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健身活动室管理制度 村健身活动室的管理制度内容范文(8篇)

“村健身活动室管理制度”是一系列规定和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村民在村健身活动室的行为,以确保该场所的安全和有效利用。这些制度可能包括对活动时间、活动内容、参与规则、设备使用、清洁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通过实施这些制度,可以确保村民在享受健身活动的同时,也能保护公共财产、维持秩序并遵守公共卫生标准。以下是有关于村健身活动室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村健身活动室管理制度 村健身活动室的管理制度内容范文(8篇)

村健身活动室管理制度1

为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给员工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休闲娱乐场所。为了合理、有效、安全地用好现有健身器材,健身房使用特作如下管理规定:

1、健身房由分公司团支部负责管理。

2、健身房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19:30—23:30);(周日9:00—11:00;15:00—22:00)。具体时间根据参加人数随时变动,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3、健身房是公司供职工休闲健身的场所,只对本公司职工开放,谢绝公司外部人员进入。严禁带儿童、幼儿进入健身房,以防受到意外伤害。

4、员工进入健身房必须穿着干净的软底鞋。使用健身器材需穿运动服、鞋,严禁穿着高跟鞋、皮鞋锻炼,如不清楚请在管理人员指导下使用。

5、健身房内的.活动用具,只供在本室内使用,员工要爱护健身器材和公共设施,严禁用器材打闹取乐,严禁乱扭乱扳。健身结束后要自觉放回原处。若有违反操作规程,随意拆卸器材等人为原因造成器材损坏者须按价赔偿。健身房内的任何器材一律不予外借。

6、凡在健身房活动者,须遵守健身房规则;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嚼槟榔,不乱丢垃圾,不在室内争吵打闹,不高声喧哗,健身房内禁止吸烟,互爱互让,相互关照,争做文明运动者,营造健身房和谐、友好的氛围。

7、健身房的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遵守用电管理规定,严禁私自乱拉电线,严禁增加用电设备。

8、员工健身要科学使用体育器械,根据自身条件循序渐进,要量力而行。注意自我保护,确保人身安全。健身前要先熟悉器械使用方法,做到规范使用,保障安全。

村健身活动室管理制度2

xx健身俱乐部是一个旨在提升员工生活质量的福利部门上,爱护器械人人有责,为了促进科学健身,防止造成人员意外伤害,保障设备和器材完好率,提高设备和器材的使用率,特制定制度。

1、在健身房健身的人员必须尊守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2、学习和掌握各种健身器材的.使用方法、功能及保养常识,按说明正确使用健身器械,不得违规操作,不得随意玩弄器材,以免造成伤害。器材使用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器械。

3、进入健身房应注意着装,以运动服、运动鞋、旅游鞋、软底鞋为主。

4、活动前请做好热身运动,活动中请勿与他人交谈,以免影响锻炼效果及受伤。

5、练习者在做卧推、深蹲时应由同伴保护,严禁单独使用卧推、深蹲器械。

6、如有技术问题请咨询管理人员,切勿自行操作,以免运动伤害。

7、发现器材故障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并立即停止操作。

8、未经允许,禁止将健身器材拿(推)到室外或任意挪动,以免损坏或丢失器材。

9、健身房内禁止吸烟,严禁酒后进入健身房进行锻炼。

10、十二岁心下儿童进入健身房应有成人陪同。

11、练习者应遵守健身房各项规定,保持室内的整洁、安静。

12、健身房仅供本单位预人员进入或使用健身器材。

13、如违反以上管理制度,自行进行锻炼者,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村健身活动室管理制度3

1、前台人员上班时间为A班08:50——21:00;

2、B班12:00—21:00收银人员上班时间为08:50——21:00;

3、A班人员负责:到岗后先进性早播报查看交接本、检查物品使用情况(例如场地预约、打印纸、各种手工登记表的数量及使用情况)、与楼层确定场地预约时间。核对羽毛球拍、篮球乒乓球、手牌等数量,同时将所检查内容体现在交接本上;主要负责前台工作;(晚排单车!)

B班人员负责:替换A班工作人员午餐,负责下午整体接待以及播报。B班人员进行当日晚手牌以及浴区更衣柜、私人储物柜占用的检查。其他时间以健身前台为主;(当日电子表格的’管理与填写!操课查询情况)

4、所有上班人员到岗后的第一件事查看交接本及前台的所有物品,如有与交接情况不符处需及时上报到主管及经理处;

5、当班人员用餐时间为12:00——12:30,禁止健身前台两名接待同时去用餐(用餐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0分钟),违者处以50元处罚;

6、当班的所有前台不允许在前台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例如:打私人电话、看书报、喝水、吃东西、闲聊、玩弄手机、指甲等;

