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管理制度 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水库是重要的水利基础设施,在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水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效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水库管理,提升水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同时,社区服务计划旨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水库管理,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本文将呈现几篇不同侧重点的《水库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篇一:《水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水库管理制度 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水库的管理、运行、维护和保护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水库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水库管理单位是水库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水库的安全运行和综合效益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水库管理领导小组,由相关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水库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水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水库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水库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四)负责水库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五)负责水库的防汛抗旱工作;

(六)负责水库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负责水库的环境保护工作;

(八)负责水库的综合利用开发工作;

(九)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林木的管理;

(十)负责水库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十一)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水库工程管理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建筑物、放水设施、观测设施、安全监测设施、通信设施、照明设施、管理房屋等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九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明确工程管理责任人,定期进行工程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条 水库大坝的管理应重点加强坝体、坝基和坝肩的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坝体裂缝、渗漏、变形等问题。

第十一条 溢洪道的管理应重点加强溢洪道闸门、闸墩和渠道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溢洪道的泄洪能力。

第十二条 输水建筑物的管理应重点加强输水隧洞、输水管道和输水闸门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输水建筑物的输水能力。

第十三条 放水设施的管理应重点加强放水涵管、放水闸门和放水渠道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放水设施的放水能力。

第十四条 观测设施的管理应重点加强水位观测站、雨量观测站和水文观测站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 安全监测设施的管理应重点加强渗压计、位移计和应力计的维护和管理,及时分析和处理监测数据,预防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通信设施的管理应重点加强无线电台、电话和网络等通信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通信畅通。

第十七条 照明设施的管理应重点加强照明灯具、线路和开关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管理房屋的管理应重点加强房屋的维护和修缮,确保房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工程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 水库工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库水资源管理包括水库蓄水、供水、用水和节水等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用水计划,科学合理地调度水库水资源,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二十三条 水库蓄水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蓄水计划进行,不得擅自超蓄或低蓄。

第二十四条 水库供水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供水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供水对象和供水范围。

第二十五条 水库用水应加强用水管理,推广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第二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水环境的保护,防止水污染。

第五章 防汛抗旱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库防汛抗旱管理包括防汛准备、防汛抢险、抗旱保供和灾后重建等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制定防汛抗旱预案,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加强防汛抗旱演练,提高防汛抗旱能力。

第三十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雨情、水情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建筑物和放水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在汛期能够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汛期,水库管理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采取防汛措施。

第三十三条 水库发生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旱期,水库管理单位应合理调度水库水资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努力满足工农业生产用水。

第三十五条 灾后,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灾后重建,修复水毁工程,恢复水库功能。

第六章 安全保卫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水库安全保卫管理包括水库治安、消防和反恐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维护水库治安秩序。

第三十八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消防安全管理,配备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消防演练,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反恐安全管理,制定反恐应急预案,加强反恐演练,预防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条 严禁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非法活动,如捕鱼、游泳、采砂、倾倒垃圾等。

第四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库周边居民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七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四十二条 水库环境保护管理包括水库水环境、土地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四十三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水环境的保护,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

第四十四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土地环境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土地资源。

第四十五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破坏环境的活动,如乱砍滥伐、乱排乱放等。

第八章 综合利用开发管理

第四十七条 水库综合利用开发管理包括水库发电、养殖、旅游和航运等活动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确保水库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水库综合利用开发,提高水库综合效益。

第四十九条 水库发电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发电计划进行,不得影响水库的防洪、灌溉和供水。

第五十条 水库养殖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污染水质,破坏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 水库旅游应加强安全管理,保护环境卫生,维护景区秩序。

第五十二条 水库航运应符合航运安全要求,不得影响水库的防洪安全。

第九章 土地和林木管理

第五十三条 水库土地和林木管理包括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林木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林木的管理,保护土地和林木资源。

第五十五条 严禁侵占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严禁乱砍滥伐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林木。

第五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土地和林木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水库管理制度》侧重安全运行及应急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库运行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水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水库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所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水库运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水库管理单位是水库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对水库的安全运行和综合效益负总责。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水库运行计划:

(一)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综合利用的要求,编制年度运行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运行计划应当包括:蓄水计划、放水计划、汛期运行计划、旱期运行计划等。

第六条 水库调度运行:

(一)水库调度运行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运行计划,不得擅自更改。

(二)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更改运行计划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水库调度运行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七条 水库水位管理:

(一)水库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控制水位,不得超蓄或者低于死水位运行。

(二)汛期,水库水位应当控制在汛限水位以下。

(三)旱期,水库水位应当尽量维持在死水位以上,保证供水需要。

第八条 闸门运行管理:

(一)水库闸门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运行灵活可靠。

(二)闸门操作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

(三)闸门操作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章操作。

第九条 水库观测管理:

(一)水库应当设置必要的水位、雨量、渗流等观测设施。

(二)观测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观测,并做好记录。

(三)观测数据应当及时整理分析,为水库运行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安全检查:

(一)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二)安全检查应当包括:大坝安全检查、溢洪道安全检查、输水建筑物安全检查、放水设施安全检查、机电设备安全检查等。

第十一条 大坝安全管理:

