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运输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煤矿井下和地面运输系统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包括运输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安全等方面的制度。该制度旨在确保运输系统的正常运行,降低运输事故率,提高运输效率,保障矿井安全。以下是有关于煤矿运输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煤矿运输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是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基础工作,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把安全关口前移、安全重心下移的重要所在。为了促进XXX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煤炭产业科学发展,提升集团公司辖下各煤矿机电运输工作管理水平,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结合集团公司体制和各煤矿生产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制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标准》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制度、规定的相关条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辖下承担煤炭产业管理、生产职能的区域(产业)公司、煤炭(煤电)公司、基层煤矿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包括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中的基础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现场管理、事故管理、能耗及环境保护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辖下承担煤炭产业管理、生产职能的区域(产业)公司、煤炭(煤电)企业、基层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对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集团公司本部煤矿机电运输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宏观、指导、引导、服务”的原则对集团公司辖下各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
2、协同集团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对公司煤炭产业进行中长期规划工作;
3、负责集团公司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文件、制度、方法和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集团公司煤炭产业重机电运输设备修、更新改造计划的审批工作。
5、参与、组织集团公司煤炭产业安全生产的检查活动。
6、参与、组织集团公司煤炭产业机电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区域(产业)公司本部机电运输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所属煤炭(煤电)公司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管、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在集团公司领导下,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
2、负责区域(产业)公司煤矿机电运输业务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煤炭(煤电)公司、基层煤矿机电设备运行状态,解决机电运输方面重的技术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3、负责编制区域(产业)公司煤矿机电运输中长期规划、科技创新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4、负责区域(产业)公司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文件、制度、方法和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5、负责区域(产业)公司权责范围内重机电项目的技术论证、设备选型和型技术改造,参与、监管设备招投标。
6、监督煤炭(煤电)公司各生产煤矿机电运输战线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7、参与、组织煤炭(煤电)公司、基层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活动。
8、参与、组织煤炭(煤电)公司、基层煤矿机电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9、基层煤矿的’上一级煤炭(煤电)公司尚未成立,煤炭(煤电)公司承担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第九条煤炭(煤电)公司本部机电运输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管、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在区域(产业)公司领导下,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
2、负责煤炭(煤电)公司机电运输业务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生产煤矿机电设备运行状态,解决机电方面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3、负责编制煤炭(煤电)公司机电运输中长期规划、科技创新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4、负责煤炭(煤电)公司机电运输管理文件、制度、方法和标准的制定。
5、负责煤炭(煤电)公司权责范围内型机电项目的技术论证、设备选型,参与设备招标,组织型固定设备的安装和验收。
6、负责煤炭(煤电)公司所属各煤矿停产检修计划的审批,组织煤矿停产检修。
7、负责协调煤炭(煤电)公司权责范围内型机电设备技术测定、探伤、电气试验和型技术改造项目,保障型机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做好机电设备的更新、报废、检修工作。
8、负责煤炭(煤电)公司各生产煤矿机电运输战线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9、参与、组织煤炭(煤电)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10、参与、组织煤炭(煤电)公司机电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机电动力科为各基层煤矿机电运输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现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在煤炭(煤电)公司领导下,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并作为现场执行第一责任人。
2、负责本煤矿机电运输业务现场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系统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技术改造和设备资产管理等技术工作。
3、负责对本煤矿各基层单位的机电、运输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协调、监督和检查考核。
4、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和上级要求编制本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文件、制度、方法和标准并组织落实。
5、负责本煤矿机电运输战线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对基层区队进行考核。
6、负责对本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对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及检查考核工作。
7、负责本煤矿机电、运输工作规划及年度、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组织实施。
8、负责本矿机电运输系统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及技术改造项目(包括设备购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并编写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9、负责本矿机电运输系统设备(设施)周期性及预防性检修计划(包括设备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10、负责本矿机电运输系统雨季“三防”工作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11、负责开展本矿机电运输系统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工作,积极进行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学习交流工作。
12、负责组织开展本矿机电运输系统职工岗位培训与岗位技术练兵活动,不断提高从业者和管理者的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
13、负责本矿机电运输系统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积极开展危险源辨识与控制工作,定期组织机电、运输系统各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活动,不断提高各级人员防事故、事故能力。
