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保障,它规范了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明确了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为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了制度支撑。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制定有效的社区服务计划,能将安全生产理念延伸至社区,提升公众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本文将呈现多篇不同侧重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旨在为企业和社区提供参考借鉴,助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篇1:《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平稳、有序进行,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适用范围
本责任制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车间、班组及全体员工。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业建立由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具体负责,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厂长等)
1. 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 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 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 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6. 组织开展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7. 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 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分管负责人(副总经理、副厂长等)
1. 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是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3. 组织制定、修订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4. 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5. 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 组织分管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7. 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 完成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科长等)
1. 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3. 组织制定、修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4. 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5. 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 组织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 监督检查本部门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
8.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 完成分管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班组长
1. 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是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 组织本班组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3.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4. 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5. 检查本班组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状况。
6. 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 完成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五)员工
1.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3.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
6. 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1. 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人员的绩效考核。
2. 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则
本责任制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全员、全程、全面。
第二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2.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 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及发展趋势;
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
5. 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6.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 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1.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
2. 特种作业操作规程;
3. 特种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4. 特种作业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5. 其他与特种作业相关的知识。
第六条新入职员工的教育培训:
1.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3. 安全设备、设施、工具的使用与维护;
4. 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与使用;
5. 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和自救互救方法;
6. 其他与本岗位相关的安全知识。
第七条在岗员工的教育培训: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 安全操作规程;
3. 岗位安全风险辨识与控制;
4. 事故案例分析;
5. 应急预案演练;
6.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7. 其他与本岗位相关的安全知识。
第八条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员工的教育培训:
1. 重新学习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 了解新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
3. 掌握新的安全技术知识;
4. 其他与本岗位相关的安全知识。
第三章 教育培训组织
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企业可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章 教育培训实施
第十三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企业、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在岗员工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员工必须接受重新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详细记录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情况。
第五章 教育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二十条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应记录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车间、班组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 隐患定义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排查原则
隐患排查应坚持“全员参与、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排查主体
企业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排查责任人,定期组织隐患排查。
第六条 排查内容
1. 物的危险状态:设备、设施、工具、材料等存在的缺陷、故障、损坏等。
2. 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
3. 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完善等。
第七条 排查方式
1. 日常检查:班组长、安全员等每日对作业场所进行巡查。
2. 定期检查:部门、车间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3. 专业检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
4. 季节性检查:针对季节性特点,开展防火、防汛、防暑降温等专项检查。
5. 节假日检查:节假日前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八条 排查流程
1. 排查:各级排查主体按照排查计划和内容进行排查。
2. 登记: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详细登记,包括隐患描述、地点、等级、责任人等。
3. 报告:将隐患登记情况及时上报至相关部门或负责人。
4. 整改: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间。
5. 复查:整改完成后,由相关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复查验收。
6. 销案:经验收合格后,对隐患进行销案处理。
第九条 隐患等级划分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将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1.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程度较小,容易整改的隐患。
2.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隐患。
第十条 隐患治理
1. 一般隐患:由责任部门或责任人限期整改。
2. 重大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改。
3. 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加强监控。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部门或个人,企业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奖励与处罚
1. 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企业将给予奖励。
2. 对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激励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车间、班组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 奖励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企业将给予表扬、奖励,并可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 认真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在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
2. 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
3. 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的。
4. 在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中表现英勇,有效控制事故扩大,保护了他人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的。
5. 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
6. 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章行为的。
第四条 奖励形式
1. 口头表扬。
2. 书面表扬。
3. 颁发荣誉证书。
4. 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5. 晋升职务。
第五条 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安全隐患或者事故的。
2. 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3. 擅自拆除、移动、损坏安全设备、设施的。
4. 不服从管理,不听从指挥,影响安全生产的。
5. 隐瞒事故不报或者谎报、瞒报事故的。
6.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的。
7. 酒后上岗作业的。
8.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处罚形式
1. 口头警告。
2. 书面警告。
3. 经济处罚(罚款)。
4. 调离岗位。
5.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奖惩程序
1. 奖励的提出:由各部门、车间、班组提出奖励建议,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
2. 奖励的审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3. 处罚的提出:由各部门、车间、班组发现违章行为后,提出处罚建议,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
4. 处罚的审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5. 奖惩的执行: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
第八条 申诉
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 奖惩记录
企业建立员工安全生产奖惩档案,详细记录员工的奖惩情况。
第十条 附则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涉及危险作业的场所、设备、设施、工艺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危险作业,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1. 动火作业:使用明火的作业,如焊接、切割、烧烤等。
2. 受限空间作业:进入密闭、半密闭空间进行的作业,如储罐、反应釜、管道等。
3. 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进行的作业。
4. 吊装作业:使用起重机械进行的作业。
5. 临时用电作业:在非固定电源场所进行的用电作业。
6. 断路作业:对设备、设施进行断电、断气、断液等作业。
7. 挖掘作业:使用机械或人工进行的挖掘作业。
8. 其他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作业。
第二章 危险作业管理
第四条危险作业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严禁进行危险作业。
第五条危险作业审批流程:
1. 作业申请:作业人员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详细描述作业内容、地点、时间、安全措施等。
2. 安全评估: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申请进行安全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提出安全措施建议。
3. 审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进行审批。
4. 作业许可:审批通过后,签发《危险作业许可证》。
第六条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 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内容、安全措施、注意事项。
2. 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消除安全隐患。
3. 准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工具。
4. 设置安全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5.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
第七条危险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 安全监护人员必须全程监护,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 作业场所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有害气体积聚。
4.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相关人员。
第八条危险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以下工作:
1. 清理作业现场,恢复设备、设施原状。
2. 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恢复。
3. 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4. 《危险作业许可证》由作业人员交回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章 各部门职责
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
1. 对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 审批危险作业申请。
3. 组织制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安全管理部门:
1. 负责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2. 负责危险作业的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
3. 负责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4. 负责危险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车间:
1. 负责本部门、车间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2. 负责本部门、车间危险作业的安全交底。
3. 负责本部门、车间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
1. 严格遵守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认真执行安全交底内容。
3.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及时报告作业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对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四条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作业审批的,企业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因违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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