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及流程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是保障信息安全、提升工作效率、实现知识传承的关键基石。它规范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面对日益增长的社区服务需求,一份完善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它能有效支撑《社区服务计划》的顺利实施,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本文将呈现多篇不同侧重点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借鉴,旨在为社区服务工作者提供更全面的制度建设思路。

篇1:《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及流程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服务档案资料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社区服务中心及其所属各部门、各服务站点的所有档案资料管理活动。

第三条 档案资料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资料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资料,是指在社区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

(一)综合管理类:

1. 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报告、工作总结、会议记录、决议决定等。

2. 社区服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工作流程、操作规范等。

3. 社区服务统计报表、分析报告、调查问卷、评估报告等。

4. 社区服务合同协议、法律文件、证明材料等。

5. 社区服务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的记录、照片、录像等。

6. 社区服务相关的来往函件、通知公告、文件资料等。

7. 社区服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资料。

(二)服务对象类:

1. 服务对象个人信息登记表、档案卡片、服务协议、授权委托书等。

2. 服务对象需求评估报告、服务计划、服务记录、服务反馈表等。

3. 服务对象健康档案、医疗记录、康复计划、护理记录等。

4. 服务对象个案管理记录、访谈记录、评估报告等。

5. 服务对象投诉建议、处理记录、回访记录等。

6. 服务对象参与活动的照片、录像、作品等。

(三)项目活动类:

1. 社区服务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方案、审批文件等。

2. 社区服务项目活动方案、宣传资料、活动记录、总结报告等。

3. 社区服务项目资金管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4. 社区服务项目评估报告、验收报告、成果展示材料等。

5. 社区服务项目合作协议、捐赠协议、志愿者协议等。

6. 社区服务项目活动参与者的信息登记表、活动反馈表等。

(四)其他类:

1. 社区服务相关的媒体报道、宣传资料、出版物等。

2. 社区服务相关的荣誉证书、奖牌、感谢信等。

3. 社区服务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备案文件、年检报告等。

4. 社区服务相关的其他重要文件资料。

第三章 档案资料的收集

第五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收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服务站点的档案资料收集职责。

第六条 档案资料的收集应遵循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 各部门、各服务站点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本部门、本站点形成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 档案资料收集人员应认真审查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应及时补充完善。

第九条 档案资料收集人员应建立档案资料收集登记台账,详细记录档案资料的名称、份数、形成时间、责任人等信息。

第四章 档案资料的整理

第十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制定统一的档案资料整理规范,包括分类、编号、装订、目录编制等。

第十一条 档案资料的整理应遵循系统、规范、清晰、方便的原则。

第十二条 档案资料应按照其性质、内容、形成时间等进行分类,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体系。

第十三条 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体系进行编号,确保编号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 档案资料应进行装订,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不易散落。

第十五条 档案资料应编制详细的目录,包括档案资料的名称、编号、形成时间、责任人、存放位置等信息,方便查找和利用。

第十六条 电子档案资料应建立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 档案资料的保管

第十七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 档案资料的保管应遵循安全、整洁、有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存放,保持档案室或档案柜的整洁有序。

第二十条 档案室或档案柜应定期进行通风、清洁、消毒,防止档案资料受潮、霉变、虫蛀。

第二十一条 档案资料应建立借阅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借阅人、借阅时间、借阅目的、归还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档案室或档案柜应实行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或翻阅档案资料。

第六章 档案资料的利用

第二十三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建立档案资料利用制度,明确档案资料利用的范围、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四条 档案资料的利用应遵循服务、高效、保密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档案资料的利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六条 档案资料的利用应填写档案资料利用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查阅或复制。

第二十七条 档案资料的利用应在档案室或档案柜内进行,不得擅自将档案资料带离。

第二十八条 档案资料的利用应注意保护档案资料的原件,不得涂改、损坏或丢失。

第七章 档案资料的销毁

第二十九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建立档案资料销毁制度,明确档案资料销毁的范围、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条 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遵循鉴定、审批、监督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档案资料的销毁应经过鉴定,确定其不再具有保存价值。

