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规范的招投标管理制度至关重要。《招投标管理制度》旨在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腐败行为。社区服务计划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完善的招投标机制。本文将呈现多篇《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文,从不同角度、以不同形式进行详细阐述。

篇一:《招投标管理制度》

总则

招投标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招投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或融资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购买等项目。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招标

第五条 招标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招标的项目。

第六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招标组织:

(一)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招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方可参与投标。

(四)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

第十条 投标人资格: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方案、商务方案等内容。

(三)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提交: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二)逾期送达或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三条 开标: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三)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第十四条 评标:

(一)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十五条 中标: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

(一)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

(一)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相关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单位采购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机制,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预防腐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自有资金、捐赠资金等进行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信息公开,程序规范,接受监督。

(二)公平竞争原则:所有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均可平等参与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三)公正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四)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招投标的各方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

(五)效益优先原则: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力求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招标管理

第四条 招标方式:

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可采用以下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面向社会公开邀请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二)邀请招标:向特定数量的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

(三)竞争性谈判: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符合特定条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五)询价采购:对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的货物进行询价采购。

第五条 招标条件: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购预算已落实;

(二)采购需求明确、具体;

(三)已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招标组织:

(一)单位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采购管理部门可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 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采购需求;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五)评标方法和标准;

(六)合同主要条款;

(七)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提交方式;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招标公告发布:

公开招标项目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或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内容、投标人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第三章 投标管理

第九条 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设备;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资格证明文件;

(四)技术方案和商务方案;

(五)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单位有权拒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二条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评标: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四条 定标:

采购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应当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公示。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

采购单位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验收:

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质疑与投诉:

投标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单位提出书面质疑。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质疑后及时作出答复。投标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制度由单位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招投标管理制度》

(精简版 – 适用于小型项目或简易采购)

一、总则

1.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本单位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采购项目。

3. 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二、招标

4. 根据项目情况,可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

5. 招标项目应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等。

6. 招标信息应通过单位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发布。

三、投标

7.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资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8. 投标文件应密封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四、开标、评标、定标

9. 开标应公开进行,记录开标过程。

10. 评标由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推荐中标候选人。

11. 采购单位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五、合同

1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应及时签订采购合同。

13. 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六、监督

14. 单位相关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15.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七、附则

16. 本制度由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17.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招投标管理制度》

(着重强调风险控制和廉政建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单位采购行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或融资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购买等项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信息公开、程序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平竞争原则:所有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均可平等参与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正当竞争。

(四)公正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五)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招投标的各方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

(六)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廉政风险和采购风险。

(七)绩效导向原则:注重采购项目的质量、效率和效益,实现采购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风险防控体系

第四条 廉政风险点识别:

全面梳理招投标活动各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标前:采购需求不明确、预算超标、违规指定供应商等;

(二)招标中: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泄露标底、违规组织开标、评标等;

(三)投标中: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

(四)定标后:违规签订合同、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等;

(五)合同履行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违规支付款项等。

第五条 风险防控措施:

针对识别出的廉政风险点,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善制度: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细化操作流程,堵塞制度漏洞。

(二)规范程序: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确保每个环节都依法合规。

(三)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地公开招投标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建立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五)强化教育:加强对参与招投标活动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业务水平。

(六)责任追究: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招投标流程管理

(本章内容可参照篇一、篇二的相关内容,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并增加以下内容)

第六条 资格预审:

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以进行资格预审,提前筛选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第七条 标前答疑:

招标文件发出后,应组织标前答疑会,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八条 评标专家抽取:

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保评标的公正性。

第九条 评标过程保密:

评标过程应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评标情况。

第十条 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结果应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监督机制:

建立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监督机制,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

建立畅通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制度由单位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招投标管理制度》

(以工程建设项目为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或融资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招标范围: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 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七条 不得招标的情形: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八条 招标组织:

(一)本单位设立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二)招投标办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招标文件编制:

(一)招标文件由招投标办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二)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合同主要条款;

4. 工程量清单;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如有);

7. 投标文件格式;

8. 评标标准和方法;

9.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一)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投标办提出。

(二)招投标办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疑问后及时作出澄清或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体资格条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投标函;

2. 投标报价;

3. 施工组织设计;

4. 项目管理机构;

5. 资格证明文件;

6.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四条 开标: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二)开标由招投标办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五条 评标:

(一)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投标办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投标办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六条 中标:

(一)招投标办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二)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办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

招投标办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

工程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招投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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