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内容 企业信息管理制度汇编

企业信息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规范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利用效率,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方法、操作流程的总称。它涵盖了企业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管理流程、信息技术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施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信息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共享,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以下是有关于企业信息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内容 企业信息管理制度汇编

企业信息管理制度1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各项信息安全管理,让每个人都能充分利用计算机,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系统。

二、计算机管理要求

1.信息技术管理员负责管理公司的所有计算机。各部门应将计算机负责人名单上报给信息技术管理员,由信息技术管理员填写计算机IP地址分配表进行归档管理。

如有变更,电脑负责人应在一周内向信息技术管理员申请备案。

2.公司的所有计算机应由各部门指定的专门人员使用。每台计算机的用户应被指定为计算机的负责人。如果其他人要求使用计算机(不包括信息技术管理员),应获得计算机负责人的同意。严禁让外人使用工作计算机。由问题引起的所有责任应由计算机负责人承担。

3.未经信息技术管理员批准,任何人不得拆卸或更换计算机设备。

如果计算机出现故障,计算机负责人应及时向信息技术管理员报告。it管理员应找出故障原因并提出纠正措施。如因个人原因,电脑负责人将受到处罚。

4.日常维护内容a.计算机表面应保持清洁b.计算机硬盘应定期清理,以保持清洁度、完整性;

c.工作后不使用时,应关闭主机电源。

5.计算机的IP地址和密码由IT管理员分配给每个部门,未经授权不得更改。

计算机系统的特殊数据(软件磁盘、系统磁盘、驱动磁盘)应由专人保管,不得带出公司或由个人随意存放。

6.未经许可,不得以非工作原因将公司分发的计算机带走或借给他人。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得到相应的赔偿。禁止计算机用户格式化硬盘。

7.计算机内部呼叫A.信息技术管理员负责根据需要呼叫公司内的计算机,并根据需要组织计算机的迁移或交换。

该计算机在公司内部调用。信息技术管理员应记录通话内容。通话记录单经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提交给信息技术管理员备案。

8.计算机报废A.计算机报废,由用户部门提出,信息技术管理员根据计算机使用、升级情况,组织鉴定,同意报废处理,报部门经理批准,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到财务部办理报废手续。

B.废弃的计算机残留物将由信息技术管理员回收,并由组织人员一次性处理。

C.计算机报废条件1)主要部件严重损坏,无升级和维护价值;

2)修理或改造成本超过或接近相同效率值的设备。

三、环境管理

1.使用计算机的环境应防尘、防潮、抗干扰和安全接地。

2.保持计算机周围的环境尽可能干净,不要在计算机周围放置影响使用或清洁的物品。

3.服务器机房应干净、整洁、物品应摆放整齐;不称职的维修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四、软件管理和保护

1.职责A.负责软件开发、购买和存储的IT管理员、安装、维护、删除和管理。

负责计算机的人负责软件的`使用和日常维护。

2.使用管理A.计算机系统软件要求信息技术管理员统一安装正版视窗专业版、办公通用办公软件安装正版办公专业版软件包、正版企业资源规划管理系统、制图软件安装正版计算机辅助设计专业版、防病毒软件安装安全防病毒软件包、邮件软件安装闪电邮件以及自行开发的各种正版和便携式应用程序。

未经允许,禁止下载或安装软件。如果需要在工作中安装或删除软件,应向信息技术管理员提交申请。检验后符合要求的软件应由信息技术管理员安装或删除,或在信息技术管理员的监督下安装或删除。

C.计算机负责人应管理计算机操作系统或软件的用户名、作业号、密码。

如果你改变了工作岗位,你应该通知信息技术管理部门成员改变相关权限。

不要盗用他人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计算机,或更改、销毁他人的文件和资料,并做好局域网上共享文件夹的密码保护工作。

D.计算机负责人应及时备份业务相关软件(刻录光盘)的应用数据,防止因机器故障或误删造成文件丢失。

E.如果在使用计算机软件过程中发现任何异常或错误代码,计算机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给信息技术管理员进行处理。

3.升级、保护A.如果操作系统、软件需要更新和版本升级,信息技术管理员将负责升级和安装、购买等。

B.U盘、软盘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杀毒软件扫描和消毒,没有病毒后再使用。

C.信息技术管理员协助计算机负责人检测和清除病毒、特洛伊木马程序,要求定期更新防病毒软件。

五、硬件维护

1.要求一个.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计算机或相关计算机设备的维护。

B.拆卸计算机时,硬件维护人员必须采取必要的防静电措施。

C.维护硬件的人员必须在操作完成后或准备离开时恢复拆卸的设备。

D.对于关键计算机设备,应提供必要的电源切断、继电保护电源。

E.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人员每月根据设备说明书进行一次日常维护。

2.维护A.计算机使用、清洁和维护工作,计算机负责人;B.信息技术管理员必须经常检查计算机和外围设备的状态,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网络管理