第三十二条 档案资料的销毁应经过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档案资料的销毁应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档案资料的名称、份数、销毁时间、销毁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资料无法恢复。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资料丢失、损坏、泄密等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第三十七条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社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社区服务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社区服务中心及其下属部门、服务站点的所有档案资料管理活动,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以及其他形式的档案。

第三条管理原则:档案资料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安全保密的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档案资料的范围与分类

第四条档案资料范围:本制度所称的档案资料是指在社区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组织管理类:社区服务规划、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决议决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办法等。

服务对象类:服务对象基本信息、服务申请、需求评估、服务协议、服务记录、个案管理资料、健康档案、投诉建议等。

项目活动类: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方案、活动记录、评估报告、财务报表、合作协议、捐赠协议等。

其他类:宣传资料、媒体报道、荣誉证书、照片、录像、音像资料等。

第五条档案资料分类:档案资料应按照其性质、内容和形成时间进行分类,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体系。可参考以下分类方式:

按性质分:分为行政管理类、服务对象类、项目活动类、财务类等。

按内容分:根据具体内容细化分类,如行政管理类可分为组织机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

按时间分:按年度、季度、月份等时间段进行分类。

第三章 档案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六条收集责任:各部门、服务站点应明确档案资料收集责任人,负责收集本部门、本站点形成的档案资料。

第七条收集要求:收集档案资料应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应及时补充完善。

第八条归档流程:

(一)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去除重复、破损、字迹不清的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清晰度。

(二)分类:按照档案资料分类体系进行分类。

(三)编号:对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确保编号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四)著录:填写档案资料目录,包括档案资料的名称、编号、责任人、形成时间、存放位置等信息。

(五)装订:对纸质档案资料进行装订,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不易散落。

(六)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放入档案盒或文件夹中,按照分类存放于档案室或档案柜。

第九条电子档案管理:

(一)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电子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二)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建立关联,方便查找和利用。

(三)定期备份电子档案,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 档案资料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条保管场所:社区服务中心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保管要求:

(一)档案室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定期进行除尘、消毒。

(二)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排列有序,便于查找。

(三)建立档案资料借阅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借阅人、借阅时间、借阅目的、归还时间等信息。

(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或翻阅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利用原则:档案资料的利用应遵循服务社区、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十三条利用程序:

(一)申请:填写档案资料利用申请表,说明利用目的、利用内容等。

(二)审批:由相关负责人审批申请。

(三)查阅:经批准后,方可查阅档案资料。

(四)登记:查阅档案资料应进行登记。

(五)归还:查阅完毕后,应及时归还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保密要求:档案资料的利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章 档案资料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五条鉴定原则:档案资料的鉴定应遵循价值鉴定、科学评估的原则。

第十六条鉴定范围:对保存期限已满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鉴定程序:

(一)成立档案资料鉴定小组,由相关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组成。

(二)鉴定小组对档案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具有保存价值。

(三)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提出销毁意见。

第十八条销毁程序:

(一)审批:档案资料销毁意见报相关领导审批。

(二)登记:对批准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档案资料的名称、数量、销毁时间、销毁方式等信息。

(三)销毁: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销毁档案资料,确保资料无法恢复。

(四)监督:销毁过程应有相关人员监督,确保销毁过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资料丢失、损坏、泄密等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责任形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本制度由社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社区服务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其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促进社区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区服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社区服务中心及所属各部门、各服务站点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安全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资料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档案资料范围:本制度所指的档案资料,是指在社区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具体包括:

(一)综合管理类:

1. 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纪要、决议等文件资料。

2. 社区服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工作流程、操作规程等文件资料。

3. 社区服务统计报表、分析报告、调研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

4. 社区服务合同协议、法律文书、证明材料等。

5. 社区服务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的记录、照片、录像等。

6. 社区服务相关的来往信函、通知、公告、文件等。

7. 社区服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资料。

(二)服务对象类:

