持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贷款担保、资金垫付等服务。以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稳妥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缓解农民生产资金短缺难题。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每年在收益分配前,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保障金,完善自我管理、内部使用、以丰补欠等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
4.鼓励科技人才创新。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推进全面创新发展,加强农耕农艺农机技术、良种良育良法良壤技术运用,提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综合竞争力。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农业领域相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着重研发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低碳农业、品种选育、节水栽培、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等核心技术和模式,努力实现关键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开展人才交流合作,大力加强农村创业创新、科技创新与推广、经营管理、农产品加工、职业技能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人才培训,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鼓励龙头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协同创新水平。
5.加强市场信息互通。鼓励龙头企业找准市场需求、捕捉市场信号,依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沟通合作机制,将市场信息传导至生产环节,优化种养结构,实现农业供给侧与需求端的有效匹配。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信息化建设,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机融合,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的龙头企业建立服务网站,为联合体成员发布产品信息,发展电子商务、直供直销等,开拓联合体农产品销售渠道。
6.推进品牌共创共享。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统一技术标准,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建立农产品从环境、生产、加工、流通到餐桌全程生产技术和质量标准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提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整合资源,打造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品牌,促进联合体各经营主体实现品牌共享共建。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增强品牌意识,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参加全国性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整合品牌资源,打造联合品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县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大力支持,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帮助解决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示范引领
通过专题培训、观摩交流、政策引导等方式,指导龙头企业引领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一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和发布示范联合体名录,定期开展运行监测,适时更新,促进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提升。
(三)加强政策扶持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对项目的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引导作用,整合涉农项目扶持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将现有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项目资金,向联合体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纳入农业产业化扶持范围,对经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备案并颁证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领办龙头企业予以奖励;对领办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龙头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龙头企业。
对联合体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给予优惠政策并重点帮扶。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土地承包制度“三权分离”,稳定所有权、明确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为建立产业联合体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交易平台建设,使产权要素在交易中流动,确保农村土地规范流转,进入托管、流通领域,促进农民进入合作社,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支持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业扶贫,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促进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支持政策。指导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一定比例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项目建设,对领办获得县级以上示范联合体的龙头企业所需建设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
(四)强化金融服务
支持“财政惠农信贷通”对示范联合体内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优先放贷,并适当增加信贷额度。积极发展产业链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设立内部担保基金,放大银行贷款倍数。与金融机构共享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录信息,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综合考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财务状况、信用风险、资金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授信额度,实行随用随借、循环使用方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差异化资金需求。
(五)做好指导服务
县农业产业化有关部门加强调研,切实掌握新情况,及时反映新问题,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加强经济形势跟踪分析,做好市场运行监测预警,提供信息服务。健全农业产业化调查统计分析制度,做好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监管、服务。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展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业综合经营效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名称和性质
第二条协会名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第三条协会性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业服务机构等农业相关组织自愿组成的以合作经营为主要形式,旨在整合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经营效益的联合体。
第三章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协会的目标是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经营效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成员间的合作,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农业管理支持;
(二)整合各类农业资源,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三)推动农业产品加工和营销,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六条协会设理事会、秘书处。
(一)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单位派出代表组成,代表单位享有一票权;
(二)秘书处是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协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协会的决策和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和支持;
(三)参与协会内部项目合作,分享合作成果。
第八条协会成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决议;
(二)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和项目合作;
(三)及时交纳会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章会费和经费
第九条会费按照成员单位的经济实力和需求确定,由代表单位根据会员数和财务状况集体协商决定。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和解散
第十一条对章程的修改必须由理事会提出,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的同意。
第十二条解散协会必须由理事会提出,并获得全体成员单位的同意。
第十三条协会解散后,其财务应由理事会负责清算,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理事会。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成立本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第二条 本联合体的名称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本联合体”)。
第三条 本联合体的成立宗旨是:依托现代科技和管理手段,推动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现代化,实现农业全产业链的一体化,并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第四条 本联合体的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质量监管等环节。
第五条 本联合体的经营原则是:遵循市场规律,依法合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本联合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具体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董事会是本联合体的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和监督执行情况。
(三)管理层:管理层是本联合体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由联合体成员共同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五人,任期为三年。
第九条 联合体设立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任命并享有法人代表权。
第十条 联合体设立秘书处,负责联合体的行政事务管理和信息沟通工作。
第三章 成员权益
第十一条 联合体成员享有平等权利,具体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联合体经营决策,享有知情权、表决权等权利;
(二)分享联合体经营收益,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三)享受联合体提供的相关服务和支持。
(一)遵守本章程规定,服从联合体决策;
(二)履行出资义务,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资金;
(三)积极协助并配合联合体的经营工作。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联合体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董事会的决策,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十四条 联合体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联合体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和引进,不断提升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联合体的经营收益包括销售收入、政府补贴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联合体应当按照成员的出资比例分配经营收益,并及时向成员发放红利。
第十九条 联合体应当定期向成员公开财务报告和相关经营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公开公平。
第六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联合体应当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确保成员的利益和联合体的稳定发展。