A.禁止浏览或登录反动、色情、邪教和其他未知的非法网站、浏览非法信息和使用电子邮件收发有关上述内容的邮件;不要通过互联网或光盘下载、安装和传播病毒和黑客程序。

B.未经许可,禁止将公司的受控文件和数据上传至网络并复制和传输。

七、维护流程

当计算机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并向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员报告,填写公司的计算机维护记录表;信息技术管理员负责维护。

八、奖罚措施

电脑设备是我们工作中的重要工具。

因此,信息技术管理员将把计算机管理纳入所有计算机负责人的绩效评估范围,并严格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1.信息技术管理人员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及其直接领导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由上级部门领导处理。

A.未经授权安装和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包括游戏、电影,每个软件罚款50元。

B.如果电脑有密码功能但不使用,每次罚款10元。

C.如果下班后电脑没有退出系统或关闭显示器,每次罚款10元。

D.擅自使用他人电脑或外设,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罚款50元。

E.浏览、登录反动、色情、邪教、传播非法邮件等未知非法网站,每次罚款100元。

F.未经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擅自更改计算机的IP地址,每次罚款10元。

G.如果存在受控文件和数据的副本,并且故意删除共享数据软件和计算机数据,将根据损失情况进行处罚。

2.如果发现由于非法操作、储存不当和未经授权的安装造成硬件损坏或丢失、使用硬件和电气设备,责任人应赔偿硬件价值的所有费用。

九、附件

1.这个系统是公司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要求每一个计算机经理都遵守这个系统。

2.信息技术管理员负责汇编和修订该系统。

3.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准备/日期信息技术管理员审核/日期批准/日期第四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XXX公司I、信息安全指南确保信息安全,创造用户价值,有效实施安全管理,积极防范风险,改进控制措施,信息安全,人人有责,持续提高客户满意度。

企业信息管理制度2

第一节、总则

一、为加强信息管理制度,加快公司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信息资源的运作成效,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信息管理制度。

二、本信息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的定义:

1、行政信息:公司系统内部目的为行政传达的一切文字资料、电子邮件、文件、传真。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上传下达、平级传送的行文管理、资料管理、档案管理。归属于日常行政管理。

2、市场信息:公司业务销售的客户文件、来往传真、电话、客户档案;公司业务应用的电话记录、报价、合同、方案设计、投标书等原始资料、电子资料、文件、报告等。具体信息管理制度表现为客户沟通、文字记录、资料收集分析、业务文件编写等。归属于业务经营管理。

三、信息管理制度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执行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以提高企业效益和管理效率,服务于企业总体的经营管理为宗旨。

四、信息管理制度工作要贯彻“提高效率就是增加企业效益”的`方针,细致到位,准确快速,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降低信息传达的失误失真延迟,有力辅助行政管理和经营决策的执行。

五、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机构的信息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节、行政信息管理制度

六、按照行政信息的定义,行政信息主要产生、传递、应用于公司行政活动中。

七、行政信息管理制度主要依据公司下列规定进行: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公司印章、介绍信管理规定;

4、保密制度。

第三节、市场信息管理

八、依照市场信息的定义,市场信息主要产生、传达、应用在市场业务经营管理中。

九、市场信息来源分类:业务(客户)信息、非业务市场信息。

1、业务(客户)信息:客户购买公司产品的电话、传真、函件、电子邮件;公司、客户之间业务沟通电话、传真、文件、函件、电子邮件;客户公司公开的资料;市场人员收集的客户秘密资料;市场人员传呈的报告、资料;针对客户的分析报告等。

2、非业务市场信息:网络、报刊、杂志和各种信息渠道收集的行业性文章、资料;竞争对手资料、文件、报告;公开的技术性资料;外围媒体、机构传送到公司的电子邮件、函件、资料;公司内部业务分析文件、报告;其他与市场业务经营和管理有关的资料。

十、营销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以下业务信息工作:

1、负责业务(客户)信息的接受、整理、初步分析和传呈销售中心总监,建立、保管客户档案并不断维护;

2、协助各市场机构对业务信息的收集,督促各市场机构将业务信息及时、准确呈报到集团公司,整理、分析各市场机构业务信息形成客户分类档案,并及时将重要的信息管理制度报告给上级;

3、监察、收集、整理竞争对手情报资料;收集、整理、分析行业性文章、资料;

