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国家能源安全和矿工生命安全,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煤矿管理制度》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规范煤矿企业行为、提升管理水平的基础性文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于预防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本文旨在提供几份《煤矿管理制度》范文,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重方面展现煤矿安全管理的具体实践。

篇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煤矿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强化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煤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煤矿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第四条 矿长(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 保证本矿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矿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8. 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9.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副矿长(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协助矿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 组织实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 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 参与制定本矿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

5.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并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事故负责。

6. 对分管范围内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对本矿的技术管理和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2. 组织编制和审查矿井的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 负责组织对矿井“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灭火、防尘)工作的管理。

4. 负责组织对矿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安全论证和推广应用。

5.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并从技术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6. 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

第七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 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 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并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八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 组织班前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 对本班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5. 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 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 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班前、班中、班后的安全检查。

3. 正确使用和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4. 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

5.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考核

1. 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对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 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奖惩

1. 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及时发现和消除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类隐患,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建立健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规范隐患排查治理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

第二条 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煤矿所有区域、所有生产环节和所有人员。

第四条 定义:本制度所称隐患,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隐患排查分级

1. 日常检查:由班组长、岗位工人每日进行,重点排查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

2. 专业检查:由各专业部门每周进行,重点排查本专业的设备、设施和技术管理情况。

3. 综合检查:由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组织,对全矿进行全面检查。

4. 季节性检查:由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季节特点组织,重点排查防雨、防雷、防暑降温等方面的隐患。

5. 专项检查:由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针对特定问题进行专项排查。

第六条 隐患排查内容

1. 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

2. 物的危险状态:设备、设施、工具、材料等存在的缺陷和隐患。

3. 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等。

4. 作业环境:通风、瓦斯、粉尘、顶板、水患、火灾等方面的隐患。

第七条 隐患排查方法

1. 观察法:通过观察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行为等,发现存在的隐患。

2. 询问法:通过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存在的隐患。

3. 检测法:通过使用仪器设备,检测存在的隐患。

4. 分析法:通过对事故案例、历史数据等进行分析,发现存在的隐患。

第三章 隐患治理

第八条 隐患登记

1. 对排查出的隐患,应详细记录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中。

2. 隐患记录应包括隐患名称、发现时间、发现地点、责任部门、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验收人等。

第九条 隐患报告

1. 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报告矿领导和有关部门。

2.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制定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隐患整改

1. 责任部门应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

2. 整改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整改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结果。

第十一条 隐患销号

1. 隐患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

2. 销号应由验收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1. 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考核奖惩

1. 对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规范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煤矿安全发展。

第二条 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

第四条 原则:安全教育培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机构与师资

第五条 培训机构:矿设立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全矿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师资: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兼职教师。

第七条 教师职责

1. 认真备课,精心施教,保证培训质量。

2. 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3. 对学员进行考核,并评定培训成绩。

第三章 培训对象与内容

第八条 培训对象

1. 新入矿职工: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2. 转岗、换岗职工: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3. 复工职工(离岗三个月以上):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培训。

4. 在岗职工:每年必须进行再培训。

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6. 管理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第九条 培训内容

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 本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4. 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

5. 事故案例分析。

6. 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

7.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8. 自救、互救和急救知识。

第四章 培训方式与时间

第十条 培训方式

1. 集中授课:由教师进行系统讲解。

2. 现场教学:在生产现场进行实际操作演示和指导。

3. 案例分析:通过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分析,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4. 讨论交流:组织学员进行讨论交流,分享经验教训。

5. 自学:学员通过阅读教材、观看录像等方式进行自学。

第十一条 培训时间

1. 新入矿职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2. 转岗、换岗职工:新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 复工职工:复工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4. 在岗职工: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

6. 管理人员:每年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考核

1. 安全教育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考核。

2. 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3. 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培训档案

1. 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应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2. 培训档案应包括学员基本情况、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成绩等。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1. 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为了在发生煤矿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规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演练、修订和管理,提高应对煤矿事故的能力,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矿井财产安全。

第二条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演练、修订和管理。

第四条 原则:应急救援预案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第二章 预案编制与评审

第五条 预案编制

1. 矿长负责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 预案编制小组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 预案内容应包括:

事故风险分析和评估;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

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应急保障措施;

事故报告和信息发布;

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

应急预案修订和管理。

第六条 预案评审

1. 预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 评审专家应包括安全、通风、地质、机电等方面的专家。

3. 评审意见应书面反馈给预案编制小组。

4. 预案编制小组应根据评审意见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章 预案演练

第七条 演练计划

1. 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应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2. 演练计划应包括演练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组织机构、评估人员等。

第八条 演练类型

1. 综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综合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2. 专项演练:根据需要进行,检验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3. 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根据需要进行,检验现场处置方案的有效性。

第九条 演练评估

1. 演练结束后,应组织评估人员对演练进行评估。

2. 评估内容应包括演练准备、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救援效果、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

3. 评估报告应书面提交矿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四章 预案修订与管理

第十条 预案修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

矿井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发生调整;

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发生变化;

演练评估发现重大问题;

发生事故后,需要对预案进行修订。

2. 预案修订应按照预案编制和评审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预案管理

1. 应急预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2. 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3. 应急预案应向所有从业人员公布,并进行宣传教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煤矿安全发展。

第二条 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煤矿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原则:安全生产奖惩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奖励对象

1.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 在预防和制止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3. 在事故抢险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4. 在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

5. 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6. 长期坚持安全生产,无事故、无违章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奖励形式

1. 通报表扬。

2. 颁发奖状、奖章或荣誉证书。

3. 物质奖励:奖金、奖品等。

4. 晋级、晋职。

第七条 奖励标准

1. 奖励标准应根据贡献大小、成果价值等因素确定。

2. 具体奖励标准由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

第三章 处罚

第八条 处罚对象

1.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个人。

2.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和个人。

3.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4. 对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治理的单位和个人。

5. 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

6. 对事故调查处理不配合或阻挠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处罚形式

1. 通报批评。

2. 经济处罚:罚款、扣发奖金等。

3.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4. 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处罚标准

1. 处罚标准应根据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2. 具体处罚标准由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奖惩程序

第十一条 奖励程序

1. 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推荐,报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

2. 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矿长批准。

3. 由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或授权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处罚程序

1. 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安全生产委员会。

2. 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报矿长批准。

3. 由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或授权部门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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