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大局。防汛物资是抵御洪水灾害的重要物质基础,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直接影响防汛抢险工作的成效。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防汛物资管理制度》是确保各类物资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不误事”的根本保障。为此,制定并严格执行该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提供几篇不同侧重与结构的《防汛物资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篇一:《防汛物资管理制度》(侧重标准化操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防汛物资的计划、采购、储备、调运、使用、维护和报废等管理工作,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洪涝灾害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防汛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或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或地区)管理范围内所有防汛物资的管理活动。防汛物资是指专门用于预防和抗击洪涝灾害的各类器材、设备、工具、物料等的总称。
第三条 防汛物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重点、专物专用、节约高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定额储备、动态调整、定期检查、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防汛物资管理工作由本单位(或地区)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定专门部门(如后勤保障部、应急管理局物资储备中心等,下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相关业务部门及物资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防汛物资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或地区)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等相关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审定防汛物资规划、储备计划、重大调拨方案,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管理部门是防汛物资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防汛物资需求计划、储备定额和年度购置更新计划;
(二)组织防汛物资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保管工作;
(三)建立健全防汛物资管理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动态更新;
(四)负责防汛物资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确保物资性能完好;
(五)根据防汛指挥机构指令,组织防汛物资的紧急调拨、运输和发放;
(六)负责防汛物资使用后的回收、清理、核销及补充;
(七)组织实施防汛物资的报废、处置工作;
(八)定期对防汛物资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九)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防汛物资管理和使用技能培训。
第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防汛物资购置、维护、运输等相关经费的预算、审核与支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物资使用单位(或部门)负责本单位(或部门)领用防汛物资的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汛后及时清点、交还或按规定报损,并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物资分类与编码
第九条 防汛物资根据其性质、用途和管理要求进行科学分类。主要可分为:抢险器材类(如编织袋、桩木、土工布、救生衣、冲锋舟等)、照明通信类(如发电机、手电筒、对讲机、卫星电话等)、排水设备类(如水泵、潜水泵、排水管道等)、救生救护类(如救生圈、急救包、担架等)、后勤保障类(如帐篷、雨衣、食品、饮用水等)、工具仪表类(如铁锹、撬棍、测量仪器等)。
第十条 对所有防汛物资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应能反映物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入库批次等信息,便于信息化管理和快速识别。编码规则由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四章 计划与采购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或地区)防汛任务、风险隐患、历史灾情、现有储备及上级要求,科学预测防汛物资需求,编制年度需求计划和储备定额建议,报防汛物资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防汛物资采购纳入年度预算。采购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经济的原则。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应明确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地点、验收方式、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技术复杂、价值高昂或有特殊要求的防汛物资,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选型。优先采购技术先进、性能可靠、节能环保、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第五章 验收与入库
第十五条 防汛物资到货后,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或使用单位代表)依据采购合同、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对物资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包装、合格证、说明书等进行严格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物资,方可办理入库手续。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对验收不合格的物资,应拒绝接收,并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处理。
第十七条 办理入库手续时,仓库保管员应认真核对物资信息,准确记录入库时间、数量、供应商、验收人等信息,登记入库单,并同步更新防汛物资管理台账(电子台账与纸质台账)。
第十八条 入库物资应按分类、编码规则,分区、分类、分垛堆放整齐,设立明显的标识牌,标明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入库日期、责任人等。
