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员工规章制度 邮政员工守则和规章制度 (3篇)

邮政员工规章制度是指邮政企业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运转,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和方法的总称。这些制度涵盖了员工的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绩效管理、晋升晋级、奖惩制度、安全规定、职责分工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员工的行为符合企业的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以下是有关于邮政员工规章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邮政员工规章制度 邮政员工守则和规章制度 (3篇)

邮政员工规章制度1

邮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政企业寄递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和其他邮件的保管、处理及销毁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邮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地址书写不详或者错误;

(二)原书地址无该收件人;

(三)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

(四)收件人是已经撤销的单位,且无代收单位或个人;

(五)收件人死亡,且无承继人或代收人;

(六)收件人拒收邮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七)邮件保管期满收件人仍未领取;

(八)其他原因导致邮件无法投递。

第四条邮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处理:

(一)寄件人地址不详;

(二)寄件人声明抛弃;

(三)邮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绝支付有关费用;

(四)邮件保管期满寄件人仍未领取。

第五条国家邮政局负责监督本办法在全国范围内的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家邮政局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本办法在本地区的施行。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以下简称省级邮政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具体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工作的内部机构,执行本地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保管、核实和处理工作。

省级邮政企业应当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处理的内部机构报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省级邮政企业应当对经过确认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按照时间顺序予以分类登记保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保管期限分别为:

(一)平常信件和给据国际信件自登记保管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二)平常印刷品自登记保管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三)给据国内信件自登记保管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且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四)其他给据国内邮件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五)其他给据国际邮件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于一百八十日。

对于不宜长期保存或发生泄漏造成污染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省级邮政企业在登记注明后可视实际情况处理。

第八条省级邮政企业应当安排专门的场地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进行保管,并应将场地地点、面积等信息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在保管期限内,且在法定邮件查询期限内的,遇用户出具相关交寄邮件证明查询给据邮件,邮政企业应当予以投交或退回,相关资费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已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前处理的除外,但应向用户提供书面说明。

法定邮件查询期限届满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可不再接受用户查询。

第十条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件在保管期限内,邮政企业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用户的通信秘密;不得抽拿、隐匿;不得私自开拆处理和销毁。

第十一条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省级邮政企业确认超过保管期限又无人认领的,由省级邮政企业在省级邮政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销毁。

省级邮政企业拟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报送关于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注明拟销毁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数量、保管时间,以及预定的销毁时间、销毁地点、销毁费用等内容,并附拟销毁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登记保管时间的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收到省级邮政企业关于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申请书后,应当审查申请书内容及其所附拟销毁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登记保管时间的证明资料是否完备。

申请书内容及其所附拟销毁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登记保管时间的证明资料完备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审定的销毁时间,派员到场监督销毁。监督销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省级邮政企业不得在没有省级邮政管理机构监督的情况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

申请书内容及其所附拟销毁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登记保管时间的证明资料不完备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邮政企业补报相关资料。

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及其受理、审查、监督销毁人员,不得泄露用户的通信秘密。

第十三条省级邮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书面承诺保守因销毁工作而接触到的有关商业秘密和用户的通信秘密。

第十四条省级邮政企业对确认超过保管期限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开拆处理,逐项登记处理情况。

省级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处理情况,应当按季度报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备案信息应当包括本季度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详细清单、各件邮件的处理情况、处理结果、处理费用和处理人员等内容。

第十五条省级邮政企业对从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中开拆出的货币和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人民币现金,金银饰品和外币兑换的人民币现金,国内现行有效邮票销售所得价款,以及其他各类可变卖物品交当地相关部门收购(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处理费用和应付邮资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二)存款单、存折、银行票据凭证应以给据邮件形式寄往签发该单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或外资银行的境内主报告行处理。

(三)户口迁移证、护照、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书、证件应以给据邮件形式寄往证件制作机构或证件签发机构处理。

(四)其他不能变卖的物品,以及第(二)、第(三)项中因签发该单证或证书的机构撤销、调整而无法寄达的单证或者证书,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处理费用包括保管费用、销毁费用、变卖交易费用等。

第十七条省级邮政企业开拆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内件以及转送相关机构处理时,应做好记录和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交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省级邮政企业集中处理本地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工作确有困难的,经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市(地)级邮政企业可以在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参照本办法开展本市(地)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保管、处理及销毁工作。

