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药品经营的规章制度 (11篇)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是指药店为了规范销售行为,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和服务,结合药店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章程和标准。这些制度通常涵盖了药店的经营管理、药品采购、库存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以确保药店的经营符合法规要求,提供安全、有效、合格、优质的药品。以下是有关于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药品经营的规章制度 (11篇)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1

一、药品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相关的知识;

二、药物要有专人保管;

三、药房必须保持清洁卫生;

四、药物器械要分类放置;

五、药物防止潮湿、日晒及污染;

六、药品库更应防火、防盗;

七、容易引起化学反应的药品禁止放在一起;

八、剧毒的药物应有专柜并且加锁;

九、要保证药品的包装完好与清洁;

十、破损药物禁止乱扔,必须在月末以实物形式上报;

十一、药品出库时要严格履行出库程序;

十二、药物在使用上要保持先用生产日期远的之原则,以防止失效;

十三、常用的`药物要有一定的库存,但存量不要过大;

十四、药管人员必须每周小点库一次,每月大清点一次;

十五、常用或近期频繁使用的药物必须在保证可使用10天,以免延误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十六、过期药物禁止出库使用,应及时上报统一处理;

十七、药品入库时要严格审查生产日期及批号,不合格的药品决不入库;

十八、生物制品(如疫苗)必须按其要求存放;

十九、药品严禁外借或转赠他人;

二十、医疗垃圾禁止乱扔,收集在一起集中销毁;

二十一、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在清洗、消毒、擦干后方可入库保管;

二十二、药房内禁止堆放其他杂物;

二十三、药房内禁止住人;

二十四、药房应防四害;

二十五、注意药房的温度及湿度;

二十六、与药品管理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禁止出入药房;

二十七、药房管理人员如有更换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3

一、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做到:

1、规定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严禁冒名配药,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2、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3、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配售,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5、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超范围刷卡,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6、规范店员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7、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广告宣传;不以现金、礼券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二、处罚:

1、丢失原始凭证:出货小票、退货单等(店长罚款100元,当班营业员50元)

2、超范围刷卡的,一旦发现立即重处(第一次:店长罚款500元,营业员300元,收营员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开除)

3、刷卡区与非刷卡区商品未分开摆放,或标示不清不正确的(店长罚款100元、营业员50元)

4、发现违规为顾客刷卡提取现金的,立即开除,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4

1、员工不得将公司财物挪为私用,不得私自挪用各类赠品,不得随意接受顾客、厂商私下赠送的各种财物等。

2、整理店容店貌、药品陈列、商品补充、柜台收拾、备好零钞、清洁卫生。

3、检查店内隐患,切断电源,关好门窗、锁好门锁等。

4、收银员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带亲友进入收银台,非收银人员不得私自进入收银台。

5、提倡团队精神,相互协作,不与顾客争吵、顶撞,员工之间不得在营业场所相互争吵、打架斗殴,诋毁他人产品,有事情及时上报店长。

6、商品的陈列及维护每日由店长或主管进行检查。

7、未经门店管理人员的同意,门店员工不得私自操作后台主机,严禁上网。

8、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相应处罚参照公司规定。

9、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三次视为矿工一次。

10、一次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的按矿工处理。

11、调班、请假需店长批准。

12、原则上不允许电话请假,除非紧急情况。请假在3天以内由店长批准,超过3天的由公司人事部批准。

13、门店所有员工必须听从店长或当值主管的工作安排,无故顶撞、拒不执行、不服从安排管理的从严处罚,直至开除。

14、遵守公司及门店规章制度,服从各级主管人员的合理安排,不得敷衍了事。

15、各级主管人员对员工应该亲切指导。

16、工作态度要积极,对公司下达的文件精神要执行

17、同事之间要相互帮忙,相互尊重人格,协同合作。

18、要求每月至少要召开1次会议,在会议上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每次会议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包括谁提出什么问题、谁解决什么问题等,以备门店督导检查考核。

19、各门店应该采取收支两条线,即货款和其他费用支出分开,以免造成帐务混乱、费用的支出应该凭收据进行,且不可以从货款中扣拨。

20、各连锁店应该定期进行盘点核查,以确保帐货相符,对于不相符的,需要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采取相应措施。

