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规章制度 司法规章制度包括哪些 (3篇)

“司法规章制度”指的是规范司法活动和司法行为的规章制度,通常是由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构成,旨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这些规章制度涵盖了从案件受理、审理、裁决到执行的全过程,规定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司法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以下是有关于司法的规章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司法的规章制度 司法规章制度包括哪些 (3篇)

司法的规章制度1

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要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学习时事政治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二)要坚持不懈地学习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学习要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倡导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学习方法。每人每年完成一片5000字以上的调研报告,10月底前交县司法局办公室。

(四)在参加乡镇组织的每周政治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按时参加所里的政治、业务学习,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4小时。

(五)学习要有笔记,有心得体会。每人每年撰写学习笔记不少于20000字,并完成30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一篇。

(六)学习要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内容、有检查、有评比、有效果,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半年评比一次,年终进行总结评比。

(七)对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县司法局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业务归档和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档案的’管理,根据司法部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管理和立案归档,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工作者负责。

(二)负责具体工作人员在接受案件指派后,注意收集有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向当事人详细询问案情,做好谈话笔录。调查取证,所有材料予以妥善保管,做好立卷的准备工作。

(三)办结法律事务后,应当检查和整理全部材料,及时补齐和补办遗漏的材料和手续,修补或复制破损的材料,去掉无关和重复的材料,并在一个月之内进行装卷归档工作,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案卷,不得私自保管。

(四)承办人在立卷归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各类业务案卷的收集、整理、排列顺序和立卷编目及装订工作。

(五)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工作,在接受案卷时,认真检查案卷质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受,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对不符合立案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承办人员重新整理装订。

(六)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归档的案卷,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承办的法律事项的不同类别,分别立卷、归档。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一案一卷,按年度保管期限的原则归档。

(七)对本工作站档案的查阅,要履行有关的登记手续,而对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档案的,应出具正式的介绍信,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办理查阅手续进行查阅。

(八)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事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法律事务档案,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不得借调和查阅。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者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三、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养成重事实、依法规、讲文明、有礼貌、遵制度、守纪律、拒腐蚀、保清廉的良好职业道德。

(三)司法所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管理经费开支。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职业道德,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五)不准向当事人索要财物和接受当事人的吃请、馈赠礼品或让当事人办私事。

(六)不准参与、纵容、支持、暗示当事人送礼行贿,拉关系,走后门,办人情案。

(七)司法所要设群众投诉意见箱,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保护检举、揭发人。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查处。

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服务承诺制

(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在接待来访,处理矛盾纠纷时要严格实行“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水暖心、一句稍候谅解”的服务承诺,热情、主动、文明服务。

(二)对受理的矛盾纠纷,严格按照程序、时限依法办理,不得无故推委或徇私。

(三)在接听“12348”电话时,要以“有问必答、有纷必解有诉必帮、有困必助、有难必救”为宗旨,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社会矛盾。

(四)对违法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错案追究制度规定办理。

(五)对分流到基层的矛盾纠纷实行督办制度,限期办理,办理结果与年终工作考核相挂钩。

司法的规章制度2

(一)规章的制订程序

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制订企业规章制度中应通过“民主程序”。但怎样操作,才算是“民主程序”,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以下程序,可以视为“民主程序”:

1、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由企业工会参与制订;

3、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制订规章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订过程中。

值得注意的,企业在采取上述方式制订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订规章的证据。

(二)规章的公示

企业规章制度公示中最应注意的问题是: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通常,以下方法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1、将规章交由每个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阅读规章的签字确认,可以通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员工签字,内容包括员工确认“已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

2、在厂区将规章内容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的记录备案,并可由厂区的治安、物业管理等人员见证。

3、召开职工大会公示,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证据。

4、委托工会公示,并保留证据。

(三)规章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广东省劳动厅的《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广东省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但应当注意的是:

1、企业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三个条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的效力;

2、遇到劳动纠纷需要适用企业规章时,如果证明规章生效的三个条件存在一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证明和使规章合法化的作用。

因此,如果企业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规章提供审查和备案服务,建议企业在规章制订后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

