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管理制度是指银行为了规范内部管理,保证各项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组织措施的总称。这些管理制度共同构成了银行内部管理的基础,保证了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以下是有关于银行的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银行的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单位带来资金损失,确保单位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单位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全部货币资金。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条、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室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单位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账户:办理单位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收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专用账户:办理指定业务的资金结算收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第六条、银行账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室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办理管理
第七条、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八条、单位各科室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应填写付款申请,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及开户信息。经办人领取银行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
第十条、出纳员根据银行账户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和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后,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财务总监以方便采取挂失止损等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当月发生经济业务的存款账户,出纳员应于次月初及时取得各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并逐笔与已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生额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纠正;发现未达收支事项,要及时取得相关收付凭证并登记入账。月末不能取得凭证的未达事项与金额,由出纳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使调节后的余额相一致。
第十三条、每月月终,出纳员应分别结出各银行存款账户的当月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和余额,编制好各银行账户收支报表,出纳签名后连同记账凭证、对账单和调节表一并交财务经理复核;第十四条、单位与银行对账时发现错误的处理办法:
1、记账错误的处理办法: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改正。
2、收付款结算凭证在单位与银行之间传递需要时间造成记账时间上的先后,即一方记账而另一方未记账。处理办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表进行调节。
第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安排人员组成清查小组,不定期地审查单位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相关账目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单位财务人员对各种支票领用,须建立《支票领用注销登记簿》,由出纳进行序号序时登记,财务主管每月至少核查一次
第十七条、银行支票(包括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和签发,出纳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不能签发空头支票。
2、不能签发超过时间规定的支票,及远期或过期支票。
3、不能将支票交由收款公司或个人代为签发。
4、不能签发印鉴不全、不符合规定的支票。
5、不能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公司或个人使用。
6、不能将支票用做抵押。
银行的管理制度2
1)项目银行帐户必须经双方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设立和使用,银行帐户仅供本合同项目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与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严禁利用项目帐户做与本项目无关的收支。
2)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该项目原则上只设一个项目帐户,确因工作需要开设帐户的,需报双方公司负责人同时批准后方可设立(书面批准依据),已经开设的,需向项目财务部补办备案手续。
3)项目帐户必须与双方公司银行帐户严格区分(财务专用章、其他专用章等银行预留印签),双方公司不得用各自公司帐户进行本项目收支。
4)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印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一方保管,另外1枚由另一方保管,不准1方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应委托他人代管。
5)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a、业务部门使用银行支票时,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b、会计人员核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经办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c、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
d、支票用于转帐的,必须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斜线;
f、支票开出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帐,不得转借其他用途使用。对于预付货款,应做好合同管理,根据合同规定报帐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帐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限定报帐时间,否则追究业务经办人的相关责任。
g、支票报销是必须附发票、收据、入库单等原始单据,对于分期付货款的,必须按每次付货款金额开具发票或收据方可报销。
e、业务人员收到支票应到财会机构办理入帐手续,一般应先确认收到款项后,才发货或提供劳务。
5)该项目的所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其他收入必须按项目指定帐号进帐。
6)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在付款凭证后记帐备查。付款审批单应附有合法的`付款依据(合同或其他)。同一项目(同一业务)应按合同总额上报审批,不准同一业务分次报批、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7)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
9)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追究财务及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0)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如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在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审批,财务人员必须征求双方公司总经理(总裁)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11)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银行的管理制度3