14、负责本矿机电运输事故的处理,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工作,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15、负责本矿机电运输工作的总结、分析工作。要分月度、季度、年度对全矿机电运输系统的管理、装备、培训、创新、安全和质量标准化等各方面的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分析并及时汇报。
第十一条矿长对煤矿机电运输工作负全面责任,机电矿长对煤矿机电运输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煤矿负责建立矿、区(科)、班、组四级机电、运输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范围和管理责任,健全机电、运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煤矿主提升系统、供电系统、通风系统、压风系统、主排水系统和供热系统等系统各环节的运行和维护应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
第三章基础管理
(一)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从业技能和安全方面长期全面的培训体制,在矿一级、区队一级分别建立对应的培训机构,责专人专职负责。
第十五条煤矿所有机电运输方面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煤矿机电运输方面新从业人员必须与熟练工建立师徒带关系,对“岗位应知应会”、“岗位危险源判定”、“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不熟悉的不允许单盲目作业。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及辖下各级机电运输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专业技能学习,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发挥专业特长,更好的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服务。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及辖下各级机电运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比武、技能赛、评优活动和专项整治的方式对煤矿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隐患排查进行激励。
(二)供用电系统管理
第十九条年产于6万吨的煤井必须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煤矿全部负荷,严禁线路“T”接。正常情况下,煤矿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煤矿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以及井下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及其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电源。
第二十条煤矿供用电管理工作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条文,参照《电业安全作业规程》制定适用本矿的供用电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审。
第二十一条煤矿停送电作业必须明晰停送电操作流程,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两票”制,停送电操作必须穿戴绝缘用具,并落实“停电、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安装遮栏和悬挂警示牌”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电气设备的安装、试验、检查、维护和调整工作,必须由熟悉系统和设备的专职电气维修工进行,并双岗作业,其中一人作业,另一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严禁带电检修、搬迁、作业电气设备、电缆、电线;井下检修、作业或搬迁带电设备前,必须落实断电、闭锁、检查瓦斯、验电、放电等安全措施,瓦斯超限的区域严禁电气设备带电或检修作业。
第二十四条煤矿在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完好标准,对供电设备保护整定不合格、甩保护、保护装置损坏、存在功能缺陷和风电、瓦斯电闭锁功能不合格的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矿用电气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非本质安全型设备还要有“防爆合格证”,设备入井前要对安全性能检查合格。
第二十六条煤矿要认真做好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网,严禁电气设备“失爆”运行。各煤炭(煤电)公司要参照相关标准、办法制定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标准和检查办法,各基层煤矿要根据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标准和检查办法制定适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失爆”考核办法。
(三)提升运输系统管理
第二十七条煤矿提升运输系统包括井上下煤流运输系统、井上下轨道运输系统、无轨辅助运输系统,各煤矿需参照相关标准、规程及煤矿实际制定适用的提升运输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审。
第二十八条煤矿提升运输系统巷道断面、车场硐室、躲避硐、物料装卸站等的设计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并便于现场设备安装和人员操作。
第二十九条煤矿主要提升运输系统的设备选型、改造和更换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准入、使用、维护及标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三十条煤矿煤流系统胶带输送机应使用阻燃输送带,有纵撕、堆煤、跑偏、温度、烟雾(主要巷输送机须配齐八保护装置)和电气保护装置并动作灵敏、可靠,下运输送机应有阻尼或制动装置,机头、机尾及中部行人过桥应有安且防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煤矿轨道系统轨道、道岔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巷轨道与采区轨道应采用绝缘道夹板连接,架线轨道回流线、绝缘、分区开关符合规程要求,各种绞车系统应信号清晰、制动可靠、保护齐全和有序调度。
第三十二条煤矿斜巷串车提升时,斜巷必须配齐“一坡三挡”装置,各连接装置、钢丝绳、强力防护装置的强度、安全防护距离必须科学校验并符合有关规定,提升时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
煤矿运输管理制度2
为加大我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明确各级人员安全隐患排查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局煤矿字[2005]133号)认定的.重大安全隐患。
2、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矿长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3、矿井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
4、矿井成立安全隐患排查小组,安全矿长任排查小组组长,成员由各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安全隐患排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
5、办公室要将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6、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自查小组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后在整改表上签署整改情况和姓名,办公室负责整理送交矿长审核签字备案。
7、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上报主管部门。
8、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和公示
1)矿井每旬将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情况向煤业公司安监部作书面报告。
2)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在矿区相关场所进行公告公示。
9、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时间定为每月5日15日25日,三次进行并及时召开安全隐患整改专题例会。
10、每次自查由一名自查小组组长牵头,成员必须全员参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除50元罚款。
11、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务必认真落实整改,否则,对其给予经济处罚。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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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企业等实行安全生产特派员制度。受县安监部门或乡政府委派,常驻指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助监管对象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参加监管对象的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检查;执行委托部门指令,督促监管对象的隐患整改;负责按要求向委托部门定期报告监管情况。
