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保洁员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农村地区保洁员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旨在规范保洁员的行为,提高保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农村环境卫生整洁。该制度通常包括保洁员的招聘、培训、职责、考核、奖惩等方面,以确保保洁员按照标准程序进行工作,提高农村环境卫生水平。以下是有关于农村保洁员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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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保洁员管理制度1
为加强保洁队伍的管理,提高保洁员的工作素质和思想素质,进一步搞好全镇各村环境卫生,就保洁员管理,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工作制度
1、保洁员由村聘用,服从镇与村里的管理、分配、指挥,原则上在本村低收入农户和低保户中挑选,每年选聘1次。
2、保洁员务必按村里划分的职责片,完成好自我的工作任务,做到每一天及时收集垃圾,把垃圾桶内的垃圾送到垃圾池内,清扫保洁率到达100%。
3、保洁员要用心参加镇及村组织的各种卫生突击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保洁员要求辞职时,务必提前一周向村里提出申请,待同意后方可离岗,不得自行找人接替。
5、保洁员因病、因事暂不能工作时,需自我找人替班,并向村请假,准许后方可离岗,否则另行安排他人接替,按自我离职处理。
6、保洁员在工作中要注意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二、奖惩制度
1、透过检查、抽查等形式对保洁员的工作状况进行考评,每年评选先进保洁员,给予奖励300-800元。
2、保洁员应按照规定时光及时收集垃圾,不按规定时光收集的一次扣款5元,问题严重的扣10元。
3、保洁员在职责段内应全面清扫,不彻底的一次扣款5元,问题严重的扣10元。
4、保洁员承包的年保洁费用按月先发80%,年底村民代表和村卫生监督小组成员认可保洁质量,余下20%一次性发放。
5、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作业,对于清扫、保洁、收运质量较差且教育不改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辞退处理。
三、礼貌上岗制度
1、保洁员要树立为村民、为社会服务的品德,做到不怕苦、不怕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2、保洁员要语言礼貌,以理服人,不准辱骂过往行人和经营者。发现有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等现象,做到礼貌劝导,主动清扫,对蛮不讲理者,及时报告村主要干部,进行妥善处理,以免发生意外状况。
3、保洁员在岗期间,持续个人卫生,衣服勤洗勤换,务必穿配发的黄色马褂。
农村保洁员管理制度2
一、保洁人员的管理制度
1、保洁员对卫生责任区内每天所产生的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按照划分的责任管理区按时进行清扫、保洁,做到早上普扫彻底,上、下午巡回保洁;
2、清扫保洁工作必须达到四无(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恶臭、无人畜粪便),做到四净(路面净、绿化带四周净、墙根净、公共场地净);
3、一般清扫保洁时间为早上6:00到晚上7:00,特殊要求的路段除外。做到早上7:30前完成普扫一次,其他时间为循环往复的清扫保洁;
4、清扫保洁人员要服从管理,认真操作、文明清扫,做到不漏扫、不丢段。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请假制度,不得串岗、脱岗、打堆聊天、干私活等,上岗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工作衣、帽;
5、保洁人员必须做到耐心细致,安全无事故。
二、环境设施管理制度
1、公共卫生设施由保洁员专管,及时清洗,确保设施干净整洁;
2、卫生设施由专人负责维护,并及时维修,确保设施完好无损,使用正常;
3、卫生设施摆放合理、科学使用;
4、卫生设施添置及时,更换适时。
三、垃圾清运制度
1、各保洁员负责将所辖区内主要道路、公共场所的日常环境卫生保洁及生活垃圾的收集,原则上每天收集一次生活垃圾,利用早晨和下午傍晚时间进行收集清运;
2、垃圾日产日清,有多少清多少,按时将垃圾清运;
3、每周至少一次对垃圾箱进行清洗消毒。
四、污水处理制度
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树立爱护村庄公共设施及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禁止损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和乱泼乱倒生活污水。
五、督查工作制度
1、村环境卫生整治督查小组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查,检查督促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清扫保洁、收集清运,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
2、巡查、检查结果作为村环境卫生的考核奖惩和拔付保洁费用的主要依据。
以上各制度解释权中心村农村环境卫生整治领导小组,本制度经两委会议审核同意后立即执行。
农村保洁员管理制度3
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彻底改变了农村环境脏乱现象,建立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全力打造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的生态和谐中心村,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制定中心村卫生保洁制度,农村卫生保洁制度。