为贯彻中央金融工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在金融系统深入实行行(司)务公开制度的通知》(金融工办发[]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行的民主建设,根据《银行张家口分行实施行务公开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行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实行行务公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通过实行行务公开,促进经营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全行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行务公开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实现员工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要通过行务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切实保障和维护员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员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
(三)实行行务公开必须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必须有利有我行改革、发展、稳定和商业秘密保护。
(四)实行行务公开必须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总支在行务公开工作中不仅是领导者,而且是实践者。要率先垂范,形成党政共同负责,纪检、监察、工会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具体承办,员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五)实行行务公开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要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员工队伍建设相结合,与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
二、行务公开的内容
(一)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年度和中长期经营发展目标、内部改革、机构撤并、员工分流方案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等。
(二)经营管理。主要包括年度经营发展目标完成情况;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支情况;信贷资产投向、信贷抵押物品的收回或处理情况;基建工程项目招投和业务经营场所投资的预、决算情况;业务稽核结果;大宗物资和重要设备的采购、供应和报废处理;会议费、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业务宣传费开支;内部综合考核情况等。
(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纪律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工资、资金分配方案;购房、售房、集资建房方案;职称评报、奖励晋级和评优评先条件、指标和结果;福利费、医疗费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养老、医疗、失业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执行情况;员工培训计划和实行情况等。
(四)廉政建设。主要包括单位领导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单位领导人出国出境费用使用情况等。
(五)凡涉及银行商业秘密、经营安全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应纳入行务公开的范围。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应说明原因,争取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行务公开的形式
(一)行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每半年召开一次职代会;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按职代会有关程序临时召开会议公开。
(二)行务公开的形式还包括行务公开栏、行务会、情况通报会、内部信息网络等。属于需定期公开的事项,应从实际出发,按年度、半年、季度、月份公开;属于一事一议的事项,应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发文件简报等形式公开。公开后要注意通过意见箱、员工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员工反映,不断改进工作。
四、行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一)行务公开工作在支行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支行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行政、纪检、监察、工会负责人参加的行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行务公开的实施方案。行务公开领导小组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行务公开情况,指导、协调和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做好监督考核工作。
(二)支行工会委员会是行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行行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完成支行和市行行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组织、协调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行务公开工作,制定行务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针对行务公开的实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员工代表对行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测评。管理行务公开档案,上报有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三)行务公开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四)推行行务公开,关键是真实。行长为行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开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总责。对组织制度不落实、监督机制不健全、应该公开没有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实的,要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行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一)各相关部门对行务公开负有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对所辖行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对公开内容不实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行务公开中暴露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
(二)实行行务公开成立由纪检、监察、工会及有关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行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员工反映的意见是否得到落实。检查监督组每季对行务公开工作情况检查一次。监督检查的情况每季向市行书面报告一次。设立监督电话:xxxxxx。
(三)行务公应在员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员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本办法由支行工会负责解释。
银行的管理制度4
一、消防演练的内容:
1、报警与接警;
2、初期火灾的扑救;
3、人员的逃生、自救、疏散和重要物品的转移;
4、火灾现场的安全保卫。