7、每月前台人员每人只有一次串班机会;超过一次者,每次扣罚50元;第一次迟到(早退、病事假)按公司要求正常处罚,第二次迟到(早退、病事假),除正常扣罚外扣除100元的满勤奖;如遇满勤奖已扣除的情况,除正常公司扣罚,每次处以50元罚款;月累计超过3次以上(不含三次),处以50元罚款;

8、收银参与前台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等服从财务管理,如销售私储、单项销售、日常工作要求,按前台制度进行执行。

村健身活动室管理制度4

为规范健身房的管理,保障宾客的安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开放时间:周一至周日早上06:00——晚上22:00。

二、健身房仅供本酒店住客使用,禁止内部员工使用。

三、注意事项:

(一)健身房内禁止吸烟,严禁酒后或服药治疗后的.三小时内使用健身器材。

(二)自觉维护健身房内的公共卫生,严禁在健身房内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大声喧哗;严禁在健身房墙壁上乱涂乱画及踩踏。

(三)文明健身,禁止在健身房内赤裸上身。

(四)使用健身器材时,须穿运动服、鞋,禁止穿高跟鞋、皮鞋使用健身器材。

(五)健身时应按照相应健身器材说明正确使用,确保人员及健身器材的安全,防止使用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

(六)使用健身器材时,要爱护健身器材,不得随意拆卸与移动,如有造成健身器材损坏,需照价赔偿。

(七)对健身器材操作说明不理解或使用时发生故障或损坏,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23/F

行政酒店工作人员求助,或致电内线电话:8008,切勿在不清楚使用方法前提下使用或擅自修理健身器材。

(八)进入健身房时,应自行保管好自己的衣物及贵重物品,若有丢失责任自负。

(九)爱护健身器材,应做到轻拿轻放,避免发生碰撞。

(十)健身前请先做好热身运动,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加大运动量。注意自我保护,确保人身安全。

(十一)未成年人使用健身器材时,应有成年人陪同。

(十二)健身完毕时,应自觉将各种健身器材放回原处,摆放整齐。

(十三)健身设施仅供室内使用,禁止外带、外借或任意挪动。

(十四)健身者在参与活动过程中,一定要遵守纪律,听从活动负责人指挥,凡因违反纪律或不听指挥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十五)违反本制度者,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相关负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并禁止使用健身室进行活动。

声明:当您使用健身器材时,本酒店视为您已详细阅读本规定及健身器材操作说明并自愿遵守;本酒店对本规定享有最终解释权。

村健身活动室管理制度5

为了促进科学健身,防止造成人员意外伤害,保障设备和器材完好率,提高设备和器材的使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1、不得穿拖鞋进行健身活动。场内严禁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

2、保持场内整洁与卫生,不得乱丢杂物,严禁随地吐痰、乱吐口香糖

3、活动前请做热身运动,活动中请勿与他人交谈,以免影响锻炼效果或受伤。

4、爱护健身设备和器材,按照说明正确使用,不得违规操作,不得随意玩弄器材,以免造成伤害。因使用不当造成自伤的,后果自负。故意造成器材的损坏,按照原价赔偿。

5、如有技术问题或发现器材故障请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切勿自行操作,以免运动受伤害。器材做到轻拿轻放,器材使用完后,应主动归还原位。

6、如患有严重高血压、心脏病的老年同志请勿进入健身场地健身,擅自参加活动者,如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7、15周岁以下儿童及不具备独立操作能力的人,在锻炼时应有成年人监护,以免受伤害。严禁在器械上做危害他人的.动作,若给他人造成伤害,由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8、未经允许禁止将健身器材拿(推)到室外或任意挪动,以免损坏或丢失器材。

9、参加运动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互爱互让,相互关照,争做文明运动者,营造健身房和谐友好的氛围。

10、如有违反以上管理制度自行进行锻炼者,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村健身活动室管理制度6

1、上班期间必须着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整洁,女员工不得浓妆艳抹。

2、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旷工,不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班次。

3、对待客人必须温文有礼,面带笑容,使用服务型用语,不得与客人无理。

4、爱护公物,维持公共卫生,定时定期检查器械。

5、请假需提前一天请示,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注:除休息日外,所有病假事假均为无薪假期)。

6、健身房健身区域禁止吸烟,嬉戏打闹。

7、非健身教练不得私授健身课程,对没有缴纳私教课程费用的会员开展私教课程的一律按当黑私教处理,会员私教费用由该员工承担。

8、非前台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前台,不得私自收支财物。

9、对于工作积极,拾金不昧,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按情节给予现金奖励。

10、工作时间不得串岗、睡岗、空岗、错岗。

11、工作人员与会员之间不得嬉戏打闹,过于接近。

12、员工训练时间早9:30-10:30分。

以上条例违反者第一次处以罚款10元警告,第二次罚款20元,三次以上罚款50元。

村健身活动室管理制度7

为充分发挥职工健身房的功能,正确、安全使用健身器材,规范开展健身活动的行为和秩序,提高全局员工身体素质、增强体质,特制定本办法。

1、职工健身房系我局员工业余时间健身锻炼场所,原则上仅限本局人员使用,不对外开放。

2、物业服务中心负责职工健身房的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健身房内电气设备、器械保养,用电安全、消防及夜间巡视工作,非开放时间或无人锻炼时,确保关闭健身房电源开关和门窗。