第二十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省级邮政企业应加强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内部管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处理情况,应当纳入向邮政管理机构提交的年度自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国家邮政局和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对邮政企业保管、核实和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邮政普遍服务年度监管报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快递市场管理规定-09-16 18:29 | #2楼

第一条 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第四条 快递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快递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 快递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和总体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 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快递服务

第九条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第十条 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采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快递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妥善处理,并按要求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1年。快递企业因停业、转产、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快递业务员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二) 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快递安全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 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 武器、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快递企业设置快件处理中心,应当事先征询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服务突发事件的管理。发生影响快递服务安全和快递网络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时,邮政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快递统计报告制度,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邮政管理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快递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第二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核查。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或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发现违禁品进行登记保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重大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公布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快递市场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邮政员工规章制度2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员工行为,加强员工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塑造邮储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邮储银行的发 ,特制定本守则。展,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二条 本守则是邮储银行员工必须遵守的准则,是规范员工言行的依据,是评价员工言行的标准。全体员工应从我做起,从本岗位做起,自觉遵守,共同塑造邮储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三条 本守则适用于邮储银行全体从业人员(含邮储银行劳动合同制员工及在邮储银行岗位工作的劳务派遣用工)。

本守则同时对代理网点代办邮储银行业务的从业人员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四条 爱国爱行 积极奉献 热爱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了解时事,关心国家大事,自觉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严守金融法纪,维护金融秩序,坚定正确的金融服务方向。 热爱邮储银行,以邮储银行发展为己任,牢记邮储银行宗旨和目标,维护邮储银行利益,信守邮储银行精神和理念,执行邮储银行政策和规定,维护邮储银行信誉和形象,致力于邮储银行改革和发展。 竭诚奉献,工作态度认真,目标明确,坚守工作岗位,业务精益求精,具有较强的职业意识和奉献精神。有强烈的团队意识和群体观念,能够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将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牢固的凝聚在一起。

第五条 着眼整体 顾全大局 时刻注意维护邮储银行整体利益和形象,并以此为出发点,把邮储银行的改革与发展大局放在首位。 坚持一级法人制度,维护统一法人权威,严格按照授权授信范围开展工作,不越权,不擅权,认真执行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第六条 勤勉尽职 倾心敬业 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不推诿、不延误,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认真履职。 始终保持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勤勉奉公,任劳任怨。 钻研业务,勤于思考,及时总结,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建议。 新入行员工要积极进取,勤学好问,虚心向同事请教,尽快熟悉岗位工作,提高业务技能。

第七条 第七条 品格正直 诚实守信 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诚信理念,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坚持信誉至上,诚实守信。 工作作风扎实严谨,报告工作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不隐瞒实情。认真学习金融政策,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坚持规范操作,时刻保持防范风险的意识,勇于与不良行为做斗争。

第八条 第八条 积极进取 求实创新 有理想,有追求,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健康向上的心理状态。 对存在的问题,主动分析,研究对象,及时采取措施,难以妥善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冷静对待,客观分析,用改革的精神,积极开拓,大胆创新,敢于实践。

第九条 第九条 清正廉洁 勤俭节约 自觉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 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精神,精打细算,反对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 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第三章 职业纪律

第十条 知法守法 依法行事 树立法律意识,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熟悉、掌握并运用有关银行工作及银行从业人员的法规、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工作中遇有不清楚的法

律问题,应及时进行咨询,不得自行其是。

第十一条 遵章守纪 令行禁止 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考勤制度和各种工作场所规定。 不参与涉及赌、毒、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合规经营 循规办事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行内规章制度开展业务,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严禁违规经营。 贯彻流程银行的理念,遵守流程银行的要求,在岗位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职地开展工作。 处理业务过程中,如果确信上级指示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内规章制度,应当立即报告,以便及时纠正。 因执行上级指示而出现声音是、违纪情况,并确信继续下去会给邮储银行带来损害时,执行者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服从调遣 听从安排 严格执行上级的决定、指示、安排等,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执行要及时报告。 服从组织调遣决定,无正当理由,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岗。