1. 服务对象个人信息登记表、服务档案、服务协议、授权委托书等。

2. 服务对象需求评估报告、服务计划、服务记录、服务反馈表等。

3. 服务对象健康档案、医疗记录、康复计划、护理记录等。

4. 服务对象个案管理记录、访谈记录、评估报告等。

5. 服务对象投诉建议、处理记录、回访记录等。

6. 服务对象参与活动的照片、录像、作品等。

(三)项目活动类:

1. 社区服务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方案、审批文件等。

2. 社区服务项目活动方案、宣传资料、活动记录、总结报告等。

3. 社区服务项目资金管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4. 社区服务项目评估报告、验收报告、成果展示材料等。

5. 社区服务项目合作协议、捐赠协议、志愿者协议等。

6. 社区服务项目活动参与者的信息登记表、活动反馈表等。

(四)其他类:

1. 社区服务相关的媒体报道、宣传资料、出版物等。

2. 社区服务相关的荣誉证书、奖牌、感谢信等。

3. 社区服务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备案文件、年检报告等。

4. 社区服务相关的其他重要文件资料。

第六条档案资料分类:档案资料应根据其性质、内容、形成时间等因素进行科学分类,建立合理的分类体系,以便于管理和利用。可参照以下分类方式:

按来源:分为内部文件、外部文件、服务对象资料、项目资料等。

按内容:分为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服务管理、项目管理等。

按时间:按年度、季度、月份等时间段进行分类。

第三章 档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第七条收集责任:各部门、各服务站点应明确档案资料收集责任人,负责收集本部门、本站点形成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收集要求:档案资料的收集应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整理要求:档案资料的整理应遵循规范、系统、清晰的原则。具体包括:

(一)分类:按照档案资料分类体系进行分类。

(二)编号:对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确保编号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三)著录:填写档案资料目录,包括档案资料的名称、编号、责任人、形成时间、存放位置等信息。

(四)装订:对纸质档案资料进行装订,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不易散落。

(五)电子化:对重要的纸质档案资料进行电子化扫描,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

第四章 档案资料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条保管条件:社区服务中心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十一条保管要求:

(一)档案室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定期进行除尘、消毒。

(二)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排列有序,便于查找。

(三)建立档案资料借阅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借阅人、借阅时间、借阅目的、归还时间等信息。

(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或翻阅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利用原则:档案资料的利用应遵循服务社区、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十三条利用程序:

(一)申请:填写档案资料利用申请表,说明利用目的、利用内容等。

(二)审批:由相关负责人审批申请。

(三)查阅:经批准后,方可查阅档案资料。

(四)登记:查阅档案资料应进行登记。

(五)归还:查阅完毕后,应及时归还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保密要求:档案资料的利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章 档案资料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五条鉴定原则:档案资料的鉴定应遵循价值鉴定、科学评估的原则。

第十六条鉴定范围:对保存期限已满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鉴定程序:

(一)成立档案资料鉴定小组,由相关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组成。

(二)鉴定小组对档案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具有保存价值。

(三)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提出销毁意见。

第十八条销毁程序:

(一)审批:档案资料销毁意见报相关领导审批。

(二)登记:对批准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档案资料的名称、数量、销毁时间、销毁方式等信息。

(三)销毁: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销毁档案资料,确保资料无法恢复。

(四)监督:销毁过程应有相关人员监督,确保销毁过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资料丢失、损坏、泄密等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责任形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本制度由社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社区服务档案资料的管理,维护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依据相关法规,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社区服务中心及其各部门、服务站点的所有档案资料管理活动,包括纸质、电子及其他形式的档案。

第三条管理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安全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资料的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档案资料范围:凡在社区服务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均属档案资料范围,主要包括:

(一)综合管理类:

1. 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决定决议等。

2. 社区服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工作流程、操作规范等。

3. 社区服务统计报表、分析报告、调研报告、评估报告等。

4. 社区服务合同协议、法律文件、证明材料等。

5. 社区服务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记录、照片、录像等。

6. 社区服务相关的来往函件、通知公告、文件资料等。

7. 社区服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资料。

(二)服务对象类:

1. 服务对象个人信息登记表、服务档案、服务协议、授权委托书等。

2. 服务对象需求评估报告、服务计划、服务记录、服务反馈表等。

3. 服务对象健康档案、医疗记录、康复计划、护理记录等。

4. 服务对象个案管理记录、访谈记录、评估报告等。

5. 服务对象投诉建议、处理记录、回访记录等。

6. 服务对象参与活动的照片、录像、作品等。

(三)项目活动类:

1. 社区服务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方案、审批文件等。

2. 社区服务项目活动方案、宣传资料、活动记录、总结报告等。

3. 社区服务项目资金管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4. 社区服务项目评估报告、验收报告、成果展示材料等。

5. 社区服务项目合作协议、捐赠协议、志愿者协议等。

6. 社区服务项目活动参与者的信息登记表、活动反馈表等。

(四)其他类:

1. 社区服务相关的媒体报道、宣传资料、出版物等。

2. 社区服务相关的荣誉证书、奖牌、感谢信等。

3. 社区服务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备案文件、年检报告等。

4. 社区服务相关的其他重要文件资料。

第五条档案资料内容要求:

1. 档案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2. 档案资料文字应清晰、规范,图表应完整、易懂。

3. 档案资料的各种签字、盖章必须齐全、有效。

第三章 档案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六条收集责任:各部门、服务站点应明确档案资料收集责任人,负责收集本部门、本站点形成的档案资料,并定期移交至档案室。

第七条收集范围:所有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档案资料均应收集。

第八条收集要求:

1. 档案资料的收集应及时、全面,不得遗漏。

2. 收集的档案资料应进行初步整理,去除重复、破损、字迹不清的资料。

3. 收集的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建立关联,方便查找和利用。

第九条归档程序:

1. 整理: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按照分类体系进行分类。

2. 编号:对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确保编号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3. 著录:填写档案资料目录,包括档案资料的名称、编号、责任人、形成时间、存放位置等信息。

4. 装订:对纸质档案资料进行装订,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不易散落。

5. 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放入档案盒或文件夹中,按照分类存放于档案室或档案柜。

第四章 档案资料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条保管场所:社区服务中心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一条保管要求:

1. 档案室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定期进行除尘、消毒。

2. 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排列有序,便于查找。

3. 建立档案资料借阅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借阅人、借阅时间、借阅目的、归还时间等信息。

4.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或翻阅档案资料。

5. 定期检查档案资料的保存状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利用原则:档案资料的利用应遵循服务社区、方便工作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利用程序:

1. 申请:填写档案资料利用申请表,说明利用目的、利用内容等。

2. 审批:由相关负责人审批申请。

3. 查阅:经批准后,方可查阅档案资料。

4. 登记:查阅档案资料应进行登记。

5. 归还:查阅完毕后,应及时归还档案资料,并检查是否完整。

第五章 档案资料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四条鉴定原则:档案资料的鉴定应遵循价值鉴定、科学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档案资料的历史价值、现实价值和参考价值。

第十五条鉴定范围:对保存期限已满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鉴定程序:

1. 成立档案资料鉴定小组,由相关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组成。

2. 鉴定小组对档案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具有保存价值。

3. 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提出销毁意见。

第十七条销毁程序:

1. 审批:档案资料销毁意见报相关领导审批。

2. 登记:对批准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档案资料的名称、数量、销毁时间、销毁方式等信息。

3. 销毁: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销毁档案资料,确保资料无法恢复,并做好销毁记录。

4. 监督:销毁过程应有相关人员监督,确保销毁过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资料丢失、损坏、泄密等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责任形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解释权:本制度由社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社区服务档案资料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于社区居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社区服务中心及所属各部门、各服务站点的所有档案资料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原则:档案资料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安全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资料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档案资料范围:本制度所称档案资料,是指在社区服务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具体包括:

(一)综合管理类:

