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科技创新的核心动力。为确保科研活动高效、规范、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至关重要。该制度旨在明确科研方向、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研究过程、保障成果质量,并维护科研秩序与学术道德。一套行之有效的科研管理制度是激发创新活力、防范学术风险、提升机构研究水平与核心竞争力的根本保障。本文将呈现三篇不同侧重点与结构的《科研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篇一:《科研管理制度》
(侧重:综合性、全流程管理与组织架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构(或大学、公司等,下同)的科学研究活动,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科研成果的产出与转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利用机构资源、以机构名义开展的各类科学研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全体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科研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紧密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本机构发展规划,明确重点研究领域和方向。
(二)科学规范原则:遵循科研活动客观规律,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流程与规范。
(三)质量为先原则:强调科研过程的严谨性和成果的原创性、前沿性与应用价值。
(四)以人为本原则:尊重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新潜能,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开放合作原则:鼓励跨学科、跨部门、跨机构以及国际间的科研合作与交流。
(六)诚信为基原则:坚守科研诚信,杜绝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设立机构(或校级、院级)学术委员会(或科研管理委员会),作为科研工作的最高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机构科研发展规划、重大科研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审议重大科研项目立项、重要科研平台建设方案。
(三)评议重大科研成果,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奖励。
(四)指导科研伦理与学术规范建设,处理重大学术不端行为。
(五)对科研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 设立科研管理部门(如科研处、科技部等),是机构科研工作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科研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和修订本机构科研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机构科研发展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
(三)负责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成果登记。
(四)负责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过程监督与绩效评价。
(五)负责科研成果的管理、统计、评价、奖励及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
(六)负责科研平台、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七)组织开展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活动。
(八)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与调查处理。
(九)提供科研信息服务,管理科研档案。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如学院、研究所、部门等)是科研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机构整体科研规划,制定本单位科研发展计划。
(二)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并进行初步审核。
(三)负责本单位承担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与协调。
(四)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五)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的初步审核与汇总上报。
(六)开展本单位内部的学术交流活动。
(七)协助进行本单位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监督。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Principal Investigator, PI)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要求,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科学制定研究方案,组建研究团队,合理分配任务。
(三)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确保经费使用合规、有效。
(四)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中期报告、结题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对项目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妥善保存研究记录和资料。
(六)确保研究成果的真实性和原创性,按规定进行成果署名与发布。
(七)遵守科研伦理规范,涉及人类受试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须获得伦理批准。
(八)接受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资助方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立项管理:
(一)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发布各类项目申报信息。
(二)申请人根据指南要求撰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
(三)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按上级要求进行推荐。对于机构自设项目,需经过严格的立项评审程序。
(四)立项批准后,项目负责人须与资助方(或机构)签订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明确研究目标、内容、考核指标、经费预算、起止时间等。
第九条 项目过程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组织实施研究工作,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
(二)科研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三)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对执行周期较长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专家对项目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研究内容、调整研究团队、延期或终止项目,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项目结题管理: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撰写结题报告,整理研究成果、原始记录和相关支撑材料。
(二)科研管理部门组织或协助上级部门进行项目验收或结题评审。
(三)结题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完成科技报告、成果登记、资料归档等后续工作。