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到位,防范措施落实,特制订本制度:
1、乡政府和乡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按季度对事故发生的村或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告诫、
2、凡发生一般死亡、中毒、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3、对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4、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而又不按规定整改的,一律进行安全生产告诫。
5、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人员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6、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收到告诫通知书后10天内,书面向乡政府和乡安委会报告警示、告诫整改计划和整改落实情况。
煤矿运输管理制度4
一、煤矿安全生产目标
1、不超能力生产。
2、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保持二级标准,力争达到一级标准。
3、瓦斯防治“零超限”;火区防治“零自燃”;水害防治“零透水”;顶板管理“零漏顶”;全年“零死亡”‘’零“重伤”、零“职业病”;杜绝水、火、瓦斯、煤尘、顶板、运输、提升等各类重大事故,杜绝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无重大生产责任事故。
4、重大风险管控方案100%落实。
5、不存在各专业所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隐患排查治理按期闭合。
二、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实施依法治安
1、全矿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各级管理层对各自的安全直接负责”的理念,充分认识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要以对党的事业、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效益、稳定之间的关系,坚持依法治安,努力构建高效务实、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激励与约束相互协调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2、矿各部门要坚持齐抓共管,围绕“安全生产零事故”这个愿景目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深入细致的安全思想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理念,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切实转变观念牢固树立“违章就是违法”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克服习惯性违章行为,努力营造遵纪守法、按章操作的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3、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制度,将工作重心下移,把安全管理的触角延伸到矿井各个管理层面和角落,把安全工作的压力层层传递下去,落实到每一个区队、班组和职工。同时要加大考核处罚力度,对违章决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强化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1、各级管理部门要坚持“员工必须接受严格的科学培训”和“安全是被聘用的条件”的理念,培训科要充分发挥“四级安全培训基地”的优势,指定专人负责,选聘优秀教师,以提高职工文化素质和岗位安全技能知识为重点,以采掘一线职工为主要对象,采用视频教学和人工授课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岗位培训。同时要严把培训质量关,凡经培训科培训并发放合格证的员工,经抽查核实实际水平达不到培训要求的,要追究培训科科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班前会学习制度,要建立详实的学习记录。
3、考核办在招工前必须设定最低文化程度线,必须通过文化基础知识考试,方可入矿参加岗前培训。从招工源头严把素质关。新工人必须与老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在老师傅带领下实习一年后,方可单独上岗作业。
4、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培训基地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后可上岗作业。
(三)抓好“双基”建设,加强基础管理。
双基建设是指安全基础工作和基层区队班组建设。我们要在坚持“量化考核、定量跟踪、奖罚到每个人,落实到每个现场”的理念,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一是要把安全工作的重心下移到区队,促进区队安全管理自治;二是要把安全防线前移到班组,推进班组安全管理自主;三是要把安全培训教育落实到个人,强化员工自主保安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技能,规范个人的安全行为,约束个人安全自律;四是要逐步建立矿井安全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完善和规范区队、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四)强化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杜绝重大事故发生1、把“一通三防”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一是要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优化,降低通风阻力,保证系统完善、可靠、稳定,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消灭风速超标、瓦斯超限等一切形式的超通风能力冒险生产现象。二是要切实加强防尘、防火和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确保系统和设施稳定可靠,对破坏瓦斯监测系统或设备、私自调整探头监测数值,要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生产技术科要根据我矿实际认真分析有可能对矿井安全生产产生威胁的水患地点等关键环节,提高地质预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3、加强机电运输管理。机电科和运输队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对矿井主要提升、排水、运输、通风等大型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坚决杜绝机电运输事故发生。
4、加强顶板管理。技术科和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组织施工,重点抓好巷道贯通和巷修地点等关键环节的顶板管理。
(五)强化安全标准化工作,夯实安全基础。
1、矿将从吨煤成本中提取1.5元作为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基金,用于对质量标准化工程项目的补助。
2、为了提高区队安全管理水平,今年矿对区队安全质量结构工资继续按30%进行考核,区队对职工个人也必须实行安全质量结构工资考核。
(六)加大安全投入,提升矿井安全水平。
我矿将按照公司规定从吨煤成本中提取15元作为安全费用,重点用于改造和完善不符合国务院446号令要求内容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专家组会诊要求内容的系统工程、设备、工艺、仪器仪表等方面。各专业口要按照“突出重点、分轻重缓急”原则,拟定施工和设备更新计划,报公司批准后,由计划科下达,各专业口负责组织实施,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七)强化隐患排查,抓好隐患整改。
1、坚持安全办公检查制度。矿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安排与安全办公无关的工作,集中精力搞好现场安全检查。
2、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后勤各专业由分管领导负责,每半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活动,并对所查的安全隐患登记建档,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隐患将按公司和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如因隐患整改不力而发生事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安监调度室要分三班进行活动,重点检查领导干部跟班情况、特殊工种特证上岗情况、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各类专项措施执行情况和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情况。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为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体现重奖重罚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搞好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矿从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由安监调度室负责组织考核、审批发放。
(一)奖励
1、全年实现矿安全奋斗目标、年终被评为安全生产优胜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标杆区队),对直接、辅助区队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
