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管理制度范文 校园管理制度心得体会

校园管理制度是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权益、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的基础。完善的制度能够规范师生行为,预防和处理校园安全事件,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校园管理制度也是学校开展社区服务计划的基石,为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培养社会责任感提供指引。本文将呈现多篇不同侧重点的校园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篇一:《校园管理制度》

(侧重:学生行为规范与日常管理)

校园管理制度范文 校园管理制度心得体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锻炼,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二章 学生行为规范

第一节 课堂行为规范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故不能上课,应当事先请假。

第六条 上课期间,学生应当专心听讲,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任务,不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

第七条 学生应当尊重老师,认真听取老师的教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第八条 学生不得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扰乱课堂秩序。

第二节 课外活动规范

第九条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课外活动,遵守活动纪律,服从活动安排。

第十条 学生在参加课外活动时,应当注意安全,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吸烟、喝酒、赌博、打架斗殴等。

第三节 宿舍生活规范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作息,保持宿舍整洁卫生。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爱护宿舍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应当照价赔偿。

第四节 网络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文明上网,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浏览、不传播不良信息。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利用网络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合理使用网络,不沉迷网络游戏。

第三章 奖惩制度

第一节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品学兼优、积极参加学校活动、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形式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

第二节 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校园管理制度》

(侧重:校园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和妥善处理校园安全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人员、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学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校园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校长、分管副校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校园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校园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五)负责校园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六)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共同维护校园安全。

第八条 学校设立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校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安全保卫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校园门卫管理、巡逻、值班;

(二)负责校园消防安全管理;

(三)负责校园治安管理;

(四)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五)负责校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六)协助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处理校园安全事件。

第三章 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门卫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

第十一条 来访人员应当进行登记,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二节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师生进行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三节 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巡逻,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条 发现校园内有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警。

第四节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校园周边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注意安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骑车、追逐打闹。

第五节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定,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饮用水的管理,保证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六条 禁止学生在校园内购买和食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第四章 校园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发生校园安全事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报告程序;

(二)应急处置措施;

(三)人员疏散和安置;

(四)善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校园安全事件,学校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校园管理制度》

(侧重: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学管理,保障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体系,落实教学责任制。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管理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学校实际,制定教学计划。

第六条 教学计划应当包括课程设置、课时安排、教学进度、考核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学,不得随意调整教学计划。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课程建设,开发校本课程,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

第九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课程进行评估,不断提高课程质量。

第三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条 教师应当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第十一条 教师应当注重教学方法的研究和创新,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关爱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按时完成作业。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尊重老师,遵守课堂纪律。

第四章 教学质量监控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教学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十七条 教学质量监控包括:

(一)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

(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

(三)学生学习效果评价;

(四)教学管理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组织教学检查,对教学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评教制度,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师教学档案,记录教师的教学业绩。

第五章 教学研究与教师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组织教学研讨活动,交流教学经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教师提供进修培训机会,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师激励机制,对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考试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考试管理规定,严肃考风考纪。

第二十六条 考试命题应当科学、规范,符合课程标准要求。

第二十七条 考试阅卷应当公平、公正,准确无误。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校园管理制度》

(侧重: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实验室及其相关场所。

第三条 学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校长、分管副校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五)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六)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共同维护实验室安全。

第八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二)负责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

(四)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置;

(五)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六)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实验室准入制度

第十条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

第十二条 禁止携带与实验无关的物品进入实验室。

第十三条 禁止在实验室吸烟、饮食、嬉戏打闹。

第二节 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实验前,应当了解实验的性质和危险性,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第十五条 实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更改实验步骤。

第十六条 实验过程中,应当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实验服、手套、护目镜等。

第十七条 实验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实验,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

第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实验台,关闭水、电、气源,并妥善处理实验废弃物。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并有明确的标识。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存放,并储存在专用的危险品柜中。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个人防护。

第二十二条 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四节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并存放在指定的容器中。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报告程序;

(二)应急处置措施;

(三)人员疏散和安置;

(四)善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校园管理制度》

(侧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学生心理问题,提高学生心理素质,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育心与育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体系。

第四条 学校全体教职工都有关心学生心理健康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心理健康教育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由专职心理教师、兼职心理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

第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和活动;

(三)提供学生心理咨询服务;

(四)开展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组织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培训;

(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研究;

(七)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第八条 学校建立班级心理委员制度,协助班主任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

(一)心理健康基本知识;

(二)自我认识与自我调适;

(三)人际交往与沟通;

(四)学习方法与学习策略;

(五)情绪管理与压力应对;

(六)生命教育与挫折教育;

(七)生涯规划与发展。

第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课堂教学;

(二)专题讲座;

(三)团体辅导;

(四)个别咨询;

(五)心理测评;

(六)心理剧;

(七)心理健康宣传活动。

第四章 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识别有心理危机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流程,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

第十三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流程包括:

(一)危机评估;

(二)危机干预;

(三)危机转介;

(四)危机跟踪。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小组,负责处理学生心理危机事件。

第十五条 学校与学生家长、医疗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五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免费的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心理咨询服务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保护学生的隐私。

第十八条 心理咨询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面谈等方式进行心理咨询。

第六章 心理健康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为学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记录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第二十一条 心理健康档案应当严格保密,未经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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