二、消防演练的阶段划分:
1、进行学习动员。在全行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教育活动,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建设银行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建设银行办公楼安全管理办法》,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由各部门为单位在支行分管领导和安全员的组织指导下,认真学习和模拟演练我行制订的消防应急预案,熟悉在消防突发事件中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熟练掌握每一种消防器材的性能和用途,掌握火灾中基本的自救和逃生方法,保障自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2、成立消防演练领导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严格组织实施演练活动,确保演练活动顺利完成,达到预期效果。
指挥组:
灭火组:
接水组:
抢救组:
警戒组:
保障组:
3、组织演练。请县公安和消防部门的同志来行,讲解消防知识及演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并在消防队的指导下进行演练。全体人员都要参加,把演练当成实战,认真对待;担任警戒任务的员工要提高警惕,防止在演练当中不法分子趁火打劫。
4、总结汇报。演练结束后,各部门要对演练进行总结,针对演练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进行整改,总结情况按要求上报支行办公室,办公室整理后上报市分行安全保卫部。
三、演练要求:
1、加强领导,确保演练工作达到预期目的。在支行的统一部署下,全行人员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参加,确保演练效果。
2、各部门调整好工作,确保全员参加。这次演练是全面性的、较大规模的消防演练,各部门要组织好员工积极参加这次演练学习,增强自己处理火灾隐患、躲避火灾危险的能力等消防技能。
3、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责任制的落实。演练结束后,支行办公室要对这次演练活动进行认真的总结,针对演练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设施、器材需要更新的立即请示行领导进行解决,制度不完善的`立即着手完善,个别员工需要补课的要坚决补上,不能使任何一人缺课。对于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要再次加以明确和落实。
4、本方案将从每季第一个月初开始逐步实施,到该月中旬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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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教育、清理、整顿金融队伍活动的全面发展,制度建设已较普遍地引起了各级领导思想上的重视,并日益被提上议事日程。而要真正堵住制度上的漏洞,发挥制度对各项金融行为的制约作用,还必须全面认识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其产生的原因,采取有的放矢的对策。从近年来农村金融部门的实践情况看,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制度滞后于业务。
按理,金融部门任何业务的开展均应置于一定的监控、制约之下,但在前几年的改革进程中,由于我们自觉不自觉地将较大精力放在业务的开拓上,而忽视了制度的建设,以致出现制度滞后于业务发展的状况。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缺。随着改革的深化,金融系统新业务在不断地发展,而有关的制度并未相应建立,导致一些业务在开展过程中长期缺乏严格的监控、制约,不仅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也阻碍了业务的顺利进行。在前几年金融市场业务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制度制约,一些其层银行盲目滥放贷款出现存贷款倒挂现象,出现较多的不良贷款,出现严重的超负荷营运现象。
二是乱。这主要表现在制度体系和各基层单位制度的建立、落实上,由于制度的规定,各级都有欠统一,不规范,缺乏全局整体的部署,各专业条线及基层银行自行制定了一些制度,使制度体系呈现出条线制度多且分散、综合性制度少而不全的现状,各基层银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状况更是参差不齐,落差很大。
三是不完善。改革使某些金融业务的内容发生很大变化,但由于在业务内容变更的情况下,某些相应的制约制度未作适当的充实、调整,以致造成了某些制度的不完善,给一些人钻了空子。如基层银行以致某些农信员利用职务之便,在收贷过程中以多种手法挪用钱物,将核销多年的不良贷款收回后不入帐自己挪用。
二、制度执行不严。
有制度而不执行,制度的作用仍然不能得到发挥。制度本身是起不了作用的,只有当人们认真按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去做,使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时,它才能发挥其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再严密、健全的制度,执行不严,仍然形同虚设。所以,制度的严格执行在制度建设中至关重要。而目前银行内部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最严重、最关键、最普遍的问题,恰恰是不按制度办事、有章不循的问题。常常是制度定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嘴上,就是不落实在行动上。从银行工作中出现的违章操作行为看,其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违反廉政制度的要求,索贿受贿,有的是不坚持贷款“三查”制度和集体会办制度,发放人情贷款,超越权限贷款;有的是不遵守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公章的保管制度,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不严、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乱放、一些犯罪分子乘机作案、盗用银行资金;还有一些人不严格按操作规程、制度办事,复核监督不严,等出了问题悔之莫及。
违章行为种种,枚不胜举,究其原因,就具体操作人员而言,有的是由于对执行制度的重要性和不执行制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思想麻痹,怕麻烦,不执行;有的`是由于单位人员配备不足,难以执行;有部分人则由于业务忙或曲解了优质服务的涵义,片面地为方便客户而忽视了制度的执行;还有一部分人则是从本位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有关制度不想执行便采取“变通”办法,绕制度而行;还有少部分人则是由于不懂制度而盲目执行。从领导角度说,有的是内勤主管没有配合好,无专人负责抓制度执行,抓内部管理,有的是自己不能以身作则,甚至有特权思想,只是空发号令,抓而不实;有的是忙于事务,虽辛辛苦苦,但工作不能到位,放松了内部管理。这都是在执行制度上的严重缺口,给犯罪分子留下了作案的机会。
三、约束机制疲软
造成执行力度不严的原因,除以上所述,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制度执行行为的督促、约束不力,约束机制疲软。突出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检查不力。检查是了解制度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事后监督所采取的主要手段。严格的检查是使制度落到实处的保证。目前,存在的问题不是没有检查,而是检查不力,违章问题揭露不透。其原因,一是检查方式呆。常规性的预告检查多,被检查单位往住事先准备,隐匿或销毁违章痕迹,难以查明,揭露问题;二是检查手段软,受检查时间的限制,各类检查一般都采用抽样检查的方法,且较偏重内部检查,忽视外部核查,一些检查往往是图形式,走过场,深层问题难揭露;三是检查者素质不高。有的检查思想素质不高,为检不清廉,甚至包庇被查者。有的检查者业务素质不高,难以发现问题。
2、违章不究。只有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方能有效制止其漫延。违章为经济犯罪提供条件,但并非所有的违章行为都必然引起经济犯罪。于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一方面缺乏违章处罚的具体办法,对有些违章行为尤其是一些尚未构成经济犯罪的违章行为的责任难以追究。另一方面,领导者对抓好违章处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迁就谅解,从而使那些违了章而未造成明显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常常得不到违章责任追究。这不仅难以引起有关人员对自己违章行为的警觉,而且直接弱化了制度的严肃性,以致一些原本性质不得严重的违章行为发展到重大的经济犯罪。
