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用水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农村用水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用于规范农村用水的使用、管理、维护和保护。该制度通常包括用水计划的制定、用水量的计量、水费的收取、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水资源的保护和水质的保障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实施农村用水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保障农村用水的安全和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下是有关于农村用水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农村用水管理制度 农村用水的管理办法 (5篇)](http://wimg.puchedu.cn/uploads/2024/05/20240517044658672.jpg)
农村用水管理制度1
一、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学校对饮水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证饮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密切关注师生饮用水安全。厨房负责蒸饭的工人为饮用水安全责任人。
三、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每月进行一次清洗。每周进行一次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四、消毒工作须请专业人员指导。
五、责任人须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
六、定期进行除四害的工作,使工作区内的除四害的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七、学校所有饮用水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个人都不得自行经营饮用水。
八、学生用开水由厨房工人负责。每天早、中、晚各2桶。要保证住校生饮用水,并按一桶三锁的要求,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
九、教职工打开水时间做到定时开放,节约用水。厨房工人要和门卫做到严禁外单位人员到校取水。
十、负责饮用水安全的人员必须按时开关闸阀,确保水塔储水量和不多次外流,造成浪费。
以上各条敬请遵照执行。
农村用水管理制度2
为了有效地保障全校师生的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饮用水突发事件,特制订有关管理制度:
一、学校饮用水有主管校长负责,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
二、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三、学校饮用水必须有建立健全的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将各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严禁非饮用水工作人员随意操作饮用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饮用水的卫生与安全。
四、加强学校内部自身的卫生管理,定期对学校饮用水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做好饮用水操作从业人员的体检工作,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五、学校卫生室应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
六、建立健全饮用水中毒或者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七、保障水源周围30米内无污染。
八、定期对蓄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
九、消毒产品有卫生许可批件。
十、免费为全校师生提供开水。
农村用水管理制度3
一、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开展爱国卫生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必须保证开水的供应,严禁学生直接饮用自备生水。
二、认真做好学校的改水工作。自备水水质的好坏很大程度取决于自备水水源的选择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要求自备水水源尽可能选择深层地下水,凡选择地面水或浅层地下水的必须保证在水源周围30米以内无生活性或工业性污染源;加强水源卫生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志,井水加盖封闭,并及时清洗淤泥;对于经卫生部门监测不合格的自备水,必须限期完成改造工作,并经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及时清洗消毒供水设施。配置高位蓄水池以满足供水需求的学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自备水管网及蓄水池的清洗消毒工作,坚持每学期开学之前和开学期间定期进行冲洗和消毒,在夏、秋季节台风或暴风雨过后要及时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做好冲洗消毒登记工作。
四、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学校饮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监测如不合格应及时告知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五、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自备水水源、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农村用水管理制度4
长效合理地利用和管理好自来水管道及设施是保证村民用水供应的长期稳定性和卫生安全性的前提,是全村村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经村委会和自来水管委会共同研究决定,特制订如下用水管理制度。
一、工程概况
由猴子沟至大田、倪家沟至马岗两水源管道组成的水田人饮工程共惠及366户村民,所有管道、蓄水池等设施(除农户按10元每米购买的以外)权属集体所有。
二、用水原则
1、解决人畜饮水,不作它用。
2、在村内形成良好的节约用水氛围,不浪费用水。
三、后期增户规定
1、在大坪、顺山、六子按640元/户,另加工程款100元/户,共740元/户。
2、在原用水区域内按1000元/户,农户自行购材料和安装。
3、在原用水区域内分户(主要指父子兄弟间分户)按640元/户,农户自行购材料和安装。
4、在原用水区域内的转让户需经村委和管委会同意,安装户交纳1000元,其中740元归转出户,其余260元作自来水公用经费积累。管道归安装户所有,差的部分自行购买,剩余部分归集体所有。
四、保护和维修
1、全村村民要自觉爱护自来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如有损坏,视情节轻重在照价赔偿和基础上另加罚200—500元的责任金。对举报者经查实后给予重奖。
2、水源至水池管道及32或以上管道的维修由集体负责,20及以下由各片受益户负责维修。
五、用水收费及管理
1、管水人员在农历每月初五前抄表收费。
2、收费:用水在6方内按3元每户每月;超出6方未达10方的按超1方加收1元;10方以上无正当理由的按超一方加收5元。
3、如需大量用水(养殖业、修建房屋、红白喜事等),需向管水人员或村委负责人取得联系。超出部分仍按0.5元/方计价。
4、用自来水渗板(池)、灌溉、保苗,处责任金100—300元,一户如有两次违反,取消其用水资格。
5、严格一月一收费,一季度一公示。
6、收取的费用中,每户按1元/月交村作自来水积累,专款专用。
7、倪家8户实行内部自行管理,自行维修制度。
六、管委会组成(村支两委成员、管水人员及各组组长)
组长:
(村专项负责人)
副组长:
成员:
管水人员:
如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管委会成员。
七、管水人员工作职责
1、每月进行一次抄表收费。
2、对负责的区域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3、负责对群众宣传节约用水。
4、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交村负责人。
此管理制度从20xx年1月1日起实行,原管理制度自行废止,未尽事宜由村委会或管委会负责解释。希广大用户共同遵守,爱护设施,节约用水,确保人蓄用水得以保证。
农村用水管理制度5
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长沙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长河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目的和范围
通过饮用水水源巡查,加强饮用水水源日常动态管理,层层落实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全面提高饮用水水源管理水平,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巡查范围包括镇域内的流经水域湘江陵水河水源地,以及我辖区内所在的平江村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200米范围内。
二、巡查方式及制度
(一)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季度末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巡查,并督查相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经发办,农服中心、科教文卫中心、财政所、安监站、水务站、派出所、各村(社区)等成员单位按职能和本制度要求履行的职责每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进行专项巡查一次。
(三)各成员单位必须安排专人不间断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实施巡查。将巡查情况及存在的隐患及时上报镇饮用水水源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辖区内的所有污染源进行排查,建立污染源档案。
三、巡查内容及职责
巡查主要检查流经水域湘江陵水河水源地,以及我辖区内所在的平江村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200米范围内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三产业服务等排污单位及公民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长沙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情况。
党政办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管理,组织目标考核和督查巡查落实情况。
经发办负责巡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不达标情况、偷排、漏排、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农服中心负责监督、检查河道内的排污口,及时清理水源中的漂浮物。负责巡查饮用水水源及各支渠、斗渠两岸周边农药、化肥使用和畜禽粪便处理情况并实施监督管理。指
导村民规范使用化肥、农药,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利用含有毒污染物污泥作肥料;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避免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过程中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科教文卫中心负责巡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对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水务站负责巡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倾倒废渣、垃圾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对生活垃圾的收运和处置。
各村(社区)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辖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巡查向饮用水水源排放污水、放养畜禽;负责巡查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负责巡查垃圾、粪便、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所的行为。
四、巡查结果的处置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长沙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划分的职责范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超出其职责范围或者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镇饮用水水源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各成员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镇政府和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
(四)在成员单位巡查结束后,就巡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突出问题和需要及早采取预防措施的问题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五)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巡查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六)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而致使饮用水水源受污染的,根据职责划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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