第二十一条 若联合体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当提交相关司法机构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联合体董事会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应当经联合体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省级联合体)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联农带农机制,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联合体是指由在我省注册登记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各经营主体自主经营,民主管理,在利益联结、要素链接、经营效益、带动农户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依照本规范相关程序认定的农业组织联盟,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级联合体的申报、认定及管理工作。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强化监督指导,加快推动项目建设。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申报省级联合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省级联合体原则上由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牵头申报。
(二)申报条件。申报省级联合体,原则上应当是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1.组织管理规范。联合体成立至少一年,由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关联3家以上农业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大户)(以下统称“家庭农场”)共同发起。联合体有统一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定期召开成员大会并记录会议内容,重大事项经理事会协商解决。
2.合作机制健全。联合体内各成员之间以合同方式约定土地、资金、技术等要素的合作配置方式,约定基地建设、产品加工、市场流通建设等合作内容,明确利益共享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成员之间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全产业链发展。
3.经济效益明显。联合体成员总收入增加,联合体成员比非联合体成员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产值比分散经营农户高10%以上,带动农户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实施种养绿色循环生产方式。
4.符合规模要求。省级联合体牵头企业年销售额关中地区一般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应达到4000万元以上;联合体销售收入应达到1.5亿元以上,牵头企业采购联合体内部成员所生产的农产品原料一般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50%以上。
5.社会效益突出。设有专门的技术研发和推广机构,科研和推广人员不少于10人。带动高素质农民认证和农业规模化经营比例逐年递增,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带动农户数量100户以上,“二品一标”认证个数和面积逐年递增。
6.关联农业企业在联合体主导产业上下游配套能力作用明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纽带作用明显;家庭农场已纳入名录系统管理,符合当地名录管理办法要求。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级联合体:
1.联合体内部成员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2.牵头龙头企业在国家级或省级龙头企业监测中出现异常或被取消资格的;
3.有其他违犯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或成员有涉黑、涉恶等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牵头龙头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2)。
(二)推荐。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县级财政局审核材料后向市级推荐,由市级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级财政局实地考察审定后,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行文报送推荐材料。
(三)认定。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及专家对推荐的联合体进行评审;也可经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委托,由市级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级财政局审定后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经确认后予以公布。已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统一更名为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第四章 管理
第七条建立年度考评制度,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对上一年省级联合体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对省级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竞争淘汰机制。省级联合体监测与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同步进行,有效期为两年。监测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实施效果较差的,取消称号。联合体监测按照本规范确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本规范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陕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方案
2.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8
一、总则
农业产业联合体是由多家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自愿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以提升农业产业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二、成员资格与加入程序
本联合体的成员主要包括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
凡承认并遵守本联合体章程,具备相应资格的农业经营主体,均可申请加入。
加入本联合体的申请程序如下: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主体基本信息、业务范围、经营状况等;
(2)本联合体执行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实地考察;
(3)审核通过后,成为本联合体正式成员;
(4)签订合作协议,并缴纳会费。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本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等重大事项。
理事会是全体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执行工作计划、组织交流活动、协调解决成员间的矛盾和问题等。
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联合体的正常运作和公开透明。
四、会员权利与义务
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参加本联合体的各项活动、享受本联合体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权利。
会员应履行遵守章程、执行决议、维护本联合体利益和声誉、提供真实信息和资料、按时缴纳会费等义务。
五、资产管理与使用
本联合体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等。
本联合体的经费使用应按照章程规定的用途,并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产业的组织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产业的竞争力和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产业化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农业产业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指由农业生产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农村经济组织等农业产业经营主体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联合体的宗旨是推动农业产业的协作发展,实现农业产业链的优化升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
第四条 联合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农资采购、农业技术推广等。
第五条 联合体的名称由成员自行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联合体的成员应当是具备相应农业生产经营资质,并具备合作意愿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七条 联合体成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加入联合体,享受相应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联合体成员有权参与联合体的决策和管理工作,有权分享联合体的经济收益。
第九条 联合体成员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共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风险。
第十条 联合体成员有权享受联合体提供的农业技术服务、市场推广、融资支持等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 联合体设立理事会,由联合体成员推选产生,理事会是联合体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联合体的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联合体设立秘书处,负责联合体的日常工作和协调各成员的合作事宜。
第十四条 联合体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工作组等专门机构,负责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等具体事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联合体成员应当按照联合体章程的规定缴纳入股资金,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参与联合体的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 联合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联合体应当定期向成员公开财务情况,确保财务透明和公开。
第五章 退出与解散
第十八条 联合体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联合体:
(一)成员自愿申请退出;
(二)成员丧失农业生产经营资质;
(三)成员严重违反联合体章程或损害联合体利益。
第十九条 联合体解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农业产业发展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不再满足联合体设立的目的;
(二)联合体成员自愿解散;
(三)联合体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影响农业产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 联合体解散应当经过理事会的决定,并依法进行清算和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联合体成员共同制定,并经过联合体各成员签署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合体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10
一、总则
本章程旨在明确农业产业联合体的性质、宗旨、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规范各成员的行为,促进联合体的可持续发展。
二、联合体的性质与宗旨
本联合体是由农业产业相关的企业和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领域、跨区域的综合性合作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民事权利能力。
本联合体的宗旨是加强农业产业协同创新,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结构与运作方式
本联合体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组成。
成员大会是本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联合体的重大事项等。
理事会由成员单位推选的理事组成,负责制定联合体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联合体的各项活动,协调各成员之间的关系等。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负责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制定联合体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等。
秘书处负责处理联合体的日常事务,包括信息发布、联络协调、活动组织等。
四、成员资格与加入程序
凡从事农业产业相关的企业和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体的成员。
加入本联合体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本联合体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五、权利与义务
各成员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联合体的各项活动、享受联合体的信息服务、提出建议和意见等。
各成员应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章程规定、履行决议和承诺、按时缴纳会费等。
六、财务管理
本联合体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会员费、捐赠、资助等。
本联合体会费标准由成员大会决定。
本内容由qingfan收集整理,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enku.puchedu.cn/1265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