3、执纪不严。有些制度曾三令五申申明不得违抗,违者从严处罚,但违抗者仍大有人在。有些人从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利益出发,公然对一些制度“变通”使用,由于个人未捞“好处”,于是从严变成了从轻,出现了不“变通”者其单位和个人反而吃亏的反常现象。其结果必然是群相仿之,“变通”手法被作为一种“经验”在暗中流传、推广。由于执纪不严,既难以使违章人员真正吸取教训,也难以达到警戒其他人员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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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明确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之间的责任划分,有效防范各类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是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共同责任。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和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人员是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经营邮政金融业务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及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资金安全运转条件,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
第五条省(区、市)、市、县邮政企业应与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邮政金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成立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邮政企业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邮政储蓄银行行长任副组长,安全保卫、审计稽查、服务质量监督、人力资源等部门相关人员任成员。
设立邮政储蓄银行直属分行城市的领导小组由市邮政局局长任组长,直属分行行长任副组长。
各级领导小组对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应共同执行的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及时报告邮政金融资金案件信息。
第六条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定期联席会议:省(区、市)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市、县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重点研究、分析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隐患整改责任与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不定期联席会议:
1、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
2、安全检查或稽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3、收到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4、案件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需要分清责任进行案件责任查究时。
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会议的主要议题、研究制定的资金安全措施、研究确定的工作部署、对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的责任查究决定,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上级有关部门应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纪要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应定期或不定期调审。
第七条互通安全管理情况
一、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领导、安全保卫、审计稽查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安全检查和业务稽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二、邮政企业或邮政储蓄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对方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一)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时;
(二)有明显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时;
(三)出现资金差错,需要立即查清或对相关账目采取控制措施时;
(四)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作案嫌疑,需要对当事人或资金账目进行控制时;
(五)发生有必要通报对方的其他情况时。
第八条遇有公检法等机关依法查询邮政储蓄账户资料时,应由邮政储蓄银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协助查询。上述机关查询视频资料时,属于邮政储蓄银行管理的由银行负责协助查询;属于邮政企业管理的由企业负责协助查询。
第二章储蓄网点安全管理
第九条邮政储蓄一类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
(二)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复查整改情况。
(四)协助邮政储蓄银行制定防抢劫预案。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以及合规经营教育。
(三)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按照稽核检查规定,对业务进行稽核检查。
(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
(六)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
(七)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
第十条邮政储蓄二类和代理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检查。
(三)制定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合规经营教育、培训。
(五)落实资金安全内控制度。
(六)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
(八)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储蓄银行。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对邮政金融业务、账务进行稽核检查。
(二)协助邮政企业制定现金、空白凭证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内控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合规经营要求。
(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
(六)对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一)在营业前解除防盗报警器,开启电视监控设备;营业人员要检查自己使用的工作设备(微机、保险柜等)是否完好,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二)现金业务区门必须随时锁定,非营业人员不得进入,正确使用营业柜台防尾随联动门,防止外人尾随入内。
(三)收取的大额现金不准堆放在桌面上或柜台抽屉内,应及时锁入保险柜。
(四)营业人员离开柜台或午休时,应当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证券入柜落锁,微机进行系统签退。
(五)营业网点午休,无人值守时,要开启防盗报警器。
(六)营业人员办理业务时应当严格核查存取款凭证,注意识别伪钞、伪证,防止发生诈骗,冒领等案件。
(七)工作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营业人员严禁接受外部人员赠送的食品、饮料、药物、香烟等。
(九)营业人员应当保持警惕,平时要注意观察营业厅内是否有可疑人员,可疑物品等情况。
(十)营业网点应坚持迎送运钞车制度,在运钞车到达之前派人观察营业网点周围是否有可疑人员、车辆或物品,预防抢劫运钞车案件发生。