21、各门店应该积极预防出现过期商品。

22、商品销售价格,原则上按系统规定的零售价销售,对于需要变价销售的需各连锁店的店长同意才可以、收款员不可以私自折扣销售。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5

(一)店长岗位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药品管理的方针政策,按GSP要求规范门店各项工作,对门店医药商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质量负具体责任。

2、切实贯彻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对运营部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和销售政策要传达落实并严格执行。

3、对门店货物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每月组织门店的盘点工作,做到经营商品货帐相符(盘点前先上报盘点计划)。

4、对门店现金管理负有相应责任,及时上缴货款、每月与财务核对购、销、存明细帐,做到帐货相符。

5、对门店请货计划,店长应该审核,有前瞻性和预见性的提出合理的要货数量,对要货数量不合理的并造成相关损失的要追究期相应责任。

6、对相关票据,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保存包括进货凭证等)。

7、负责加强对效期商品的管理,切实落实公司各项对效期商品的销售政策。

8、对门店日常消耗品和必需品的领发以及其他费用的支出,需要建立相应的台帐,附上明细和相关票据。

9、负责安排店员排班,日常事务的分工管理,监督、指导、激励门店员工以及安排相关培训。

10、负责协助驻店药师做好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督查效期商品,并对效期商品在营运部的指导下安排必要的促销活动。

11、负责确保门店零售药品价格按物价部门下发的药品价格执行,确保上柜商品明码标价,价格标签填写齐全,及时有效的对门店商品价格进行自我监督工作。

12、负责确认配送中心发送至门店以及门店对总部数据传输工作,保证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

13、负责贯彻执行规范服务,积极处理门店纠纷。

14、负责组织门店相关人员会议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店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时上报运营部。

15、对每月销售情况进行必要的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营运部,以便制定更加合理的销售政策。

16、及时兑现相关销售费用,积极融洽相互关系,维护团队的稳定。

17、积极调查周围情况,及时上报相关信息,配合公司总部各项调整工作,这里主要指价格调整等。

18、积极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见习店长岗位

1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药品管理的方针政策,按GSP要求规范门店各项工作。

2、协助店长做好各项工作。

3、当店长因事不在岗位时,要积极临时承担起店长职责。

4、积极承担店长授权的各项职责。

5、积极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工作。

(三)驻店药师岗位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药房质量方针。

2、自觉遵守门店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3、负责门店药品的质量管理,按GSP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和管理。

4、协助店长做好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5、营业时间必须在岗,并佩带标准的胸卡,不得擅离职守。

6、指导、监督营业员做好药品拆零销售工作,并对拆零药品及时进行登记。

7、负责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检查门店商品陈列符合GSP要求,监督、检查是否按“先进先出,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8、严格执行处方审核工作,确保顾客用药安全有效,负责对门店销售的处方药做好台帐,负责对门店销售的双轨处方药和含兴奋剂成分的药品进行登记。

9、协助店员做好质量验收工作。负责做好药品的养护和效期的管理。

10、负责收集对本公司经营的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并每季度向总部质检部门汇报。

11、为顾客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指导安全合理用药,保证顾客用药安全有效。

12、在第一时间内正确处理质量查询、质量投诉,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13、日常工作接受店长的统一安排,与店长协作处理门店相关事务。

14、中药师应该负责相关的炮制工作。

(四)营业员岗位

1、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GSP相关规定,熟悉商品摆放和分类陈列。

2、整理店容店貌,做好清洁,保持店内整洁、明亮。

3、负责检查店内各种隐患,协助店长积极做好各项预防工作。

4、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形象,端正服务态度,确保营业秩序的正常运转。

5、积极热情的接待顾客,正确全面的向顾客介绍商品,准确介绍药品的相关知识,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6、交接班前清点药品,整理货柜。

7、积极协助店长做好请货计划,优化品种结构。

8、积极协助店长、驻店药师做好相关工作。

9、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10、对于门店的盘点和各项销售活动,要予以积极配合和执行。

