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档案工作制度内容

《学校档案管理制度》是学校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它关系到学校历史的真实记录、经验的有效传承以及决策的科学依据。《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不仅能提升学校的管理水平,还能为学校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档案管理制度至关重要。而《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社区服务计划》旨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培养社会责任感。本文将围绕《学校档案管理制度》展开,呈现不同侧重点的范文,以供参考。

篇一:《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档案工作制度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档案管理,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有效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政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学校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学校档案室是学校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学校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和编研等工作。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档案管理职责

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学校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三)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检查、监督和评估各部门档案工作;

(六)负责对学校档案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学校档案室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档案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校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和编研等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档案工作;

(四)组织开展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积极开展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六)负责档案库房的安全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各部门的职责:

(一)确定本部门档案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档案室移交档案;

(三)积极配合档案室开展档案的利用和编研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兼职档案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档案管理水平。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九条档案的收集范围:

(一)党政管理类: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教学管理类: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试卷、学生成绩、毕业设计、实习报告等;

(三)科研管理类:科研项目申请书、立项报告、结题报告、研究成果、学术论文等;

(四)人事管理类:教职工的聘用、考核、晋升、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基建管理类:校园规划、建筑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验收报告等;

(六)设备管理类:设备购置计划、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维修记录等;

(七)外事管理类:对外交流合作协议、外宾来访记录、出国留学人员档案等;

(八)财会管理类:财务预算、决算、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

(九)声像档案:照片、录音、录像等;

(十)实物档案:具有保存价值的奖杯、奖状、证书、纪念品等;

(十一)电子档案: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各类文件材料。

第十条档案的整理要求:

(一)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二)区分不同价值的文件材料,确定其保管期限;

(三)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案,将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排列;

(四)对文件材料进行必要的著录,编制目录和索引;

(五)采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装具和方法,进行装订和归档。

第十一条档案的归档时间:

各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整理完毕并移交档案室。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的保管要求:

(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安全措施;

(二)档案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三)档案应按照保管期限和分类,有条理地排列存放;

(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档案损坏和丢失;

(五)建立档案出入库登记制度,严格控制档案的借阅和复制。

第十三条档案的保管期限:

学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一)永久:反映学校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和重要成果的档案;

(二)长期:在较长时间内对学校工作具有参考价值的档案;

(三)短期:在短期内对学校工作具有参考价值的档案。

第十四条档案的利用:

(一)学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档案室办理查阅手续;

(二)校外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到档案室办理查阅手续;

(三)查阅档案应遵守档案室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涂改、损坏和丢失档案;

(四)档案室应积极为利用者提供方便,并做好查阅登记工作;

(五)对涉及学校秘密的档案,应严格控制查阅范围,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五条档案的鉴定:

(一)档案室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其保管价值;

(二)对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应根据其价值,决定是否继续保存或予以销毁;

(三)档案鉴定应形成鉴定意见书,并经学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档案的销毁:

(一)对经过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进行销毁;

(二)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档案销毁应由学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进行登记和备案;

(四)档案销毁过程应有专人监督,确保档案信息不泄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档案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的档案。

第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统一”的档案管理原则。

第四条学校成立档案委员会,负责学校档案工作的领导、协调和决策。档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档案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议学校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三)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档案工作;

(五)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负责对学校档案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档案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档案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校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和编研等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档案工作;

(四)组织开展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积极开展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六)负责档案库房的安全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档案管理责任人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积极配合档案馆开展档案的利用和编研工作;

(四)接受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第九条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

(一)党政管理类:学校党委会、行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决议、通知、报告、总结、计划、规划、规章制度等;

(二)教学管理类: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试卷、学生成绩、毕业论文、实习报告、教学评估报告等;

(三)科研管理类:科研项目申请书、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专利申请材料等;

(四)人事管理类:教职工的聘用、考核、晋升、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外事管理类:对外交流合作协议、外宾来访记录、出国留学人员档案等;

(六)财务管理类:财务预算、决算、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七)基建管理类:校园规划、建筑设计图纸、工程合同、施工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等;

(八)设备管理类: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维修记录等;

(九)出版物类:学校编辑出版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十)声像档案:反映学校重要活动、重要人物、重要事件的照片、录音、录像等;

(十一)实物档案:具有保存价值的奖杯、奖状、证书、纪念品等;

(十二)电子档案: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各类文件材料。

第十条归档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规范;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经过鉴定,确定其保存价值;

(四)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分类方案进行整理,编制目录和索引;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采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装具和方法进行装订和归档。

第十一条归档时间:

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整理完毕并移交档案馆。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的保管:

(一)档案馆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安全措施;

(二)档案馆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三)档案应按照保管期限和分类,有条理地排列存放;

(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档案损坏和丢失;

(五)建立档案出入库登记制度,严格控制档案的借阅和复制。

第十三条档案的保管期限:

学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一)永久:反映学校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和重要成果的档案;

(二)长期:在较长时间内对学校工作具有参考价值的档案;

(三)短期:在短期内对学校工作具有参考价值的档案。

第十四条档案的利用:

(一)学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档案馆办理查阅手续;

(二)校外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到档案馆办理查阅手续;

(三)查阅档案应遵守档案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涂改、损坏和丢失档案;

(四)档案馆应积极为利用者提供方便,并做好查阅登记工作;

(五)对涉及学校秘密的档案,应严格控制查阅范围,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五条档案的鉴定:

(一)档案馆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其保管价值;

(二)对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应根据其价值,决定是否继续保存或予以销毁;

(三)档案鉴定应形成鉴定意见书,并经学校档案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档案的销毁:

(一)对经过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进行销毁;

(二)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档案销毁应由学校档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进行登记和备案;

(四)档案销毁过程应有专人监督,确保档案信息不泄露。

第六章 电子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利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电子档案的收集:

(一)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及时归档;

(二)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同时归档其相应的元数据;

(三)电子文件应按照统一的格式标准进行存储。

第十九条电子档案的保管:

(一)电子档案应定期进行备份,并异地保存;

(二)电子档案应采取防病毒、防篡改、防丢失等安全措施;

(三)电子档案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条电子档案的利用:

(一)学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查阅电子档案,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二)电子档案的利用应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在教学、科研、管理、党务、外事、基建、设备、财会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的档案。

第三条学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成立档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档案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档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档案馆,具体负责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档案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配备必要的档案工作条件,确保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三)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档案工作;

(五)组织开展档案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负责对学校档案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档案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档案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校各类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保管、利用和编研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档案工作;

(四)组织开展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积极开展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六)负责档案库房的安全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档案管理责任人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积极配合档案馆开展档案的利用和编研工作;

(四)接受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九条档案的收集范围:

(一)党政管理类:学校党委会、行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决议、通知、报告、总结、计划、规划、规章制度、请示、批复等;

(二)教学管理类: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试卷、学生成绩、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教学评估报告、课程建设档案、教学成果奖申报材料等;

(三)科研管理类:科研项目申请书、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专利申请材料、科研成果鉴定材料、科研奖励申报材料等;

(四)人事管理类:教职工的招聘、聘任、考核、晋升、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离职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外事管理类:对外交流合作协议、外宾来访记录、出国留学人员档案、国际会议资料等;

(六)财务管理类:财务预算、决算、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

(七)基建管理类:校园规划、建筑设计图纸、工程合同、施工记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等;

(八)设备管理类: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维修记录、报废审批等;

(九)出版物类:学校编辑出版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十)声像档案:反映学校重要活动、重要人物、重要事件的照片、录音、录像、电影等;

(十一)实物档案:具有保存价值的奖杯、奖状、证书、纪念品、实物样品等;

(十二)电子档案: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各类文件材料。

第十条档案的整理要求:

(一)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客观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二)区分不同价值的文件材料,确定其保管期限;

(三)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案,将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排列;

(四)对文件材料进行必要的著录,编制目录和索引;

(五)采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装具和方法,进行装订和归档;

(六)电子档案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命名、存储和备份。

第十一条档案的归档时间:

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整理完毕并移交档案馆。特殊情况下,经档案馆同意,可以适当延期。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的保管条件:

(一)档案馆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光、防高温等安全措施;

(二)档案馆应配备恒温恒湿设备,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三)档案应按照保管期限和分类,有条理地排列存放;

(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档案损坏和丢失;

(五)建立档案出入库登记制度,严格控制档案的借阅和复制。

第十三条档案的保管期限:

学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一)永久:反映学校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和重要成果的档案,如学校的沿革、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重要会议记录、重大科研成果、重要人物传记等;

(二)长期:在较长时间内对学校工作具有参考价值的档案,如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生成绩、毕业论文、科研项目申请书、人事管理材料等;

(三)短期:在短期内对学校工作具有参考价值的档案,如会议通知、一般性的工作总结、日常事务处理文件等。

第十四条档案的利用:

(一)学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档案馆办理查阅手续;

(二)校外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到档案馆办理查阅手续;

(三)查阅档案应遵守档案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涂改、损坏和丢失档案;

(四)档案馆应积极为利用者提供方便,并做好查阅登记工作;

(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控制查阅范围,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六)档案馆应积极开展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编制档案目录、索引、专题汇编等,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五条档案的鉴定:

(一)档案馆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其保管价值;

(二)对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应根据其价值,决定是否继续保存或予以销毁;

(三)档案鉴定应形成鉴定报告,并经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档案的销毁:

(一)对经过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进行销毁;

(二)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档案销毁应由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进行登记和备案;

(四)档案销毁过程应有专人监督,确保档案信息不泄露。

第六章 电子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利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电子档案的收集:

(一)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及时归档;

(二)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同时归档其相应的元数据;

(三)电子文件应按照统一的格式标准进行存储。

第十九条电子档案的保管:

(一)电子档案应定期进行备份,并异地保存;

(二)电子档案应采取防病毒、防篡改、防丢失等安全措施;

(三)电子档案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条电子档案的利用:

