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指一套规范和监督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和方法,包括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保养、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机关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防止浪费和滥用。以下是有关于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
一、为加强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
1、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要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一般设备以及房屋。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
一般设备包括:
(1)办公通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及会议室家具等。
(2)汽车:轿车、面包车、越野车等。
(3)其他:以上未列入的一般设备。
房屋:办公用房等。
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1、办公室为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2、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制订局机关各部门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保管、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四、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1、综合计划财务处为局机关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2、综合计划财务处的工作职责:负责固定资产经费计划的安排;负责向市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及核算中心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采购结算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负责对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核算;协助办公室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做到帐实相符。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
1、每年按照财政预算经费安排设备购置计划,由办公室根据当年办公设备购置需要,与资金计划衔接,制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局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
2、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采购。先由办公室填报设备政府采购申请表,再由综合计划财务处根据经费来源,向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及核算中心等部门办理购置、结算手续。
3、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在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六、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使用(包括借用、调拨)、
报废:
1、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先做好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及使用人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经办公室签署意见登记备案后,连同发票交综合计划财务处。
2、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要落实使用责任人。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3、固定资产变更使用管理部门,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计算机使用及管理根据《关于局机关计算机管理规定》执行。
4、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尚有利用价值但已不适宜机关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先考虑机关内公开拍卖。拍卖不成,再作为废旧物资处理。残值回收资金一律交财务部门入帐。
七、固定资产的清查:
要坚持固定资产定期清理、清查制度。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每年自查一次,每二年全面清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八、固定资产的赔偿: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都应保证安全、完整。由于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损失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都要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附件:固定资产政府采购目录:
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
2、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
3、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不包括普通相机)、空气调节设备。
4、办公室、会议室家俱。
5、车辆:小轿车、大轿车、摩托车、专用车辆。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促进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内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房屋及构筑物、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按照其性质和使用年限,分为以下几类:
- 房屋及构筑物;
- 专用设备;
- 一般设备;
- 图书资料;
- 交通工具;
- 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以购买时的实际成本为准,包括购置价、安装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机关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 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经过验收,确保数量、质量、规格等符合合同要求,并办理相关入库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保管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私自挪用、损坏或变卖。
第九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报废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经过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产处置的合规性和效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或私自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 机关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机关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固定资产管理,保障机关正常运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固定资产是指本机关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 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
-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 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本机关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调拨、报废等全流程管理;
- 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 编制固定资产年度预算,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 监督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 协调处理固定资产纠纷和遗失损坏等问题。
第五条 各部门应设立固定资产专管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 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
- 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申报、领取、使用、保管、维护等工作;
- 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固定资产变动情况;
- 配合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盘点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与验收
第六条 固定资产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采购完成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验收工作,确保采购的固定资产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保管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固定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延长使用寿命,减少损失。对于高价值或关键设备,应建立专门的维护档案,记录维护情况。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借用、出租、出借等应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拨、处置固定资产。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与处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达到报废年限或无法继续使用时,应申请报废。报废申请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机关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收益应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报废固定资产。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本机关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监督机制,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本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固定资产管理行为,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机关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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