第六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九条 防汛物资仓库应选择地势较高、交通便利、安全牢固、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通风等条件的场所。仓库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温湿度计、监控设备等。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使用明火及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和私人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不同物资的特性,采取相应的储存保管措施:
(一)对需防潮的物资(如水泥、麻袋),应垫高存放,保持干燥通风。
(二)对易锈蚀的金属器材,应进行防锈处理,避免潮湿环境。
(三)对油料、化学药剂等,应隔离存放,远离火源,并有防泄漏措施。
(四)对橡胶、塑料制品(如救生衣、雨衣),应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防止老化。
(五)对有有效期的物资(如药品、电池),应按“先进先出”原则管理,定期检查效期,临近效期及时报告。
(六)对精密仪器、设备,应按要求存放,防震、防尘。
第二十二条 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清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账物相符。盘点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对盘盈、盘亏、损耗等情况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七章 维护与保养
第二十三条 建立防汛物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需要维护保养的设备、器材(如冲锋舟、水泵、发电机等),应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仓库保管员负责对库存物资进行日常检查和清洁,保持库容整洁。对机电设备类物资,应定期进行启动、运转测试,检查油、水、电及零部件状况,按要求添加润滑油、更换易损件等。
第二十五条 每年汛前,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所有重点防汛物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检查保养情况应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 对发现存在故障或性能下降的物资,应及时组织维修。无法修复或维修价值不大的,按报废程序处理。
第八章 调用与发放
第二十七条 防汛物资的调用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急后缓”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汛情险情和抢险救灾需要,统一调度指令。
第二十八条 紧急情况下,经防汛指挥机构授权,管理部门可根据抢险需求先行调拨物资,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二十九条 物资发放实行出库凭证制度。领用单位凭防汛指挥机构签发的调拨单(或批准的出库申请单)到仓库办理出库手续。仓库保管员核对无误后,方可发放物资。
第三十条 出库时,仓库保管员与领用人应共同核对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并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出库信息应及时录入管理台账。
第三十一条 防汛物资的运输应根据物资特性和时效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车辆,确保安全、快速送达指定地点。必要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开辟“绿色通道”。
第九章 使用与回收
第三十二条 领用单位对所领用的防汛物资负有保管和正确使用的责任,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避免损坏和浪费。
第三十三条 汛期结束后或抢险任务完成后,领用单位应及时将使用完毕的防汛物资进行清点、整理,并将可回收复用的物资(含包装物)送还仓库。
第三十四条 管理部门应对回收的物资进行检查、清点、登记,对损坏或丢失的物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处理。对需要维修、保养、清洁的物资,及时进行处理后,重新入库。
第三十五条 对消耗性物资(如编织袋、燃油等),领用单位应提供使用情况说明,管理部门核实后予以核销。
第十章 报废与处置
第三十六条 对达到使用年限、性能老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技术淘汰或储存过期失效的防汛物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废。
第三十七条 物资报废由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报废申请,说明报废原因,填写《防汛物资报废审批表》,经防汛物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报废物资的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和环保规定。可采取残值回收、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方式。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九条 报废物资处置完毕后,应及时在管理台账中注销,并将相关凭证存档。
第十一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条 防汛物资管理领导小组及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防汛物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计划制定、采购验收、储存保管、维护保养、账物管理、应急调用等方面。
第四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防汛物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造成物资丢失损坏或影响防汛抢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鼓励社会监督。适时公布防汛物资储备种类、数量(涉密除外)及管理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或地区)防汛指挥机构(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二:《防汛物资管理制度》(侧重部门职责与协同机制)
第一部分:总纲
1.1.目的与依据:为确保防汛物资在应对洪涝灾害时能够及时、有效供应,规范各相关部门在防汛物资管理中的职责与协作,提高管理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及防汛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或机构)内所有参与防汛物资计划、采购、储备、调运、使用、维护、监管等工作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3.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同配合、资源共享、厉行节约、保障有力的原则。
1.4.管理体系:建立由防汛指挥部(或最高决策层)统一领导,应急管理(或水利)部门牵头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如财政、发改、交通、仓储单位、使用单位等)分工落实,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的防汛物资管理体系。
第二部分:部门职责划分
2.1.防汛指挥部(或最高决策层):
负责审定防汛物资保障总体规划、年度储备计划及重大调整方案。
决策重大防汛物资的紧急采购与调拨。
