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内部的一套明确要求、规则和指导方针的系统,旨在管理和规范员工、客户、合作伙伴等公司各类关系者的行为,以确保公司业务的正常进行,以及公司目标的实现。其中,“担保”指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通过担保人的信用和财产来作为债权人的保障,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其他责任。因此,担保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会涉及公司担保业务的各个方面,包括担保申请、审批、担保合同的签订、担保费用的收取、担保风险的防范、担保的解除等环节,以及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这些规章制度也可能会对担保公司的员工行为、工作纪律、客户服务、财务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以下是有关于担保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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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的规章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困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经区政府批准设立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分散金融风险,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是铜官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隶属于区政府,实行自主经营、企业化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区担保中心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第三条担保中心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担保业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区政府设立由区财政局(国资委)、经济发展委员会、审计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监察局、统计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协议银行及相关单位组成的铜官山区中小企业担保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机构。设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兼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作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五条管委会负责对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批准、修改担保中心章程、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
(二)审议决定担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三)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经营目标及对担保中心的考核、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四)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策方案;
(五)审查担保中心呆坏帐核销和增减资金规模;
(六)随时监察担保资金的运作情况;
(七)决定担保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担保中心在管委会领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第七条担保中心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的需要,设立若干业务部,各部负责人由担保中心总经理提名,报管委会批准后聘任。
第八条担保中心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执行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其他聘用人员工资实行风险工资制。其工资福利标准,由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对担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励,由管委会负责,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担保业务
第九条担保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区经济结构调整方向、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
第十条申请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税收入库级次在铜官山区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三)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五)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壹年以上,非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贰年以上,特殊情况由管委会审定;
(六)在协议银行开立帐户;
(七)区担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担保种类主要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担保规模:协议银行按照协议比例配备贷款(按担保资金额扩大倍数以内),单笔担保金额原则上在200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担保中心为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应向担保中心支付担保费。收费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收费标准为:担保期限在6个月以内收取担保资金数额的0.5%;6—12个月,担保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收取1.3%,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收取1%。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担保中心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开展担保业务应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5%以内,实际赔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3%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建立限额审批制度。单笔担保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担保中心评审通过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1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由管委会会议集体审核批准;30万元以上或特殊的担保项目,经管委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六条为有效分散风险,担保中心在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资金实际损失,应按协作合同约定分担。
第十七条实施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企业在担保中心申请担保时,应当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担保,按合同额提供等额的反担保。不得重复抵押。
第十八条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中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坏帐损失。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管委会确定。
第十九条区国资委、经发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对担保资金的投向和运营加强引导和监督。担保中心应建立审、保、偿、监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当被担保人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担保中心应加强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协议银行协助担保公司追偿债务。
第二十条协议贷款银行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监督借款企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协议贷款银行如不履行主债权人义务,担保中心可向贷款银行提出免除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负责对担保中心绩效考核评价和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担保中心各项担保业务的运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报告区政府。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担保中心经费开支单笔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担保中心总经理核批;1000元以上的,由管委会主任审批,担保中心不得人为分拆单。购置大件物品(达政府采购标准的)需经管委会主任同意进行政府采购。购置房产及车辆的,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应切实履行对担保中心的财务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措施。担保中心应建立并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制度,按规定要求向管委会和区财政局报送报表。
第二十四条担保资金存入协议银行,实行专户管理。担保资金严禁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
第二十五条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中心经营利润按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分配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担保中心经营业务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尽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担保中心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担保公司的规章制度2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本公司业务提成奖励制度的建设是建立在员工的工作目标和企业发展目标紧密联系的基础上的,本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制定。
第二条目标:不断对员工进行激励和指导,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公平合理的评价公司员工的价值分配。加强部门之间,管理者和普通员工之间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树立良好的团队意识,建立优秀的企业文化氛围,最终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
第二章薪资结构
第四条公司正式员工的薪资构成方式为:基本工资+业务提成+年终奖金+超额奖金
其中: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补贴+绩效考核奖金。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第五条
第六条薪资结构表:说明:
1、业务部门的业绩提成,按公司制定的提成标准执行,相关部门按内定执行.
