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是保障公务活动开展的重要资源。《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规范公务用车使用、降低行政成本、防止资源浪费、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范社区服务,提升居民满意度,是社区工作的重要目标。本文将围绕《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提供多篇不同侧重点的范文,以供参考。
篇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全面规范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正常进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防止腐败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维护、购置、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由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购置、租用或以其他方式配置,用于履行公务活动的车辆。
第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集中调度、保障公务、厉行节约、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单位办公室(或指定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公务用车的购置、登记、保险、维修、报废等手续的办理;
(四)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使用、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统计分析;
(六)负责公务用车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相关费用的审核、报销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务用车购置、维修、保险、油料等费用的支出;
(二)监督公务用车相关费用的使用情况,确保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三)建立公务用车费用支出台账,定期进行核对和分析。
第七条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二)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用车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务用车主要用于以下公务活动:
(一)单位领导因公外出;
(二)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参加会议、开展调研、处理紧急事务等;
(三)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四)上级部门或兄弟单位因公务需要借用;
(五)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公务活动。
第九条 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以下非公务活动:
(一)个人上下班通勤、探亲访友、旅游度假等;
(二)婚丧嫁娶、私人宴请等;
(三)接送亲属、子女上学放学等;
(四)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停放”制度。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分级审批”制度。
(一)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用车,需填写《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单》,详细说明用车事由、时间、地点、路线、人员等,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二)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车辆使用情况,对申请单进行审核。
(三)单位办公室(或指定部门)根据用车申请和车辆调度情况,安排车辆和驾驶员。
(四)特殊情况下,如遇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可先口头申请,事后补办手续。
(五)单位领导用车,由办公室(或指定部门)根据领导指示直接安排。
第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礼让。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应当如实填写《公务用车行驶记录单》,记录车辆行驶里程、时间、地点、事由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停放,未经批准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六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十七条 严禁将公务用车转借、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严禁利用公务用车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利用职权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用公务用车。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相关费用包括: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的报销,需提供正规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的报销,需提供有效票据。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费用的审核和监督,确保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单位办公室(或指定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用车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单位办公室(或指定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精细化管理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公务用车精细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促进廉洁自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用车(含借用、租用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坚持“统一管理、集中调度、保障公务、厉行节约、规范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车辆管理职责
第四条 单位设立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纪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公务用车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研究解决公务用车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车管办”),设在单位办公室(或指定部门),负责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车管办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上级和领导小组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各项规定;
2. 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公务用车的购置、登记、保险、维修、报废等手续的办理;
4. 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使用、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费用管理等工作;
5. 负责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分析;
6. 负责公务用车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7. 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公务用车管理情况。
第七条 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相关费用的审核、报销和监督管理,建立公务用车费用支出明细台账。
第八条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查处违规行为。
第三章 用车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实行“一事一申请、一车一单、全程留痕”制度。
第十条 用车人需提前填写《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单》,详细载明用车事由、时间、地点、人数、预计里程等信息,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 车管办根据用车申请、车辆状况和任务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车辆。
第十二条 跨区域、长途用车需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遇有紧急公务,可先口头申请用车,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严禁无申请、无审批用车。
第四章 车辆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停放、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应如实填写《公务用车行驶记录单》,记录车辆行驶里程、时间、地点、事由等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向车管办报告车辆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旅游度假等非公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公务用车转借、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严禁利用公务用车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严禁私自拆卸、改装公务用车设备。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费用包括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加油卡由车管办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维修需在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前需填写《公务用车维修申请单》,经车管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保险需在指定保险公司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费用报销需提供正规发票、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车管办审核、单位财务部门复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对公务用车费用进行定期分析,对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单位车管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职工公开公务用车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单位车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降低运行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用车(包括购置、租赁、借用等方式获得的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集中调度、保障公务、厉行节约、规范使用、安全高效、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单位成立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纪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购置计划、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车管办”),设在单位办公室(或指定部门)。车管办负责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执行上级和领导小组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各项规定;
2. 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4. 负责公务用车的购置、登记、保险、维修、报废等手续的办理;
5. 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使用、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费用管理等工作;
6. 负责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分析;
7. 负责公务用车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8. 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公务用车管理情况。
第六条 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相关费用的审核、报销和监督管理,建立公务用车费用支出明细台账,并定期与车管办进行数据核对。
第七条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查处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八条 单位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现公务用车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九条 系统功能包括:
1. 车辆信息管理:记录车辆基本信息、购置、报废、保险、维修等信息;
2. 用车申请审批:实现用车申请、审批、派车、还车等流程的线上办理;
3. 车辆定位监控:实时监控车辆位置、行驶轨迹、行驶速度等;
4. 油耗管理:记录车辆加油信息,分析油耗异常情况;
5. 费用管理:记录车辆各项费用支出,生成费用报表;
6. 统计分析: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多维度统计分析,生成报表;
