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 统计调查的方案怎么写 (5篇)

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是指对统计调查进行全面规划和设计,包括确定调查目的、对象、范围、分类、指标、调查方法、调查时间、地点、组织方式、进度安排等,以形成一套完整的调查方案。以下是有关于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 统计调查的方案怎么写 (5篇)

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1

一、背景分析

1、学习任务分析

统计调查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非常广泛,本节课是继小学初步认识统计图表及绘制条形统计图之后,初中学习统计知识的第一课时,主要通过学生经历统计调查的实例,掌握简单的数据收集、整理、描述和分析的方法,为以后继续学习抽样调查和分层抽样调查做准备,因此,我把经历统计调查的一般过程和感受统计调查的必要性作为本节课的重点。

2、学生情况分析

七年级学生的思维正处在从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发展的时期,让他们通过活动的方式,亲身经历统计调查的开展过程,加深对本节新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理性思维能力。同时,七年级学生的数学综合素质还处在一个发展阶段,运算能力有待提高,在描述数据的环节中,绘制扇形统计图需要多次运算,对学生的理解能力和运算能力是一次较好的锻炼,鉴于此,我将经历统计调查的一般过程和绘制扇形统计图作为本节课的难点。

二、教学目标设计

根据课程标准要求,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情况,我设计了如下教学目标:

1、知识技能:理解收集、整理、描述和分析数据的过程,会根据需要画统计图描述数据。

2、数学思考:参与收集、整理、描述和分析数据的活动,经历统计的一般过程,发展理性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并培养用统计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

3、解决问题:会从数学角度提出和理解问题,应用统计思想解决实际问题。

4、情感态度:通过研究解决问题的过程,让学生积极参与调查活动,从中感受数据的作用及统计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增强学习统计的兴趣,激发学生对数学的热情,培养学生合作交流的意识和自主探究精神,并初步建立统计观念,培养重视调查研究的良好习惯和科学态度。

三、课堂结构设计

为了更好的达到本节课设定的目标,我将整节课设计为以下四个环节:

1、创设情境,导入新课:通过展示韩国明星金秀贤的图片,吸引学生注意力,然后展示韩剧收视排行榜,从而引出本节内容“统计调查”。

2、经历活动,感受新知:这节课,通过对统计调查四个步骤循序渐进的提问,以及适时地活动,让学生充分体会统计调查各个阶段之间的联系与必要性,学会理性思考,培养理性思维和分析能力。3、应用新知,提升能力:通过生活中的统计调查实例,让学生感受应用统计知识给生活带来的便捷。

4、体会收获,拓展能力:让学生对知识的收获进行自主小结,同时老师对学生的优秀表现予以鼓励,师评自评相结合,对课堂效果及时反馈。

四、教学媒体设计

本节课,我根据需要选择PPT与自制教具辅助教学,以求生动形象的展现统计图的绘制过程,使知识点的形成过程得到更直观鲜明的展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给予学生时间和空间参与活动,加深对知识的理解。

五、教学过程设计

(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通过展示韩国明星金秀贤的图片,吸引学生注意力,然后展示韩剧收视排行榜,从而引出本节内容“统计调查”。

(二)经历活动,感受新知

我选取与学生生活最为接近的各个学科为题材,首先提出问题:

在下面七个学科中,你最喜欢的是()(单选)

A语文B数学C英语D政治E历史F地理G生物

根据实际需要,学生将进行一次统计调查活动,考察全班同学对这七个学科的喜爱的`程度。

学生虽然必须去学所有的科目,但是必定都有偏爱,也有非常多的见解想要表述,于是活动一展开就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

根据统计调查的四个环节,我将本次统计调查活动分为四个小活动:

(1)设计调查问题的问卷。

(2)实施调查,收集数据。

(3)整理数据。

(4)描述数据。

活动一:设计调查问题的问卷由于学生在生活中经常能见到调查问卷,于是我让学生先自主设计调查问卷,并关注学生的设计情况,适当的对学生进行指导,再有针对性的展示一些学生设计的调查问卷,和学生一起分析优劣,然后我展示一份调查问卷的范例,请学生归纳出设计调查问卷的要素有哪些?