2、全年实现矿安全奋斗目标,年终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直接、辅助区队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
3、被评为矿安全先进单位的科室奖励20xx元。4、被矿评为安全生产标兵、十佳安全区队长、十佳安全班组长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分别奖励2500元、1500元、1000元和300元、先进班组500元。
5、设立安全管理创新奖。创新的管理办法,在全矿推广应用的,奖励20xx元。
6、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以及在事故抢救中的有功人员,经单位申请,安监调度室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
7、对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严重“三违”进行举报的有功人员奖励1000元。
(二)罚则
1、集体
(1)单位发生1人次工亡事故罚款5万元,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加倍处罚。
(2)发生1次一级非伤亡事故,罚款3万元。
(3)对实行安全结构工资考核的区队,发生重伤对集体按照安全结构工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扣分。每人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单位发生重伤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矿调度室和安质科汇报,超过24小时不汇报,视为隐瞒事故,加倍处罚。
(4)对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或不按公司、矿要求认真整改安全隐患的,按照安全结构工资考核标准扣分。
(5)发生一人次轻伤,对责任单位按安全结构工资考核标准扣1分。
(6)对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或造成重大隐患的,对有关责任单位按一人次重伤事故标准处罚。
(7)各单位所管辖的机电设备被上级部门和矿查出一处失爆,对单位集体罚款5000元,安全结构工资考核扣10分。
2、个人
(1)单位发生1人次工亡事故,对区长、队长、值班干部各罚款20xx元,对当班跟班干部罚款2500元,对其他管理人员按责任不同分别罚款1000—1500元。
(2)单位发生一次2人工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管理人员按一人次工亡事故标准的1.5倍给予处罚。
(3)单位发生1人次重伤或出现重大隐患,对直接或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管理人员按一人次工亡事故标准的0.5倍给予处罚。
(4)各单位所管辖的机电设备被上级部门和矿查出一处失爆,对单位队长和区长各罚1000元。
(5)对违章指挥或对重大隐患及事故负有责任的干部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6)对各类违章人员按1号文规定的类型进行处理:
①对特重违章人员,给予不低于开除留用处分,并住安全学习班。
②对严重违章人员,给予不低于降一岗工资处分,并住安全学习班。
③对较重违章人员,给予不低于300—500元的罚款并住安全学习班。
④对一般违章人员,给予不低于50—300元的罚款。
(7)对安监人员现场查出的各类隐患,区队跟班干部必须当场签字,并及时安排处理。
(8)对逾期未整改的隐患,翻倍进行处罚。
煤矿运输管理制度5
一、管理目标
确保煤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保证煤场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减少煤场风损和自燃损失,合理利用煤场做好堆储煤工作,做到各煤种界面清晰、分类堆放,保证堆(取)煤及时和准确。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公司内储(备)煤场的管理。包煤场区域内所有设备设施及煤台的管理内容、管理目标,煤场管理人员的职责、管理流程及管理监督网络。
三、职责要求
(一)管理人员职责
1、煤场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煤场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煤场区域及设备的日常管理,组织落实煤场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及时掌握关于煤场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督促相关岗位执行。
2、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对煤场及煤场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煤场及煤场设备各级管理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动态检查的执行情况以及煤场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督促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标准;负责煤场管理人员、工作人员、驾驶员、装卸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3、煤场管理员在煤场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来煤多少及优劣合理安排卸煤地点,科学划分,分区存放,对各区域煤的堆放、卸车、装车、倒运、调度等环节进行管理和指导;掌握各区域煤储存时间和状态,合理安排用煤,以防夏季长时间存放后自燃,负责组织煤场灭火工作;严格控制大风扬尘天装卸煤,做好煤场防尘工作;两名以上煤场管理员定时对煤场进行巡检,掌握各煤区存煤和安全作业情况,建立煤场基本信息档案(包括:设备设施检修、维护、缺陷和运行记录等)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台账;负责组织落实相关的煤场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
4、煤场卸车指挥员在煤场管理员的领导下,负责控制进入煤场的车辆数量、车速、车距,车辆距煤台边沿的间距;负责煤场标识牌的设置,保证煤场道路畅通,车辆行驶有序;卸煤时煤场内不得有人员逗留或随意走动,严禁储煤场内的装载车、铲车、运煤车等车辆在同一区域内同时进行交叉作业和车辆并排装卸,合理、有序安排转煤、清底等工作,保证卸煤过程中车辆和人员的安全;负责组织来煤堆储工作,确保不同煤种堆放在指定区域内;负责指挥煤场整理员对重车道、空车道、卸煤道、运煤汽车转弯场地以及卸煤后煤台的整理;负责组织落实相关的煤场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
5、煤场整理员在煤场管理员的领导下,负责对重车道、空车道、卸煤道、运煤汽车转弯场地以及卸煤后煤台的整理和卫生清扫;负责煤场平整工作,确保各煤种分类堆放,界面清晰,不超出规定界限;必须掌握关于煤场的管理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佩戴安全帽,穿好反光服,要确保自身安全,同时负责对煤堆场以及人员、设备、车辆等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处于安全稳定的状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上班前禁止喝酒;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突发情况有紧急处置权。
(二)对煤场外来作业人员的要求
1、外来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才能在煤场管理员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工作;必须按照企业相关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反光服或安全警示带),确保自身安全后才能进入作业现场;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和酒后上岗;在卸车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卸车作业,及时向煤场管理员报告,隐患排除后再进行卸车作业。
2、车辆驾驶员车辆的停放或排队位置应服从煤场管理员的统一指挥调度,以保证进出煤场的车辆通畅有序和安全行驶;严禁驾驶员无证、违章作业和酒后、疲劳驾驶,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车辆到达煤场卸煤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会车或转弯时要减速、缓慢通过,驾驶员注意观察煤堆现场安全情况,如有隐患,立即停止作业,确认现场安全后方可作业;装载车或铲车严禁在煤堆过高或过陡的区域内作业,与煤堆边缘保持一定距离,以防不安全事件发生;进入现场的运输车辆,保证车况良好,制动、转向系统、大小灯、喇叭、灭火器等安全附件齐全有效,并定期检验其可靠性,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进入煤场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协调,不得擅自作业,确保装车、卸车和行车时的安全;正在卸装或装车的车辆必须制动,驾驶员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以及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装载机、运煤车辆在停放或行驶时,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夜间作业车辆必须有完好的`照明,照明设施不全或损坏的车辆严禁作业。
(三)储煤场建设规范
储煤场各种煤堆必须插标识牌,并标注各项参数;配备照明设施,定期检查更换,确保完好状态;储煤场内必须保证有畅通的环行回路,确保车辆通行无阻。
四、事故隐患及预防措施
(一)煤场火灾
为防止煤场发生火灾,煤场管理人员应时刻注意煤场内防火,煤场内严禁明火,工作需要时,应做好安全措施,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准备好灭火器、防火沙等。对于破碎机运转中的可能发生的火灾,应根据设备、天气、温度等条件做好预防工作,破碎机管理人员应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检查设备,清理设备周边的煤尘。
预防措施:
1、煤场内严禁明火;
2、工作需要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准备好灭火器、防火沙等;