4、负责直接业务情报、业务信息的整理。

5、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人员主要负责以下非业务信息工作:

1、负责日常打印、复印等文字文件电脑处理工作和负责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负责公司非市场事务的洽谈和管理、日常信息交流;

3、接收、整理、呈报、发送非直接业务单位(如媒体机构)的信息文件资料;

4、公司内部一般性业务管理文件的拟稿;

5、各种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料工作;

6、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制度中下列具体规定: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信息中心管理规定;

4、安全保密制度。

企业信息管理制度3

1.目的

1.1为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规范办公系统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整合办公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办公质量,制定本标准;

1.2为了规范企业局域网内计算机操作,确保计算机使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制定本标准;

1.3企业范围内的网络服务器、交换机等设备系为工作需要而配置,其配置对企业的各项工作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并得到日常系统的维护,制定本标准;

1.4对计算机的配置、使用、安全、维护保养等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公司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制定本标准;

1.5对软件的购置、发放、使用、保密、防毒、数据备份等进行安全有效的管理,确保生产及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标准;

2范围

2.1本标准分七大部分:办公自动化、ERP管理、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网络机房与网络设备管理、计算机设备管理、网络与网络安全管理、电话和虚拟网管理;

2.2企业信息文档的上传、发布与协作(信息文档特指企业或部门之间交流与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通知、请示、报告、文件、工作联系、通报、简报、会议纪要、计划、信息传递、报表等);

2.3ERP管理

2.4企业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

2.5网络机房与网络设备管理;

2.6企业计算机设备的购置、管理与操作;

2.7网络与网络安全管理;

2.8企业电话和虚拟网管理;

3.职责

3.1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的配置、购置、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

3.2信息中心网络管理员负责计算机网络机房与外围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3.3信息中心网络管理员负责计算机网络设备的采购计划的编制;信息中心主任负责各部门计算机配置的批准;中心主任负责各部门计算机软件购置的批准;

3.4各计算机配置部门负责计算机的正确使用及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各计算机配置部门负责计算机信息的安全与保密工作;

4.办公自动化

4.1企业办公自动化的主要运行单位各部门、生产车间等相关有电脑的部门;

4.2企业办公自动化的主要载体

企业OA系统办公,办公系统主要用于信息文档的传递、交流与协作、企业内部邮件的收发;

4.3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操作要求

4.3.1OA系统账号由各部门负责人将姓名及职务告知信息中心,信息中心统一建立账号和分配权限;

4.3.2办公系统由各部门使用人操作,每天上班后保持办公OA系统处于在线状态;

4.3.3个人密码由自己掌握,信息中心分配给用户的初始密码,第一次登录后,应将初始密码修改,如有不改密码者或把密码告诉他人造成的后果自负;

4.3.4各部门在接受、处理下必的通知、工作联系及文件时,重要的文件和通知应及时保存到本机,以便使用;

4.3.5部门按要求进行信息浏览,对公司发布的制度、通知、公文协同等,应及时进行处理或回复,以便于公文发起者和办公室及时了解各相关部门的处理情况;

4.3.6在拟定公文时,应按相关要求填写,再提交相关部门传阅和领导核批,并且一定要注明主送部门和抄送部门,最后由送部门签发文件;

4.3.7各部门上传的附件资料、信息用word文档和Excel电子表格的格式传送(文案类一律用word文档,表格类一律用Excel电子表格),不得采用wps、cced等格式;

4.3.8严禁在系统中发布非法言论或图片,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4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使用程序

4.4.1公告通知、新闻、工作流、待办事宜、内部邮件、便签、常用网址、文件柜等在办公网首页中发布,部门负责人以个人密码进入,对发布的信息点击【发表评论】进行阅办和处理,或下载学习;

4.4.2办公自动化系统内部文件共享在“信息交流模块”,里面的“公共文件柜”里面,各个部门、各个人员都只能有权访问自己部门或自己有权限访问的数据;

4.3企业信息中心负责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技术保障和培训工作;

5.ERP管理

5.1ERP主要运行单位各部门、生产车间等使用ERP系统的相关单位;

5.2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在部门ERP管理负全责;

5.3ERP系统所涉及到的人员权限分配、密码分配、密码变更由信息中心掌控,并由信息中心备案,员工初始密码由信息中心统一设置、第一次登录后员工必须修改ERP系统密码,如不修改初始密码产生的后果由使用者负责;

6.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

6.1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在部门信息安全管理负全责;

6.2信息安全管理所涉及到的人员权限分配、密码分配、密码变更由信息中心掌控,并由信息中心备案,员工可设置、修改计算机操作系统密码(不包括管理员密码),系统设两个账号,一个是管理员账号,密码只有网络管理员知道,一个普通用户账号,密码由使用电脑人员自己设定。