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区域的物资保障重大问题。
监督检查各部门防汛物资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2.2.应急管理(或水利)部门(牵头部门):
负责拟订防汛物资管理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
组织编制防汛物资需求分析报告和储备计划建议。
汇总、审核各部门(单位)的物资需求申请。
承担本级防汛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或指导、监督下属仓储单位)。
建立和维护防汛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动态管理。
组织开展防汛物资的检查、维护和更新轮换。
执行防汛指挥部的调拨指令,组织物资的发放与运输协调。
负责防汛物资使用后的核销、报废管理。
组织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定期向防汛指挥部报告物资管理状况。
2.3.财政部门:
负责将防汛物资的购置、储备、维护、运输、报废处置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障及时足额拨付。
审核防汛物资采购预算及相关资金使用计划。
对防汛物资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配合进行防汛物资的资产登记与核算。
2.4.发展改革(或相关规划)部门:
将防汛物资储备库(点)的建设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参与审定防汛物资储备的规模和布局。
2.5.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保障防汛物资紧急调运时的运输通道畅通。
根据调运需求,协调组织运力(车辆、船舶、飞机等)。
必要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物资优先通行、快速运达。
2.6.物资储备与仓储单位(如储备库、代储点):
严格执行防汛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
负责储备物资的接收、验收、保管、堆码、标识。
落实库房安全管理措施(防火、防盗、防潮、防汛等)。
按照规定对储备物资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轮换。
确保物资账卡物相符,信息准确。
根据调拨指令,准确、及时地完成物资发放和装运。
定期上报库存物资状况。
2.7.物资使用单位(如抢险队伍、乡镇街道、重点工程管理单位):
根据承担的防汛任务和风险评估,提出本单位的物资需求建议。
负责本单位领用物资的内部管理、维护和正确使用。
汛后及时清点、交还可复用物资,或按规定办理消耗、报损手续。
参与本单位相关人员的物资使用培训。
2.8.审计部门:
依法对防汛物资管理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及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部分:协同工作机制
3.1.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统一的防汛物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部门间库存、需求、调运、维护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牵头部门定期发布物资储备信息通报。
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向信息平台或牵头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3.2.联席会议机制:
定期(如汛前、汛后)或根据需要,由牵头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召开防汛物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协调任务,部署工作。
会议决议事项应形成纪要,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3.3.应急联动机制:
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后,各相关部门按照预案和职责分工,迅速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建立高效的通讯联络渠道,确保指令畅通、信息反馈及时。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随时响应物资调运需求。
物资调运需跨部门协作时(如运输、供电、通信保障),相关部门应无条件配合,优先保障。
3.4.联合检查机制:
汛前、汛中、汛后,由牵头部门组织,或由防汛指挥部统一部署,财政、审计、仓储、使用等单位参与,对防汛物资的数量、质量、管理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联合检查。
检查结果应及时通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落实。
3.5.社会动员与补偿机制:
必要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依法征用社会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用于防汛抢险。
牵头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被征用的物资、劳务等给予合理补偿。
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参与防汛物资的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四部分:监督与奖惩
4.1.绩效考核:将防汛物资管理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包括计划完成率、物资完好率、账物相符率、应急保障响应速度与效果、制度执行情况等。
4.2.责任追究:对在防汛物资管理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管理不善导致物资严重短缺、毁损、丢失、失效,或延误抢险救灾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贪污、挪用、盗窃防汛物资及资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3.表彰奖励:对在防汛物资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保障得力、管理规范、创新有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部分:附则
5.1. 本制度由应急管理(或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5.2. 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5.3.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防汛物资管理制度》(侧重全生命周期管理与技术规范)
前言
防汛物资是防汛抗洪工程的“弹药”,其质量、数量和可用状态直接关系到防汛抢险的成败。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套覆盖防汛物资从需求论证、规划设计、采购准入、检验检测、储备养护、应急调用、使用反馈、维修更新直至报废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并明确各环节的技术规范和要求,确保防汛物资管理科学、精细、高效。
第一章 物资规划与标准体系
1.1需求评估与规划:
基于区域洪水风险评估、历史灾情数据、保护对象重要性、工程现状、抢险预案等因素,科学测算各类防汛物资的储备需求基数和峰值需求。