7. 预警提示:对车辆违规使用、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行为进行预警提示;
8. 信息公开:公开公务用车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所有公务用车必须安装车载定位终端,并接入系统。
第十一条 车管办负责系统数据的录入、更新和维护,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 用车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实行“一车一申请、全程电子化”管理。
第十三条 用车人需通过系统提交用车申请,填写用车事由、时间、地点、人数、预计里程等信息,并选择用车类型(普通公务、执法执勤、应急保障等)。
第十四条 所在部门负责人通过系统对用车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车管办根据用车申请、车辆状况和任务安排,通过系统进行派车。
第十六条 跨区域、长途用车需经单位分管领导通过系统审批。
第十七条 遇有紧急公务,可先口头申请用车,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 严禁无申请、无审批用车。
第五章 车辆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停放、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应通过系统进行出车登记、还车登记,系统自动记录车辆行驶轨迹、里程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停放在指定地点,并通过系统进行还车确认。
第二十四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旅游度假等非公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公务用车转借、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严禁利用公务用车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禁私自拆卸、改装公务用车设备,特别是车载定位终端。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费用包括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加油卡由车管办统一管理,通过系统记录加油信息。
第三十条 公务用车维修需在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前需通过系统提交维修申请,经车管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车保险需在指定保险公司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务用车费用报销需提供正规发票、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系统提交报销申请,经车管办审核、单位财务部门复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 系统自动生成公务用车费用报表,单位财务部门应对费用进行定期分析,对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单位车管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过系统查看车辆行驶轨迹、油耗、费用等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通过系统定期向职工公开公务用车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单位车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公务用车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公务用车驾驶员队伍管理,规范驾驶员行为,保障行车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用车驾驶员(包括专职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
第三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规范管理、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驾驶员基本要求
第四条 政治素质: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3. 服从单位管理,听从指挥,保守秘密。
第五条 业务素质:
1. 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有效驾驶证;
2. 熟悉交通法规,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能;
3. 具备一定的车辆故障判断和排除能力;
4. 熟悉本地区道路情况。
第六条 身体素质:
1. 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2. 视力、听力、反应能力等符合驾驶要求;
3. 无不良嗜好,不酗酒。
第七条 形象素质:
1. 仪表端庄,着装整洁;
2. 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3. 服务热情,态度诚恳。
第三章 驾驶员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服从调度:
1. 服从单位车管办(或指定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安排;
2. 按时出车,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3. 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和时间。
第九条 安全驾驶:
1.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2. 谨慎驾驶,注意观察,确保行车安全;
3. 遇有交通事故,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向单位报告。
第十条 车辆维护:
1. 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
2. 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3. 发现车辆故障,及时报告并进行维修;
4. 不得私自拆卸、改装车辆设备。
第十一条 服务保障:
1. 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2. 主动为乘车人员提供帮助;
3. 保守乘车人员谈话内容和工作秘密;
4.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记录填写:
1. 如实填写《公务用车行驶记录单》,记录车辆行驶里程、时间、地点、事由等信息;
2. 不得弄虚作假,涂改记录。
第四章 驾驶员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旅游度假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四条 严禁将公务用车转借、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严禁利用公务用车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六条 严禁私自拆卸、改装公务用车设备,特别是车载定位终端。
第十七条 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吸烟、打牌、玩游戏等影响工作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严禁在车内吸烟、乱扔垃圾,保持车内清洁卫生。
第二十条 严禁与乘车人员发生争吵,保持良好服务态度。
第二十一条 严禁泄露乘车人员谈话内容和工作秘密。
第五章 驾驶员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单位车管办(或指定部门)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 政治思想表现;
2. 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3. 安全行车情况;
4. 服务质量;
5. 车辆维护保养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优秀的驾驶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不称职的驾驶员,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驾驶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单位车管办(或指定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节约型管理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厉行节约,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坚持“统一管理、集中调度、保障公务、厉行节约、规范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重点强化节约管理。
第二章 车辆管理职责
第四条 单位设立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公务用车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车管办”),设在单位办公室(或指定部门),负责公务用车日常管理。车管办设专人负责车辆节约管理工作。
第六条 车管办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上级和领导小组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各项规定;
2. 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重点关注节约措施的落实;
3. 负责公务用车的购置、登记、保险、维修、报废等手续的办理;
4. 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使用、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费用管理等工作,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5. 负责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分析,定期进行成本效益评估;
6. 负责公务用车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加强节约意识教育;
7. 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公务用车管理情况,特别是节约成效。
第七条 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相关费用的审核、报销和监督管理,建立公务用车费用支出明细台账,严格控制预算。
第八条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查处违规行为,特别是浪费行为。
第三章 用车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实行“一事一申请、能拼则拼、经济高效”的原则。
第十条 用车人需提前填写《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单》,详细载明用车事由、时间、地点、人数、预计里程等信息,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 车管办根据用车申请、车辆状况和任务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车辆。优先安排拼车,减少车辆空驶。
第十二条 鼓励员工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
第十三条 跨区域、长途用车需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尽量选择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 遇有紧急公务,可先口头申请用车,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严禁无申请、无审批用车。
第四章 车辆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停放、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型车辆。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应如实填写《公务用车行驶记录单》,记录车辆行驶里程、时间、地点、事由、油耗等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向车管办报告车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严禁公车私用。
第二十二条 提倡节油驾驶,减少车辆怠速时间,合理控制车速,避免急加速、急刹车。
第二十三条 定期检查车辆轮胎气压,保持合理胎压,降低油耗。
第二十四条 车辆载重应合理,避免超载,减少油耗。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费用包括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加油卡由车管办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油耗,定期进行油耗分析,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维修需在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前需填写《公务用车维修申请单》,经车管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优先选择原厂配件,合理控制维修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保险需在指定保险公司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费用报销需提供正规发票、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车管办审核、单位财务部门复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对公务用车费用进行定期分析,对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单位车管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点检查节约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职工公开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特别是费用支出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浪费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单位车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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