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设备管理制度 医院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医院设备管理制度》是医院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医疗质量、安全以及效率。《医院设备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执行,不仅能保障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还能降低医疗风险,提高患者满意度。一个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可以规范设备采购、验收、维护、保养、报废等环节,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医院设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将呈现几篇不同侧重点的《医院设备管理制度》范文,旨在为医院管理者提供参考,助力其构建更加科学、规范的设备管理体系,从而提升医院的整体服务水平。

篇一:医院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医院设备管理制度 医院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医疗设备的管理,确保医疗设备的合理配置、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设备使用效率,节约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医疗设备的管理,包括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保养、维修、报废、处置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医院成立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医疗设备管理的决策和指导。设备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专家组成。

第四条 医院设备科是医疗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院医疗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 拟订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负责医疗设备的采购计划、论证、招标、合同签订、验收、入库、建档等管理工作;

(三) 组织医疗设备的安装、调试、培训、使用、维护、保养、维修、计量检定等管理工作;

(四) 负责医疗设备的报废、处置管理工作;

(五) 建立健全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设备技术档案、维修保养档案、使用记录档案等;

(六) 组织开展医疗设备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 负责医疗设备信息化管理,建立医疗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设备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

(八) 组织开展医疗设备管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设备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医疗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 组织本科室医务人员学习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 负责本科室医疗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 及时报告设备故障,配合设备科进行维修;

(四) 负责本科室医疗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 做好本科室医疗设备的使用记录,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

第六条 所有医务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设备管理职责,爱护设备,正确使用设备,及时维护设备,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 设备采购管理

第七条 医疗设备采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医疗设备采购实行计划管理。各科室根据临床需求,提出年度医疗设备采购计划,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设备科。设备科汇总各科室的采购计划,进行综合论证,并报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医疗设备采购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 设备用途;

(三) 采购预算;

(四) 预期效益;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医疗设备采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或者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应当明确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医疗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是否与合同相符;

(二) 设备外观是否完好;

(三) 设备性能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四) 设备配件、附件、工具、资料是否齐全;

(五) 其他需要验收的事项。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医疗设备,由设备科办理入库手续,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三章 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设备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医疗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医疗设备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医疗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八条 医疗设备使用后应当及时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严禁超负荷使用医疗设备,严禁违规操作医疗设备。

第二十条 医疗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报告设备科,并配合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第四章 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设备维护保养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医疗设备维护保养实行分级管理,分为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 日常维护保养由设备使用人员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 保持设备清洁卫生;

(二) 检查设备各部件是否完好;

(三) 润滑设备各运动部件;

(四) 紧固设备各连接部件;

(五) 排除设备一般故障。

第二十四条 定期维护保养由设备科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 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二) 更换设备易损部件;

(三) 调整设备参数;

(四) 检测设备性能;

(五) 清洗设备内部;

(六) 校验设备计量。

第二十五条 医疗设备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设备维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设备维修应当及时、有效,确保设备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医疗设备维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般维修和重大维修。

第二十八条 一般维修由设备科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维修应当报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医疗设备维修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

第三十条 医疗设备维修前应当进行评估,确定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

第三十一条 医疗设备维修后应当进行验收,确认设备性能符合要求。

第三十二条 医疗设备维修应当建立维修档案,记录维修过程和维修结果。

第六章 设备报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设备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医疗设备报废的条件包括:

(一) 设备使用年限已到,且无法修复;

(二) 设备技术性能落后,无法满足临床需求;

(三) 设备损坏严重,修复费用过高;

(四) 其他需要报废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医疗设备报废应当填写报废申请表,并附设备技术鉴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医疗设备报废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妥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维修,确保大型医用设备安全有效运行,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包括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保养、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本制度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大型医用设备。

第三条 医院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的决策和指导。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专家组成。

第四条 医院设备科是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院大型医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 拟订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负责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论证、申报、招标、合同签订、验收、入库、建档等管理工作;

(三) 组织大型医用设备的安装、调试、培训、使用、维护、保养、维修、计量检定等管理工作;

(四) 负责大型医用设备的报废、处置管理工作;