(一)学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查阅电子档案,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二)电子档案的利用应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损失或泄密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侧重学生档案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档案管理,维护学生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发挥学生档案在人才培养、选拔、任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学生档案,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以及毕业后形成的,反映学生个人经历、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等情况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一)入学登记表、新生体检表、户籍证明等;

(二)学籍卡、学生成绩单、课程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等;

(三)学生奖励、处分决定、评优评先材料等;

(四)学生干部任职材料、社团活动记录等;

(五)毕业生登记表、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报到证等;

(六)其他与学生学习、生活、发展相关的重要材料。

第三条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统一”的原则。学生处负责学生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档案馆负责对学生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学生档案的义务,维护学生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擅自涂改、伪造、销毁学生档案。

第二章 学生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生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生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三)负责学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转递工作;

(四)负责学生档案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五)负责学生档案的统计和分析;

(六)接受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档案馆职责:

(一)负责对学生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对学生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参与学生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职责:

(一)配合学生处做好学生档案的收集工作;

(二)负责本院系学生成绩单、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材料的归档工作;

(三)协助学生处做好学生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三章 学生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八条学生档案的收集:

(一)入学时,学生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处负责收集学生的入学登记表、新生体检表、户籍证明等材料;

(二)在校期间,各院系负责收集学生的成绩单、课程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等教学材料,并及时归档至学生处;

(三)学生处负责收集学生的奖励、处分决定、评优评先材料、学生干部任职材料、社团活动记录等材料;

(四)毕业时,学生处负责收集学生的毕业生登记表、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报到证等材料。

第九条学生档案的整理:

(一)学生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和内容分类进行整理,保持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二)学生档案应逐页编号,编制目录;

(三)学生档案应采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装具和方法进行装订和归档;

(四)学生档案应建立电子目录,方便查阅和管理。

第四章 学生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条学生档案的保管:

(一)学生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盗的专用档案室;

(二)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设施;

(三)学生档案应按照分类和编号,有条理地排列存放;

(四)定期对学生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档案损坏和丢失;

(五)建立学生档案出入库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学生档案的借阅和转递。

第十一条学生档案的利用:

(一)学生本人因升学、就业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应持有效证件到学生处办理查阅手续;

(二)用人单位因招聘需要查阅学生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到学生处办理查阅手续;

(三)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查阅学生档案,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学生处办理查阅手续;

(四)查阅学生档案应遵守学生处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涂改、损坏和丢失档案;

(五)学生处应积极为利用者提供方便,并做好查阅登记工作;

(六)对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控制查阅范围,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学生档案的转递:

(一)毕业生离校时,学生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学生档案转递到学生就业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

(二)学生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渠道进行,确保档案安全;

(三)学生档案转递应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四)对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生档案可暂由学校保管两年,期满后转递到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

第五章 学生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三条学生档案的鉴定:

(一)学生处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档案进行鉴定,确定其保管价值;

(二)对达到保管期限的学生档案,应根据其价值,决定是否继续保存或予以销毁;

(三)学生档案鉴定应形成鉴定意见书,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档案的销毁:

(一)对经过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学生档案,可以进行销毁;

(二)学生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生档案销毁应由学校主管领导组织实施,并进行登记和备案;

(四)学生档案销毁过程应有专人监督,确保档案信息不泄露。

第六章 电子学生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电子学生档案管理系统,实现学生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第十六条电子学生档案的收集:

(一)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电子学生档案,应及时归档至学生处;

(二)电子学生档案归档时,应同时归档其相应的元数据;

(三)电子学生档案应按照统一的格式标准进行存储。

第十七条电子学生档案的保管:

(一)电子学生档案应定期进行备份,并异地保存;

(二)电子学生档案应采取防病毒、防篡改、防丢失等安全措施;

(三)电子学生档案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八条电子学生档案的利用:

(一)学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查阅电子学生档案,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二)电子学生档案的利用应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学校档案管理制度》(侧重电子档案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签名法》、《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电子档案,是指学校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才能读取、处理并能在网络上传输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文字处理软件、电子表格软件、演示文稿软件等生成的电子文档;

(二)以扫描仪、数码相机、录音笔、摄像机等设备采集的图像、声音、视频等电子文件;

(三)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形成的电子信息;

(四)以数据库、网站、应用程序等存储的电子数据;

(五)其他以数字形式存储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学校电子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统一”的原则。学校办公室(或信息中心)负责全校电子档案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档案馆负责对电子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电子档案工作,明确电子档案管理责任人,配备必要的电子档案工作条件,确保电子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办公室(或信息中心)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学校电子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三)负责学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四)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电子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负责对电子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负责对学校重要电子档案的备份和异地存储;

(七)负责对学校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防止电子档案的泄密、篡改和丢失。

第六条档案馆职责:

(一)负责对电子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对电子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参与电子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

(四)负责对符合归档条件的电子档案进行接收和长期保存。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电子档案管理责任人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按照学校电子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学校办公室(或信息中心)移交电子文件;

(三)积极配合学校办公室(或信息中心)和档案馆开展电子档案的利用和编研工作;

(四)接受学校办公室(或信息中心)和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电子文件的形成与收集

第八条电子文件的形成:

(一)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应尽量采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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