第十四条 严守秘密 确保安全 严守国家秘密、银行秘密、客户秘密,认真执行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凡属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资料,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凡属邮储银行不宜公开发布或尚未公开发布的信息,以及客户提供的信息资料,均属内部商业秘密,任何员工不得向外泄露和侵犯客户隐私,以维护邮储银行的利益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认真学习各项金融政策,熟悉金融法规,掌握政策界限,增强识别能力,坚持规范作业,及时堵塞漏洞,时刻防范风险。保持警惕,对任何欺骗、破坏等一切有损邮储银行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应予果断制止并及时报告,不应视而不见,置若罔闻。 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制度,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操作技能。发现事故苗头或风险隐患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平竞争 维护形象 同业竞争不超越法律界定、约束和限制的范围,自觉遵守同

业公约,自律、自强、自信。市场开发与营销过程中,坚持“客户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 , 竞争必须坚持“统一法人”“授权有限”的原则。员工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不得在客户面前故意贬低竞争对手,不得私自承诺或决定超出权限违反规定的事项。

第四章 职业规范

第十六条 文明礼貌 不亢不卑 言谈举止反映邮储银行的精神风貌,一举一动应符合职业要求。 工作中提倡使用普通话,言谈文明得体,语句清晰,语义明确,语气谦和,称谓得体。 接打电话吐字清楚,中途被急事打断,要向对方说明,表示歉意。

第十七条 仪容整洁 大方得体 仪容仪表展示员工的个人风采,也关系到邮储银行的对外形象。应时刻注意仪容仪表,共同创造,维护邮储银行的良好形象。 工作期间,参加仪式,集会等场合时,应按规定着装,佩戴员工号牌,着装整洁大方,舒适得体。 外出须举止文雅亲切,行走坐卧端正挺拔,稳重自然,女性员工宜淡妆,简朴大方。

第五章 人际关系。

第十八条 同事关系 坦诚信任 同事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关心。维持协调一致的内部关系,营造团结向上,和-谐愉快的工作氛围。 下级应给予上级应有的尊重,认真对待上级提出的工作要求和布置的工作任 务,认真听取上级的意见和建议。 上级应平易近人,关心和爱护下属,了解下属的愿望和要求,对下属的工作、学习、品德修养给予指导,为下属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对同事一视同仁,不搞亲疏有别,不对同事冷谈、轻视、傲慢、蛮横或有其他不尊重言行。

第十九条 客户关系 公私分明 有明确的公私观念和界限,做到公事公办,公私分明,保持正气和清廉。 个人必须在本行办理的业务,严格遵守邮储银行规定,不谋求任何私利和要求提供特殊便利、优惠或特权。 不得向客户提出额外或无理要求,索要款物

或借款、借物。

第五章 工作环境和氛围

第二十条 维护环境 整齐清洁 应通过自己的劳动或维护他人的劳动,为自己和他人创造并保持安全卫生的办公环境。 办公室及桌面应保持清洁、整齐、有序,各类文件及资料应摆放整齐,方便取阅。 维护环境安全及卫生,若发现任何可能导致危险的潜在隐患,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会客室、现金区、机房等场所另有相关制度或规定的,在执行上述条款的同时,执行相关制度或规定的,在执行上述条款的同时,执行相关制度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协作互助 平等交流 树立协作意识,增强团队精神,与同事坦诚相待,融洽相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一起创造、维护和-谐的工作环境。 部门内部,岗位之间应相互沟通,确保各项工作安排周密、细致、合理。从事跨部门(岗位)工作的员工,应服从牵头部门(人员)的协调与指挥。 对下级机构、下级部门的工作请示,上级机构有关员工应及时或限时回复,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做出解释和工作指导。 第二十二条 尊重人格 尊重隐私 员工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尊严和隐私,应该做到人人平等,相互尊重。 5 尊重和维护同事的名誉与人格尊严,不以任何方式传播同事隐私或缺点,不对同事妄加猜忌,不对同事背后恶语中伤,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歪曲事实真-相,诋毁或丑化对方形象。 邮储银行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权,员工无论是工作或业余时间的言行、表现也应对邮储银行负责。员工的言行与表现应与自己的职业身份相称,符合公共道德规范,不损害邮储银行形象。