(五) 建立健全大型医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设备技术档案、维修保养档案、使用记录档案等;

(六) 组织开展大型医用设备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 负责大型医用设备信息化管理,建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设备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

(八) 组织开展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设备管理水平。

(九) 负责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效益评估,定期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条 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大型医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 组织本科室医务人员学习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 负责本科室大型医用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 及时报告设备故障,配合设备科进行维修;

(四) 负责本科室大型医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 做好本科室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记录,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

(六) 负责本科室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效益分析,定期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条 所有医务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设备管理职责,爱护设备,正确使用设备,及时维护设备,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 大型医用设备购置管理

第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实行严格的论证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实行计划管理。各科室根据临床需求,提出年度大型医用设备购置计划,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设备科。设备科汇总各科室的购置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效益评估,并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大型医用设备购置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 设备用途和临床意义;

(三) 采购预算;

(四) 预期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 市场调研和技术评估报告;

(六) 设备配置方案和人员培训计划;

(七)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或者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合同应当明确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大型医用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是否与合同相符;

(二) 设备外观是否完好;

(三) 设备性能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四) 设备配件、附件、工具、资料是否齐全;

(五) 设备安装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 其他需要验收的事项。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由设备科办理入库手续,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三章 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前应当进行严格的检查,确认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检查内容包括:

(一) 设备电源、气源、水源是否正常;

(二) 设备各部件是否完好;

(三) 设备参数设置是否正确;

(四) 设备安全装置是否有效;

(五)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如发现设备有异响、异味、温度异常等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设备科。

第十八条 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后应当及时清洁消毒,并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使用记录应当包括:

(一)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

(二) 检查项目和检查结果;

(三) 设备使用时间和使用人员;

(四) 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严禁超负荷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严禁违规操作大型医用设备。

第二十条 大型医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报告设备科,并配合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未经设备科同意,不得擅自拆卸、修理设备。

第四章 大型医用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型医用设备维护保养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大型医用设备维护保养实行分级管理,分为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 日常维护保养由设备使用人员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 保持设备清洁卫生;

(二) 检查设备各部件是否完好;

(三) 润滑设备各运动部件;

(四) 紧固设备各连接部件;

(五) 排除设备一般故障。

第二十四条 定期维护保养由设备科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 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二) 更换设备易损部件;

(三) 调整设备参数;

(四) 检测设备性能;

(五) 清洗设备内部;

(六) 校验设备计量。

第二十五条 大型医用设备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并做好详细的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

(一) 维护保养时间;

(二) 维护保养内容;

(三) 维护保养人员;

(四) 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五章 大型医用设备维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大型医用设备维修应当及时、有效,确保设备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维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般维修和重大维修。

第二十八条 一般维修由设备科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维修应当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大型医用设备维修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

第三十条 大型医用设备维修前应当进行评估,确定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

第三十一条 大型医用设备维修后应当进行严格的验收,确认设备性能符合要求。

第三十二条 大型医用设备维修应当建立详细的维修档案,记录维修过程和维修结果。维修档案应当包括:

(一) 维修时间;

(二) 故障描述;

(三) 维修方案;

(四) 维修过程;

(五) 维修结果;

(六) 维修费用;

(七) 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六章 大型医用设备报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报废的条件包括:

(一) 设备使用年限已到,且无法修复;

(二) 设备技术性能落后,无法满足临床需求;

(三) 设备损坏严重,修复费用过高;

(四) 其他需要报废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大型医用设备报废应当填写报废申请表,并附设备技术鉴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大型医用设备报废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医院设备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设备风险管理,提高设备使用的安全性,预防和减少设备相关事故的发生,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医疗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设备风险是指由于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保养、维修、报废等环节的缺陷或者疏忽,可能导致设备发生故障、损坏,甚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医院成立设备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设备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指导。设备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专家组成。

第五条 医院设备科是设备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院设备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

(一) 拟订设备风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组织开展设备风险评估,识别设备风险点,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三) 建立健全设备风险管理档案,包括风险评估报告、风险控制措施、应急预案等;

(四) 组织开展设备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五) 组织开展设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六) 负责设备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条 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设备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设备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