2、绩效奖每月按绩效考评的百分比计算,绩效考核满分100分;
3、连续三月业务都不达标的项目人员,公司保留降职、开除的权利;
4、工龄工资每年按30元递增,新入职当年不享受,入职满一年后开始核算;
5、劳保每月定额50元,以发放实物为准;
6、所有岗位均设有年终奖金,年底根据业务完成量及效益由股东会批准核发。
第三章绩效考核
第十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业绩考核和管理考核(含业务技能考核)两大类:
业绩指标考核:根据业务部与项目部人员签订的《季度指标达成责任书》的完成情况为准,每季度签一次,分月考核,季度考核分值计算三个月平均值。《季度指标达成责任书》由被考核人按岗位层级签订后交人事行政部门存档。《季度指标达成责任书》一式两份,被考核人一份,综合行政部存档一份。财务部另复印备案一份。
日常管理考核:主要是考核员工在能力素质、制度遵守、敬业与奉献、工作效率、协作配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以行政规章、奖惩条例、考勤记录等为考核依据;综合行政部根据被考核人的岗位职责确定其考核内容。
注:以上两项考核将融入到《月绩效考核表》中一并考核,季度末在统计做一次业绩完成情况考核,以方便员工提成金额的核算。
第九条考核对象
管理指标考核:针对公司全体员工。
业绩考核:融资担保部门等能直接创收的员工及主管领导,以及与业绩挂钩的管理部门及部分管理人员。
第十条考核方式
1、管理考核:
采取百分制分数扣罚形式。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按层级进行考核。实行月度考核制。
扣罚由公司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有针对性的根据岗位的基本工作要求列出部分扣罚内容,形成正常的管理职能,实行月度考核制。考核分数与每月度绩效奖金挂钩。综合行政部每月1日以前将上月《绩效考核表》按部门分发给被考核人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部门负责人打分完毕交分管领导考核。分管领导最迟于当月5日前交综合行政部复核并汇总后提交总经理和董事长考核。综合行政部汇总考核表后经总经理签字认可后开始核算上月工资,并登记考核分数抄送财务部门记发奖金。考核表由综合行政部门存档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部分依据。
2、业绩考核:
总经理负责根据公司年度任务计划安排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部门人员签署《季度指标达成责任书》,原则上《季度指标达成责任书》为公司季度、年度员工个人业绩考核指标标准。因特殊情况业绩指标须进行变更的,必须由总经理和董事长进行审批。每年1月15日前,综合行政部负责将本年度业务人员每季度的业绩考核结果抄送财务部门。综合行政部门、财务部门按照上一年度业绩指标考核情况定下年终奖金及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业绩考核标准:
(一)业务部人员考核
1、业绩指标确定标准:
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由总经理联合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商议后,报董事长确定当年的业绩考核指标,并分解到每个季度;
2、业务人员由业务主管确定年度、季度业务任务,根据业务量提成奖励,没有实现业务收入的,领取基本工资。
(二)风控部人员考核:
1、公司担保业务的年度不良率控制在3%以内;
2、年损失率控制在0.8%以内。
其中两项中的一项未完成的,扣发年终奖金,停发该项目的提成奖励,已发放的项目的提成奖金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申诉
1、考核结束后,被考核人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考核人有向被考核人反馈和解释的职责。
2、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应首先通过与考核人沟通方式解决。沟通无法解决时,员工有权在了解考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级考核人上一主管或综合行政部总监提出申诉。申诉时需提交《绩效考核申诉说明书》及相关说明材料。
3、主管领导或综合行政部在接到《绩效考核申诉说明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做出书面答复并将最终处理意见报公司备案。
4、若员工的申诉成立,应改正申诉者的绩效考核结果。
5、各级主管领导对申诉人应持积极心态,不得对下级申诉随意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四章
第九条计提基础
1、担保费
2、其他业务收入
第十条计提比例
(一)保费收入计提比例
按照保费收入的10%计提提成奖励。具体分配如下表:
业绩提成
(二)其他收入
转正员工(且在公司工作满半年以上)以自有资金投入公司“员工发展基金资金池”的回报收入。
附:员工按级别及投放金额划分月利率表:
备注:1、上表所列发展基金收入按月领取,每月初由财务部核算后10日同工资
一同发放上月收益;
2、每月按实际天数计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投放天数计算。
3、此基金随时可以投放,投放时签署自愿投放确认书由公司存档,若有
随时可以提取,每年提取次数不可超过2次以上。
第一十一条分配方法
(一)业务部门内部的额外分配
1、业务部门独立营销的项目,分三种情况:
(1)部门经理营销,部门经理独立完成的,部门经理原则上提成70%(含)以上,视项目经理的配合程度,给予项目经理提成总额的10%-30%的提成;
(2)部门经理营销的项目,交由项目经理操作,项目经理应占提成额的50%(含)以上,部门经理占50%(含)以下;
(3)项目经理独立开拓的项目,并且在部门经理的指导下完成的,项目经理应占提成额的70%(含)以上,部门经理占(30%)以下(原则上项目经理营销的业务应由项目经理自身完成);
(4)公司高管营销,并交由部门经理安排操作的项目,按提成分配方案的常规比例核算,即部门经理(A角)60%,项目经理(B角)40%。
2、提成时间安排
(1)常规担保项目:在确认收取费用并完成项目反担保措施,且及时进行项目资料归档的,可发放应提成奖励额的60%,另外20%在年底时与年终奖金一同发放,剩余20%风险解除后发放。
(2)中间业务项目:即中介收入、财务咨询收入、服务收入等一次性收益的项目,均按收入的10%进行一次性提成,具体分配方案由业务部制定方案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发放,原则上按照参与人员6:4发放。
(3)业务提成每季度发放一次。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10日之前各部门统计、核算结束,15日之前审批结束后由财务部统一发放。
(二)风控部门
在确认保费已收取并已落实反担保措施,且项目已归档的,先发放50%的首次计提额,另外的50%在项目风险解除后发放。
(三)其他人员的分配
非业务、风控部门以下人员的奖励由奖励基金中支出,根据业务收益情况按季发放,年终奖励具体由综合行政部提案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第一十二条其他规定
1、离职人员(包括辞职和辞退)未提成部分的计算和发放:
(1)离职后一个月内项目仍未归档的,不计提成;
(2)离职前项目已归档,或离职后一个月内完成归档,提成未领取的,按首期发放比例在离职后的一个月内或归档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发放。其余提成由公司指定接管项目人员享有;
(3)离职前项目已归档,已领取首期提成,但项目尚未解保的,后期提成不再发放,改由公司指定接管项目人员享有;
(4)如因重大过错并造成公司损失离职的,所有未领取提成不再发放;
(5)离职前项目已解保但提成未领取的,除因第(4)条规定离职的,可发放剩余提成。
2、业绩指标统计:
(1)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8日前由业务部将各部员工上季度业绩完成情况以及发生代偿的情况,填制业绩统计表报送财务部。
(2)财务部当月8日前确认完毕并送交总经办、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3)财务部汇总并以此为据计算员工业务提成,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签字后于当月15日作为发放的依据。
