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采购管理制度 学校采购流程及管理制度

学校采购管理制度是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一个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能够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廉政风险,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后勤保障提供有力支撑。有效的采购管理制度不仅能提高效率,还能提升学校的整体形象。本文旨在通过汇集多篇《学校采购管理制度》范文,从不同角度和侧重点进行展示,以便学校管理者能够借鉴参考,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完善、高效、可行的采购管理制度,助力学校发展。

篇一:《学校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学校采购管理制度 学校采购流程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学校资金进行的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注重采购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第四条 学校成立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学校重大采购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采购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

第五条 学校设立采购办公室,负责具体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学校采购根据采购金额和采购项目的特点,采取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技术复杂、市场竞争充分的采购项目。

(二)邀请招标: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内选择供应商的采购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需求明确,但供应商数量有限,价格存在议价空间的采购项目。

(四)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规格标准统一、市场价格透明的采购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第七条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报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达到一定金额的,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等方式。

第九条 采购金额较小的,可以采取直接采购的方式。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采购申请: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填写采购申请单,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预算金额等,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采购办公室。

第十一条 采购预算: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申请,结合学校年度预算,编制采购预算,报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采购方案: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的特点,拟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供应商选择、合同条款等,报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组织采购:

(一)公开招标: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程序进行。

(二)邀请招标: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程序。

(三)竞争性谈判: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最终报价和合同条款。

(四)询价采购:向多家供应商询价,选择报价最低且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与唯一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最终报价和合同条款。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验收:采购项目完成后,由采购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十六条 付款: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项。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采购办公室应当建立采购档案,包括采购申请、采购预算、采购方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

第四章 供应商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供应商库,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供应商库。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串通投标、恶意竞争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校商业秘密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学校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廉洁高效的采购运行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学校预算内、外资金(包括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等)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学校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开透明原则:采购信息公开,过程透明,接受监督。

(二) 公平竞争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享有平等参与采购活动的权利。

(三) 公正合理原则:采购过程公平公正,采购结果合理有效。

(四) 效益优先原则: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力求以最优的价格获得最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五) 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防范风险。

第四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后勤等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采购政策,审议重大采购项目,监督采购活动。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是采购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预算管理、资金支付、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后勤部门或其他指定部门是采购的执行部门,负责编制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采购范围和限额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为满足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需要,使用资金购买或租赁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

(一) 货物类:办公设备、教学仪器、实验设备、图书资料、办公用品、生活用品、食品等。

(二) 工程类:房屋修缮、校园建设、设备安装等。

(三) 服务类:物业管理、维修服务、会议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第八条 学校根据采购金额和采购项目的特点,实行不同的采购方式和审批权限。具体限额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调整,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 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达到一定金额的采购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竞争性方式。

第十一条 采购金额较小的采购项目,可以实行直接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邀请招标:是指邀请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由采购单位组成谈判小组,与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最终报价和合同条款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函,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采购单位根据报价情况选择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 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专利产品、专有技术产品;

(二) 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

(三) 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第十七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采购计划: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预算金额等,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采购执行部门。

第十九条 采购预算:采购执行部门根据采购计划,结合学校年度预算,编制采购预算,报财务部门审核,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采购方案:采购执行部门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的特点,拟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供应商选择、合同条款等,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组织采购:

(一) 公开招标: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程序进行。

(二) 邀请招标: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程序。

(三) 竞争性谈判: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最终报价和合同条款。

(四) 询价采购:向多家供应商询价,选择报价最低且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五) 单一来源采购:与唯一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最终报价和合同条款。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采购执行部门根据采购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验收:采购项目完成后,由采购执行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二十四条 付款: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项。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采购执行部门应当建立采购档案,包括采购计划、采购预算、采购方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

第五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供应商库,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信用评价。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供应商库。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一)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 串通投标、恶意竞争的;

(三)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校商业秘密的;

(四)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五)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学校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学校预算内、外资金进行的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理、诚实信用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设立采购办公室,负责具体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采购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为满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需要,使用资金购买或者租赁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七条 学校采购按照采购金额和采购项目的特点,实行不同的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

(二)邀请招标: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内选择供应商的采购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需求明确,但供应商数量有限,价格存在议价空间的采购项目。

(四)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规格标准统一、市场价格透明的采购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第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达到一定金额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等竞争性方式。

第十条 采购金额较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直接采购的方式。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申请: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填写采购申请单,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预算金额等,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采购办公室。

第十二条 采购预算: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申请,结合学校年度预算,编制采购预算,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采购方案: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的特点,拟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供应商选择、合同条款等,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组织采购:

(一)公开招标:按照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必要时)、编制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程序进行。

(二)邀请招标: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程序。

(三)竞争性谈判: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最终报价和合同条款。

(四)询价采购:向多家供应商询价,选择报价最低且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与唯一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最终报价和合同条款。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验收:采购项目完成后,由采购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十七条 付款: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项。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采购办公室应当建立采购档案,包括采购申请、采购预算、采购方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

第四章 供应商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供应商库,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供应商库。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串通投标、恶意竞争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校商业秘密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采购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四:《学校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学校资金进行的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学校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采购信息公开,采购过程透明,接受监督。

(二)公平竞争: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享有平等参与采购活动的权利。

(三)公正合理:采购过程公正,采购结果合理。

(四)效益优先: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力求以最优的价格获得最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五)规范管理:严格执行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

第四条 学校成立采购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财务、后勤的副校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采购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采购政策、审议重大采购项目、监督采购活动。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采购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预算管理、资金支付、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后勤服务中心或其他指定部门是采购的执行部门,负责编制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采购范围和限额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为满足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需要,使用资金购买或租赁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

(一)货物:办公设备、教学仪器、实验设备、图书资料、办公用品、体育器材、生活用品、食品等。

(二)工程:房屋修缮、校园建设、设备安装等。

(三)服务:物业管理、维修服务、会议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餐饮服务等。

第八条 学校根据采购金额和采购项目的特点,实行不同的采购方式和审批权限。具体限额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调整,报采购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 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达到一定金额的采购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竞争性方式。

第十一条 采购金额较小的采购项目,可以实行直接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邀请招标:是指邀请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由采购单位组成谈判小组,与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最终报价和合同条款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函,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采购单位根据报价情况选择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专利产品、专有技术产品;

(二)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

(三)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第十七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报采购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采购计划: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预算金额等,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采购执行部门。

第十九条 采购预算:采购执行部门根据采购计划,结合学校年度预算,编制采购预算,报财务处审核,经采购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采购方案:采购执行部门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的特点,拟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供应商选择、合同条款等,报采购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组织采购:

(一)公开招标: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程序进行。

(二)邀请招标: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程序。

(三)竞争性谈判: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最终报价和合同条款。

(四)询价采购:向多家供应商询价,选择报价最低且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与唯一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最终报价和合同条款。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采购执行部门根据采购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验收:采购项目完成后,由采购执行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二十四条 付款: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项。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采购执行部门应当建立采购档案,包括采购计划、采购预算、采购方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

第五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供应商库,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信用评价。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供应商库。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串通投标、恶意竞争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校商业秘密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采购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学校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廉政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科研设备、办公用品、图书资料、房屋修缮、信息化建设、物业服务等。

第三条 学校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理、诚实信用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财务、后勤等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采购政策,审议重大采购项目,监督采购活动的实施。

第五条 学校设立采购办公室,挂靠在后勤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和资金支付,并对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第二章 采购方式与限额

第八条 学校采购根据采购金额和采购项目的特点,实行不同的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

(二)邀请招标: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内选择供应商的采购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需求明确,但供应商数量有限,价格存在议价空间的采购项目。

(四)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规格标准统一、市场价格透明的采购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六)网上竞价:适用于标准化程度高、价格波动频繁、供应商数量较多的货物采购项目。

第九条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采购方式的限额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达到一定金额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等竞争性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金额较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直接采购的方式。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采购申请: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填写采购申请单,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预算金额、技术参数等,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采购办公室。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申请,结合学校年度预算,编制采购预算,报财务部门审核,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采购方案: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的特点,拟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供应商选择、评标方法、合同条款等,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组织采购:

(一)公开招标:按照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必要时)、编制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程序进行。评标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专家和外部专家组成。

(二)邀请招标: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程序。评标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专家组成。

(三)竞争性谈判: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最终报价和合同条款。谈判小组由学校相关人员组成。

(四)询价采购:向多家供应商询价,选择报价最低且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询价记录应存档备查。

(五)单一来源采购:与唯一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最终报价和合同条款。

(六)网上竞价:在指定的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竞价,选择报价最低且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验收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验收:采购项目完成后,由采购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财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 付款: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项。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采购办公室应当建立采购档案,包括采购申请、采购预算、采购方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采购档案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供应商库,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供应商库。评估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价格水平、履约能力、信誉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串通投标、恶意竞争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校商业秘密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重点监督采购程序的合规性、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合同履行的规范性。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重点审计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采购资金的支付情况、采购效益的实现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重点建立采购授权制度、采购审批制度、采购验收制度、采购信息公开制度等。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采购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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