3、破碎机管理人员应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检查设备。
(二)煤堆伞檐
为防止煤场伞檐事故的发生,煤场管理员应时刻注意煤堆伞檐情况,保证出现伞檐时附近工作设备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得当的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
预防措施:
1、煤场设备操作人员发现伞檐,立即停止作业,上报煤场管理人员;
2、煤场管理人员在伞檐出现后,应立即组织设备处理伞檐,如出现处理时可能发生安全隐患或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在安全距离外建立挡墙并上报相关部门。
(三)道路事故
为防止冬季进、出煤场的车辆发生侧滑、追尾等事故,煤场管理员应注意煤场道路情况,在道路两侧应有限速标识,并在道路两侧备防滑沙,在雪后道路上如果出现浮冰,煤场管理人员应组织设备及时处理。
预防措施:
1、煤场管理人员配合计量室,控制进、出煤场车辆车距;
2、煤场管理人员定期检查道路两侧的防滑沙,如出现浮冰,应立即组织设备处理。
煤矿运输管理制度6
(一)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xx)第672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1.煤矿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2.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3.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四)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五)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定期进行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六)定期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七)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八)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九)入井人员必须明确自己在危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及避难硐室位置,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十)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十一)避难硐室内通讯系统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
(十二)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避难硐室内。
(十四)在发生火灾、瓦斯突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煤矿运输管理制度7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1条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2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3条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4条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绝重大非人身事故。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5条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不发生死亡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2)重伤事故率;
(3)矿井安全隐患整改率;
(4)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全员培训率;
(5)矿井质量标准化达级;
(6)设备完好率;
(7)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8)煤矿软件管理和安全设施投入。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第6条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区队或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区队或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第7条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区队、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1条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第3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
第4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各副矿长、值班矿长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可吸收相关工种负责人和区队或班组长参加。对应参加会议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无故旷会的,除提出批评外再给予经济处罚。
第5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研究分析矿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工种和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6条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抓住重点,讲究实效。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
第7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
安全奖惩制度
第1条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以精神鼓励和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3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4条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队、班组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第7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8条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第9条建立违章登记记录。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进行登记。
第l0条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11条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l条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
第3条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4条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第5条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6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7条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8条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第9条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10条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第11条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总工程师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签字。未参加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
第12条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13条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安全检查制度
第1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第3条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区队或班组及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4条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5条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第6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7条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8条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值班矿长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
(3)区队长或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第9条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第10条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11条安全检查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12条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