(一) 组织本科室医务人员学习设备风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 负责本科室设备风险点的识别和报告;

(三) 负责本科室设备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

(四) 负责本科室设备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 及时报告设备相关事故,并配合设备科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所有医务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设备风险管理职责,提高风险意识,防范风险,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 设备风险评估

第八条 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设备风险评估,识别设备风险点,评估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设备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设备的设计风险,包括设备的设计缺陷、安全装置失效等;

(二) 设备的制造风险,包括设备的制造质量问题、材料不合格等;

(三) 设备的使用风险,包括设备的操作不当、超负荷使用等;

(四) 设备的维护保养风险,包括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到位、更换部件不及时等;

(五) 设备的维修风险,包括设备的维修质量问题、维修人员技术水平不足等;

(六) 设备的报废风险,包括设备的报废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等。

第十条 设备风险评估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如故障树分析、事件树分析、风险矩阵等。

第十一条 设备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报设备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设备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医院应当根据设备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三条 设备风险控制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加强设备的设计审查,确保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二) 严格设备的采购管理,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三) 强化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加强人员培训;

(四) 完善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更换部件;

(五) 规范设备的维修管理,选择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严格验收维修质量;

(六) 加强设备的报废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四条 设备风险控制措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地降低设备风险。

第十五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设备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章 设备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设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设备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设备的外观是否完好;

(二) 设备的电源、气源、水源是否正常;

(三) 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有效;

(四) 设备的操作规程是否完善;

(五) 设备的使用记录是否完整;

(六) 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是否完整;

(七) 设备的维修记录是否完整。

第十八条 设备安全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

第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

第五章 设备事故管理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设备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设备相关事故。

第二十一条 设备相关事故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设备故障;

(二) 设备损坏;

(三) 设备导致的人员伤亡;

(四) 设备导致的财产损失;

(五) 其他与设备相关的事故。

第二十二条 设备相关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保护现场。

第二十三条 设备科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设备相关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医院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设备相关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事故类型和风险等级;

(二) 应急组织和职责;

(三) 应急处置程序;

(四) 应急物资和设备;

(五) 应急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医务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医院设备计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设备计量管理,确保医疗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在用医疗设备,包括强制检定设备和非强制检定设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计量管理是指对医疗设备计量性能的监督、检查、校准、检定和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医院成立计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计量管理的决策和指导。计量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专家组成。

第五条 医院设备科是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院计量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

(一) 拟订计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负责建立健全医疗设备计量管理档案,包括设备台账、检定/校准记录、维护记录等;

(三) 负责组织医疗设备计量检定/校准工作,包括制定检定/校准计划、选择合格的检定/校准机构、监督检定/校准过程、审核检定/校准结果等;

(四) 负责对在用医疗设备进行计量性能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计量问题;

(五) 负责组织计量管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计量意识和计量技能;

(六) 负责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包括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护和报废等。

第六条 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计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计量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

(一) 组织本科室医务人员学习计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 负责本科室医疗设备计量性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计量性能良好;

(三) 负责及时申报需要检定/校准的医疗设备;

(四) 负责配合设备科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工作;

(五) 负责做好本科室医疗设备的使用记录,确保医疗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 所有医务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计量管理职责,确保医疗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计量器具台账,详细记录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编号、购置日期、使用科室、检定/校准周期、检定/校准结果等信息。

第九条 计量器具的采购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进行验收。

第十条 计量器具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或被盗。

第十一条 计量器具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超负荷使用或不当操作。

第十二条 计量器具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计量性能良好。

第十三条 计量器具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进行登记。

第三章 强制检定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强制检定设备实行强制检定。

第十五条 强制检定设备是指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且对社会产生影响的计量器具。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制定强制检定设备检定计划,并定期送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第十七条 强制检定设备检定合格后,由计量检定机构出具检定证书或加贴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 强制检定设备应当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过期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建立强制检定设备管理档案,记录设备的检定情况,包括检定日期、检定结果、检定机构、检定证书编号等。

第四章 非强制检定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非强制检定设备实行校准或自校准。

第二十一条 非强制检定设备是指除强制检定设备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二十二条 医院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计量校准机构进行校准,也可以自行进行校准。

