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租赁房屋管理制度怎么写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是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但同时也存在着租赁关系不稳定、权责不清、纠纷频发等问题。因此,建立健全的《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对于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社区服务计划》旨在提升社区服务质量,优化社区居住环境,而规范的房屋租赁管理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呈现多篇不同侧重点的《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范文,以期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实践提供参考。

篇1:《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租赁房屋管理制度怎么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的所有房屋租赁活动。本制度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社区负责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登记与备案

第五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租赁登记备案。

第六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 社区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续租、解除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变更、续租、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到社区办理变更、续租、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章 租赁合同管理

第十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用途;

(三)租赁期限;

(四)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应当符合市场行情,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并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按期返还房屋。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定期限内通知出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租金,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房屋无法使用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拆除或者擅自改动。

第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利用房屋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社区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房屋租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社区调解委员会应当认真受理房屋租赁纠纷,耐心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社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或者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出租不符合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的房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社区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社区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侧重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房屋租赁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用于居住或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房屋。

第三条 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出租、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房屋租赁安全知识,提高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意识;

(二)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安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三)定期开展房屋租赁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受理房屋租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房屋租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 出租人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房屋结构安全,不存在倾斜、开裂、变形等安全隐患;

(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电气线路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乱拉乱接现象;

(四)燃气管道安全可靠,不存在泄漏风险;

(五)房屋周围环境安全,不存在影响居住安全的因素。

第六条 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安全教育,告知承租人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承租人遵守安全规定。

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出租人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不得出租用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配合社区开展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 承租人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损坏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注意用电、用气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承租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或者社区,并积极配合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五条 社区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燃气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 社区应当建立房屋租赁安全隐患台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并督促出租人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出租人,社区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出租、向有关部门报告等措施。

第十八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社区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发生房屋租赁安全事故时,出租人、承租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社区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社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因房屋租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安全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社区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社区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侧重流动人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内所有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尤其关注流动人口的租赁情况。

第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与流动人口管理相结合,坚持“以房管人、以人管房”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社区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 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和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二) 宣传房屋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和流动人口管理政策;

(三) 督促出租人、承租人依法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和流动人口登记义务;

(四) 开展房屋租赁安全检查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五) 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房屋租赁违法行为和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

(六) 为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 出租人的义务

第五条 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社区申报房屋租赁信息,包括房屋地址、出租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

第六条 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入住后一定期限内,向社区申报承租人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特别关注承租人是否为流动人口。

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配合社区和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身份核查,发现可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第八条 出租人应当告知承租人遵守社区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保持环境卫生。

第九条 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出租给从事非法活动的人员。

第十条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承租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 承租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自入住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主动向社区申报居住信息,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社区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十五条 承租人发现社区内有可疑人员或者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社区报告。

第四章 流动人口管理

第十六条 社区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站,为流动人口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法律援助等服务。

第十七条 社区定期开展流动人口调查,了解流动人口的居住、就业、生活等情况,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动态。

第十八条 社区组织流动人口参加社区活动,促进流动人口融入社区生活。

第十九条 社区对流动人口中的特殊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提供 বিশেষ关注和服务。

第二十条 社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区建立房屋租赁和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信息和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及时录入系统,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三条 房屋租赁信息和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社区加强对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申报房屋租赁信息和承租人信息的,由社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申报居住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社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反本制度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社区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社区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侧重社区共建共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社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权益,并鼓励社区居民参与房屋租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辖区内的所有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倡社区共建共享的管理模式,鼓励居民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社区成立房屋租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社区工作人员、居民代表、出租人代表、承租人代表组成,负责本社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本社区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房屋租赁政策宣传,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三)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平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信息服务;

(四)组织房屋租赁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调解房屋租赁纠纷,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收集居民对房屋租赁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管理工作;

(七)监督房屋租赁市场的行为,打击非法租赁活动;