(四)对于未通过验收或未能按期结题的项目,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可能影响项目负责人后续项目申报资格。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委托经费、机构自筹经费、社会捐赠等。所有纳入机构管理的科研经费均需遵守国家及本机构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需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财经法规执行。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用等。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核算与监督。科研管理部门协助进行预算审核和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与审计。定期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国家及资助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新药证书、新品种、技术诀窍、数据库等。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应及时将取得的科研成果向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机构建立科研成果数据库,进行系统管理。
第十九条 机构鼓励科研人员发表高水平、原创性的科研成果。成果署名应规范、真实,反映作者对研究的实际贡献。本机构应作为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或按项目资助要求署名)。
第二十条 机构依法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项目合同约定执行,一般归属于本机构。机构支持并协助科研人员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建立健全成果转化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将具有应用价值的成果通过技术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服务社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按国家及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科研诚信与伦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引导科研人员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道德底线。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剽窃、伪造、篡改研究数据或文献;不当署名;重复发表;提供虚假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设立科研伦理委员会,负责涉及人类受试者和实验动物的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与监督。所有相关研究必须在获得伦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对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科研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核实,依据事实和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公开透明(在允许范围内)。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学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评价应注重质量、贡献和影响,实行分类评价,避免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
第二十七条 对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形式包括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晋升职称、增加科研经费支持等。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尤其是在科研经费使用、科研诚信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追回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纪律处分等;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二:《科研管理制度》
(侧重:项目化管理、操作流程与关键节点控制)
前言
为进一步细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明确各环节操作规范,提高项目执行效率与质量,特制定本操作细则性质的管理制度。本制度旨在为科研人员及管理人员提供清晰、具体的项目全周期操作指引,确保科研活动每个关键节点得到有效控制。
第一部分:项目启动阶段管理
1.1 项目信息获取与立项论证
– 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发布各类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厅局级及横向科研项目申报通知,通过内部信息平台、邮件、公告栏等多种渠道及时推送给相关科研人员。
– 鼓励科研人员基于学科发展前沿、行业需求及自身研究基础,自主提出研究课题。对于机构内部立项的课题,需进行初步的可行性论证,包括研究意义、创新性、技术路线、预期成果、团队基础等。
– 对拟申报的重点项目,科研管理办公室可组织内部预评审或专家咨询会,帮助申请人完善申报材料,提高项目竞争力。
1.2 项目申报与审批流程
–申请书撰写:项目申请人严格按照各类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撰写项目申请书(或计划书、建议书),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内部审核:申请人完成申请书后,首先提交至所在二级单位(院、系、所)进行形式审查和内容初步把关,重点审核申请资格、研究方向契合度、团队实力、前期基础等。二级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科研管理办公室。
–机构审批:科研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包括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性、预算合理性、附件齐全性等。对于限额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根据机构规定程序进行遴选推荐。审批通过后,按要求统一报送至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
–合同/任务书签订:项目获得批准后,科研管理办公室协助项目负责人与资助方(或委托方)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签订前,项目负责人需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特别是研究目标、考核指标、经费额度与拨付方式、知识产权归属等关键内容。确认无误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
第二部分:项目执行阶段管理
2.1 项目启动与实施方案制定
– 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召开项目启动会,明确团队成员分工与职责,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甘特图或类似形式),并将电子版报科研管理办公室备案。
– 实施方案应包括具体的研究步骤、时间节点、预期阶段性成果、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等。
2.2 科研经费的规范使用与管理
–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和额度使用经费。财务部门依据项目预算、合同规定及机构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
–设备采购:需采购单价较高或批量设备的,按照机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执行。设备到货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劳务费发放:劳务费发放对象、标准及程序需符合项目资助方和机构的相关规定,通常需提供参与项目工作的证明材料。
–差旅与会议:严格遵守机构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国际合作与交流需按外事管理规定报批。
–预算调整:项目执行期间,确需调整预算的(特别是科目间调整或总预算调整),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经科研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按项目资助方要求报批后方可执行。