(4)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业绩指标统计工作,如有延误,影响提成发放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担保公司的规章制度3
一、当前担保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不到位,融资担保乱象频出
近年来,与担保公司数量和业务快速增长相比,政府监管资源严重不足,日常监管不到位,加上有些担保公司诚信缺失,利用政府监管的空白点违规经营,导致融资担保乱象频出。目前有些担保公司出现的违规经营,大部分不是由于担保业务出了事,而是这些公司在担保之外做了其他不该做的事情。在利益驱动下,这些公司超越其风险控制能力和代偿能力盲目扩张业务,明显缺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识。由于业务偏向“异化”,违规经营增多,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违规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和客户贷款的风险;资本金不实,股东直接或变相抽走资本金,或担保公司违规运用资本金,偏离担保主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的风险;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交易的风险;非法集资、高息发放贷款以及以委托贷款等形式掩盖代偿风险。近期陆续爆发出问题的担保公司,有的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严重破坏了担保公司的成立之本和社会声誉,如果再不进行有效监管,将会威胁担保行业的安全防线。
2、担保公司规模偏小,担保放大倍数低
担保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公司的规模及经济实力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我国担保公司的规模大都偏小,据统计,全国担保公司目前的户均资本金还不到3000万元。有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仅几百万元,由于规模小,担保收益非常有限,一旦发生一笔代偿,需要几十笔担保收入才能弥补损失。
此外,部分地区审批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过多,加剧了担保市场的过度竞争和乱象,而担保放大倍数又难以提高,不利于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担保机构是从事风险经营的机构,其所承担的风险相当大。作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桥梁,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中承担了连带还款责任,银行在风险转嫁,或者说通过第三方介入风险把关的基础上降低贷款风险后,中小企业取得融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担保的放大倍数为5―10倍,但实际上我国担保机构的平均放大倍数只有2.5倍左右,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于信用杠杆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造成了担保资源的浪费。根据初步测算,正常情况下,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在3倍的,利润率在5%左右;放大倍数在5倍的,利润率大致在10%左右。总体上看,担保公司的经营即使不出现风险,利润还是非常微薄的。
3、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担机制
根据国际惯例,担保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左右,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我国的担保业虽然起步较晚,至今只有十多年的时间,但发展速度非常快,社会效益很明显。担保公司与各银行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但在与银行的合作中还是处于弱势地位,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担机制,大部分银行不愿意与担保公司分担风险比例,不少担保公司被迫承担100%的信贷风险。如果按照目前多数担保机构的运作模式,由担保机构承担中小企业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甚至银行的信贷风险,将严重制约担保机构的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不仅如此,银行为了控制贷款风险,往往要求担保公司按照担保额的一定比例交存担保责任保证金,以便在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有效补偿。交存担保责任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为10%,甚至个别的需要交20%的保证金,且有的保证金存款没有利息,造成担保公司成本过高。
4、缺乏有效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至今为止,我国缺乏集中统一的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担保公司查询担保客户的信用信息非常难。通过查询各部门的信用信息是担保公司掌握担保对象信用状况的有效途径,但由于各部门的信息大多不对担保公司开放,各担保公司只能采取各自的方法收集客户的信息,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效果也不太明显。人民银行于2004年建立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基础数据库,将企业和个人的信贷等信息纳入数据库,公安、税务、工商、环保等各部门也建立完善了各自的信息系统,但除少数实现共享外,由于缺乏统一的接口标准,各部门基本未实现信息共享。由于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有关中小企业经济行为的基础信用资料不规范,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担保公司无法全面掌握和监督企业、个人的真实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加大。
5、缺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是担保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担保公司生存之本。随着越来越多担保公司的成立和发展壮大,担保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与此同时,担保公司中许多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在风险管理方面,担保公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缺乏全面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法律意识,风险管理不到位。二是尚未建立完整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严谨的内部治理机构及科学有效的担保风险评价体系。三是缺乏必要的风险预警和监督机制。四是缺乏识别和控制风险能力的专业人才,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流动性大。
二、加强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对策