(八)组织社区居民参与房屋租赁管理,实现共建共享。

第三章 房屋租赁信息平台

第六条 社区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平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免费的信息发布和查询服务。

第七条 出租人可以在信息平台上发布房屋出租信息,包括房屋地址、面积、租金、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承租人可以在信息平台上发布求租信息,包括期望的房屋类型、面积、租金等。

第九条 社区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 社区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信息平台进行对接,提高房屋租赁效率。

第四章 社区居民参与管理

第十一条 社区鼓励居民参与房屋租赁管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担任房屋租赁信息员,负责收集和整理房屋租赁信息;

(二)担任房屋租赁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房屋租赁安全情况;

(三)担任房屋租赁纠纷调解员,负责调解房屋租赁纠纷;

(四)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管理委员会的活动,共同商讨房屋租赁管理事宜。

第十二条 社区对积极参与房屋租赁管理的居民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房屋租赁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组织房屋租赁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社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并督促出租人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社区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社区鼓励居民举报房屋租赁安全隐患,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六章 房屋租赁纠纷调解

第十七条 社区成立房屋租赁纠纷调解委员会,由社区工作人员、居民代表、出租人代表、承租人代表组成,负责调解房屋租赁纠纷。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耐心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第十九条 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社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社区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侧重智慧化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房屋租赁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房屋租赁管理的智能化、精细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的所有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智慧房屋租赁管理平台,实现房屋租赁信息的采集、分析、应用和共享。

第四条 社区负责本辖区内智慧房屋租赁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智慧房屋租赁管理平台

第五条 智慧房屋租赁管理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房屋租赁信息采集:通过多种渠道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包括出租人自主申报、社区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第三方数据对接等。

(二)房屋租赁信息存储:对采集到的房屋租赁信息进行分类存储,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数据库。

(三)房屋租赁信息查询:为出租人、承租人、社区工作人员等提供便捷的房屋租赁信息查询服务。

(四)房屋租赁信息分析:对房屋租赁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房屋租赁市场动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房屋租赁在线服务:提供在线租赁合同签订、在线支付租金、在线申请维修等服务。

(六)房屋租赁安全预警:对房屋租赁安全隐患进行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七)房屋租赁信用评价:建立房屋租赁信用评价体系,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用进行评价,促进诚信租赁。

(八)数据共享与开放:与其他部门共享房屋租赁信息,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六条 智慧房屋租赁管理平台应当具备良好的用户体验,操作简便、界面友好。

第七条 智慧房屋租赁管理平台应当具备高度的安全性,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第三章 房屋租赁信息采集

第八条 出租人应当通过智慧房屋租赁管理平台如实申报房屋租赁信息,包括房屋地址、面积、租金、租赁期限、承租人信息等。

第九条 社区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入户调查,核实房屋租赁信息,并及时更新平台数据。

第十条 社区可以与第三方数据平台对接,获取房屋租赁相关信息,提高信息采集效率。

第四章 房屋租赁在线服务

第十一条 社区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智慧房屋租赁管理平台签订租赁合同,实现合同电子化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支持承租人通过智慧房屋租赁管理平台在线支付租金,方便快捷。

第十三条 社区提供在线申请维修服务,承租人可以通过平台提交维修申请,社区及时安排维修人员上门服务。

第五章 房屋租赁安全预警

第十四条 智慧房屋租赁管理平台应当具备房屋租赁安全预警功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预警。

第十五条 安全预警信息可以通过短信、APP推送等方式及时通知出租人和社区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人员接到安全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 房屋租赁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 社区建立房屋租赁信用评价体系,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用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出租人的房屋安全情况、出租行为规范情况,承租人的租金缴纳情况、房屋使用情况等。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可以在智慧房屋租赁管理平台上公示,供其他出租人和承租人参考。

第二十条 对信用良好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社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如优先推荐优质房源、提供优惠服务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申报房屋租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社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区工作人员在智慧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社区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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