根据范例学生能够依次得出如:

1、确定调查目的;

2、选择调查;对象;

3、设计调查问题。

从而得到一份规范的调查问卷。

活动二:实施调查,收集数据

利用每个学生手中的调查问卷对现场每一位学生即时进行问卷调查,收集原始数据。

活动三:整理数据

1、设计统计表

将学生填写的调查问卷收集起来后,我提出问题:从一张张的调查问卷中你能看出喜爱哪种电视节目的同学最多吗?怎么做到对各种数据一目了然?

学生想到将各类选项的数目依次数出来,从而对杂乱无章的数据进行整理。为了清楚的了解喜爱每种节目的人数,发现数据中蕴含的规律,设计出人数统计表,并用划记法对数据进行整理。

教师展示出已经设计好的统计表,与学生一起分析其中包含的各项内容,然后请学生上台,用划记法对收集到的问卷进行整理。

2、记录数据

根据现场收集到的调查问卷,采用划记法整理数据,将数据填入统计表:

学生经历了由杂乱的数据到清楚的统计表,很容易得出:用统计表反映的数据非常清楚且容易查找,引导学生体会到整理数据的必要性。

活动三:描述数据

1:绘制条形统计图

我有意识的调动学生回顾已有的知识,引导学生分析问题,根据需要绘制条形统计图。

我充分利用教具动态的展示出绘制条形统计图的全过程,并用ppt呈现绘制条形统计图的具体步骤,让学生回忆巩固,加深映像,完全掌握条形统计图的绘制。

2:绘制扇形统计图

绘制扇形统计图是本节知识的难点,我充分利用教具对其进行突破。

我们知道,扇形统计图通过扇形的大小来反映各个部分占总体的百分比。画扇形统计图时,用圆代表总体,每一个扇形代表总体中的一部分。首先按各类节目所占的百分比算出对应扇形的圆心角度数,然后在一个圆中,根据算得的各圆心角度数画出各个扇形,并注明各类节目的名称及其相应的百分比。

我借助教具动态的绘制扇形统计图,将绘图的步骤逐步清晰、变化的展现在学生的面前,让学生深刻的体验绘图过程,加深对绘图方法的理解和掌握。

学生根据绘图前做的一系列准备,总结出绘制扇形统计图的步骤:

(1)、计算各类型占总体的百分比;

(2)、根据百分比计算各类型对应扇形的圆心角度数;

(3)、根据圆心角度数画出扇形统计图,并标记好各扇形表示的意义及百分比。

3:比较条形统计图与扇形统计图的不同特点。

对比两种统计图各自特点的过程中,通过观察、对比、分析,提高学生分析能力,也提高学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统计图解决问题的能力。

活动四:分析数据

1:你能根据上面两种统计图说说全班同学最喜爱学科的情况吗?

让学生从统计图中提取出信息,并针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感受在实际问题中,统计调查应用的广泛性和必要性,培养学生用统计知识解决生活问题的意识。

2:理解全面调查的概念。

向学生指出:在上面调查活动中,全班同学是我们要考察的全体对象,我们对全体对象进行了调查,像这样考察全体对象的调查叫做全面调查。学生思考、理解、记忆,并举出身边全面调查的例子。

通过对全面调查的理解,为下节课学习抽样调查做好准备。

(三)应用新知,提升能力

为了解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并对本节课的重点和难点进行突破,我设计了如下例题和练习:

(四)分层布置作业:

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2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统计调查能力,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加快建设现代化服务型统计,根据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数据质量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全力推进“六项工程”,实现统计调查能力的全面提升,为统计调查工作跃居全省前列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六项工程