(十一)应在营业室内视频监控下的指定柜台内办理现金和款袋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
第三章金库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金库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金库(包括:守库室、点钞室、库内)安全防范设施安装,维护和管理。
(二)制定金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金库门锁具改造和维护。
(四)守库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
(五)守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审查。
(六)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七)金库的守护和进出查验管理,进出金库人员的登记,进库人员携带物品的检查。
(八)根据邮政储蓄银行审批的有权进入金库人员的通知(内容包括:姓名、职务、签名样本、照片等),核发进入金库许可证。接到邮政储蓄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通知后,及时收回原许可证。
(九)对点钞室、库内安防设施进行检查。
(十)检验银行”钱箱出库通知单”,对”钱箱出库通知单”手续不完整、不正确和无效的,不得放行。
(十一)对点钞作业进行安全守护。
(十二)维修点钞室或金库内部时,须经邮政储蓄银行同意。维修人员凭本局安全保卫部门审查后发给的临时出入证(件)进入库区,同时必须有本局或邮政储蓄银行保卫人员在现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库内现金区(点钞室和现金存放室)的内部管理,承担相应内部控制责任。
(二)审批库内工作人员,向邮政企业请领进出金库许可证。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三)银行人员持钱箱出库时,须向守库人员交验”钱箱出库通知单”,在守库员核对、登记,出纳员签名后方准出库。
(四)银行检查人员需进入金库检查时,须事先经邮政企业安保部门或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后,凭稽查证入库检查。
(五)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带进金库的钱箱等物品必须经守库员确定属金库日常用品方可进入,无关物品不得带进库房。
(六)负责机械密码锁的管理和密码的更新。
(七)负责指纹锁管理(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指纹的登记,删除和开启时间的设置,读取使用记录等)。
(八)负责应急库门机械密码锁密码的管理。
(九)负责金库、点钞室入侵报警器的设防、撤防,发现电视监控和报警设施故障时,及时告知邮政企业。
(十)按照日常开启金库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正常开启时间,并通知邮政企业保卫部门。非正常时间开启金库,应由市县邮政储蓄银行领导授权。
(十一)核准库存备用金限额。
第四章运钞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运钞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配备符合规定的运钞车,每台车应配备2名专职押运员。
(二)运钞全过程的安全保卫。
(三)按照运钞时间及线路安排行程,确保各营业网点按时正常营业。
(四)取送款员由邮政企业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款箱归邮政企业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
(五)建立防抢、防盗应急预案,押运人员的审核和管理。
(六)押运枪弹管理,防弹服配备。
(七)监督邮政储蓄银行取送款员穿着防弹衣。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取送款员由邮储银行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归银行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
取送款员由金融护卫中心人员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由金融护卫中心取送款员负责管理。
(二)向邮政企业提出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对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作出调整时,应至少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邮政企业。
(三)对邮政企业的运钞车(包括:车型、牌照等),押运人员(包括:单位、姓名、照片等)进行备案,并在实施中进行核对。
(四)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邮政企业办理押运款箱、款袋或物品交接。
第十四条雇用金融护卫中心押运工作的,应由邮政企业与金融护卫中心签订运钞合同。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运钞车及押运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同上。
第五章自助机具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一类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设施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防范制度、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ATM、POS等自助机具的日常检查、运维监控。
(四)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
(五)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
第十六条二类和代理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对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落实并检查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及时整改隐患。
(三)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
(四)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告知邮政储蓄银行。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入网资质审查、运维监控。
(二)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
第六章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按上述责任,按照规定的频次、内容、标准组织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邮政企业和各级邮政储蓄银行对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等(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3、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隐患的性质、整改的依据、整改的期限等。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邮政企业安保人员对一类网点和点钞室,金库内进行检查时,应有同级邮政储蓄银行人员陪同。邮政储蓄银行在对二类和代办储蓄网点检查时,应有市、县邮政局安保或视察人员陪同。
第二十二条负有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期限,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部门、责任人、时间和措施,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检查部门;对于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后要书面向检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检查部门对各种隐患的整改情况必须进行复查,做到有一件立一件,改一件销一件,件件有记录。
第七章案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包括:贪污挪用案件、资金诈骗案件、盗窃抢劫案件等),省(区、市)邮政公司和省(区、市)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直属分行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第二十六条二类和代理网点、金库、运钞管理发生案件,邮政企业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通报;一类网点、各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发生案件,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企业通报。