三、企业规章的合法内容

(一)企业规章不得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企业规章如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如:某企业自行在规章中规定实行一星期六天工作制,自行规定低于劳动法规定标准的加班费支付标准,这样的内容是无效的。

(二)企业规章应有罚则内容

企业规章旨在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规范员工的行为,因此,除有规范性的规定外,必须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否则,规章就形同虚设,起不到实际效果。企业规章中可以规定的对于员工的处罚方式通常有:书面警告、记过、扣工资或奖金、降级或降职、降薪、停工、辞退,等等。

(三)企业规章对于辞退员工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利益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解释,这两种情况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法律法规对是否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是否属“重大利益损害”,并无明确规定,应由企业规章加以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对于上述辞退条件的具体规定,可视劳动者行为的具体情节,分若干种情形加以规定:

1、单个严重违纪行为即可辞退。如规定:“员工不服从管理,殴打或者谩骂管理人员的,即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2、重复行为累计加重。如规定:“员工不服从合理工作分配,予以严重警告;再犯的,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司法的规章制度3

一、指导方针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方针

集中查处整改工作要立足于查清实际问题、解决实际问题,集中查处一批律师违法违纪案件,基本解决当前社会各界对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反映突出的问题体。要按照及时整改贯穿始终的要求,认真查找分析问题发生的思想、制度、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有利于律师队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学习教育要贯穿始终的原则。继续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关于在违法违纪律师查处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讲清政策界限,教育和引导广大律师端正态度,打消顾虑,将做好集中查处和整改工作作为净化思想、纯洁队伍、规范管理、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二是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影响恶劣的违法违纪律师,必须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以维护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压案、瞒案或擅自处理。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律师涉嫌行贿司法人员行贿数额巨大或数额不大但不主动自查自纠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主动承认违法违纪事实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从轻处理;对在集中教育整顿期间发生的顶风违纪、边整边犯或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拖延推诿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依法从严处理。对能够主动自查并改正的,如属一般性问题未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可按照规定从轻处理;对管理“散、乱、差”严重的律师事务所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整改改变落后状况的,可按照规定从轻处理。

四是坚持集中查处和普遍教育相结合,重在整顿、重在治本的原则。查处不是最终目的,更主要的是为了警示和教育绝大多数律师。对一些典型的案件,要把暴露出的问题和应该吸取的教训讲透,教育广大律师提高认识,引以为戒。对发生的问题,在查清和处理的同时,应着重帮助律师事务所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整改。

五是坚持执行责任制的原则。司法行政机关要明确责任,加强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强化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责任,强化合伙人、合作人作为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对律师严重违法违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多名律师违法违纪的,不仅要追究违法违纪律师的责任,还要追究合伙人、合作人的管理责任,追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

二、内容、方法、步骤

(一)集中查处一批律师违法违纪案件

集中查处工作的重点内容和突破口。重点内容是:律师与法官违规接触和不正当交往,以及少数律师向法官行贿的问题;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信缺失,私自收案收费和乱收费,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尽职责,搞不正当竞争,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和伪造证据等问题;律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散、乱、差”问题。

(二)扎扎实实做好整改工作

一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针对集中查处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重点围绕律师执业思想不端正、律师与法官不正当交往、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律师执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防止空对空。

二是加强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制度建设。律师事务所要深入剖析违法违纪案例,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要注意健全、完善强化合伙人、合作人管理责任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对一些带有共性的规章制度,如人事、财务、档案管理以及省市《关于加强律师业诚信建设的意见》中要求的执业公示、委托、执业利益冲突审查等制度。

三是加强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适应律师业发展的需要,针对集中查处中发现的管理体系、管理机制上的薄弱环节,抓紧进行立、改、废的工作,根据《律师法》及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下大力度落实好省厅、市局《关于加强律师业诚信建设的意见》中要求建立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服务质量管理监督、信用登记评定、信息披露、投诉查处等制度,促进律师管理的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查处责任。对于一般性案件,由涉诉的律师事务所或主管司法局负责调查,重大案件报由市司法局或律协负责调查。瞒案不报、压案不转不查、因不负责任拖延误事的,必须追究责任。

(二)建立督办机制。律师事务所负责调查的案件由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督办;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调查的案件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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