(一)规范化双基建设工程。结合开展的统计“双基”建设年、“三解三促”、“三进三帮”主题活动,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局队领导每年调研时间不少于1个月,其他人员不少于15天。开展“达标在今年”、“我是规范统计岗”、“我的特色我展示”、“四进四有”、“零距离面对面”等活动,全面扎实推进县级、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的统计规范化达标创建,进一步改进业务流程,健全质量保证机制,规范统计管理行为,力争2013年所有县级和全部乡镇(街道)统计机构、70%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树立一批不同层次的统计规范化创建示范典型,加速推进全市统计规范化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二)法制化环境营造工程。强化统计执法和业务培训,将执法检查和业务指导有机融合,推进双基规范和提高数据质量有机融合,充分发挥统计法制工作的“规范、引导、服务、保障”作用。以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统计法》颁布30周年为契机,大力开展统计法“六进”活动。市县两级统计部门在党校开设统计讲座或培训课程不少于1次,“统计法下基层”集中宣传活动不少于1次,进村居进企业活动不少于1次,通过地方主流媒体宣传不少于2次。将法制工作与统计重点工作推进融为一体,不断完善法律事务告知制度,深入推进信用档案建设,切实发挥信用档案的规范和引导作用。积极探索统计执法新方式,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长效化机制创新工程。扎实推进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勤廉型“四型机关”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工作流程,优化内部管理机制。瞄准统计改革科学发展方向,寻求统计创新工作突破口,加快特色品牌建设。围绕统计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创新创优”项目的申报和评选活动,实现统计工作向全省先进行列跨越。修订完善项目化管理机制,通过目标任务分解、督促检查指导、严格考核奖惩等手段,保证政令畅通。完善综合考评办法,细化专业评比规则,构建以综合考评、重点考核、分专业评比为一体的创先争优机制。

(四)专业化素质提升工程。加大干部培养选拔和轮岗交流力度,努力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本级统计干部培训教育计划,选派青年干部进修锻炼,在统计调查业务、分析研究、信息技术应用等领域培养一批能力强、素质高、有干劲、出实绩的复合型人才。市县两级统计机构专业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统计机构中高级统计职称人数占比不低于30%,在专业部门试行首席统计师制度。继续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认真组织新增“三上”及重点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使其尽快达到现有“三上”单位统计水平,持证上岗覆盖率保持在95%以上。启动乡镇统计人员第二轮业务培训。开发网络教育系统,进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培训。

(五)信息化技术应用工程。加大统计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推进“一个中心、四套系统”建设,全面提升统计信息应用水平。建立以统计数据库体系为核心的、能够支持统计设计和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分析、发布和管理的市级统计数据中心。建立全面的监测评价系统,强化趋势分析、预警预测分析、综合分析应用功能。同时开发移动版和电脑版领导查询系统,并预留部门数据加载的接口。建设市县两级互动视频培训系统,实现统计从业人员教、学、考、管的一体化和网络化。做好第三次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环境准备,建立普查数据查询系统,方便各级统计部门查询、使用普查数据。强化信息网络安全,开展联网直报系统等级保护工作。

(六)品牌化服务创优工程。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民生幸福等热点问题,建立融合全面小康建设、八项工程、十大行动计划、生态市建设、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农业现代化、节能减排、服务外包等各项监测的统一监测体系,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开展五大建设、收入倍增、民生物价等50项以上专项调查,提高统计数据解读能力。确定年度调查研究课题,加强区域比较,撰写深层次分析精品,组织开展评比活动。创新统计宣传载体,完善统计信息发布体系,完善改版统计门户网站,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更为快捷高效、丰富多彩的统计产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局队统计调查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二)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分层实施、分级负责、分工落实、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市局队对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目标任务分解,明确标准要求和责任部门,实行项目化管理;各县(区)、各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方案,逐项分解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工作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把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强化自身与指导基层相结合,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强化对重点专业、薄弱地区的指导,加大考核奖惩力度,把统计能力提升活动引向深入,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3

第二条从事林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林业统计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林业统计工作;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

(三)拟定林业统计标准和林业统计调查表;

(四)完成国家有关统计调查任务,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林业统计工作、完成林业统计调查任务、提供林业统计资料、管理林业统计调查表等职责。

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林业统计调查分为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和试点调查。

林业统计调查可以根据要求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林业统计调查应当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

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拟订,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应当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按照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和项目、范围、对象、方式、时间、内容等事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还应当包括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要求补充或者修改有关材料。

第十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核后由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二)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有关审核、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下达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报送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相关统计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内容包括:表号、制表机关及其文号、批准机关及其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机关及其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林业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统计标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确定有效期:

(一)调查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效期为2年;

(二)普查、一次性调查和调查时间超过1年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

(三)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有效期自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经统计调查形成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第十七条林业统计资料由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林业统计资料的保管、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资料、台账、统计报表、电子数据等统计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报送或者提供的林业统计资料,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公布。

地方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编辑、出版标准文本。

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每年出版一次,编辑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的统计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在林业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统计机构和专职、兼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4