第二十七条案件报告
(一)案发快报。自案发至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最大时限为24小时。案发快报内容包括:发案单位、发案时间、作案人基本情况、作案手段、发案原因、涉案金额等。
(二)案情报告。案发后3日内,应将发案单位、涉案岗位、涉案环节、作案人、涉案业务种类和涉案总金额、案发经过、案发后采取的主要措施、控制和追回的金额等情况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三)案情分析和整改措施报告。案发后25日内,应将发案原因和教训、整改措施及对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或技术条件的建议等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四)整改措施落实复查报告。案发后60日内,应将整改效果、对责任人查究情况及截至报告日涉案金额的实际追缴情况(如追缴方式、金额等)和实际损失金额等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第二十八条案件查处
一,案件调查
(一)一类网点发生贪污挪用储蓄资金案件,由邮政储蓄银行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二类和代理网点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企业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贪污、挪用储蓄资金案件,由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案件督办
(一)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盗窃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或至人员受伤的,由省(区、市)邮政公司和省(区、市)邮政储蓄分行督办。
(二)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盗窃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或至人员死亡的,由集团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督办。
三,督办内容
(一)督促发案单位积极协助公安,检察机关查破案件。
(二)督促发案单位分析发案原因、总结案件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认定案件性质和案件责任,督促发案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查究。
(四)分析贪污、挪用、诈骗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负责;分析抢劫、盗窃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第八章案件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发生金融资金案件必须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任清楚的,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依照《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分别追究责任。
二,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的,应由领导小组查清责任,研究确定应追究的责任。有争议的,报上级领导小组裁定。
三,与检查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未提出整改要求有关,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检查人员的检查责任。
四,对检查人员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隐患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隐患,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五,案件责任追究处理时限。
(一)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对于一时难以破案的抢劫盗窃、携款潜逃、外部诈骗案件不需结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责任查清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案件责任追究原则上应在发案后60日内完成,需要跨年的,应在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适用于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的管理制度7
1、财务部要加强支票的管理,空白支票与财务专用章要异地存放。作废支票一定要加盖作废章。
2、领用支票要按规定的’程序填写《支票借款单》,由借款人签字,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财务领取支票,并在领用支票登记薄登记方可支付。
3、支票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好支票,不得毁损或遗失,如有遗失,立即挂失,由于遗失支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额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出纳员签发支票,必须填准日期、用途,需注明使用限额的,限额要书写规范。
5、采购人员用支票采购时,原则上不能超过请领时的限额。超过限额需向主管领导请示,如超限额较多,需补办手续,不经请示,追究责任,并罚款100元。
6、出纳员要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随时准确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开据空头支票,如果发生银行存款空头,由出纳员个人承担,并按银行罚款额度处罚。
7、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更正未达事项,填未达清单,凡已支付的支票存根,要督促经办人在规定时限内报账;(时限七天)超期一天罚款50—100元。
银行的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中国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规范全行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依法经营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总行设置法律事务部,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全行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律事务部是主管全行规章制度的制定汇编、参与协议合同的审查修订、处理法律诉讼仲裁业务和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的总行职能部门。
第三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按照总行机构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有计划地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处或法律事务科,负责本行及辖内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四条中国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中国银行的整体利益。
(二)坚持统一法人的原则,各分支机构处理法律事务必须遵循授权,总行对全行的法律事务有最终决定权。
(三)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对内认真搞好规章制度建设,对外依法确立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
第五条法律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银行员工行为守则》,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保障本行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不得运用专业知识为违法活动或业务中的欺诈行为提供便利,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国银行的声誉。