1、制订和完善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由于担保公司在性质上带有较强的中小企业的扶持责任,在经营上呈现出高风险、低回报的特点,因此政府有必要制订和完善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相配套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形式对担保机构的准入与退出制度、业务范围和种类、担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人员从业资格、财务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与损失分担机制、扶持政策、行业监管与自律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立法,可以从法律法规方面加强对担保市场的监督管理,防范风险的发生。
2、建立风险共担或风险转移机制
担保公司不是承担风险的最终载体,也不应完全担此重任。在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这一链条中,以下各个主体均获得了利益:担保公司及再担保公司收取了保费,贷款银行赚取了利息收入,贷款企业获得了资金支持,政府取得了税收和稳定了市场经济。既然各个主体均获得了利益,就应当相承相应风险。建立风险共担或风险转移机制,可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实行担保代偿共担机制。担保公司、银行应该建立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长效机制,扩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份额,通过信用担保模式创新提升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对于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利息不上浮或少上浮。二是全面建立不同层次的再担保体系。由政府牵头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省级、市级再担保机构,依靠再担保体系来分散风险,降低单笔担保损失的实际代偿率。三是建立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机制。按照各国的同行做法,政府每年都从预算中安排一部分的风险补偿基金作为资本金注入担保机构,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如免税、补助、贴息、贴保费等。
3、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如何构建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对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一是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并授予担保公司一定的权限,在完善一定手续的前提下,只要录入担保对象的资料就可以提供担保对象在工商行政、税务、环保、公检法等方面的信息,依法实现互为查询、互为共享,实现行业内的全国联网和数据集中。二是人民银行应完善征信系统建设,征信系统应增加担保代偿信息,并向担保公司开放,简化担保公司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手续,鼓励担保公司合法合规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三是推进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对于信用记录良好,信誉高的市场主体,在行政监管、银行信贷、税收方面给予一定倾斜,而对于信用记录不好的市场主体,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
4、规范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
担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风险管理能力,担保公司要提升管理风险的能力,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大力气,形成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1)坚持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行为。担保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坚持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规范操作行为举足轻重。为此,在担保公司内部要树立全员风险意识,将风险防范意识贯穿于公司的整个工作流程中,增强识别、控制、化解风险的能力。在拓展业务过程中,业务人员要对项目实行认真调查、分析、筛选,坚持双角色调查制度、初复审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双人保后监管制度等,力求为每一个环节建立牢固的“防火墙”,杜绝风险的发生。
(2)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价体系。在担保公司的经营宗旨中,追求平稳运作一直是第一位的,在风险与稳定发展这一矛盾中,担保公司就是要寻找一个平衡点,因而风险评价体系的建立对担保公司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对申保客户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价,不依靠项目人员的主观判断,减少人为的误差。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评价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健康的日常货币资金持有量水平;二是第一还款来源有保证;三是适度第二还款能力补充。在考核企业货币资金持有量方面,首先根据客户的行业情况、业务特点和经营规模等要素,测算出企业合理日常货币资金持有量水平,然后与反映客户现金活动的账户、银行账单等相关资料分析出企业的实际现金持有量,从而判断出企业货币资金持有量的充足程度及贷款动机合理性。在考核第一还款来源方面,主要是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核实及现场核实,对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资产质量、资金结构、未来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出合适的目标客户。第二还款能力为前两者的补充,主要包括客户的反担保财产、有代偿能力的企业和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3)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与业务制衡机制。公司建立制衡的内控机制,通过集体智慧、集体廉洁来防范风险的发生。担保岗位的设置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间能够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从而有效地控制信用担保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制度风险和道德风险。
(4)完善法律手续,重视法律问题。为了从法律上保障公司的权益,主要应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注意客户资料的完整性,包括基本资料、法律文件、反担保物的权属凭证。二是加强合同及法律文件的管理。三是充分、及时了解最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防止业务中的法律漏洞。
(5)依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担保公司应该严格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比例分别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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