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完整版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的重要屏障。《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预防职业伤害、减少职业病发生、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社区服务计划的制定,也需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纳入其中,确保服务人员的安全。本文将呈现多篇《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篇一:《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及职业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部门、车间及作业场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的伤害,保护自身安全与健康所穿戴和配备的各种用品的总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

(三)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劳动防护用品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

(六)参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关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车间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部门、车间员工学习和执行本制度。

(二)根据本部门、车间的实际情况,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

(三)负责本部门、车间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和监督使用。

(四)定期检查本部门、车间劳动防护用品的完好情况,及时提出更换或报废申请。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

第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三)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与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相适应。

(四)优先采购具有良好防护性能和舒适性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验收人员必须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进行认真检查。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验收入库。

(三)验收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分类存放,并建立台账。

第四章 保管与发放

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无腐蚀性物品的专用仓库或场所。

(二)不同类型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三)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完好情况,发现变质、损坏或失效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劳动者的作业性质、岗位特点和危害因素,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免费发放给劳动者。

(三)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进行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 劳动者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改变劳动防护用品的用途和防护性能。

第十三条 劳动者应当爱护劳动防护用品,保持其清洁、卫生,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 劳动者发现劳动防护用品损坏或失效时,应当及时报告并更换。

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超过使用期限或已经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车间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篇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精细化管理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切实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员工,以及进入本单位作业区域的外部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防御生产过程中的物理、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伤害,由员工个人穿戴或使用的各种防护装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采购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等。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委员会职责:

1. 审定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 审批劳动防护用品年度采购计划。

3. 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执行。

4. 研究解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职责包括:

1. 拟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

2. 编制劳动防护用品年度采购计划。

3. 组织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维护、报废等工作。

4. 开展劳动防护用品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 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

6. 参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采购部门职责:

1. 按照采购计划,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2. 确保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3. 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1. 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 根据岗位需求,提出本部门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数量。

3. 监督本部门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定期检查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完好情况。

第九条 员工个人职责:

1. 学习劳动防护用品知识,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2. 自觉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爱护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失效用品。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十条 根据不同岗位、不同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制定详细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明确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名称、型号、规格、防护等级等。

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应定期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科学性和适用性。

第四章 采购、验收与储存

第十二条 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认证的合格供应商。

第十三条 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台账,详细记录采购日期、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供应商、生产批号等信息。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到货后,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内容包括:产品外观、标识、合格证、安全标志、使用说明书等。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方可入库。

第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无腐蚀性物质的专用仓库或场所。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九条 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库存台账,定期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第五章 发放、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按需免费发放给员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详细记录发放日期、品名、规格、数量、领用人、领用部门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新员工入职、员工转岗、特殊作业等情况,应及时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员工应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说明书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员工应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失效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五条 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绝缘手套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随意丢弃。

第六章 报废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超过使用期限、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报废。

第二十八条 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统一回收,不得随意丢弃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

第三十二条 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篇三:《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简明实用版)

一、目的

保障员工安全健康,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二、适用范围

本单位所有员工。

三、管理职责

1. 安全部门:负责制度制定、采购、发放、监督检查等。

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使用和日常管理。

3. 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配备标准

根据岗位风险,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采购与验收

1. 采购有资质厂家的合格产品。

2. 验收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等。

六、储存与发放

1. 专人保管,分类存放。

2. 免费发放,登记造册。

七、使用与维护

1. 正确佩戴,定期检查。

2. 损坏及时更换。

八、报废与处置

1. 统一回收,不得乱扔。

2. 特殊用品按规定处置。

九、监督检查

1. 安全部门定期检查。

2. 违规必究。

十、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全面加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属各部门、车间、班组及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保护自身安全与健康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防护用品的总称,包括:头部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听力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躯干防护用品、坠落防护用品等。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单位成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采购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

2. 审定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规定和标准。

3. 组织制定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方案和年度采购计划。

4. 监督检查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5. 研究解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 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组织起草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规定和标准。

2. 组织编制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方案和年度采购计划。

3.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发放、使用、维护、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4. 组织开展劳动防护用品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 监督检查各部门、车间、班组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和管理情况。

6. 参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 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1. 将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纳入新员工入职培训和在岗员工的年度培训计划。

2. 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展劳动防护用品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 采购部门职责:

1.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和相关标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

2. 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认证的合格供应商。

3. 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并定期进行评估。

4. 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职责:

1. 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发放、使用和日常管理。

2. 组织本部门、车间、班组人员学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相关知识。

3. 根据本部门、车间、班组的作业特点和风险因素,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需求。

4. 监督检查本部门、车间、班组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

5. 定期检查本部门、车间、班组劳动防护用品的完好情况,及时申请更换或报废。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 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应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 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 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 有义务爱护和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6. 有义务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针对性原则: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选择具有相应防护功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2. 适用性原则: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规格应当与从业人员的身体条件相适应。

3. 舒适性原则:在保证防护功能的前提下,尽量选择佩戴舒适的劳动防护用品。

4. 经济性原则:在满足防护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性价比高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特殊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特殊的劳动防护用品,如:

1. 高温作业场所:隔热服、隔热手套、隔热鞋等。

2. 低温作业场所:防寒服、防寒手套、防寒鞋等。

3.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毒面具、防毒口罩、防化服、防化手套等。

4. 噪声作业场所:耳塞、耳罩等。

5. 粉尘作业场所:防尘口罩、防尘面具等。

6. 高处作业场所: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绳等。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档案,详细记录各岗位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数量、发放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第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当由采购部门统一负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当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认证的合格供应商。

第十八条 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签订采购合同,明确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采购和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无安全标志认证的“三无”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到货后,应当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验收内容包括:

1. 产品外观:检查产品是否有破损、变形、污染等缺陷。

2. 产品标识:检查产品是否有清晰的标识,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

3. 产品合格证:检查产品是否附有合格证,合格证的内容是否与产品相符。

4. 安全标志:检查产品是否具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是否清晰、完整。

5. 使用说明书:检查产品是否附有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的内容是否详细、准确。

第二十三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拒绝入库,并及时与供应商联系退换货。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分类存放,并建立台账。

第六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储存

第二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无腐蚀性物质的专用仓库或场所。

第二十六条 不同类型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标识。

第二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定期检查,发现变质、损坏或失效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有毒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储存和管理。

第七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第二十九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按需发放、免费使用”的原则,发给从业人员。

第三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当由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负责,并建立发放台账。

第三十一条 发放台账应当记录发放日期、劳动防护用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领用人、领用部门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应当在入职前或入职时接受劳动防护用品的培训,并领取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应当根据新岗位的要求,重新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 特殊作业人员应当配备特殊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爱护劳动防护用品,保持其清洁、卫生。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或失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更换。

第三十八条 禁止使用超过使用期限或已经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 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绝缘手套等)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四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清洗、消毒、维修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第九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第四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达到使用年限或损坏无法修复的,应当及时报废。

第四十二条 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回收,不得随意丢弃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发放、使用、维护、报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车间、班组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四十七条 对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处罚的情形:

1. 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2. 采购和使用“三无”劳动防护用品的。

3. 未按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储存、发放、维护和报废的。

4.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培训的。

5. 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6. 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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