第l3条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以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
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第4条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第5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区队长或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6条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煤矿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矿长及有关部门报告;班组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并向当班调度室或值班矿长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7条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l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
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区队或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8条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9条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区队或班组立即解决。
第10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11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
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12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l3条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14条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第1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煤矿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每两年对煤矿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或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3条煤矿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4条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由煤矿矿长负责,总工程师和相关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监控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人员必须熟知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程度、特点和预防措施。对监控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第5条在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6条监控人员必须对重大危险源实行24小时监控,并做好监控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矿长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7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8条煤矿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维护好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9条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详尽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评价、总结、完善预案。
煤矿运输管理制度8
第一部分总则
⑴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内煤安办字[20xx]7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煤矿兼职救护队管理办法的通知,内附《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兼职救护队管理办法》。及《内蒙古李家塔煤矿文件》(内李矿字【20xx】44号)关于印发《李家塔煤矿辅助救护队管理办法》的通知。加强兼职救护队的战斗准备,促进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准备水平,建立装备先进、组织严密、作风过硬、素质良好、协调有效、快速反应、能够协同专业矿山救护队一起作战的应急救援队伍。
2、保证兼职救护队具有良好的战斗力,以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能够及时有效的组织矿山事故的抢险,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迅速有效地处理井下瓦斯、煤尘、水、火和顶板等灾害事故,为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第二部分使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内蒙古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
本规章制度规范规了内蒙古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的工作内容、队组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各项内容制度。
第三部分引用文件
本规章制度中的一些法律、法规、内容、制度条款引用来自《内蒙古李家塔煤矿文件[20xx]44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内煤安办字【20xx】7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煤矿兼职救护队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山救护规程》(20xx版)、《煤矿安全规程》(20xx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部分
煤矿兼职救护队的宗旨、职责、任务
一、宗旨
服务宗旨:
保护国家资源、企业财产、矿工生命的安全。
救援宗旨:
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易后难。
二、职责
1.受矿长直接领导,业务上由安检科指导并开展各项工作。
2.自觉参加救援技术理论学习,接受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
3.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设备使用要求及参数等相关技术。
4.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并参与组织实施。
5.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6.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完成矿井事故处理工作。
7.对救援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障所有设备的完好可用。
8.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救援”的原则,不断提升战斗力,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任务
1.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2.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矿山初期事故。
3.参加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
4.协助做好矿山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保护煤矿职工和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
第五部分组织机构及职责
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编制为2支小队,每支小队10名队员,总共22名队员。
队长:
高志忠
副队长:
田海军,孙子云
技术员:
郑国伟
设备管理员:
杨海瑞
一小队队长:
吴晓琪
一小队队员:
范强,王强,吴波,姚丽宏,赵鹏,张飞
杨海瑞,姚东伟,黄晓君。
二小队队长:
张晓宇
二小队队员:
薛文柱,郑国伟,李磊,韩超,冯宏瑞,
王如兴,贺瑞卿,王肥
考核组:
考核组负责新队员入队考核,及组织各类活动的考核。
考核组长:
刘伟。
考核成员:
高志忠,田海军,孙子云,吴晓琪,张晓宇。
第六部分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1.兼职救护队队长职责:
⑴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救护过程中,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
⑵在矿长领导下,在总工业务指导下,负责兼职救护队的全面工作。
⑶每年年初制定兼职救护队年度培训计划、训练计划,并组织落实。