一、保洁人员管理制度
1、保洁员对卫生责任区内每天所产生的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按照划分的责任管理区按时进行清扫、保洁,做到早上普扫彻底,上、下午巡回保洁;
2、清扫保洁工作必须达到四无(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恶臭、无人畜粪便),做到四净(路面净、绿化带四周净、墙根净、公共场地净);
3、一般清扫保洁时间为早上6:00到晚上7:00,特殊要求的路段除外。做到早上7:30前完成普扫一次,其他时间为循环往复的清扫保洁;
4、清扫保洁人员要服从管理,认真操作、文明清扫,做到不漏扫、不丢段。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请假制度,不得串岗、脱岗、打堆聊天、干私活等,上岗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工作衣、帽;
5、保洁人员必须做到耐心细致,安全无事故。
二、环境设施管理制度
1、公共卫生设施由保洁员专管,及时清洗,确保设施干净整洁;
2、卫生设施由专人负责维护,并及时维修,确保设施完好无损,使用正常;
3、卫生设施摆放合理、科学使用;
4、卫生设施添置及时,更换适时。
三、垃圾清运制度
1、各保洁员负责将所辖区内主要道路、公共场所的日常环境卫生保洁及生活垃圾的收集,原则上每天收集一次生活垃圾,利用早晨和下午傍晚时间进行收集清运;
2、垃圾日产日清,有多少清多少,按时将垃圾清运;
3、每周至少一次对垃圾箱进行清洗消毒。
四、污水处理制度
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树立爱护村庄公共设施及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禁止损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和乱泼乱倒生活污水。
五、督查工作制度
1、村环境卫生整治督查小组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查,检查督促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清扫保洁、收集清运,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
2、巡查、检查结果作为村环境卫生的考核奖惩和拔付保洁费用的主要依据。
以上各制度解释权中心村农村环境卫生整治领导小组,本制度经两委会议审核同意后立即执行,管理制度《农村卫生保洁制度》。
附:农村公路规章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
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
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从事法律作业活动;
(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法律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法律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法律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
(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保洁员管理制度4
为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的监督与考核,进一步提高保洁质量,加强对全村保洁员的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一、考核对象:
村雇用的环卫保洁工作人员。
二、考核区域:
村保洁员负责村委会划定的.环卫保洁区域。
三、管理职责:
1、负责责任区内公共场所、水泥路面的清扫保洁及道岸两边的垃圾、杂物清除。做到一天一次全面清扫,清扫率达到100%,达到公共场所及路面清爽干净。公共场所周围及道岸两侧无塑料袋、无果皮、无纸团、无杂物。
2、责任区内垃圾池周围无乱泼乱倒乱堆垃圾杂物现象,并做到垃圾池垃圾及时清运至村垃圾中转站,以便及时运出处理。
3、保洁人员应爱护环卫设施及工具,大扫帚每月配发一把,铁锹一年配发一把,人力手推斗车由保洁个人保管,如有损坏个人负责维修,以上工具如有丢失,个人负责赔偿。
4、保洁员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工作,需向村负责人请假,并协助安排替工人员。
5、保洁员在工作中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要注意人身安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事故等由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6、保洁员要发扬团队精神,团结协作,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清扫、保洁、收集、转运任务。
四、考核办法
1、出勤情况(20分):每月按30天计,无故缺勤一天扣5分。
2、在岗情况(20分):按规定时间上岗,迟到、早退10分钟扣1分,脱岗1次扣3分。
3、清扫保洁达标(60分):责任区内公共场所、水泥路面及两侧发生一处清扫不干净一次扣1分,发现一处白色垃圾一次扣0.5分,发现零星垃圾、乱写乱画一处一次扣0.5分。
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作业,对清扫、保洁、收运质量较差且教育不改的,将给予相应处罚和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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