第二十三条 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 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积极参与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共同为人才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四条 争优创先 不断进取 同事之间应比学赶帮,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共同提高。 积极参加业务竞赛,比贡献、求发展,对基础较差或经验不足的同事,应循循善诱,鼎力相助。 以先进为榜样,学习先进,赶超先进,不以冷漠、态度对待先进,更不应对先进冷言冷语,讽刺挖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守则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员工对本守则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可向本部门或各级行人力资源部门咨询反映,各级行人力资源部门有责任予以解答。 第二十六条 本守则自二 00 九年四月七日执行。

邮政员工规章制度3

邮政员工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员工行为,加强员工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塑造邮储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邮储银行的发展,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是邮储银行员工必须遵守的准则,是规范员工言行的依据,是评价员工言行的标准。全体员工应从我做起,从本岗位做起,自觉遵守行为守则,共同塑造邮储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三条 本守则适用于邮储银行全体从业人员(含邮储银行劳动合同制员工及在邮储银行岗位工作的劳务派遣用工)。本守则同时对代理网点代办邮储银行业务的从业人员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四条 爱国爱行,积极奉献

(一)热爱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了解时事,关心国家大事。自觉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严守金融法纪,维护金融秩序,坚定正确的金融服务方向。

(二)热爱邮储银行。以邮储银行发展为己任,牢记邮储银行宗旨和目标,维护邮储银行利益,信守邮储银行精神和理念,执行邮储银行政策和规定,维护邮储银行信誉和形象,致力于邮储银行改革和发展。

(三)竭诚奉献。工作态度认真,目标明确,坚守工作岗位,业务精益求精,具有较强的职业意识和奉献精神。有强烈的团队意识和群体观念,能够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将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牢固凝聚在一起。

第五条 着眼整体,顾全大局

(一)时刻注意维护邮储银行整体利益和形象,并以此为出发点,把邮储银行的改革与发展大局放在首位。

(二)坚持一级法人制度,维护统一法人权威,严格按照授权授信范围开展工作,不越权、不擅权,认真执行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勤勉尽职,倾心敬业

(一)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不推诿、不延误,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认真履职。

(二)始终保持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勤勉奉公,任劳任怨。

(三)钻研业务,勤于思考、及时总结,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四)新入行员工要积极进取,勤学好问,虚心向同事请教,尽快熟悉岗位工作,提高业务技能。

第七条 品格正直,诚实守信

(一)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诚信理念,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坚持信誉至上、诚实守信

(二)工作作风扎实严谨,报告工作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不隐瞒实情。

(三)认真学习金融政策,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坚持规范操作,时刻保持防范风险的意识,勇于与不良行为做斗争。

第八条 积极进取,求实创新

(一)有理想、有追求,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健康向上的’心理状态。

(二)对存在的问题,主动分析,研究对策,及时采取措施,难以妥善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三)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冷静对待,客观分析,用改革的精神,积极开拓,大胆创新,敢于实践。

第九条 清正廉洁,勤俭节约

(一)自觉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

(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精神,精打细算,反对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

(三)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第三章 职业纪律

第十条 知法守法,依法行事

(一)树立法律意识,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熟悉、掌握并运用有关银行工作及银行从业人员的法规、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工作中遇有不清楚的法律问题,应及时进行咨询,不得自行其是。

第十一条 遵章守纪,令行禁止

(一)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考勤制度和各种工作场所规定。

(三)不参与涉及赌、毒、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合规经营,循规办事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行内规章制度开展业务,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严禁违规经营。

(二)贯彻流程银行的理念,遵守流程银行的要求,在岗位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职地开展工作。

(三)处理业务过程中,如果确信上级指示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内规章制度,应当立即报告,以便及时纠正。

(四)因执行上级指示而出现违章、违纪情况,并确信继续下去会给邮储银行带来损害时,执行者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服从调遣,听从安排

(一)严格执行上级的决定、指示、安排等,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执行要及时报告。

(二)服从组织调遣决定,无正当理由,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岗。

第十四条 严守秘密,确保安全

(一)严守国家秘密、银行秘密、客户秘密,认真执行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凡属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资料,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凡属邮储银行不宜公开发布或尚未公开发布的信息,以及客户提供的信息资料,均属内部商业秘密,任何员工不得向外泄露和侵犯客户隐私,以维护邮储银行的利益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学习各项金融政策,熟悉金融法规,掌握政策界限,增强识别能力,坚持规范作业,及时堵塞漏洞,时刻防范风险。

(三)保持警惕,对任何欺骗、破坏等一切有损邮储银行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应予果断制止并及时报告,不应视而不见,置若罔闻。