2.3 进展汇报与中期检查
–年度/阶段报告: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要求,按时撰写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或阶段性总结报告。报告需客观反映研究进展、取得的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计划。
–中期检查:对于执行期超过一定年限(如两年或三年)的项目,科研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或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合规性与效益、组织管理状况等。检查结果将作为后续拨款、项目调整或验收的重要依据。
–重要事项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研究方向重大调整、核心成员变更、预期成果无法实现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
2.4 科研记录与数据管理
– 科研人员应养成良好的科研记录习惯,使用统一规范的实验记录本(或电子记录系统),详细、准确、及时地记录实验过程、观察现象、原始数据、分析结果等。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
– 项目产生的科研数据(包括原始数据和处理后数据)是重要的科研资源,应妥善保存和管理。鼓励建立项目数据库,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份和共享(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数据保存期限应符合项目资助方和机构规定。
第三部分: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3.1 结题准备与验收申请
–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项目到期后三个月内)着手准备结题材料,包括结题报告、研究工作总结、技术报告、成果汇编(论文、专利、样机、软件等)、经费决算报告、原始记录摘要等。
– 经费决算报告需经财务部门审核盖章。
– 准备齐全后,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办公室提交结题验收申请。
3.2 结题验收流程
– 科研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来源和级别,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结题验收。验收形式可包括会议评审、通讯评审、现场考察等。
– 验收专家组一般由同行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对项目的完成情况、成果水平、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 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根据专家意见,可允许项目组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若仍未通过,则按项目终止处理。
3.3 成果登记与归档
–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将所有结题材料、最终成果及相关过程文档整理齐全,按照机构档案管理要求,移交科研管理办公室和档案室归档。
– 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产生的各类成果(论文、专利、奖励等)进行统一登记、统计和管理。
3.4 成果推广与应用
– 机构鼓励并支持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科研管理办公室协同技术转移部门,为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成果提供专利申请、技术评估、市场对接、转化谈判等服务。
– 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机构相关政策进行分配。
第四部分:风险管理与责任追究
4.1 风险预警与控制
– 科研管理办公室和项目负责人应共同关注项目执行中的潜在风险,如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经费风险、管理风险、诚信风险等,并提前制定应对预案。
– 对于进度严重滞后、经费使用异常、可能无法完成预定目标的项目,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4.2 责任界定与追究
–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全面实施和结果负首要责任。
– 参与人员对各自承担的任务负责。
– 各级管理部门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失误负责。
– 对于在项目申请、执行、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经费管理规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等情况,一经查实,将依据机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中止项目、追缴经费、限制申报资格、记入科研诚信档案,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结语
本制度旨在通过规范化的流程管理,提升科研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保障科研活动的顺利高效开展。全体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共同营造严谨、求实、创新、高效的科研环境。
篇三:《科研管理制度》
(侧重:科研诚信建设与学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的良好学术生态,依据国家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机构从事或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在职教职工、科研人员、博士后、访问学者、学生(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其他以本机构名义开展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科研诚信是科技工作者的生命线。本机构倡导并要求全体科研相关人员恪守以下基本学术规范和道德准则:
(一)求真务实:在科研活动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如实记录和报告研究过程与结果。
(二)严谨治学:遵循科学方法,审慎设计研究方案,精心实施研究过程,力求研究结论的可靠性与可重复性。
(三)诚实守信: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论文发表、同行评议等活动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信守承诺。
(四)尊重原创: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劳动成果,正确引用文献,坚决抵制剽窃、抄袭等侵权行为。
(五)客观公正:在评审、评价、推荐等工作中,坚持客观标准,排除个人偏见和利益干扰。
(六)合作共享:在合作研究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成果署名和利益分配公平合理。在符合保密规定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下,鼓励数据和资源的开放共享。
(七)社会责任:自觉将科研活动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相结合,关注研究可能带来的伦理、社会及环境影响,负责任地传播和应用研究成果。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损害学术诚信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剽窃(Plagiarism):不加引注或不当引注地使用他人的思想、观点、数据、图像、文字表述等。
(二)伪造(Fabrication):编造、虚构研究数据、实验记录、观察结果、文献资料等。
(三)篡改(Falsification):选择性地记录、修改、删除研究数据、实验记录、图像、图表等,使其歪曲研究的真实过程或结果。
(四)不当署名(Improper Authorship):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将对研究没有实质性学术贡献的人员列入作者名单(荣誉作者、馈赠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将对研究做出实质性学术贡献的人员列入作者名单;作者排序与其贡献不符且未经所有作者同意;冒用他人名义发表成果。
(五)重复发表(Duplicate Publication/Submission):一稿多投;将已发表成果(或其核心内容)在未作说明或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再次发表。