1. 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纪要、决议等文件。

2. 社区服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工作流程、操作规范等文件。

3. 社区服务统计报表、分析报告、调研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

4. 社区服务合同协议、法律文书、证明材料等。

5. 社区服务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的记录、照片、录像等。

6. 社区服务相关的来往函件、通知公告、文件资料等。

7. 社区服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资料。

(二)服务对象类:

1. 服务对象个人信息登记表、服务档案、服务协议、授权委托书等。

2. 服务对象需求评估报告、服务计划、服务记录、服务反馈表等。

3. 服务对象健康档案、医疗记录、康复计划、护理记录等。

4. 服务对象个案管理记录、访谈记录、评估报告等。

5. 服务对象投诉建议、处理记录、回访记录等。

6. 服务对象参与活动的照片、录像、作品等。

(三)项目活动类:

1. 社区服务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方案、审批文件等。

2. 社区服务项目活动方案、宣传资料、活动记录、总结报告等。

3. 社区服务项目资金管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4. 社区服务项目评估报告、验收报告、成果展示材料等。

5. 社区服务项目合作协议、捐赠协议、志愿者协议等。

6. 社区服务项目活动参与者的信息登记表、活动反馈表等。

(四)其他类:

1. 社区服务相关的媒体报道、宣传资料、出版物等。

2. 社区服务相关的荣誉证书、奖牌、感谢信等。

3. 社区服务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备案文件、年检报告等。

4. 社区服务相关的其他重要文件资料。

第六条档案资料分类:档案资料应根据其性质、内容、形成时间等特征进行科学分类,建立合理的分类体系,以便于管理和利用。可参照以下分类方法:

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按内容:分为行政管理、党群工作、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服务对象、项目活动等。

按载体形式:分为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章 档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第七条收集责任:各部门、各服务站点是档案资料收集的责任主体,应明确档案资料收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站点形成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收集要求:档案资料的收集应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整理要求:档案资料的整理应遵循规范、系统、清晰的原则,具体包括:

(一)分类:按照档案资料分类体系进行分类。

(二)编号:对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确保编号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编号规则应统一制定。

(三)著录:填写档案资料目录,包括档案资料的名称、编号、责任人、形成时间、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录入档案管理系统。

(四)装订:对纸质档案资料进行装订,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不易散落。

(五)电子化:对重要的纸质档案资料进行电子化扫描,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并与纸质档案建立关联。

第四章 档案资料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条保管条件:社区服务中心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光、防高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十一条保管要求:

(一)档案室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定期进行除尘、消毒。

(二)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排列有序,便于查找。

(三)建立档案资料借阅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借阅人、借阅时间、借阅目的、归还时间等信息。

(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或翻阅档案资料。

(五)定期检查档案资料的保存状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利用原则:档案资料的利用应遵循服务社区、方便工作的原则,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利用程序:

(一)申请:填写档案资料利用申请表,说明利用目的、利用内容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由档案管理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审批申请。

(三)查阅:经批准后,方可查阅档案资料。

(四)登记:查阅档案资料应进行登记。

(五)归还:查阅完毕后,应及时归还档案资料,并检查是否完整。

第十四条保密要求:档案资料的利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涉及敏感信息的档案资料,需进行脱敏处理后方可利用。

第五章 档案资料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五条鉴定原则:档案资料的鉴定应遵循价值鉴定、科学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档案资料的历史价值、现实价值和参考价值,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鉴定范围: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鉴定程序:

(一)成立档案资料鉴定小组,由相关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

(二)鉴定小组对档案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保存价值,并提出鉴定意见。

(三)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提出销毁意见。

第十八条销毁程序:

(一)审批:档案资料销毁意见报相关领导审批。

(二)登记:对批准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档案资料的名称、数量、销毁时间、销毁方式等信息。

(三)销毁: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销毁档案资料,确保资料无法恢复,并做好销毁记录。销毁过程应有相关人员监督。

(四)监督:销毁过程应有相关人员监督,确保销毁过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资料丢失、损坏、泄密等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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