第六条法律工作人员应当熟悉金融业务,热爱法律工作,受过正规系统的高等教育,原则上应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部门是指各行内部设立的承担本行及辖属分支机构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法律工作人员是指各行法律事务部门的员工及其他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二章法律事务部门的职权第九条法律事务部门的基本职权包括:
(一)根据本行的实际,制定并落实全辖法律工作计划,促进依法经营管理,为业务拓展提供法律服务;
(二)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制度,检查本行各项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三)协助业务部门起草和修订全行性的规章制度,负责规章制度的清理和汇编;
(四)参与起草和修订标准协议格式文本及具体业务中拟定的重要协议文本,从法律角度对文本内容进行审查;
(五)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和企业破产清算活动,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负责重要协议文本的保存,对外答复涉及法律问题的查询;
(六)指导全辖的诉讼仲裁活动,代理本行各部门及辖内机构参与诉讼和仲裁案件,并协调终审案件和仲裁裁决的执行事项;
(七)与有关部门配合,负责本行法律事务中所需外聘律师的聘用和考察工作;
(八)开展银行法律调研,配合本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业务调查,承担本行及全辖的法律培训任务。
第十条总行法律事务部除前条规定的基本职权外,还具有下列职权:
(一)指导、监督全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定全行的法律工作计划,对全行的法律事务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
(二)规范全行法律专业领域内的授权管理;
(三)协调处理有关海外机构之间、海外机构与国内分支机构之间、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之间的内部法律纠纷;
(四)负责管理和协调国内分支机构的海外诉讼或仲裁活动;
(五)对外代表中国银行履行法律顾问职能,参加全国性及国际性的法律研究及学术活动;
(六)通报有关法律动态,开展金融法律研究,组织编写法律培训教材,建立全辖法律信息库。
第三章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第十一条法律事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为本行经营管理和业务拓展提供准确、及时、高效的法律保障,依法维护中国银行的根本利益。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部门在参与起草、制定和汇编各项规章制度时,应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合规性,保证条款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部门在指导和监督辖内分支机构的法律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对发现的各类法律风险应及时提出建议,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在参与起草和修订全辖性协议格式文本和重要协议时,法律事务部门应从法律角度认真予以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审查或向法律专家咨询,使协议文本的具体条款在适用法律上严谨无误,明确规范本行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疏漏。
第十五条法律事务部门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时,应当及时指派专人承办,不得推诿或延误。承办人应认真履行职责,详细分析案情,起草有关诉讼或仲裁文件,按时出庭应诉,完成各类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全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于本行业务部门咨询的法律问题应认真负责地予以解答,必要时可征询法律专家和权威机构的意见,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门应跟踪研究涉及我行业务的法律法规,着重开展金融法律的调研,密切注意立法、司法和监管机关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监管制度上的立法情况及其趋势,及时提出调整我行业务品种和完善操作程序的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法律事务及对本行业务可能有影响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向本行领导和上级行反映,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十九条法律事务部门应认真撰写普法宣传提纲和培训大纲,组织编写适合我行业务特点的法律培训教材,保证普法宣传和法律业务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协调全辖的诉讼仲裁案件,及时与司法、公安、检察和行政监管部门联系,主动、充分地反映我行正当要求,努力促使有关机构依法裁判,维护中国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法律事务部门应认真编制本行有关法律事务的各项开支计划,严格审查开支项目,注意勤俭节约,防止奢侈浪费。
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部门在对外联系交往中要注意维护中国银行的整体形象,保证对外交往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法律事务部门应按规定如实向上级行汇报有关案件的情况,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不得无故拖延,严禁隐瞒、夸大、编造或歪曲事实。
第四章业务分工与协作第二十四条法律事务部门应与业务部门相互配合,对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专项法律咨询,也可指派专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妥善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业务部门制定和修改全辖性规章制度时,应通知法律事务部门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查,并将制定和修改后的全辖性规章制度向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于业务部门的重大经营活动、重大项目或破产清算活动,法律事务部门应指派专人协助处理,参与谈判及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签署重要协议前,应由法律事务部门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查,并将正本或副本一份存于法律事务部门备查。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答复涉及法律问题的外部查询。
第二十八条对于法律事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协商后作出的处理意见,业务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或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法律事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和具体法律事务的特点,与有关部门配合,负责为本行统一选聘所需的律师,统一签订聘用协议,并负责考察所聘律师的执业水平。
第三十条凡法律事务部门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审查重要协议文本等活动,由法律事务部门统一对外商定和支付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等费用,并按有关财会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章法律事务管理第三十一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本行及辖内的各种法律事务,并逐级向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请示或汇报工作,完成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确需上级行研究、处理或协助的重要法律事项,下级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或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用口头形式,但事后应补报书面文件。
对于下级行的请示或报告,上级行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不同分支机构之间的法律事务纠纷,应报请其共同上级行处理,不得自行提交诉讼或仲裁。
第三十四条各行发生下列诉讼或仲裁案件时,应及时逐级报告总行法律事务部:
(一)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美元的;
(二)一审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涉及我行海外机构的;
(四)涉及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的;
(五)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中包括我行机构,或者争议标的与我行机构资金有关的;
(六)涉及国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总行的。
第三十五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辖内分支机构的法律工作,根据职权自行或提请有关部门纠正分支机构涉及法律问题的错误决定。
第三十六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按期向总行法律事务部提交有关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并按要求提交年度法律工作总结。
第三十七条法律事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文件或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收集和整理包括电子出版物在内的各类法律资料及信息。
第三十八条对在提供法律服务、保障银行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法律事务部门及法律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于以隐瞒案情、伪造证据、夸大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本行领导或上级行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第四十条对于因玩忽职守给我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法律工作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同时追究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的管理制度9
(一)指导、监督全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定全行的法律工作计划,对全行的法律事务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
(二)规范全行法律专业领域内的授权管理;
(三)协调处理有关海外机构之间、海外机构与国内分支机构之间、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之间的内部法律纠纷;
(四)负责管理和协调国内分支机构的海外诉讼或仲裁活动;
(五)对外代表中国银行履行法律顾问职能,参加全国性及国际性的法律研究及学术活动;
(六)通报有关法律动态,开展金融法律研究,组织编写法律培训教材,建立全辖法律信息库。
第三章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第十一条法律事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为本行经营管理和业务拓展提供准确、及时、高效的法律保障,依法维护中国银行的根本利益。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部门在参与起草、制定和汇编各项规章制度时,应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合规性,保证条款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部门在指导和监督辖内分支机构的法律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对发现的各类法律风险应及时提出建议,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在参与起草和修订全辖性协议格式文本和重要协议时,法律事务部门应从法律角度认真予以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审查或向法律专家咨询,使协议文本的具体条款在适用法律上严谨无误,明确规范本行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疏漏。
第十五条法律事务部门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时,应当及时指派专人承办,不得推诿或延误。承办人应认真履行职责,详细分析案情,起草有关诉讼或仲裁文件,按时出庭应诉,完成各类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全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于本行业务部门咨询的法律问题应认真负责地予以解答,必要时可征询法律专家和权威机构的意见,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门应跟踪研究涉及我行业务的法律法规,着重开展金融法律的调研,密切注意立法、司法和监管机关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监管制度上的立法情况及其趋势,及时提出调整我行业务品种和完善操作程序的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法律事务及对本行业务可能有影响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向本行领导和上级行反映,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十九条法律事务部门应认真撰写普法宣传提纲和培训大纲,组织编写适合我行业务特点的’法律培训教材,保证普法宣传和法律业务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协调全辖的诉讼仲裁案件,及时与司法、公安、检察和行政监管部门联系,主动、充分地反映我行正当要求,努力促使有关机构依法裁判,维护中国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法律事务部门应认真编制本行有关法律事务的各项开支计划,严格审查开支项目,注意勤俭节约,防止奢侈浪费。
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部门在对外联系交往中要注意维护中国银行的整体形象,保证对外交往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法律事务部门应按规定如实向上级行汇报有关案件的情况,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不得无故拖延,严禁隐瞒、夸大、编造或歪曲事实。
第四章业务分工与协作第二十四条法律事务部门应与业务部门相互配合,对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专项法律咨询,也可指派专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妥善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业务部门制定和修改全辖性规章制度时,应通知法律事务部门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查,并将制定和修改后的全辖性规章制度向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于业务部门的重大经营活动、重大项目或破产清算活动,法律事务部门应指派专人协助处理,参与谈判及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签署重要协议前,应由法律事务部门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查,并将正本或副本一份存于法律事务部门备查。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答复涉及法律问题的外部查询。
第二十八条对于法律事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协商后作出的处理意见,业务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或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法律事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和具体法律事务的特点,与有关部门配合,负责为本行统一选聘所需的律师,统一签订聘用协议,并负责考察所聘律师的执业水平。
第三十条凡法律事务部门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审查重要协议文本等活动,由法律事务部门统一对外商定和支付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等费用,并按有关财会制度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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