(六)提供虚假信息(Misrepresentation):在项目申请、职称评审、奖励申报、履历填写等过程中,提供虚假的学术背景、研究经历、成果、数据等信息。
(七)买卖、代写论文(Paper Trading/Ghostwriting):购买、出售学术论文;委托他人或机构代为撰写论文(除语言润色服务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八)不当利用他人未公开成果(Misappropriation):利用参加学术会议、项目评审、论文审稿、合作研究等机会获取的他人未公开的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数据、成果等,并据为己有或泄露给第三方。
(九)违反研究伦理规范:未经伦理审查或违反伦理审查批准的要求开展涉及人类受试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虐待实验动物;侵犯受试者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等。
(十)其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如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经济社会效益;恶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包庇、纵容他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等。
第三章 科研诚信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各类人员入职培训、研究生入学教育、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以及科研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定期组织科研诚信专题讲座、研讨会、案例分析等活动。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其团队成员、学生负有科研诚信教育和监督管理的首要责任,应在日常工作中言传身教,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学术观。
第七条 在项目申请书、开题报告、研究进展报告、结题报告、学位论文、投稿声明等关键环节,设置科研诚信承诺条款,要求相关人员签署确认。
第八条 加强科研过程记录管理,推广使用规范的实验记录本或电子实验记录系统,确保研究过程的可核查、可追溯。
第九条 完善科研评价制度,坚持分类评价、质量导向,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倾向,营造鼓励潜心研究、宽容探索失败的创新环境,从源头上减少滋生学术不端的压力。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设立机构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可依托科研管理部门或独立设置),负责受理对本机构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或匿名举报。同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
第十一条 受理条件:举报应提供明确的被举报人信息、具体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必要的证据材料或线索。对于内容空泛、缺乏依据的举报,可不予受理。倡导实名举报,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初步核查: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在收到举报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如15个工作日)进行初步核查,判断举报内容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范畴、线索是否清晰、是否需要启动正式调查。对明显不属于受理范围或缺乏基本线索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若为实名举报)。
第十三条 成立调查组:对于决定启动正式调查的举报,应根据情况组建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被举报人、举报人无直接利害关系。调查组成员名单需经机构学术委员会或科研诚信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调查程序:
(一)通知被举报人,告知被举报的具体事项,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勘验物证、实验重复(必要时)、访谈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过程应详细记录。
(三)充分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
(四)调查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认定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行为性质、情节轻重、责任人等,并提出处理建议。调查报告需经全体调查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调查时限:一般调查应在启动后一定期限内(如60个工作日)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机构学术委员会(或科研诚信委员会)负责审议调查报告,并依据相关规定,结合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后果影响、认错态度等因素,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对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学术处理:警告;暂停或撤销科研项目申请资格;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撤销已获得的学术奖励、荣誉称号;暂缓或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撤销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学者称号;依法撤销学位、学历等。
(二)行政/纪律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理决定应放入个人档案。
(三)经济处罚:追回已发放的科研经费、奖金、津贴等。
(四)通报批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学术不端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五)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被处理人,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和途径。处理结果应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数据库备案。
第六章 申诉与复核
第十九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如15个工作日)向机构设立的申诉复核机构(可以是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小组或独立的复核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新的证据或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诉复核机构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复核程序。复核主要审查原处理程序的正当性、事实认定的准确性、适用规则的恰当性等。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复核机构做出复核决定,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机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机构建立科研诚信档案,记录科研人员的诚信状况,作为考核评价、职务晋升、项目审批、人才推荐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在科研诚信建设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机构科研诚信建设领导小组(或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最新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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