11、鼓励积极学习、进取。

12、积极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工作。

(五)收银员岗位

1、严格遵守收缴款制度,负责准确无误地进行收缴款工作。

2、负责前台票据信息的正确录入和门店销售核算,保证数据处理正确并传输至门店后台。

3、在营业时间内必须做到人不离岗,绝对不可以在接待顾客时中途离岗,如确实需要离开,应报请店长同意并指定专人代替后方可。

4、做好零钞的调配工作,在收款时,做到唱收唱付。

5、做好顾客退货、退款处理工作,接待顾客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等。

6、严格现金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挪用或私自借用营业款。

7、交接班时必须做好票据移交和货款交接,要求做好记录并签字。

8、做好营业款的日清工作,并要求做到及时上缴营业款,帐款一致。

9、负责收银工作环境的卫生清洁,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10、遵守门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11、积极完成店长及财务部门交代的其他工作。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6

一、营业员日常行为规范:

1、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着装整洁,干净。不按要求着装者每次罚款5元。

2、上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违者罚款2元,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10分钟者罚款10元。

3、注重药房的对外形象,提倡文明用语服务。顾客进入店里必须立刻主动迎接。服务态度热情,不得以任何理由与顾客发生争吵。违反者根据情节罚款10—50元。

4、在店里不得玩游戏机,看工作无关的书籍,不得长时间玩手机。严重者罚款5—10元。上班时间不得长时间接私人电话,如果在接待顾客的时候不能接电话,违者罚款5元。

5、营业员,收银员对营业款应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按该金额的`10倍罚款。

6、接待顾客积极,主动,热情,面带微笑,并用“您好,请问,请稍等,请慢走”等礼貌用语。

7、营业员对每次店里推出的活动都应了解,熟悉和掌握,并且积极主动告知顾客。

8、代金劵及赠品必须按要求按规定正常发放。

9、没有库存的药品在销售时应做好登记并且及时上报处理。

二、环境卫生与药品陈列:

1、个人分担区域卫生不合格,柜台,货架收银台上乱堆乱放,清洁卫生不彻底如果不及时处理每检查一次将扣该营业员10元。

2、药品摆放应陈列有序,分类明确,药品与药品之间不能留有空格。发现一空格将扣该区域负责人按一空0、5元给予处罚,以此类推!

3、药品陈列与价格标签必须保持一致,做到一货一签。如有不符的将进行每个品种0、5元的处罚。

4、中药区,熬药机,门店门口及厕所卫生实行轮班制度。收银台卫生由该天当班组负责。5门店当天垃圾必须当天晚上处理干净不得留至第二天。如有发现将扣当班当组5元。

三、销售制度:

1、不得擅自抬高C类品种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定价销售。如有违反者罚款5元。

2、营业员发错药,卖错价,损坏药品者必须按照进货价格进行赔偿,如有隐瞒不报者应按卖价进行赔偿。

3、营业员要做到见票发货,对票发货,避免发错货。

4、不服从门店店长安排,不按门店管理要求进行价格调查或进行虚假价格调查的,每次罚款5元,

5、营业员之间不认真交接,工作配合不畅,造成工作失误的按情节严重给予处理。

6、门店来货清点时经手人必须签上自己名字。少货,多货等来货错误问题必须立即与相关人员联系,并且做好登记。

7、营业员按照先后顺序,轮流依次接待顾客,不得插队与其他营业员发生争抢顾客。如果当次接待顾客营业员不在药房,按照顺序替补接待。

8、如果顾客在进药店时指定某人接待,该营业员应该接待此顾客不受次序限制。

9、必须对附近药房的价格进行及时调查,对其信息反馈给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

10、对来店顾客积极办理会员卡,进行详细讲解会员优势,并赠送代金劵(代金劵上必须写上发放日期及有效日期签上自己名字)。对已办理的顾客进行实事求是的积分以及打折,兑换代金劵等活动。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7

一、岗位描述

1、直接下级:店长助理、住店药师、医师、营业员

2、基本职能:负责本门店的计划采购、经营管理、一切日常事务的管理,并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工作责任与经济损失。

二、工作细则: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药品管理方针政策,按GSP规范门店工作,对门店药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负具体责任。

2、不断学习、充实自我。定期组织培训,并行之有效。

3、贯彻执行总部各项管理制度,不得自行购药,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质量指示制订相应的措施,严格执行并传达落实。

4、按门店发展趋势,制定周工作计划与总结,并对长远发展做出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5、负责门店排班,日常事务的分工管理,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并指导相关工作。