⑷搞好日常管理和战斗准备工作,带领救护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⑸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协助煤矿搞好安全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⑹每次培训、训练结束后,组织进行总结;每次演练、救灾任务结束后,将所开展的工作进行总结一起归整存档,同时做好队内软件资料的整理和台账管理工作。
2.兼职救护队副队长职责:
⑴协助队长负责管理兼职救护队工作。
⑵协助队长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⑶制定兼职救护队队内管理考核规章制度。
⑷监督、执行救护队员业务技能考核工作。
⑸队长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不在时,负责本队作战任务的指挥责任。
3.兼职救护队技术员职责:
⑴在队长领导下,负责兼职救护队的技术工作。
⑵协助队长做好事故处理技术措施的制订工作。
⑶记录事故处理经过及采取的一切措施。
⑷了解事故的处理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⑸正、副队长不在时,担负本队作战工作的指挥责任。
4.设备维修管理员职责:
⑴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故障排除维修保养等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技能水平。
⑵经常对救护队的设备进行检验,并保持完好。
⑶对氧气充填泵勤保养,并保持完好。
⑷做好救护队设备设施的台帐记录。
⑸对故障设备进行登记,并及时汇报队长,进行处理。
⑹及时对救护队损耗的物资进行记录,并将采购计划上报队长。
5.兼职救护队员职责:
⑴遵守纪律,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
⑵积极参加学习、技术培训和体能训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操作技能和身体素质。
⑶在处理事故时,应迅速正确完成指挥员命令,并及时汇报。
⑷积极救助遇险人员和消灭事故。
⑸根据指挥员命令,在事故处理时担负电话值班员、通讯员、安全岗哨等职责。
二、入队、退队制度
1.入队制度:
⑴新队员必须了解兼职救护队的职责、任务、宗旨。
⑵新队员必须了解兼职救护队是一支救援性队伍。
⑶新队员必须是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
⑷新队员年龄必须是25――35周岁之间的`男性。
⑸新队员必须具有煤矿井下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经验。
⑹新队员必须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哮喘等疾病。
⑺不能下井工作者禁止参加救护队。
⑻新队员必须经所在部门或科室同意方能参加入队申请。
⑼以上条件符合者,可填写兼职救护队入队申请表(见附表1),经救护队考核组考核合格后,安检科签字同意方能入队。
⑴长跑3000米。15分钟内跑完100分。
⑵单杠引体向上标准12个100分。
⑶俯卧撑1分钟内60个100分。
⑷仰卧起坐1分钟内60个100分。
⑸负重起蹲2分钟内80个100分(背呼吸器,18公斤)。
2.退队制度
⑴救护队员退队需提交退队申请表(见表2)。
⑵从本矿离职者,视其退出救护队。
⑶因本职职位变动而不能再从事救护工作的,退出救护队。
⑷因自身身体条件、包括感染疾病等因素而无法参加救护工作的,退出救护队。
⑸连续3次事假不能参加学习、训练的,连续2次不请假的退出救护队。
⑹结合上一年度的综合考核成绩,将上一年度综合成绩排名最后三名的队员和新队员一同参与考核,取前三名。
⑺不能遵守其它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有关规定的,不符合《矿山救护规程》对兼职救护队员其它规定的,退出救护队。
三、队员管理制度
1.兼职救护队新队员管理制度:
⑴新队员必须明确自已是救护队员,矿井灾害必须出动,否则追究刑事责任。
⑵新队员必须遵守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队员管理制度。
⑶新队员入队试用1年(救护队出勤1年)以上有资格申请取证培训。
⑷新队员不得隐瞒病情,否则退出兼职救护队。
⑸新队员要爱护个人装备,个人装备必须做到干净整洁。
⑹未经设备管理员或队长同意,不得拆卸救护队装备。
⑺救护队为新队员配发好队服、矿帽、胶鞋,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外借。
⑻新队员因各种原因一年内离职的,应及时交回所配发的物品,否则申请人力资源科扣除相应工资。
⑼新队员经安全中心培训取得救援证书后,一年内离职,培训费用从工资中扣除。
2.兼职救护队队员管理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员必须了解兼职救护队是矿井安全的最后保障,是一支救援性队伍。
⑵兼职救护队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⑶兼职救护队员必须遵守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管理制度。
⑷救护队员在救援期间必须完全服从救护队队长,统一指挥,及时出动救援,否则追究刑事责任。
⑸救护队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矿井事故救援,否则追究刑事责任。
⑹救护队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矿井预案演练,否则扣除当月补贴。
⑺救护队员必须保障个人装备随时处于备战状态。
⑻救护队员在未经设备管理员或队长同意,不得私自拆卸个人装备。
⑼救护队员应妥善保管个人装备,不得外借、损坏、改装。⑽救护队员有义务对矿井职工进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⑾救护队员有义务消除矿井一切灾害隐患。
⑿救护队员每月应参加队内救护知识培训,若有事需履行请假手续。
⒀任何队组、科室、矿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救护队员在培训期间、救援期间从事其它工作。
四、奖罚制度
⑴全体救护队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履行职责和任务,违者开除救护队。
⑵全体救护队员必须认真完成学习期间制订的各项训练项目,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⑶副队长、小队长责任不落实、工作交代不清楚、分派任务不明确、不组织学习、不组织训练,一次罚款100元。
⑷不爱护仪器设备,乱砸乱丢,保护不妥当,保养不到位的,造成损坏的一次罚款200元,并承担赔偿损坏的设备责任,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⑸培训学习期间,未出勤者,扣除当天补贴。未出勤且不请假者扣除当天补贴,罚款50元。
⑹体能训练时,对有抵触情绪的、不配合行动的、放弃训练的、考核不合格的,扣罚100元。
⑺应急救援时,对隐瞒灾区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⑻应急救援时,在灾区畏缩不前者,临阵逃脱者、不执行命令者一次处罚3000元,开除兼职救护队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⑼年度连续3次事假不能参加学习、训练的,连续2次不请假的视为自动离职。
⑽自觉遵守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制定的制度,如有培训取证后服役不满一年离职的需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⑾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表现者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五、年度计划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每年年初必须制订全年度学习训练计划,并上报矿领导审批。
⑵年度计划必须包括队员名册、外出培训取证计划、矿井灾害预案,职业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学习等内容。
⑶年度计划必须对全年度学习训练课件、预案演练、作出具体规划。
⑷年度计划里要有对全矿职工自救互救知识教育的计划。
⑸年度计划要在每年第一次学习期间通知全体救护队员。
六、年终总结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每年年终必须进行全年度成果总结,并上报矿领导评审。
⑵年终总结必须在年终全队考核结束后进行。
⑶年终总结必须对全年度参加的所有预案演练进行公布。
⑷年终总结必须对全年度参加的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性公布。
⑸年终总结要对全年度参加自救互救教育工作进行总结。
⑹年终总结全体救护队员必须参加。
七、预防性检查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应建立健全企业预防性检查制度。
⑵预防性检查制度应上报矿安检科评审。
⑶预防检查工作地面包括消防设施的检查,消防通道的检查,地面负责人负责的工作的检查。
⑷井下包括消防设施的检查,井下避灾路线的检查,井下避灾标志的检查,井下避灾区域负责人工作的检查,井下避难硐室的检查。
⑸救护队要经常入井检查矿井灾害预防的落实情况。
⑹预防性检查工作要认真仔细,发现有危及井下职工生命安全的隐患时立即处理。
⑺要熟悉各采煤、掘进工作面的分布情况,掌握井下材料库的地点,了解库内材料设备品名和储存情况。
⑻每月不定期检查至少有两次。
⑼预防检查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的规定。
⑽预防检查结束后,写出行走路线图,对发现事故隐患,通知所管辖区队或矿调度室。
八、应急救援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制度。
⑵应急救援制度包括应急体制和救援预案。
⑶应急救援制度应上报矿安检科评审。
⑷灾害发生时,兼职救护队接到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井口集合。
⑸队长或副队长必须至少有一人在矿24h值班,并保持电话畅通,有事必须向安检请假,同意后方可离矿。队员临时外出必须向队长请假,方可执行。
⑹兼职救护队必须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才能救援。
九、事故抢险救援报告制度
1.当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及时有效地将实际情况汇报调度室。报告程序(见下页):
2.汇报内容必须清楚简短,明确时间、地点、性质、遇险人数。汇报内容如下:
现场人员矿调度室矿长室
应急救援预兼职救护队
灾害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现场人员报告所在队组和姓名报告灾害的性质受困人数和伤亡情况