第一条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部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部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可制定业务情况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第九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第十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第十一条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复、交叉、矛盾。

第十二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十五条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第十八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九条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第二十一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调查范围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调查任务逐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内容专一、分类至细、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研究同意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须将调查方案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五章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一)表号;

(二)制表机关;

(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

(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

(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1、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2、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3、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4、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的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为主动作好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帮助部门掌握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5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保障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均应接受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执法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依法设置统计检查机构,配备统计检查员,按规定权限履行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可依法配备统计检查员,按规定权限履行统计执法检查,协助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市企业调查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乡镇统计机构应配备统计检查员,按规定权限履行统计执法检查,协助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六条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人员和单位,依法进行处罚或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处罚意见;

(四)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办理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统计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统计检查员由市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培训合格后发给《统计执法检查证》。《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市统计局负责核发和管理。

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统计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将本部门、本地区统计检查员新增、免职、调离的名单及变动原因及时报市统计局。统计检查员免职、调离的,应将《统计执法检查证》交回发证机关妥存。

第三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委托检查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七)是否依法办理了统计登记、变更手续;

(八)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法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九)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十)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一)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时间、内容、方法和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四条执行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任务时,统计检查员应向被检查单位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未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三)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统计报表催报单》和《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检查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报表催报单》和《统计检查查询书》应按期据实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七条统计违法案件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市企业调查队受市统计局的委托,可以查处本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本级监察机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给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下列分工组织实施:

(一)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的统计违法行为,由市统计局负责查处;

(四)各级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的统计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五)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

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改变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分建议。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所属各级统计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并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交由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依法由其管辖的统计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认真查处的,可以发出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基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查处:

(一)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八)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十)非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十一)未依法办理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检查机构发现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后,应当在3日内填写《统计违法行为登记、立案审批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进行初步审查,并确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查处分工范围的;

(二)违法情节轻微,不须追究法律责任的。

统计机构及其统计检查机构初步审查时,凡确认为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查处分工范围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填写《统计违法行为查处转办单》,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有查处权的统计机构或其统计检查机构,并函告提供情况的单位或具名的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组成调查组。调查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集体办案、领导负责的工作制度。实施调查前应制定调查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有亲属关系;

(二)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

(三)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被调查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

第三十条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做好《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应有2名以上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证据材料。被调查人要求部分或全部更改证言,应当允许,但同时要写明更改原因,原证不得涂改或毁弃,也不退还。故意毁弃证据材料或出具伪证的,负责查处的统计机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调查结束后,负责查处的统计机构应组织调查人员将认定的事实同当事人见面。如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送达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三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用挂号邮寄送达,当事人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应当采纳。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五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并填写《案情调查终结报告》: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作出对当事人的罚款处罚符合听证规定数额的,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送达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统计机构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函告当事人,挂号凭证妥存备查。听证按《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做好《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第三十八条调查人员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提出处理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然后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并附全部材料报主管领导审批。举行过听证的,将听证记录及听证主持人的听证意见书一并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应当在收到审批表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示。审批时如发现有不足之处,应责成调查人员作补充调查。

第三十九条经调查确认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按《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分别处理:

(一)需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奖励和荣誉称号的,由负责查处的统计机构签发《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连同有关材料送被处理者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应在收到处理意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告原签发处理意见通知书的统计机构;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签发处理意见通知书的统计机构有权查询或者申请上级有关部门督促执行。

(二)需处以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由市统计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的部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履行,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决定罚款额、实收罚款额均应逐笔登录记帐,将有关凭证妥存备查。各级主管部门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除在职权范围内给予有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外,另需处以行政处罚的,可签发《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提请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处罚。负责查处的统计机构签发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被送达当事人或单位在《送达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第四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经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十一条被处罚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结案与备案

第四十二条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处分意见并已执行完成后,由负责查处的统计机构填写《结案报告表》,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予以结案。

第四十三条已立案的案件,经调查确认证据不足或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写明情况,予以销案。

第四十四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5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

(一)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三)群众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四十五条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一)给予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经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行听证会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第四十六条对查处结案的案件材料应立卷归档。案卷中包括下列原件:

(一)《统计违法行为登记、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询问笔录》、《案情调查终结报告》及有关证据;

(三)当事人的检查材料及其对核查事实的意见;

(四)审查结论及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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