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管理制度》是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着国家安全和利益,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建立健全的定密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确保国家秘密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本文将呈现几篇不同侧重点的《定密管理制度》范文,从不同角度阐述定密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以供参考借鉴。
篇一:《定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以下简称定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和人员。
第三条 定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定密、谁解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设立保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定密管理工作。保密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成员包括主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保密工作人员。
第二章 定密依据
第五条 国家秘密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六条 定密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只将确需保护并符合国家秘密范围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七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先行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定密权限
第八条 本单位下列人员具有定密权: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主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
(三)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定密责任人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定密权。
第十条 无定密权的人员不得擅自确定、变更或者解除国家秘密。
第四章 定密程序
第十一条 定密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承办人填写《国家秘密事项审批表》,详细说明事项内容、定密理由、密级建议、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并附相关材料。
(二)审核批准。由定密责任人对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必要性原则,提出批准意见。
(三)登记备案。经批准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事项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事项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事项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据事项的性质和实际需要确定,最短不得少于规定年限。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实际需要确定,并严格控制。
第五章 定密标志
第十五条 所有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注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七条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清晰、醒目,便于识别。
第六章 变更与解除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定密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因情况变化不再构成国家秘密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十条 解密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承办人填写《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审批表》,详细说明解密理由和依据,并附相关材料。
(二)审核批准。由定密责任人对申请进行审核,根据情况变化和解密规定,提出批准意见。
(三)登记备案。经批准解密的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定期对定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定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的保护,规范定密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产生、处理、保管国家秘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定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格审批、保障权益的原则,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 本单位保密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定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定密范围
第五条 下列事项属于国家秘密范围:
(一)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防建设、军事活动方面的事项;
(二)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外交和外事活动方面的事项;
(三)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事项;
(四)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方面的事项;
(五)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六)其他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
第六条 具体定密范围按照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定密权限与责任
第七条 本单位定密权限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定密责任人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负责,应当严格遵守定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定密范围。
第九条 定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复核,及时变更或者解除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秘密。
第四章 定密程序
第十条 定密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由承办部门或者人员填写《国家秘密事项定密申请表》,详细说明事项内容、定密理由、密级建议、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
(二)审查。由保密办公室对定密申请进行审查,核实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密级建议是否合理,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否适当。
(三)审批。由定密责任人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审批,作出是否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决定。
(四)登记。经批准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进行登记,详细记录事项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定密责任人等信息。
(五)标识。所有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注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五章 密级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十二条 绝密级事项是指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机密级事项是指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事项。
第十四条 秘密级事项是指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
第十五条 确定国家秘密密级应当综合考虑事项的敏感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第六章 保密期限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据事项的性质和实际需要确定,可以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三种。
第十七条 长期保密的,保密期限为规定年限以上。
第十八条 中期保密的,保密期限为规定年限至规定年限。
第十九条 短期保密的,保密期限为规定年限以下。
第二十条 保密期限届满,国家秘密自动解密。
第七章 知悉范围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实际需要确定,并严格控制。
第二十二条 知悉范围应当包括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扩大知悉范围。
第二十四条 对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进行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章 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定密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因情况变化不再构成国家秘密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十七条 解密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由承办部门或者人员填写《国家秘密事项解密申请表》,详细说明解密理由和依据。
(二)审查。由保密办公室对解密申请进行审查,核实解密理由是否充分,依据是否准确。
(三)审批。由定密责任人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审批,作出是否解密的决定。
(四)登记。经批准解密的事项,应当进行登记,详细记录事项名称、解密时间和解密责任人等信息。
(五)通知。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停止执行原保密措施。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保密办公室定期对定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定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保密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密岗位和人员,以及在各项工作中产生、获取、传递、使用、保管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 定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定密、准确及时、严格管理、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保密委员会是本单位定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定密工作计划,组织定密培训,监督检查定密工作的执行情况。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保密办)负责定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定密依据与范围
第五条 国家秘密的确定,应当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凡涉及下列事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方面的事项;