第二十三条 医院自行校准应当建立完善的校准体系,配备必要的校准设备和专业人员,并制定详细的校准规程。

第二十四条 非强制检定设备校准合格后,应当加贴合格标志,并记录校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当建立非强制检定设备管理档案,记录设备的校准情况,包括校准日期、校准结果、校准机构或校准人员等。

第五章 计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设备科应当定期对全院医疗设备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 计量器具是否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二) 计量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三) 计量器具的使用是否符合操作规程;

(四) 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是否到位;

(五) 计量数据的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计量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跟踪落实。

第六章 计量培训

第二十八条 医院应当定期组织计量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计量意识和计量技能。

第二十九条 计量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计量法律法规;

(二) 计量基础知识;

(三) 医疗设备计量检定/校准规程;

(四) 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五) 计量数据记录和分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医院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设备报废管理,合理处置报废设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医疗设备、办公设备、后勤保障设备等各类设备的报废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设备报废是指对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使用年限已到或其他原因而失去使用价值的设备,经过鉴定、审批后,进行清理、处置的过程。

第四条 医院成立设备报废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设备报废管理的决策和指导。设备报废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专家组成。

第五条 医院设备科是设备报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院设备报废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

(一) 拟订设备报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负责受理设备报废申请,组织设备技术鉴定,编制报废计划;

(三) 负责组织设备报废审批,办理报废手续;

(四) 负责组织报废设备的清理、回收、登记、保管;

(五) 负责组织报废设备的处置,包括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报废拆解等;

(六) 负责建立健全设备报废管理档案,包括报废申请、技术鉴定报告、报废审批表、处置记录等。

第六条 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设备报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设备报废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

(一) 组织本科室医务人员学习设备报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 负责对本科室需要报废的设备进行初步鉴定,并提出报废申请;

(三) 负责配合设备科进行设备技术鉴定、清理、回收等工作;

(四) 负责做好本科室设备的使用记录,为设备报废提供依据。

第七条 所有医务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设备报废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章 设备报废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下列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一) 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技术性能落后,无法满足临床需求;

(二) 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但已损坏严重,修复费用超过设备原值的50%;

(三) 因技术改造、工艺更新或其他原因,不再需要的设备;

(四)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的设备;

(五) 国家和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设备;

(六) 其他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

第九条 设备报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设备确实已失去使用价值;

(二) 设备报废理由充分、依据明确;

(三) 设备报废手续齐全、程序规范;

(四) 设备报废处置方案可行、合理。

第三章 设备报废程序

第十条 设备报废程序包括:

(一) 提出报废申请;

(二) 进行技术鉴定;

(三) 编制报废计划;

(四) 进行报废审批;

(五) 办理报废手续;

(六) 进行设备清理;

(七) 进行设备处置;

(八) 建立报废档案。

第十一条 设备报废申请由设备使用科室提出,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并附设备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技术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设备科接到报废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出具《设备技术鉴定报告》。

第十三条 设备科根据设备技术鉴定报告,编制设备报废计划,报设备报废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十四条 设备报废计划经设备报废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医院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设备报废申请获得批准后,设备科应当办理相关报废手续,包括:

(一) 在设备台账上注销该设备;

(二) 将报废设备移交至指定地点;

(三) 开具设备报废证明。

第十六条 设备清理包括:

(一) 将报废设备从使用现场移走;

(二) 对报废设备进行拆解、清洗、消毒等处理;

(三) 对报废设备进行登记、分类、保管。

第十七条 设备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 公开拍卖:将报废设备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二) 协议转让:将报废设备转让给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三) 报废拆解:将报废设备拆解后,回收有利用价值的部件或材料,剩余部分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设备处置所得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设备报废完成后,设备科应当建立完整的报废档案,包括报废申请、技术鉴定报告、报废审批表、处置记录等。

第四章 设备报废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设备报废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报废程序规范、操作透明。

第二十一条 设备报废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设备报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医院审计部门应当对设备报废过程进行审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由xiaoli收集整理,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enku.puchedu.cn/298693.html

(0)
xiaolixiaoli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