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文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及职责 (4篇)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和防止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制度旨在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其合法、安全、有效、可控,防止滥用和非法流通,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健康。以下是有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文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及职责 (4篇)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

1.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②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③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3.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借用

医疗机构抢救患者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的配制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保存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6.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2

1.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2.遵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

(1)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3)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4.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放行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3

一、购买麻醉药品须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购用限量规定,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在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在供应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印章及数量。供应数量按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的规定办理。

三、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四、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处方医师签名后加盖病区章并注明疾病诊断。配方应严格核对,审核人、配方人、核对人和发药人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专册。住院病人所开每日用的麻醉药品,由护理部专人加锁保管。手术室给予少量麻醉药品作为基数,由专人加锁保管。手术中用麻醉药品凭空安瓿按规定处方实际用量向药房领取。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经医院临床科室诊断为恶性肿瘤的患者或确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卡按规定开方配药。

六、麻醉药品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麻醉药品处方由药房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发给病区,按上述规定使用。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对麻醉药品滥用者,药房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回报,妥善处理。

七、定期检查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必须做到帐物相符。需报损处理的麻醉药品,经当事人写明真实、详细情况,报主管院长批准,完备各种手续后方可处理。

八、药房每天对麻醉药品领用情况进行登记、做帐、交接,药库保管人员发登记专用卡,每天盘存,盘存数两人签名,科室不定期抽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4

一、机构与人员管理

1、有由院领导、药剂、护理、医疗、保卫等人员组成的管理组织。

2、有专职药学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有本院印制的《知情同意书》及门诊病历管理制度。

3、有相关工作制度和岗位人员职责,如采购与验收、储存与保管、发放与调配、报损与销毁、值班等制度。

4、有定期进行专项检查的制度,并落实且有记录。

5、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到位。

二、储存与使用

1、药库有入库验收本,记录齐全,验收记录双人签名。

2、对出库药品有专用帐册,进行逐笔记录,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3、门、急及住院部药房的周转柜,总数不超过院规定的数量,并做到每天结算,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由专人调配,印鉴卡由非麻醉药品采购人员专人保管,开具麻醉药品的医师需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

三、安全管理

1、药库必须配有保险柜,双人双锁,门窗设有防盗设施,专柜不得混放其他药品。

2、门、急诊及住院药品设有周转柜,也应装备保险柜,凡存放该类药品的科室(如病房、手术室)均应装备必须的防盗设施。

3、空安瓶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好记录。

四、处方管理

1、有专用处方。

2、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并保存至有效期满后麻醉药品处方不少于3年,精神药品处方不少于2年。

3、处方格式符合要求。

4、用量和要求:杜冷丁、二氢埃托啡为一次用量,分别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癌痛、慢性中和重度癌痛注射剂用量不超过3天,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7日量;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不超过3天量,控缓释剂不超过15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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