(二)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外交和外事活动方面的事项;
(三)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事项;
(四)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方面的事项;
(五)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六)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国家秘密事项。
第七条 具体定密范围和事项,按照上级保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第三章 定密权限与责任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定密权限,由上级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授予。
第九条 本单位下列人员具有定密权:
(一) 单位主要领导;
(二) 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
(三) 经授权的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定密权,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负责。
第十一条 无定密权的人员,不得擅自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第四章 定密程序
第十二条 定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提出申请:承办人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某事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应当填写《国家秘密事项定密申请表》,详细说明事项内容、定密理由、密级建议、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并附相关材料,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 初审: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送保密办。
(三) 复审:保密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核实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密级建议是否合理,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否适当。
(四) 审批:保密办提出复审意见后,报具有定密权的人员审批。
(五) 登记:经批准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由保密办进行登记,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六) 标识:所有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注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五章 密级确定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十四条 绝密级事项是指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机密级事项是指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事项。
第十六条 秘密级事项是指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
第十七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综合考虑事项的重要性、敏感性和危害程度。
第六章 保密期限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据事项的性质和实际需要确定,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
第十九条 长期保密的,保密期限为规定年限以上。
第二十条 中期保密的,保密期限为规定年限至规定年限。
第二十一条 短期保密的,保密期限为规定年限以下。
第二十二条 保密期限届满,国家秘密自动解密。
第七章 知悉范围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实际需要确定,并严格控制。
第二十四条 知悉范围应当包括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扩大知悉范围。
第二十六条 对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八章 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定密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因情况变化不再构成国家秘密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十九条 解密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 提出申请:由承办部门或者人员填写《国家秘密事项解密申请表》,详细说明解密理由和依据,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 初审: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送保密办。
(三) 复审:保密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核实解密理由是否充分,依据是否准确。
(四) 审批:保密办提出复审意见后,报具有定密权的人员审批。
(五) 登记:经批准解密的事项,由保密办进行登记,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保密委员会定期对定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定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在各项工作中产生、获取、传递、使用和保管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 定密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定密、谁解密”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定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其日常工作由保密办公室承担。
第二章 定密范围与依据
第五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六条 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
(一)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方面的事项;
(二)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外交和外事活动方面的事项;
(三)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事项;
(四)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方面的事项;
(五)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六)其他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
第七条 定密工作应当以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八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先行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定密权限与责任
第九条 本单位定密权限由上级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授予。
第十条 本单位下列人员具有定密权: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主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
(三)经授权的其他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 定密责任人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定密权,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负责。
第十二条 无定密权的人员不得擅自确定、变更或者解除国家秘密。
第四章 定密程序
第十三条 定密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承办人填写《国家秘密事项定密申请表》,详细说明事项内容、定密理由、密级建议、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并附相关材料,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审核。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保密办公室。
(三)复审。保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核实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密级建议是否合理,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否适当。
(四)审批。保密办公室提出复审意见后,报具有定密权的人员审批。
(五)登记。经批准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由保密办公室进行登记,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六)标识。所有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注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五章 密级确定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十五条 绝密级事项是指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机密级事项是指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事项。
第十七条 秘密级事项是指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
第十八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综合考虑事项的重要性、敏感性和危害程度。
第六章 保密期限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据事项的性质和实际需要确定,可以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
第二十条 长期保密的,保密期限为规定年限以上。
第二十一条 中期保密的,保密期限为规定年限至规定年限。
第二十二条 短期保密的,保密期限为规定年限以下。
第二十三条 保密期限届满,国家秘密自动解密。
第七章 知悉范围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实际需要确定,并严格控制。
第二十五条 知悉范围应当包括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扩大知悉范围。
第二十七条 对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八章 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定密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因情况变化不再构成国家秘密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三十条 解密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承办人填写《国家秘密事项解密申请表》,详细说明解密理由和依据,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审核。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保密办公室。
(三)复审。保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核实解密理由是否充分,依据是否准确。
(四)审批。保密办公室提出复审意见后,报具有定密权的人员审批。
(五)登记。经批准解密的事项,由保密办公室进行登记,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定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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