3.救护队救援时报告内容:
兼职救护队参战人数
兼职救护队参战装备情况
兼职救护队呼吸器最底氧气压力
兼职救护队作战行动路线
兼职救护队所在位置有害气体情况,现场
情况,队员状况。
兼职救护队用战救援情况
被困人员伤亡的状况
十、战后总结制度
1.战后总结要求参战队员全部参加。
2.战后要求对损耗设备做出统计。
3.战后要对救援时发生的问题进行汇总。
4.战后要写出行动路线图。
5.战后要对救援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材料。
6.战后要对参战队员枪案进行存档。
第七部分
技术装备储存、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一、设备库房管理制度
1.设备库房由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
2.设备库房严禁烟火。
3.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设备库房。
4.库房必须保持干净整洁,设备器材摆放整齐。
5.库房建立设备台账,账目必须清晰,设备材料进出库时必须详细记录。
6.装备必须定期检查,无过期物品和无效设备,保证合格。
7.对损耗的物资应及时上报兼职救护队长。
二、队服管理制度
1.队服、矿帽、胶鞋严禁无故带出救护队。
2.队服要求队员统一清洗.
3.严禁穿救护队队服做救援以外的工作。
4.上级领导检查、演练、作战,救护队培训学习时,必须统一着装。
5.严禁私自改装队服装备,严禁乱涂乱画。
6.队服破损及时报告队长。
7.队服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8.救护队员离队时要及时交回队服。
三、呼吸器保养制度:
1.呼吸器是救护队员生命安全的保障,救护队员必须做到认真爱护,精心保养。
2.每位救护队员要每月对个人呼吸器进行气密性、自补自排、定量供氧、氧气压力、面罩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记录。
3.呼吸器不用时必须用偶接头把呼、吸两管连接,放入箱内。
4.呼吸器每三个月必须更换一次氢氧化钙。
5.每次战后、训练结束后,呼吸器氧气必须充至18Mpa以上。
6.全体救护队员必须按自己的编号使用氧气瓶,禁止敌国乱拿乱用。
7.未经队长或设备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拆卸呼吸器。
8.严禁用钝器打开呼吸器的呼吸舱。
9.呼吸器的维修完全交于队长、副队长、或设备管理员。
10.呼吸器每6个月必须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并贴检验标签。
11.呼吸器损坏应及时汇报队长。
四、呼吸器校验仪管理制度
1.呼吸器检验仪由设备管理员保养。
2.呼吸器检验仪各部件必须齐全。
3.呼吸器检验仪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4.呼吸器检验仪水柱必须保持在0位。
5.呼吸器检验仪故障必须上报兼职救护队队长。
6.队员用检验仪时必须队长、或设备管理员同意。
7.外出培训学习携带校验仪要填写出库单。
五、医疗急救箱管理制度
1.医用箱由设备管理员保养。
2.医用箱内药品必须保证齐全,且无过期药品,缺少药品及时补充。
3.医用箱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4.医用箱内必须有止血带、三角巾、纱布、医用棉签、消毒液。
5.医疗箱附件必须有足够的四肢夹板、躯干夹板。
六、自动苏生器管理制度
1.自动苏生器由设备管理员保养。
2.自动苏生器各部件必须齐全。
3.自动苏生器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4.自动苏生器氧气必须保持18Mpa以上。
5.自动苏生器内使用过的开口器、咽喉导管、引射管必须消毒才能放回箱内。
6.自动苏生器每6个月必须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必须保持在检验期内。
7.自动苏生器故障必须上报兼职救护队队长
七、小仪器管理制度
1.小仪器由设备管理员负责保养。
2.小仪器包括光干涉瓦斯检测仪、便携式多参数测定器、煤矿用电子式风速表、多气体测定器、压缩氧自救器。
3.小仪器必须保持干净整洁,仪器各部件必须齐全,且灵活好用。
4.小仪器必须定期请专业机构检验,涉瓦斯检测仪6个月检验一次,便携式多参数测定器6个月检验一次,煤矿用电子式风速表6个月检验一次,压缩氧自救器6个月检验一次。
5.检验期外的仪器不得使用。
6.小仪器损坏必须上报队长进行维修。
八、其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设备库其它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员负责。
2.其它设备包括便携式通讯电话、心肺复苏模拟人、氧气充填泵、空气采样设备、橡胶密闭筒、新型密闭、LBD线缆、消防锹、消防镐、担架、氢氧化钙。
3.设备管理员必须保证仪器设备的齐全完好。
4.氢氧化钙必须按时补充,保证无过期物品。保证数量充足。
九、救援技术装备临时调用制度
1.兼职救护队应急救援装备只有救护队有权使用。
2.如发生事故时,兼职救护队有义务配合专职救护队调用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3.临时调用应急救援技术装备时,必须填写临时调用表,表格内容必须有经办人,调用人,调用时间,装备型号及数量。
4.调出的应急救援装备必须是备战状态。
5.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回库前必须认真检查,调用人与经办人必须在场进行核对,将其状态进行记录,损坏物品另行记录,上报领导进行修复。
第八部分文件材料管理制度
一、文件管理制度
1.煤矿下达的文件必须及时汇报队长。
2.各类文件必须定点归类存档。
3.培训类文件必须及时上报煤矿,并备份。
4.制度类文件必须尽快落实执行。
5.活动类文件必须请示安检科负责人。
二、学习材料管理制度
1.学习材料必须归类存放。
2.学习材料包括创伤急救类、仪器操作类、应急救援类、预案类、事故案例类。
3.学习材料必须请专业救护队审批。
4.学习材料必须随时对全体煤矿职工开放。
5.兼职救护队有义务将学习材料复印给煤矿职工。
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1.兼职救护队每年必须与企业统一建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兼职救护队每年必须与企业修订应急救援体制。
3.队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上报安检科评审。
4.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定点存放。
5.兼职救护队必须提前演练应急预案。
6.兼职救护队要经常收集其它煤矿的应急预案作为学习材料使用。
四、应急救援图纸管理制度
1.应急救援图纸必须定点存放。
2.应急救援图纸必须每季度更新。
3.应急救援图纸必须包括煤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4.以上图纸由煤矿提供。
5.兼职救护队员必须熟悉各类图纸。
五、救护队员档案管理制度
1.兼职救护队必须制定队员档案。
2.队员档案必须有队员服役时间。
3.队员档案必须有队员培训证书的编号。
4.兼职救护队队员档案上交矿安检科一份,队内存档一份。
5.非本矿机构,不得对外公开队员档案。
6.队员落案严禁涂改。
第九部分培训学习、训练、考核制度
一、出勤和请假制度:
1.每期培训学习进行实名制考勤。
2.队员出勤不得迟到早退。
3.考勤由副队长负责登记存档。
4.未出勤的队员要进行备注。
5.因矿上工作在外培训、工作的队员按出勤登记。
6.每月队员的救护津贴按出勤计算。
7.因故不能出勤的队员要提前请假,经同意后方准请假,请假条如下:
8、兼职救护队员出勤期间,因其它部门调用要填写如下表格:
救护队培训期间,队员不能按时出勤、或因其它事务不能参加培训,持本表向安检科请假。
姓名
队内职务理由公事
私事病假
时间
年月日
年月日救护队
意见
安检科
意见
内蒙古李家塔煤矿
兼职救护队学习期间队员临时调用申请(表4)
同志在年月日兼职救护队培训学习期间,因的工作,经部门(人)临时调用,调用期间为时分至时分,在此期间不能参加救护队的培训学习。
救护队:
安检科:
调用部门:
二、培训学习制度
1.兼职救护队每季度集中培训学习5天。
2.培训学习包括救护理论学习,和体能训练。
3.培训学习期间必须进行至少一次创伤急救课程。
4.培训学习期间必须进行至少一次佩戴呼吸器演练。
5.每期培训学习至少有一次矿井灾害分析和救援计划。
6.每期培训学习队员都应做到认真仔细,并做好笔记。
7.每期培训学习期间矿上应抽调至少两名职工参与旁听。
8.其它部门应该支持兼职救护队培训学习。
9.培训学习期间,救护队员完全属于兼职救护队。
三、会议制度
1.兼职救护队组织会议必须参加。
2.不能参加会议的队员要填写请假条。
3.兼职救护队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四、赴外培训取证制度
1.兼职救护队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机构培训,并取证后才能上岗。
2.兼职救护队员每年必须复训一次,并经相关机构发证才能上岗。
3.兼职救护队员培训取证期间按出勤记工。
4.兼职救护队员培训取证期间完全服从培训机构管理。
5.兼职救护队员在培训机构不得与负责培训的人员发生争执而影响培训取证,
6.赴外培训要提前安排,按时报到。
7.赴外培训期间严禁做与培训取证以外的私人业务。
五、考核制度
1.兼职救护队要进行季度性考核。
2.兼职救护队要进行每年年终考核。
3.年终考核必须有救护理论考核和仪器操作考核。
4.服役两年、两年以上的队员考核未通过的退出兼职救护队。
5.兼职救护队的各种考核要存档。
6.考核结果必须上报安检科。
7.兼职救护队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参加考核。
8.未能按时参加考核的队员要进行补考。
第十部分应急救护制度
一、应急救援制度
1.发生灾害时,兼职救护队接到通知必须在第一时间出警。并在井口列队集合,由队长迅速领取任务
2.兼职救护队在接到出警时必须做好记录,记录必须有报警单位,报警人,接警人,接警日期和时间,事故性质、事故地点:应急出去小队。
3.兼职救护队在领取任务后,立即进入灾区,不必签字。
4.兼职救护队应急出警后要随时将受灾区域情况汇报队长。
5.兼职救护队长必须将地面监控数据及时通知受灾区域的救护队。
6.兼职救护队在抢救伤员时必须先确定现场的安全。
7.兼职救护队严禁少于人数少于一个小队出警。
8.兼职救护队在出警后严禁单独行动。
9.兼职救护队出警到井下时必须有车辆接应。
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
1.兼职救护队必须对矿上的各类应急预案提前演练,以做出最佳的救援计划。
2.煤矿组织的各类应急预案兼职救护队必须全员参加。
3.兼职救护队必须存有煤矿的各类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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