6.3严禁员工在公司局域网内擅自共享文档,并严厉禁止使用完全访问权限,确需共享的文档一律采用只读访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全访问,设置完成访问密码,该密码只能告知访问人员;

6.4营销、财务、外贸等部门所涉及到的商业数据,禁止共享;特殊情况下应设置访问密码后共享;

6.5使用win2003和winxp操作系统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设置系统登录密码,密码由操作人员本人设置,但应通知部门负责人;一般情况下,网络管理员可修改本密码,但必须通知操作人员本人;

6.6员工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人提供密码,一旦发现密码泄露,应当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以更新密码;

6.7员工发现计算机有异常情况,比如文件丢失、文件被删除、密码失效、数据被指定以外的其他人员加密、修改等,应立即通知信息中心;

6.8严禁员工私自连接互联网,员工在连接互联网时不得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事情,比如看电影、游戏等,违反本规定将进行考核;

6.9严禁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传输公司文件到第三人;传送至分公司或办事处含商业机密信息的文档必须使用密码进行加密,密码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任何人员未经公司许可,严禁泄露公司数据资料;因操作不当或失职造成损失的,按公司经济赔偿管理制度执行赔偿;

6.10严禁员工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员工对公司局域网进行攻击和破坏,擅自更改公司局域网网络设置的行为视为对公司局域网的破坏和为;管理员在不影响其他部门工作的前提下,有权对局域网设置进行修改,但必须保证不会造成设备和软件故障;影响其他部门工作的大范围的网络维护工作,需报信息中心负责人审批;

企业信息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

第九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被加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在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时,应当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信息使用范围和方式、信息交换安全保护措施、信息泄露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委托第三方录入寄递用户信息的,应当确认其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订立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责任划分。第三方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导致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掌握的寄递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调阅、检查寄递详情单实物及电子信息档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突发的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三章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详情单管理,对空白寄递详情单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对号段进行全程跟踪,形成跟踪记录。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营业场所、处理场所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出邮件(快件)处理、存放场地,严禁无关人员接触、翻阅邮件(快件),防止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以下简称实物信息)在处理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优化寄递处理流程,减少接触实物信息的处理环节和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实物信息在寄递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控设备,安排具有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实物信息处理进行安全监控。

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封闭管理,确定集中存放地,及时回收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设立、变更集中存放地,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集中存放地设专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储安全。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查询管理制度。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当确保档案完整无损,并做好查阅登记,不得私自携带离开存放地。

第二十六条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期限保存。保存期满后,由企业进行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严禁丢弃或者贩卖。

第二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实物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定期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信息安全隐患。

第四章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寄递服务用户信息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信息系统的网络架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合理划分安全区域,实现各安全区域之间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部和外部网络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三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病毒软件、硬件,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具有防范计算机病毒的能力,防止恶意代码破坏信息系统和网络,避免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构建信息系统和网络,应当避免使用信息系统和网络供应商提供的默认密码、安全参数,并对通过开放公共网络传输的寄递用户信息采取加密措施,严格审查并监控对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的远程访问。

第三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采购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安全责任,以及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调查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权限管理,基于权限最小化和权限分离原则,向从业人员分配满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操作权限和可访问的最小信息范围。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管理,使网络管理人员仅具有进行信息系统、数据库、网络运行维护和优化的权限。网络管理人员的维护操作须经安全管理员授权,并受到安全审计员的监控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密码管理,使用高安全级别密码策略,定期更换密码,禁止将密码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电子信息的存储安全管理,包括:

(一)使用独立物理区域存储寄递用户信息,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出该区域;

(二)采用加密方式存储寄递用户信息;

(三)确保安全使用、保管和处置存有寄递用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明确管理数据存储设备、介质的负责人,建立设备、介质使用和借用登记制度,限制设备输出接口的使用。存储设备和介质报废的,应当及时删除其中的寄递用户信息数据,并销毁硬件。

第三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信息的应用安全管理,对所有批量导出、复制、销毁用户个人信息的操作进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同时记录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和事项,留作信息安全审计依据。

第三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离岗人员的信息安全审计,及时删除或者禁用离岗人员系统账户。

第三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与市场相关主体的信息系统安全互联技术规则,对存储寄递服务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

(三)对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六)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依法查处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知识的宣传,强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用户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认识。

第四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信息安全有关的各类信息。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情况,并根据需要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和执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信息安全保护行为,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不配合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提供寄递用户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寄递用户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玩忽职守,依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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