(一)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安全管理,防止大坝失事。

(二)应当定期对大坝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大坝渗漏、滑坡、裂缝等问题发生。

第十二条 巡坝制度:

(一)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坝制度,定期进行巡坝。

(二)巡坝人员应当认真观察大坝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巡坝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巡坝情况。

第十三条 安全监测:

(一)水库应当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测设备,如渗压计、位移计、应力计等。

(二)监测人员应当定期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

(三)监测数据应当及时整理分析,为水库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水库安全评价:

(一)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库安全评价,评估水库的安全状况。

(二)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三)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

(一)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水库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水库突发事件。

(二)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组织机构、预警机制、应急措施、保障措施等。

(三)应急预案应当定期进行修订,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预警机制:

(一)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二)预警信息应当包括:预警级别、影响范围、防范措施等。

(三)预警信息应当及时传递到相关人员和单位。

第十七条 应急响应:

(一)发生水库突发事件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二)应急响应应当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原则。

(三)应急响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 应急演练:

(一)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应急演练应当模拟真实场景,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三)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水库管理制度》侧重于水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水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水库水资源保护、综合利用、水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 水库水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应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综合治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水库管理单位是水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对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负责。

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加强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第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体系,定期监测水库的水位、水量、水质等水文要素,为水资源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库区的巡查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取水、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等破坏水资源的行为。

第八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上游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

第九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周边污染源的监管,防止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污染水库水质。

第十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理水库库区的漂浮物、垃圾等,保持水库水面清洁。

第三章 水资源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 水库水资源综合利用应当以防洪、供水、灌溉等基本功能为主,兼顾发电、养殖、旅游等其他功能。

第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水库的综合利用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水库供水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

第十四条 水库灌溉应当采用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效率,减少水资源浪费。

第十五条 水库发电应当在保证水库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水能资源,提高发电效益。

第十六条 水库养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污染水质,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水库旅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护环境卫生,维护景区秩序。

第四章 水质保护

第十八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定期分析水库的水质状况,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

第十九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富营养化,控制藻类繁殖。

第二十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底泥的清理,清除污染物,改善水质。

第二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周边农田的化肥、农药使用管理,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周边畜禽养殖场的管理,防止畜禽粪便污染水质。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库生态环境调查,了解水库生态系统状况,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保护水库的湿地、滩涂等生态敏感区,维护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五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周边植被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鱼类资源的保护,采取禁渔期、禁渔区等措施,维护鱼类种群。

第二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鸟类栖息地的保护,为鸟类提供良好的栖息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水库管理制度》侧重于防汛抗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防汛抗旱工作,确保水库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旱灾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水库的防汛准备、防汛抢险、抗旱保供等活动。

第三条 水库防汛抗旱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水库管理单位是水库防汛抗旱的责任主体,对水库的防汛安全和抗旱供水负总责。

第二章 防汛准备

第五条 组织准备:

(一)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成立防汛指挥机构,明确防汛责任人。

(二)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与气象、水文、防汛等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防汛信息。

(三)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防汛队伍建设,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进行培训演练。

第六条 工程准备:

(一)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建筑物、放水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闸门、启闭机等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运行灵活可靠。

(三)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清理库区及河道的行洪障碍,确保行洪畅通。

第七条 物资准备:

(一)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储备充足的防汛抢险物资,如砂石料、编织袋、铁丝网、抢险工具等。

(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准备必要的通讯设备、照明设备和交通工具。

(三)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防汛物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物资完好可用。

第八条 预案准备:

(一)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水库防汛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防汛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组织机构、预警机制、应急措施、保障措施等。

(三)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防汛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抢险能力。

第三章 防汛抢险

第九条 信息监测:

(一)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雨情、水情监测,及时收集气象、水文信息。

(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雨情、水情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三)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大坝、溢洪道等关键部位的巡查监测,及时发现险情。

第十条 应急处置:

(一)水库发生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防汛应急预案。

(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抢险队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险情发展。

(三)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险情,并请求支援。

第十一条 调度运用:

(一)汛期,水库调度运用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二)水库调度运用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调度方案,不得擅自更改。

(三)水库调度运用应当充分考虑上下游的防洪安全,尽量减轻洪涝灾害。

第十二条 灾后恢复:

(一)汛后,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灾情调查,评估灾害损失。

(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水毁工程,恢复水库功能。

(三)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总结防汛经验教训,完善防汛应急预案,提高防汛能力。

第四章 抗旱保供

第十三条 信息监测:

(一)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旱情监测,及时收集气象、水文信息。

(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旱情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三)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蓄水情况的监测,及时掌握水资源状况。

第十四条 应急调度:

(一)旱期,水库调度运用应当服从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二)水库调度运用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工农业生产用水。

(三)水库调度运用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资源浪费。

第十五条 开辟水源:

(一)旱情严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开辟新的水源,缓解供水紧张局面。

(二)水库管理单位可以采取打井、引水等措施,增加供水能力。

(三)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新水源的保护,确保水质安全。

第十六条 抗旱宣传:

(一)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抗旱宣传,提高公众的节水意识。

(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推广节水技术,鼓励居民节约用水。

(三)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公开抗旱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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