(四)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制度,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操作技能。发现事故苗头或风险隐患,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平竞争,维护形象

(一)同业竞争不超越法律界定、约束和限制的范围,自觉遵守同业公约,自律、自强、自信。

(二)市场开发与营销过程中,坚持“客户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

(三)竞争必须坚持“统一法人”,“授权有限”的原则。员工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不得在客户面前故意贬低竞争对手,不得私自承诺或决定超出权限违反规定的事项。

第四章 职业规范

第十六条 文明礼貌,不亢不卑

(一)言谈举止反映邮储银行的精神风貌,一举一动应符合职业要求。

(二)工作中提倡使用普通话。言谈文明得体,语句清晰,语义明确,语气谦和,称谓得体。

(三)接打电话吐字清楚,中途被急事打断,要向对方说明,表示歉意。

第十七条 仪容整洁,大方得体

(一)仪容仪表展示员工的个人风采,也关系到邮储银行的对外形象。应时刻注意仪容仪表,共同创造、维护邮储银行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期间,参加仪式、集会等场合时,应按规定着装,佩戴员工号牌,着装整洁大方,舒适得体。

(三)外出须举止文雅亲切,行走坐卧端正挺拔,稳重自然。女性员工宜淡妆,简朴大方。

第五章 人际关系

第十八条 同事关系,坦诚信任

(一)同事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关心,维持协调一致的内部关系,营造团结向上、和谐愉快的工作氛围。

(二)下级应给予上级应有的尊重,认真对待上级提出的工作要求和布置的工作任务,认真听取上级的意见和建议。

(三)上级应平易近人,关心和爱护下属,了解下属的愿望和要求,对下属的工作、学习、品德修养给予指导,为下属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对同事一视同仁,不搞亲疏有别,不对同事冷淡、轻视、傲慢、蛮横或有其他不尊重言行。

第十九条 客户关系,公私分明

(一)有明确的公私观念和界限,做到公事公办,公私分明,保持正气和清廉。

(二)个人必须在本行办理的业务,严格遵守邮储银行规定,不谋求任何私利和要求提供特殊便利、优惠或特权。

(三)不得向客户提出额外或无理要求,索要款物或借款、借物。

第六章 工作环境和氛围

第二十条 维护环境,整齐清洁

(一)应通过自己的劳动或维护他人的劳动,为自己和他人创造并保持安全卫生的办公环境。

(二)办公室及桌面应保持清洁、整齐、有序,各类文件及资料应摆放整齐,方便取阅。

(三)维护环境安全及卫生,若发现任何可能导致危险的潜在隐患,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会客室、现金区、机房等场所另有相关制度或规定的,在执行上述条款的同时,执行相关制度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协作互助,平等交流

(一)树立协作意识,增强团队精神,与同事坦诚相待,融洽相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一起创造、维护和谐的工作环境。

(二)部门内部、岗位之间应相互沟通,确保各项工作安排周密、细致、合理。从事跨部门(岗位)工作的员工,应服从牵头部门(人员)的协调与指挥。

(三)对下级机构、下级部门的工作请示,上级机构有关员工应及时或限时回复,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做出解释和工作指导。

第二十二条 尊重人格,尊重隐私

(一)员工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尊严和隐私,应该做到人人平等,相互尊重。

(二)尊重和维护同事的名誉与人格尊严,不以任何方式传播同事隐私或缺点,不对同事妄加猜忌,不对同事背后恶语中伤,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歪曲事实真相,诋毁或丑化对方形象。

(三)邮储银行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权,员工无论是工作或业余时间的言行、表现也应对邮储银行负责。员工的言行与表现应与自己的职业身份相称,符合公共道德规范,不损害邮储银行形象。

第二十三条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积极参与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共同为人才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四条 争优创先,不断进取

(一)同事之间应比学赶帮,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共同提高。积极参加业务竞赛,比贡献,求发展。对基础较差或经验不足的同事,应循循善诱,鼎力相助。

(二)以先进为榜样,学习先进,赶超先进。不以冷漠、歧视的态度对待先进,更不应对先进冷言冷语,讽刺挖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员工对本守则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可向本部门或各级行人力资源部门咨询反映,各级行人力资源部门有责任予以解释或答复。本守则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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