3、职工健身房开放时间:

工作日:12:15——14:1518:00——21:00

节假日:14:00——18:00

4、健身前请先了解健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在使用前检查健身器械,如发现问题请及时联系物业服务人员。

5、保持室内卫生、整洁。严禁吸烟,或进行明火操作,严禁携带其它发热电器进入。

6、进入健身房须着运动鞋、软底鞋,健身前必须进行充分热身,以免造成身体伤害。禁止穿高跟鞋和带钉的鞋进入,应尽量减少或避免健身器材与地面的.撞击,以防损坏器材和地面。

7、健身器械和用具应统一管理和使用,严禁挪动健身器材等室内设施,或擅自外借使用或据为己用。

8、在开展活动时,对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不与人打斗、追跑,不违规操作器械,不盲目加大运动量和运动幅度(使用通电有氧健身器械时,连续运动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在进行自由配重锻炼时,应有旁人保护,预防身体伤害和器械磕碰伤害。

9、运动完毕,务必将各种器械回归原位,离开时应清点好随身所带物品。

村健身活动室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普及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增强公民体质,维护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指导和管理,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是指由政府倡导全市公民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建设和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健身场(馆)、中心、场地、设备(器材)。

第三条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5月为本市全民体育健身月。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体育健身的相关工作。

凡举办全民体育健身大型竞赛活动必须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市、县(市、区)应成立全民体育健身领导小组,领导辖区内的全民体育健身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全民体育健身工作必须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并积极组织符合基层特点的全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七条全民体育健身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以及精神文明评比表彰等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

各类社会体育组织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章程,积极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开展全民体育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全民健身专项资金,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加大体育执法检查力度,提高依法治体水平。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全民体育健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健身设施

第十二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标准、规模、功能、用地定额指标、建设选址等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级公共体育设施设置规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0xx年前全市达到人均体育场地1.3平方米。

第十三条统筹规划做好全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年前,市一级要建成能承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单项体育比赛中心;县(市、区)都要建成一处全民体育健身中心,具有标准塑胶跑道的体育场,具有一定规格和规模的体育馆、游泳馆。

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体育健身设施。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的要求。

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满足各类人群进行体育锻炼的需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体育健身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设计未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划技术要求的,规划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体育健身设施的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住宅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体育行政部门参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得缩小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十六条旧城区、公共场所及农村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政府投入、捐赠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三部分组成。

第十七条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所选用的。体育器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体育健身设施应当符合保障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并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使用、维修、更新、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健身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健身设施和体育健身经营场所。

鼓励向全民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捐赠人依法享有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公布开放时间,并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

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在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在不影响教学和学校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公共体育场所的空旷地带和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应当对公众晨练和晚练活动免费开放。

第二十一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及场所向社会开放,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或者器材有损耗以及需要有专门服务的,可以适当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市体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免费开放或者给予优惠。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日;租用期满,租用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的,或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章健身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配备必要的体育设施,加强对学生的体质监测,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组织开展“两操、两课”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五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制订体育健身活动计划,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前或者工作间进行体育锻炼,并开展经常性的体育健身活动。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每年举办一次体育健身运动会,并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城市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和其它各类竞技体育比赛,推动体育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训练机构可以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器材和技术人员,组织举办各种体育健身俱乐部、夏(冬)令营、培训班等,传授、推广、普及科学、实用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方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掘、整理民族、民间的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开展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应当讲科学、讲文明,遵守体育健身场所的管理制度,爱护体育健身设施和环境,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利用全民体育健身活动从事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新方法、新项目、新器材。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大众传媒,应当积极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体育指导员按照技术等级证书确定的范围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健身运动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宣传科学的体育健身知识。

鼓励体育教练员和学校体育教师等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体育健身的指导(辅导)工作。

第三十条在全民体育健身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一条公共体育场所应当按照体育健身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体育健身活动。

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必须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

第三十二条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应当依法设立,合理收费,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提供安全、优质、科学、文明的健身服务。

第五章体质测定

第三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制定国民体质测定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建立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站。监测中心和监测站要配备专业测试人员和合格的体质测试器材,开展国民体质测试和监测工作。

第三十五条加强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建设,每3年进行一次全市性的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指导群众科学健身。

第三十六条提倡市民每年参加体质测定,及时了解体质状况,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体质测定。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体质监测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国土、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做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xx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超出技术等级证书规定范围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社会指导活动中以欺诈手段牟取利益的。

第四十一条体育、教育、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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