编制防汛物资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储备品种、数量、布局、结构和更新周期。规划应动态调整,适应防汛形势变化。
优先保障重点区域、重要工程和关键环节的物资需求。
1.2标准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防汛物资技术标准体系,涵盖产品标准、采购技术规范、检验检测方法、储存条件要求、维护保养规程、报废鉴定标准等。
积极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尚无国标、行标的,可制定地方标准或内部技术要求。
标准应明确物资的关键性能指标、质量等级、安全环保要求、使用寿命等。
第二章 采购准入与质量控制
2.1供应商管理:
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制度。对供应商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质量保证体系、履约信誉、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和动态管理。
重要或大宗物资采购优先选择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信誉良好的供应商。
2.2采购技术要求:
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等)中必须明确所购物资需满足的技术标准、规格型号、性能参数、材质要求、质保期限等。
对技术复杂或安全性要求高的物资(如大型水泵、冲锋舟发动机),应要求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及相关认证文件。
2.3检验检测:
实行严格的入库检验制度。对到货物资,依据合同和标准进行外观、数量、规格、包装检查,并核对随附文件(合格证、说明书、检测报告等)。
对关键物资、大批量物资或质量存疑物资,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或型式检验,验证其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作为验收依据。
建立不合格品处理流程,严禁不合格物资入库。
第三章 仓储管理与环境控制
3.1库房条件:
防汛物资仓库应满足相应的建筑结构安全标准,具备防洪、防火、防盗、防雷击等基本安全条件。
根据储存物资特性,配备必要的温湿度调控设备(空调、除湿机)、通风设施、隔潮垫层、货架等。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监控系统、应急照明和通讯设备。
3.2分区分类储存:
库内应明确划分待检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待维修区、报废区等。
物资按类别、性能要求分区存放。化学性质相抵触或消防要求不同的物资必须隔离存放。
堆码应稳固、整齐,符合安全规定,留有通道、墙距、垛距,便于检查、盘点和取用。
3.3环境监控与调节:
定期监测库内温度、湿度,并记录。对温湿度有特殊要求的物资,确保环境条件在规定范围内。
保持库内清洁、干燥、通风。定期进行除尘、防虫、防鼠工作。
对需防锈、防腐、防老化的物资,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涂油、覆盖、暗室存放等)。
3.4标识管理:
所有库存物资均应有清晰、规范的标识,内容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编码、数量、入库日期、有效期(如有)、储存要求、责任人等。
库区、货架、垛位也应有明确标识。
第四章 维护保养与状态监测
4.1维护保养计划:
针对不同类型的防汛物资(特别是机电设备、救生器材),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维护保养计划和技术规程。明确保养周期、项目、方法、标准和责任人。
保养计划应纳入年度工作安排,并保障所需经费和备品备件。
4.2日常检查与定期保养:
仓库保管员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物资外观、包装、存放状态,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按计划对机电设备进行定期通电试运行、清洁、润滑、紧固、部件检查与更换。
对救生衣、救生圈等进行气密性、浮力、强度等检查。
对有有效期的物资(药品、食品、电池等),严格监控效期,临期前按规定报批处理,严禁使用过期物资。
4.3状态监测与评估:
建立物资技术状态档案,记录每次维护保养、维修、检测、使用情况。
对重要设备可采用状态监测技术(如振动分析、油液分析),提前预判故障风险。
定期(如每年汛前)组织对库存物资的技术状态进行综合评估,判定其可用性,对性能下降或存在隐患的物资及时进行维修或报废。
第五章 应急调用与使用管理
5.1应急响应程序:
明确应急状态下物资调用的申请、审批、出库、运输、交接流程,力求简化、高效。
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讯畅通,接到指令后能迅速组织物资出库。
5.2使用技术指导:
对技术性较强的防汛物资(如水泵、发电机、通信设备),应配备清晰的操作说明书或操作卡片。
组织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其掌握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5.3使用记录与反馈:
物资使用单位应记录物资使用时间、地点、工况、效果及存在问题。
汛后或任务结束后,收集物资使用反馈信息,作为改进物资选型、维护策略和储备计划的依据。
第六章 维修、更新与报废处置
6.1故障维修:
建立故障报告和维修响应机制。对使用中或检查中发现的故障物资,及时组织鉴定和维修。
维修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使用合格的备品备件。维修后需进行测试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入库或使用。
评估维修经济性,对维修成本过高或修复后性能无法保证的,应考虑报废。
6.2更新轮换:
根据物资的使用寿命、技术发展、标准变化和储备规划,制定并执行物资更新轮换计划。
优先更新技术落后、能耗高、维护成本高、存在安全隐患或性能不满足当前需求的物资。
轮换下来的物资,根据其状态,可降级使用、调剂、转赠或报废。
6.3报废鉴定与处置:
严格执行报废标准和程序。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物资,由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报废审批通过后,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和环保要求进行处置。涉及危险废弃物的,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建立完整的报废档案,记录报废原因、鉴定意见、审批文件、处置方式和结果。
第七章 信息化管理
7.1管理系统建设:
建立或完善防汛物资信息化管理系统,涵盖物资从入库到报废的全生命周期信息。
系统应具备库存管理、台账管理、条码/RFID管理、出入库管理、维护保养管理、效期预警、统计分析、报表生成等功能。
7.2数据维护与应用:
确保系统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有管理环节的操作应同步在系统中记录。
利用系统数据进行库存分析、需求预测、成本核算、绩效评估,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实现与上级或其他相关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与共享。
第八章 附则
8.1 本制度涉及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随国家、行业标准更新而适时修订。
8.2 本制度由防汛物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8.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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