6、负责协调质检,驻店药师做好药品的质量监督工作。督查效期药品,及时处理门店质量投诉,对门店药品质量负相关责任。

7、遵守物价部门下发的药品价格体系,保证上柜商品明码标价,价格标签填写齐全,及时有效的.对本店商品价格开展自查工作。

8、贯彻执行规范服务,处理解决门店纠纷。

9、保证门店财务出入相对平衡,对利润负责。

10、负责门店商品计划的核实与传递以及单据、日报表的保管,负责门店办公用品计划的申报与领发。

11、负责门店授权范围内的折扣,挂帐管理,相关报表的量化分析。

12、上传下达,协调管理层与执行层间的关系。

13、不计较个人得失,能吃苦耐劳,工作认真细致,条理清楚,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懂市场营销,热情稳重,有主人翁意识。

14、积极完成上级交待的其他工作。

15、处理好周围商家及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好本店内部员工关系,依靠员工,关心员工,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16、认真推行文明经商,规范服务,争创各种荣誉称号,提高门店的社会信誉度。

17、打造高效团队,提升团队凝聚力,依靠员工,关心员工,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18、负责门店内配发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

19、负责计算机、通讯、传输系统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20、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并及时反馈到直接上级。负责调研方圆1公里之内其他药店的基本信息。

21、协助营业员、收营员的工作。

22、迅速处理好突发事件,如火灾、停电、盗窃、抢抢劫等。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8

一、店面形象管理:

1、门店各类证照,公告应整齐悬挂在醒目位置,框架大小要一致。

2、门店卖场通道要保持通畅,不允许堆积任何物品。对于废弃的纸箱、条码纸、标价签等必须随时清理放于指定的地点,保持整洁的购物环境。

3、门店使用的各类设备,工具(包括清洁工具,如桶、抹布、清洁剂、拖把、扫把等),使用完后应立即放回指定位置。

4、商品陈列以整体丰满为原则,销售商品后要及时补货。

5、商品、货架要时刻保持整洁,不得放置生活用品。

6、门店入口地面确保清洁,店内没有明显垃圾。

7、门店入口的`玻璃橱窗应保持清洁明亮,每周应清洗一次。

8、门店垃圾篓每班必须清理一次,如装满应立即清理。

9、门店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有序。违反以上条例的班组,罚款100元

二、服务规范管理:

1、上班时间不得闲聊。

2、不在营业场所议论顾客及其他同事是非。

3、注意自我控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顾客、或同事发生争吵。

4、上班时间不能吃食物,不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不得无故脱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9

1、保证其职责的顺利进行。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订本制度。

3、资料:

3.1认真执行及等的规定,按药品性能或剂型分类陈列,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人用药与兽用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一般药品与特殊药品分开。

3.2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剂量、禁忌和注意事项,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又红又专销伪劣药品,用心推销质量合格的近期产品和储存期较长的`产品,确保售出药品的质量。

3.3问病售药,防止事故发生。

3.4对特殊管理药品务必按规定的方法销售。

3.5陈列药品的存放,按药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发现有质量问题和用户有反映的药品要停止销售,并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复验。

3.6拆零销售药品,出售时务必使用药匙将其装入卫生药袋,规格、用法、用量等资料。

3.7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3.8定期或不定期咨询客户对药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质量的意见,以改善自我的工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10

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某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定点零售药房主要负责人全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

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主动提醒告知参保人员IC卡设置密码,确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绝冒名持卡购药。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调配处方药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等程序进行。由药师及调配员双人复核签章方可发药,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要尽量提供有适应方法的.小药装药品,以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收银人员应规范电脑操作,严格按照医保规定操作,不准以物代药,不准以医保卡套取现金,严格执行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规定要求,确保对症用药,留存购药电脑小票,认真做好并及时接收各类信息数据,做好记录准时上报。保证医疗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定点药房要遵守职业道德,优化服务,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民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等违规行为。

加强发票管理,主动为购药人员提供出具专用票据,严禁多开,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凡违反本制度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11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根据慈溪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证、卡、人。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如实在规定病历上,记录病史和治疗经过,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时,要提供医保卡,住院期间医保卡交给收费室保管。

三、严格执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并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医保办主任发现作假者扣发。

本内容由xiaoxiao收集整理,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enku.puchedu.cn/172074.html

(0)
xiaoxiaoxiaoxiao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